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费是如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费用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费用规定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各种程序、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诉讼费用作为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诉讼参与方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本文将深入剖析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费用规定,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规定。
一、诉讼费用的概念和作用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为了进行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各种实际支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涉及范围,包括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诉讼费用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促进公正审判:诉讼费用可以避免恶意诉讼和滥用诉讼的发生,提高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认可度,从而促进公正审判的实现。
2. 维护合法权益:诉讼费用要求由败诉方承担,强化了当事人对自身行为的责任意识,减少了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况,保护了合法权益的受害方利益。
3. 调节当事人关系:诉讼费用的规定可以调节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诉讼费用的种类和计算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诉讼费:是指起诉方提起民事诉讼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立案费、案件受理费、审判费等。
根据案件性质和案件争议金额的不同,诉讼费的具体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
2. 调查取证费:是指为了保全证据或者调查取证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公证费、鉴定费、代证人费用等。
调查取证费的计算一般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和当地相关规定来确定。
3. 律师费:是指当事人请律师代理诉讼所支付的费用,律师费的金额由当事人与律师自行协商,一般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律师经验和时间投入等因素来定。
4. 鉴定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案件鉴定时产生的费用,包括鉴定人工作费用、鉴定仪器设备使用费等。
鉴定费的计算通常由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来确定。
三、诉讼费用的承担原则和争议解决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承担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费用的主体: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并在判决结果中确认具体承担数额。
破产清算费用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破产清算费用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清算费用,是指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是清算组为开展清算工作而支付出的全部费用,如公告费、咨询费、差旅费、办公费、清算组成员的报酬等,应从公司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
热门城市:天津律师乾安县律师株洲律师安次区律师舒兰市律师运河区律师弓长岭区律师道里区律师沧县律师在我国企业破产之后,履行破产程序时所需要产生的各种费用属于破产清算费用,一般公司在履行破产程序时都需要详细了解如何计算破产清算费用和相关规定。
接下来就由小编为您介绍▲破产清算费用规定。
▲一、▲破产清算费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破产费用包括:(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三)债权人会议费用;(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
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由债权人支付。
第九十条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第九十一条破产费用可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 第三十四条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6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布)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在履行破产程序时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主要有以下几项: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三、费用;四、催收债务所需的费用;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提高诉讼费用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收取、分配和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
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按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取第四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
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交(预交)诉讼费用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第六条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
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并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人民法庭直接代收的诉讼费用,要定期交入指定银行,同时将票据上交基层人民法院。
实行人民法庭代收诉讼费用的地区,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附后)。
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
破产管理人收费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专业人员。
破产管理人的收费问题,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收费行为,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收费原则1. 合法性原则: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2. 公平性原则: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利用破产程序谋取不正当利益。
3. 透明性原则: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债权人和社会监督。
4. 适度性原则: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适度,不得过高或过低,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收费主体破产管理人的收费主体为破产管理人,包括破产管理人事务所、破产管理人机构以及破产管理人的个人。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1. 管理费(1)收费标准:破产管理费按破产财产价值的0.5%至5%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的价值、破产程序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2)计费方式:破产管理费按破产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自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按月计收。
2. 咨询费(1)收费标准:破产咨询费按破产财产价值的0.1%至1%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破产管理人根据咨询内容、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2)计费方式:破产咨询费按咨询工作量计算,自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按实际咨询工作量计收。
3. 财务审计费(1)收费标准:破产财务审计费按破产财产价值的0.1%至1%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破产管理人根据审计工作量、审计难度等因素确定。
(2)计费方式:破产财务审计费按审计工作量计算,自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按实际审计工作量计收。
4. 税务代理费(1)收费标准:破产税务代理费按破产财产价值的0.1%至1%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破产管理人根据税务代理工作量、税务代理难度等因素确定。
公司破产清算律师费用标准

