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常见税务执法文书使用的五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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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的具体要求和格式规范

行政文书的具体要求和格式规范

行政文书的具体要求和格式规范行政文书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作、发出的具有行政管理功能的书面文件。

行政文书的具体要求和格式规范对于保证行政文书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文书的具体要求和格式规范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文书的具体要求1. 法律依据:行政文书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制定该文书的法律依据,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 内容准确:行政文书应当准确、明确地表达行政机关的意思,避免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确保行政文书的明确性和权威性。

3. 语言简练:行政文书应当使用简练、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晦涩难懂的术语,以便被行政对象理解和接受。

4. 逻辑严密:行政文书应当逻辑严密,条理清晰,避免出现矛盾、自相矛盾的表述,确保行政文书的逻辑性和连贯性。

5. 真实性:行政文书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事实,不得歪曲、隐瞒或捏造事实,确保行政文书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6. 时效性:行政文书应当及时制作和发出,确保行政行为的及时性和效力。

二、行政文书的格式规范1. 标题:行政文书应当在文书的开头部分标明文书的名称,如“行政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以便行政对象明确文书的性质和目的。

2. 标题下方:在标题下方应当标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文号、制作日期等信息,以便行政对象识别和查询。

3. 正文:行政文书的正文应当包括行政机关的决定、意见、通知等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简明扼要,避免冗长和废话。

4. 签名:行政文书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名,并注明签名人的姓名、职务和日期,以确保行政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盖章:行政文书应当加盖行政机关的公章,以确保行政文书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6. 附件:行政文书如有需要,可以附带相关的证据、材料等附件,以便行政对象了解和参考。

总结:行政文书的具体要求和格式规范对于保证行政文书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文书应当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准确的内容、简练的语言、逻辑严密、真实客观、时效性等要求。

税务文书送达注意要点

税务文书送达注意要点

税务⽂书送达注意要点税务⽂书相⽐其他⽂书,是⽐较特殊的,因为那是国家税务局制定的。

那么税务⽂书有哪些送达⽅式呢?税务⽂书送达注意要点有什么呢?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疑问或困惑有所帮助。

税务⽂书送达注意要点现⾏税务⽂书送达⽅式有五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前,我们⽤的最多的也是最常见的是直接送达,即将税务⽂书直接送交受送达⼈。

当受送达⼈拒收⽂书时,可以采⽤留置送达⽅式。

在受送达对象数量众多、成分复杂、分布⼴泛的情况下,采⽤其他送达⽅式将很难实现,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采⽤公告送达⽅式,这样可以减少直接送达所带来的不便,节约⼤量的税收成本。

例如,对核定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商户的定额通知书,如果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6条的规定,以公告的形式送达,将⼤⼤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线征管⼈员的⼯作压⼒,提⾼⼯作效率。

另外,当税务⽂书的送达对象⽆法联系,采取前述四种送达⽅式都⽆法送达时,也可以采⽤公告的⽅式实现送达。

例如在⾮正常户的认定过程中,对相关执法⽂书的送达。

第⼀,前提必须是受送达⼈拒收⽂书;第⼆,采取这种⽅式时,必须要有见证⼈并到场说明情况。

见证⼈可为有关的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的单位代表或其它有关⼈员;第三,是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期,并由送达⼈和见证⼈签名或者盖章。

当直接送达税务⽂书有困难时,可以采⽤委托送达⽅式或邮寄送达⽅式。

委托送达⽅式,委托有关⾏政单位或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式,邮寄在受送达对象较多、并且较为分散时可以采⽤。

采⽤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期为送达⽇期,并视为已送达。

在采⽤直接送达⽅式时应该注意⼏个⽅⾯的问题:第⼀,受送达⼈是公民的应当由本⼈直接签收;本⼈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第⼆,受送达⼈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的法定代表⼈、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或者该法⼈、组织的财务负责⼈、负责收件的⼈签收。

税务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税务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税务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纳税人申请取得或者变更、延续税务行政许可时,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二)《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一式一份。

(三)《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一份。

(四)《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取得或者变更、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式一份,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查符合取得或者变更、延续税务行政许可条件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一份。

(六)《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查不符合取得或者变更、延续税务行政许可条件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一份。

