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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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所得税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法律制度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也日益加强。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所得税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我国所得税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和存在的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9年,甲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0亿元,利润总额2亿元。

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甲公司在申报所得税时,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存在争议,导致税企双方产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1. 甲公司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 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所得税的核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件分析1. 关于甲公司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的问题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收入。

甲公司在申报所得税时,对部分业务收入确认存在争议,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甲公司认为,部分业务收入应按照完工进度确认,而税务机关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确认。

(2)甲公司认为,部分业务收入应计入营业收入,而税务机关认为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针对这两个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甲公司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具体到本案,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对于第一个问题,若合同约定与完工进度存在差异,甲公司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理性。

对于第二个问题,甲公司应根据业务性质确定收入所属类别。

2. 关于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所得税的核定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所得税时,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本案中,税务机关对甲公司所得税的核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税务机关是否充分考虑了甲公司的实际情况。

(2)税务机关的核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实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实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实例分析一、基本情况某市一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全年实现收入总额9000万元,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额893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7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4.6万元。

为降低税收风险,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前,企业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现有关问题如下:(1)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实发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了福利费210万元,上缴工会经费20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40万元。

(2)企业年初结转的坏账准备金贷方余额1。

6万元,当年未发生坏账损失,企业根据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又提取了坏账准备金2万元。

(3)收入总额9000万元中含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向居民企业投资收益10万元(被投资方税率25%),来自于境外甲国的投资收益16万元(已按被投资方税率20%缴纳了所得税)。

(4)当年1月向银行借款200万元购建固定资产,借款期限2年.购建的固定资产于当年8月31日完工并交付使用(不考虑该项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费用共计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

2008年1月1日向境内关联企业乙企业发行债券1000万元,按银行利率支付年利息60万元(银行利率6%),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已知该企业从乙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1000万元,取得权益性投资200万元,乙企业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假设该企业无其他投资方.(5)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65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技术开发费320万元,全都据实作了扣除。

(6)12月份,以使用不久的一辆公允价值53万元的进口小轿车(固定资产)清偿应付账款60万元,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债权人不再追要。

小轿车原值6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15%,清偿债务时,企业直接以6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该企业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7)该公司新研发的家电40台,每台成本价5万元,不含税售价每台10万元,将10台转作自用,另外30台售给本厂职工。

企业所得税案例

企业所得税案例

第6章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案例1某市煤矿联合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开采原煤销售,假定2010年度有关经营业务如下:(1)销售开采原煤13000吨,不含税收入15000万元,销售成本6580万元;(2)转让开采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650万元,该技术所有权的账面余额为300万元;(3)提供矿山开采技术培训取得收入300万元(有相关专业培训资质),本期为培训业务耗用库存材料成本18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30万元;(4)购进原材料共计3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税额510万元;同时支付原材料运输费用共计230万元,取得运输发票;(5)销售费用1650万元,其中广告费1400万元;(6)管理费用1232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20万元;探采技术研究费用280万元;(7)财务费用280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借款1000万元所支付的年利息120万元;向金融企业贷款800万元,支付年利息46.40万元;(8)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合理工资820万元;发生的工会经费16.4万元(取得工会专用收据)、职工福利费9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9)营业外支出500万元,其中含通过红十字会向灾区捐款300万元;因消防设施不合格,被处罚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上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涉及转让费用;②取得的相关票据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③煤矿资源税5元/吨;④上年广告费用超支380万元;⑤技术所有权的摊销年限,税法和会计一致,技术转让所得已经按规定办理减免手续)要求:填列《企业所得税计算表》中带*号项目的金额(单位:万元)。

第一行:营业收入=15000+300=15300万元)第二行:营业成本=6580+18+18X 17%=6601.06(万元)第三行:企业2010年应缴纳的资源税资源税=13000 X 5/10000=6.50(万元)企业2010年应缴纳的增值税增值税=15000X 17%-510-230X 7%+1X 17%=2026.96(万元)企业2010年应缴纳的营业税营业税=300 X 3%=9万元)企业2010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二=(2026.96+9)X (7%+3%)=203.60(万元)综上,第三行:营业税金及附加=6.50+9+203.60=219.1(万元)第八行:营业利润=15300+130-6601.06-219.10-1650-1232-280=5447.84(万元)第九行:营业外收入=650-300=350(万元)第十行:营业外支出=500(万)第 ^一行:利润总额=5447,84-F350-500=5297.84(万元)第十三行:调增48万元业务招待费限额二(15000+300)X 5 %。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实例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实例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实例【案情】一、基本情况该单位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注册资本为841.50万元。