公司破产清算律师费用标准在实践中,公司在进入清算程序之后,要及时向债权人发出通知。
如果公司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要请法律来帮忙查看清算、公司注销等法律问题等的,那么公司破产清算法律费用标准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公司破产清算法律费用标准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这一费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用、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勘验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其他诉讼上的费用。
破产费用所包括的案件诉讼费用必须是为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个别债权人因其他争议而发生诉讼的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债务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利,自破产案件受理后而丧失,债务人所有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当然,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除外。
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应的费用,这些费用也就是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变价费和分配费。
第一,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是破产管理人为占有、清理和保管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债务人的营业而必须支出的费用。
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清理费用、维修保养费用、保险费用、营业税费、公告费用、通知费用等。
此外,法律费、聘请会计师的代理费用,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费、文书制作费等行政管理费用也包括在管理费范围内。
第二,债务人财产的变价费,是破产管理人为处理非金钱的债务人财产而将其变现为货币所支出的费用。
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估价费用、鉴定费用、公证费用、公告费用、通知费用、拍卖费用、执行费用、登记费用以及变价债务人财产的税费等。
第三,债务人财产的分配费,是破产管理人为将债务人财产分配给债权人所发生的费用。
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分配表的制作费用、公告费用、通知费用、提存分配费用等。
诉讼费收费规定

诉讼费收费规定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些费用,包括审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为了保证诉讼正常运行和公正审判,我国设立了一套收费规定,对诉讼费的收取进行了明确。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费用和案件所需的公证、鉴定等专项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胜诉,则败诉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其次,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收缴诉讼费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取诉讼费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一般而言,诉讼费的计算公式为:诉讼费=
争议标的金额×诉讼费率。
具体来说,争议标的金额是指案件中涉及的权益纠纷金额,可以直接计算的以其为准,不能计算的则以法定标准作为依据。
而诉讼费率则以故意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不同类型的案件为基准,分别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诉讼费率范围通常为0.5%-4%,具体金额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金额大小而定。
此外,对于一些财产案件,人民法院还规定了最低收费标准。
例如,一些财产案件的最低收费标准为300元,即使争议标的金额很小,也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殊案件,诉讼费的收取标准可能会有一些变化。
例如,对于少数民族的案件,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最后,关于诉讼费的支付方式,人民法院一般规定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次支付。
如果当事人无法一次性支付,可以提出分次支付申请,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将诉讼费分期收取,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国有一套较为完善的诉讼费收费规定,确保了诉讼费的合理收取和公正运用,为保障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

职工破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个体经营者或者企业破产,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破产债务进行确认,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偿。
而在职工破产债权确认过程中,受理费的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就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的确定在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的确定上,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受理费应当按照案件标的额确定。
具体来说,破产案件的受理费应当根据债务的金额进行确定,但受理费的标准并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院的裁量进行确定的。
在确定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时,需要考虑到破产债务的具体金额,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判断。
二、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的合理性分析在对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进行分析时,需要考虑到破产债务确认的重要性。
破产债务确认是破产程序的重要环节,直接关乎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的确定,需要兼顾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保证合理合法。
在考虑破产债务确认的受理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债务确认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确定受理费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债务的金额、债权人的利益以及法院的成本等因素,保证受理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三、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的具体指导意见为了保证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需要对受理费的具体标准进行具体的指导。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依法合理确定受理费标准。
在确定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时,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理确定受理费的标准,确保合法合理。
2. 综合考虑破产债务的金额和债权人的利益。
在确定受理费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破产债务的金额和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受理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诉讼费计算标准

诉讼费计算标准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在进行诉讼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裁判费、财产保全费、送达费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诉讼费计算标准会有所不同,下面以中国的诉讼费计算标准为例进行说明。
中国的诉讼费计算标准主要根据案件的争议金额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的计算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是指案件被法院受理时需要缴纳的费用。
按照中国的规定,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受理
费为50元,1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100万元的案件受理费为
100元,1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受理费为300元,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受理费为500元。
2. 裁判费:裁判费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支付给法院的费用,包括开庭费、调查费等。
按照中国的规定,争议金额在10万