(七)《撤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撤销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决定,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一份。

(八)《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到北京市从事临时销售货物等经营活动,申请使用发票,在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的同时,填报《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一份。

(九)《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时,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十)《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副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申请变更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副表》一式一份。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行政执法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是实现法律权威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文书是存在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加强行政执法,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和遵守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定义和作用。

行政执法文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制作的文书,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听证通知书、抽样检查通知书等。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需要依法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才能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手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执法人员进行证据收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实现工具。

二、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的必要性。

1. 保障权利。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能够帮助公众了解行政执法相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执法的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促进行政执法行为更加公正和公正。

2. 增强行政执法的效率。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能够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标准化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格式,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指导和保障。

此外,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还可以降低执法风险,减少执法争议,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稳定性。

3. 推动行政执法的创新。

制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有利于推动行政执法的创新和技术进步。

规程制定可以引导执法人员积极采用新技术和新手段,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精度,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三、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的内容。

1. 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格式要求。

规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求和格式标准,包括执法文书名称、文本内容、颁发单位、颁发日期、文书编号、署名、盖章等信息。

具体来说,行政执法文书应该包括基本信息、事实说明、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和权利救济等内容,确保行政执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常用行政执法文书的正确书写及应注意的事项

常用行政执法文书的正确书写及应注意的事项

卫生行政执法案卷的正确书写及有关规定所有按一般程序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在处罚的实施阶段上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合议(适用听证或重大处罚案件)——告知——审批——处罚决定书——送达——结案,时间不能倒置。

(如果时间倒置就是0分卷)制作案卷时应注意的事项:1、文书应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2、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时间与行政审批表的审批时间应是同一天,并具体到小时、分。

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时间与陈述申辩告知时间是同一天的,应具体到小时、分。

(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时间与行政审批表的审批时间与陈述申辩告知时间是同一天的应遵循告知——审批——处罚决定书的顺序,并具体到小时、分)4、文书内出现不是当事人本人签字的(负责人代签的),应有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书证明。

5、违法事实两种以上的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6、行政处罚决定书绝对不能涂改。

7、凡是执法文书需要盖章的应在“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处填写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局)8、一般程序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责令改正后应有复查记录。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4号《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10、文书中的空白处应划掉。

举报的案件要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处罚种类应用全,如果罚则有警告或没收的要用上,不能只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范围: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制作时应注意的事项:1、填写当事人处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是法人单位的要与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上的名称一致;(2)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没有法人资格,填写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3)如果被监督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其上级具备法人资格,填写其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全程;(4)如果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依照有关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核定其主体资格;(5)如果该单位无营业执照,应确认其主体资格为公民。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促进执法管理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参照相关规定,确定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如下:一.税务稽查文书用纸文书一般使用A4幅面(210mm×297mm)纸张。

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等少数使用32开纸张的除外。

二、税务稽查文书页边距文书页边距一般设定为:上白边(天头)32mm;下白边(地脚)30mm;左白边(订口)28mm;右白边(翻口)26mm。

但《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目录》、《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备考表》等少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有关规定单独设定页边距的文书除外。

三、税务稽查文书眉首部分(一)税务机关标识对本税务机关以外使用的文书,在眉首添加税务机关标识。

税务机关名称应当与税务机关印章的文字一致。

既可以由税务局也可以由稽查局使用的文书,在式样顶端标明“××税务局(稽查局)”,在具体应用中根据发文税务机关选择适用。

税务机关标识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可根据税务机关名称字数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应当以醒目美观为原则,并不大于22mm×15mm 。

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红色标识;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黑色。

具体文书如:《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催办函》、《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申请》、《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批复》、《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通知书》和《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等。