经营范围:从事非生产性资产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该单位2009年度会计账面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为848,342元:会计利润983,136.37元。

二、发现问题、处理及其法律依据(一)经核实单位本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3,362.29元1、职工教育经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49.32元该单位本年提取职工教育经费3,049.32元,未实际支付,上年结转13,674.45元,年末余额16,723.81元。

按税法规定本年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3,049.32元,不得税前扣除,核定此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49.32元。

调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业务招待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3,677.29元该单位本年税前列支招待费99,918元(其中白条列支1,999元),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限额为4,241.71元[即4,241.71元(营业收入848,342元×5‰)与58,751.40元(实际发生额97,919元×60%)两者中取小值],则此项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3,677.29元(97,919元-4,241.71元)。

调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罚款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00元该单位本年列支车子罚款1100元,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00元。

调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4、税收滞纳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0.57元该单位列支税收滞纳金220.57元,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0.57元。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昌盛公司是一个从事商品流通的居民企业,该公司2021年度销售货物收入100万元,权益性投资收益3万元,其他收入5万元,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50万元,税金5万元,费用10万元,其他支出2万元,上述事项会计与税法确认均无差异。

除此以外,该公司当年还发生以下交易或事项:国债利息收入2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l万元;收到与收益相关的财政性资金5万元(金额较小);通过市人民政府向市儿童福利院捐款8万元;直接向贫困地区一所希望小学捐款3万元;违反交通法规罚款支出1万元;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支付罚息2万元;合理职工薪金支出10万元(其中职工福利支出2万元,残疾人员工资支出1万元);合理广告费支出5.62万元;当年1月1日购入并当日交付管理部门使用的设备一台,实际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9万元,该设备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预计净残值为零,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将预计使用寿命缩短为2年(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5年);尚有未弥补的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2万元。

又知该公司当年会计利润为15.25万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该公司2021年度的应纳税企业所得税。

(1)2021年收入总额=100+3+5+2+1+5=116(万元)。

(2)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为不能征收总收入,故2021年不征收总收入=5(万元)。

(3)退税总收入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故2021年免税收入=2(万元)。

(4)准予扣除项目①与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成本50万元,税金5万元,费用10万元,其他支出2万元,因财务会计与税法证实并无差异,故均可计入。

②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益性捐赠8万元,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故2021年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5.25×12%=1.83(万元)。

轻易向贫困地区一所期望小学捐助3万元,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展开捐献,故无法计入。

企业涉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企业涉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自成立以来,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年营业额逐年增长。

然而,在2019年税务稽查中,科技公司被查出存在多项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税款数百万元。

以下是本案的具体分析。

二、案情介绍1. 违法行为(1)虚开发票科技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数百万元。

此外,公司还利用关联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加大了违法金额。

(2)少计收入科技公司通过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少计收入数百万元,逃避纳税义务。

(3)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科技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涉及税款数百万元。

2.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对科技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了科技公司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

3.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对科技公司作出了如下处理:(1)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数百万元;(2)取消科技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3)对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1. 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虚开发票是指企业虚构交易,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数百万元,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

2. 少计收入的法律风险少计收入是指企业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少计收入数百万元,逃避纳税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3. 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法律风险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是指企业未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A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一、公司概况公司主要从事新型公路养护机械的技术开发和制造,公司经营范围:公路筑路养护设备、除雪设备、市政环卫设备、港口设备、铁路养护设备、机场养护设备、特种设备的开发、制造及销售;公路养护施工。

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设备租赁。

公司发展至今年产值仅50-100亿元,市场保有量600-700亿元,预计2020年养护机械市场规模将达到10,095亿元-12,975亿元,未来十年平均每年新增配置量将达到近1,000亿元。

