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备案设计单位资质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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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1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 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一)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
第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
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
第二十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 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 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 域内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
卡拉。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格填写范本

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格填写范本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工程名称××教学楼建设单位××大学(印章)填表日期20××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说明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

未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常州市消防支队:我单位严格按照消防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对XX有限公司XX厂房新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水、电、暖通、内装修进行消防设计,并对消防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如该工程消防设计违反消防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我单位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不良信用评估后果。

特此承诺!设计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授权委托书委托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被委托人姓名性别住址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委托单位现授权被委托人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具体参与:1、申请资料报送;2、送达回执签收;3、合格证件签收;4、现场核查配合;5、其它委托单位盖章被委托人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消防验收检查记录表格模板

消防验收检查记录表格模板

表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消防设施部分)编号:
注:此记录以单栋建筑为单元填写。

表2-1 消火栓系统验收检查记录
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无判定规则,参考《
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确定)
验收人员:
年月日
表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检查记录
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 =0,且B ≤2,且B +C ≤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按照《自动喷水灭火
工及验收规范》确定)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表2-3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检查记录
表2-4 消防电气验收检查记录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表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检查记录
表2-6 防烟排烟系统验收检查记录
表3 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现
场核对记录表。

(完整word版)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完整word版)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公消【2012】3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执法档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历史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离岗移交制度。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归档内容第五条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档案。

第六条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10、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11、送达回证;12、其他有关材料;13、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11、集体会审意见;12、送达回证;1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14、其他有关材料;15、备考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时间:2019年5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第五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满足工程安全需要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六)依法应当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5.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9年6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5月10日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消防法进行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修改了相关具体规定。

我部根据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公安部令第119号修改)基础上,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立法思路如下:一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主体由公安消防部门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消防安全评估检查记录表格汇编

消防安全评估检查记录表格汇编

消防安全评估检查记录表格汇编消防安全评估检查记录表消防安全合法性检查记录单项名称内容检查⽅法重检查结果评估⼈被评估要检查员(签单位负检查标准符不有字)、时责⼈(签程说明符缺度合间字)合陷单位使⽤的建筑物、场所,经公安机关消防合法性查阅单位消防⾏政许可⼿续。

机构依法审核、验收、竣⼯验收消防备案合A格;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单位,应经公安机消防关消防机构依法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安全合法性建筑物或场所的实际使⽤情况应符合消防技⼀致性查阅单位登记⼿续。

术规范要求,与消防验收、竣⼯验收备案、A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的使⽤性质相符。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检查记录重检查结果评估⼈被评估单项要检查员(签单位负内容检查⽅法检查标准符不有名称程符缺说明字)、时责⼈(签合度合陷间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B防⽕巡查、检查制度B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B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B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B消防⽕灾隐患整改制度查阅单位是否针对本单位B安全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能够针对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电安全管理制度B制度、操作规程。

核对每项管理作规程。

消防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防爆制B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

抽。

安全度查员⼯对本单位、本岗位操作专职、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B规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了灭⽕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解情况。

B制定燃⽓、电⽓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B消防安全⼯作考评和奖惩制度B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B消防设施操作规程B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操作规程B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检查记录重检查结果评估⼈被评估单项要检查员(签单位负内容检查⽅法检查标准符不有名称程符说明字)、时责⼈(签合缺度合间字)陷查阅单位对消防安全责任⼈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管理⼈,确定、变更后3⽇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熟练掌管理⼈任命、明确职责及成⽴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消防握⾃⾝消防安全职责;⼈员密集场所、易燃易消防⼯作领导机构的正式⽂A⼯作领导机构爆危险品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取得注册消件,提问消防安全职责的掌握防⼯程师资格。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2012.11.0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2012.11.01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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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
根据核对情况的处理意见
□□通过住建部或省住建厅官方网站未能查询到该设计单位档案,通知申报单位3个工作日内提供资质证明文件进行核对。
□未能及时提供的视为无设计资质,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备案)设计单位资质核查表
工程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资质核查情况
□通过住建部官方网站-办事大厅-单位资质查询
□通过省住建厅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公共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查询
通过住建部或省住建厅官方网站是否能够查询到该设计单位
□是□否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
□申报单位及时提供,且提供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符合要求;
□通过查询住建部或省住建厅官方网站,发现该设计单位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通过查询住建部或省住建厅官方网站,该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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