(二)文书名称非表格式文书名称,一般使用华文中宋小初字。

表格式文书名称,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税务稽查复查鉴定》等少数文书除外。

文书名称可根据字数多少,进行必要的字间距调整,但应当保证文书名称在一行得以完整反映。

税务公文的格式、会签、发文规范

税务公文的格式、会签、发文规范

主体『九要素』
1 标题
2 主送机关 3 正文 4 附件说明 5 发文机关署名 6 成文日期 7 印章 8 附注 9 附件
标题 标题一般是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 简称)+关于+事由+文种,是以发文机关 名称和内容为限定修饰成分的偏正词组。 标题要做到简明准确。
主体格式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
正式发文的税务公文种类:
应换成 “各直属单位党委、机关各部门党总支(支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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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格式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
主体『九要素』
1 标题 2 主送机关
3 正文
4 附件说明 5 发文机关署名 6 成文日期 7 印章 8 附注 9 附件
正文 正文是税务公文的主体,用来表 述税务公文的内容。正文要直接体现 相关方针政策,反映行文意图,要观 点鲜明,内容清楚、简洁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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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格式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
正文中格式不规范常见问题: 引用其他税务公文不规范 文中夹带图表不规范 结构层次序号不规范 结尾用语标点不规范 行文规则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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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格式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
1.引用其他税务公 文 2.文中夹带图表 3.结构层次序号 4.结尾用语标点 5.行文规则不规范
首次引文要完整,按照“发文机关+税务 公文标题+文号”的方式引用;税务公文 标题中如能体现发文机关的,按照“税务 公文标题+文号”方式引用 。
结尾用语标点符号不宜用“?”或1个 及多个“!”
妥否?请批示。 特此请示,望批准! 请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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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格式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
1.引用其他税务公 文 2.文中夹带图表 3.结构层次序号 4.结尾用语标点 5.行文规则不规范
二、XXXXXX 1.XXXX。 2.XXXX。

常用税务文书的使用区别

常用税务文书的使用区别

常用税务文书的使用区别能否正确使用税务文书,是检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重要尺度之一。

如果税务文书使用不加以区别,发生混淆,就会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发生错误,给税收工作造成损失。

因此,税务机关对税务文书的使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让每一个税收征管人员都能正确熟练地使用税务文书,以保证税收执法不出现偏差。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两者送达程序不同。

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然后才能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果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税务机关在举行听证会以后,才能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也必须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3日后,才能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作出,就不必事先告知,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有异议,应当依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履行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等程序。

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和《催缴税款通知书》的区别《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和《催缴税款通知书》都是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的限期纳税文书,但使用中不能混淆。

1、两者下达的顺序不同。

只有在当事人未按《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前提下,才能向当事人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

如果已经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就没有必要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2、两者对当事人处理的程度不同。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只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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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税务执法文书使用的五个要点
能否正确使用税务执法文书,反映了一个税务机关执法水平的高低。

如果文书使用错误,不仅会影响税务机关的权威性,加大执法风险,有时还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正确使用执法文书,至关重要。

笔者依据工作实践经验,对常见税务执法文书使用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询问通知书”只适用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部分税务机关在使用“询问通知书”时,不区分被询问对象是否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律使用该文书,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询问通知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而设置,即用于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因此,该文书不适用于询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外的对象。

有的“询问(调查)笔录”不需要“询问通知书”
不少税务人员以为,只要有“询问(调查)笔录”,就一定要有“询问通知书”,其实并非如此。

因为“询问通知书”仅适用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询问(调查)笔录”除了用于询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外,还可以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用于询问其他有关人员涉税情况。

此外,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询问时,也可能不需要再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应适用于专用通知书以外事项
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以及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应使用相关通知书。

目前,税务机关通知特定事项一般使用专用通知书,如“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冻结存款通知书”“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等,但仍然有些事项未明确专用通知书,对此类情形,税务机关均可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

陈述申辩笔录并非只用于行政处罚
当前,税务机关往往很重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行政处罚事项的陈述权、申辩权,而忽视其对处理决定及其他税务决定的陈述权、申辩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因此,税务人员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等决定事项时也应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税务人员制作该笔录时,要客观、准确、详细地记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署“上述笔录经核对无误”字样,当场签名或押印并注明时间。

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应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检查,即使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也不能不了了之,而应当制作税务稽查结论,并送达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对于未经立案查处又未发现问题的,该结论由稽查实施环节人员完成;对于经立案查处又未发现问题的,该结论由审理环节人员完成。

不予处罚应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的,税务机关制作了“税务稽查结论”,是否还要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呢?显然不需要。

但对于存在违法行为,只是符合依法不予处罚的情
形,税务机关则应当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主要情形有: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是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目前主要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是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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