目前公司正在进行冷吹式机场除雪车、机场跑道除冰液洒布车、机械式综合除雪车等行业高端产品的研发。

二、A公司财务状况及涉税情况分析A公司2011年度的财务状况及涉税情况如下:(一)收入及利润201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2,890,132.77元,比上年增加69,637,942.72元,同比增长52.26个百分点。

此外,2011年,A公司在营业外收入方面共盈利10,004,544.57元(主要为政府补助)。

2011年全年实现利润76,927,135.78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4,960,325.91元,降幅71.1%。

(二)费用水平A公司2011年发生销售成本99,812,049.59元,销售费用18,388,472.57元,管理费用17,198,476.76元,财务费用一3,148,719.35元。

2011年列支工资薪金3,802,905.23元,列支工会经费14,185.92元,职工福利费68,679.64元,职工教育经费10,355.00元;列支业务招待费2,104,552.57元,折旧摊销支出875,848.44元。

(三)其他涉税财务指标2011年,应收账款年初金额为43,199,192.5元,年末余额为63,461,696.12元;其他应收款年初金额为5,881,719.03元,年末金额为6,212,883.27元元,计提坏账准备1,687,505.49元。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现状及分析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17%、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实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实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实例分析下面是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实例分析:首先,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营业利润-可抵扣费用-减免优惠。

在该实例中,可抵扣费用为100万元,减免优惠为50%。

那么,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100万元-50%*(20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所以,企业所得税=150万元*25%=37.5万元。

但是,在纳税时,企业还可以享受到一些其他的税务优惠和减免政策,这样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负。

比如,该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研发费用和职工教育经费,以及享受出口退税等政策。

假设该企业在2024年度的研发费用为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为10万元,出口商品总金额为50万元,出口退税率为13%。

研发费用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20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1.5=1所以,扣除额=150万元*25%*1=37.5万元。

出口退税额=50万元*13%=6.5万元。

所以,在享受了研发费用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以及出口退税政策后,该企业的实际应纳税额为37.5万元-37.5万元-6.5万元=-6.5万元。

这意味着该企业在2024年度实际上可以获得6.5万元的负担减免,即由原本应缴纳的37.5万元企业所得税变成了减免6.5万元,实际上享受到了税务优惠和减免政策。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和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以确保企业在纳税时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和税务减免。

通过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和纳税调整,企业可以减轻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然而,企业应该在法律和政策的允许范围内进行纳税调整,并遵守相关的纳税规定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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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案例解析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邢台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案例解析总结如下:【案例】某市一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全年实现收入总额9000万元,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额893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7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4.6万元。

为降低税收风险,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前,企业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现有关问题如下:(1)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实发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了福利费210万元,上缴工会经费20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40万元。

(2)企业年初结转的坏账准备金贷方余额1.6万元,当年未发生坏账损失,企业根据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又提取了坏账准备金2万元。

(3)收入总额9000万元中含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向居民企业投资收益10万元(被投资方税率25%),来自于境外甲国的投资收益16万元(已按被投资方税率20%缴纳了所得税)。

(4)当年1月向银行借款200万元购建固定资产,借款期限2年。

购建的固定资产于当年8月31日完工并交付使用(不考虑该项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费用共计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

2008年1月1日向境内关联企业乙企业发行债券1000万元,按银行利率支付年利息60万元(银行利率6%),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已知该企业从乙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1000万元,取得权益性投资200万元,乙企业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假设该企业无其他投资方。

(5)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65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技术开发费320万元,全都据实作了扣除。

(6)12月份,以使用不久的一辆公允价值53万元的进口小轿车(固定资产)清偿应付账款60万元,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债权人不再追要。

小轿车原值6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15%,清偿债务时,企业直接以6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该企业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

(7)该公司新研发的家电40台,每台成本价5万元,不含税售价每台10万元,将10台转作自用,另外30台售给本厂职工。

账务处理时按成本200万元冲减了库存商品,未确认收入。

(8)12月份转让一项自行开发专用技术的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未作收入处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10万元也未转销。

(9)12月份通过当地政府机关向贫困山区捐赠家电产品一批,成本价35万元,市场销售价格45万元,企业核算时按成本价值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7.65万元与成本价合计42.65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10)12月份,企业购买了一项金融资产,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期末该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升高了55万元,企业将其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11)“营业外支出”账户中还列支工商年检滞纳金3万元,合同违约金6万元,给购货方的回扣12万元,环境保护支出8万元,关联企业赞助支出10万元,全都如实作了扣除。

要求: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1)计算职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2)计算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计算国债利息、税后股息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4)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5)计算业务招待费用、业务宣传费及技术开发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6)计算清偿债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7)计算新研发的家电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8)计算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的流转税费;(9)计算转让无形资产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0)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1)计算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2)计算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的项目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3)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14)计算审计后该企业200年度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

【解答】(1)福利费扣除限额:1000×14%=140(万元),实际列支210万元,纳税调增7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000×2.5%=25(万元),实际列支40万元,纳税调增15万元(超支的15万元,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000×2%=20(万元),实际列支20万元,工会经费取得专用收据,无需纳税调整。

三项经费应调增所得额70+15=85(万元)。

(2)按照税法规定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2万元。

(3)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0万元,均是免税收入,应调减所得额10+5=15(万元)。

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只填报纳税人当期境内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

该企业境外甲国的投资收益16万元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国债利息、税后股息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

(4)利息资本化的期限为8个月,该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应调增所得额12÷12×8=8(万元),属于会计差错。

关联方债资比例为1000÷200=5,标准债资比例=2乙企业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关联方借款准予扣除的利息=200×2×6%=24(万元),关联方借款利息应调增所得额60-24=36(万元),属于永久性差异,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处理。

财务费用纳税调增利息支出36+8=44(万元)。

(5)收入为9000万元,将30台自产产品售给本厂职工,视同销售收入为300万元,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作为费用扣除的基数。

自产产品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45万元,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作为费用扣除的基数。

费用限额基数=9000-5-10-16+300+45=9314(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9314×0.5%=46.57(万元)>65×60%=39(万元),准予扣除39万元,实际发生65万元,应调增26万元。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9314×15%=1397.1(万元),实际发生8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注意:以固定资产抵债虽视同销售,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53万元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不作为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转让专利收入所有权700万元,也不作为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另外,技术开发费32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50%,即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320×50%)万元。

(6)清偿债务应调增的所得额:处置固定资产损益=53-60×(1-15%)=2(万元)。

债务重组收益=60-53=7(万元)。

清偿债务业务共调增所得额=2+7=9(万元)。

企业直接以6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属于会计差错。

注:此处不适用于《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因为该文件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此处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7)计算新研发的家电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将30台自产产品售给本厂职工视同销售,应调增所得额30×(10-5)=150(万元)。

另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此处按成本转账,属于会计差错。

将自产的产品10台自用,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相应的也不确认成本。

(8)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700×5%=3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35×7%=2.45(万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35×3%=1.05(万元),应该缴纳营业税费=35+2.45+1.05=38.5(万元)。

(9)转让无形资产应该调整的所得额。

转让专利所得700-10-38.5=651.5(万元),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转让无形资产应该调增的所得额=651.5-500=151.5(万元)。

该企业未作收入和成本的会计处理,属于会计差错。

(10)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55万元,不应该计入损益类账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是应该计入权益类账户“资本公积”,属于会计差错,税法上对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予确认,财税处理一致。

此处应调减会计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

(11)调整后的会计利润总额=70+8(财务费用)+9(清偿债务利得)+150(自产产品)+651.5(转让专利所得)-55(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833.5(万元),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833.5×12%=100.02(万元),实际捐赠支出额为42.65万元,可全额扣除。

(12)税收滞纳金、购货方的回扣、关联企业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合同违约金和环境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项目应调增所得额=3+12+10=25(万元)。

(13)应纳税所得额=70+85+2-15+44+26-160+9+150+(651.5-500)+25-16-55=316.5(万元)。

(14)应该补缴企业所得税=[316.5-(651.5-500)]×25%+16÷(1-20%)×(25%-20%)+(651.5-500)×25%×50%-14.6=41.25+1+18.94-14.6=46.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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