元以下的案件裁判费为2%至4%不等,1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00万元的案件裁判费为1%至2%不等,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裁判费为0.5%至1%不等。
3. 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费是指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支付的费用。
按照中国的规定,财产保全费按照申请的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一般为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来计算。
4. 送达费:送达费是指法院对诉讼文书进行送达时需要支付的费用。
在中国,送达费按照每次送达的标准金额(一般为10
元至50元)来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中国的诉讼费计算标准,实际计算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案件性质、申请费减免、律师费等。
此外,各国和地区的诉讼费计算标准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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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法律性质。
1、在国外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认为是为了破产性执行而得到债务名义的给付诉讼;
(2)认为是要求异议者作出撤回异议或者承认债权的意思表示的给付诉讼;
(3)认为是为了达到消灭异议的效果,形成债权之效力为目的的形成诉讼;
(4)认为是求得对破产债权的适格、存否、顺序以及数额等成为异议的对象的事项加以确认的确认诉讼。
日本著名破产法学家石川明认为第四种观点为正确的观点。
2、在我国,因为债权确认诉讼为《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诉讼制度,学界对其性质尚缺乏深入的研究。
但不外乎可理解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三种性质。
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就存在争议的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已事实上不可能,只能就确定的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或重整、和解程序,故这种诉讼不属于给付之诉。
同时,这种诉讼目的并非在于消灭异议的效果,而在于确认债权,直接确定其能否参加分配受偿,故非形成之诉,实为典型的确认之诉。
因此,有关债权争议诉讼,可称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二、申报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要想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就必须首先进行债权申报。
针对债权申报,企业破产法规定了法定期限。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进行审查后,可能会认为申报人的申报依据不足而不予认定。
申报人对管理人的不予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此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当没有争议,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79项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分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两类。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因此,即使发生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因这类案件的诉讼费用仅为象征性的10元,亦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列。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但是,对于债权人没有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企业破产法》没有继续采用《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的规
定,而是规定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仍然可以补充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三、企业破产法规定
企业破产法既是实体法,更是程序法。
作为程序法,追求诉讼效率应当是其目标之一。
企业破产法之所以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正常、顺利和高效进行。
债权的申报、审查、核查和确认,是破产案件的基础性工作。
债权金额及性质的确认,是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债权分配的前提。
管理人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尽快完成申报债权的审查、核查和确认。
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该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因此,债权的申报和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完成。
即使债权人没有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应当尽快在第一次债权人召开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这是企业破产法给予其救济的期限和机会。
因为,《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也就是说,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最长有十五天的救济期限。
如果债权人在这十五天之内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就应当予以接受,及时进行审查,并编入债权表。
债权人在此救济期限内补充申报债权,并没有额外增加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所以,补充申报人无须另行承担费用,而与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人一样对待。
申报人如果没有在以上的救济期限内补充申报,而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才补充申报的,那么应当承担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对于补充申报以前进行的分配不得要求补充分配;二是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管理人对补充申报债权从主体、证据、时效、性质、金额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后,如认为申报依据充分、理由成立的,应当将该债权编入债权表,并提议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补充申报债权予以核查。
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由此可见,为审查、核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必然会另行发生管理人审查费用(如取证费、差旅费等)、债权人会议费用(如资料费、会务费、债权人参会的差旅费等)。
而这些另行发生的费用,完全是因补充申报人逾期申报债权所致。
因此,《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作出明确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对于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进行审查后,可能会认为补充申报人的申报依据不足而不予认定。
补充申报人对管理人的不予认定有异议而提起的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的规定,是按照
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
因所交诉讼费的金额可能较大,甚至巨大,故有必要探讨一下该类案件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问题。
补充申报人作为原告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后,如人民法院驳回其确认债权的诉讼请求,则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即由补充申报人负担,应当没有争议。
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其确认债权的诉讼请求,即债务人(或破产人)败诉的,诉讼费用是否应由债务人(或破产人)负担,实践中争议很大。
笔者认为,对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不管补充申报人确认债权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诉讼费用均应当由原告(即补充申报人)承担。
首先,补充申报人在行使债权的同时,也应当依法定程序、期限行使权利。
如因不当或者不按照法定期限行使权利,由此导致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的,应当对此损失和增加的费用承担责任。
补充申报人既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亦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的十五天救济期限内申报债权,而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对于这种补充申报,尽管没有丧失权利,法律也保护其作为债权人的权利。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也应当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是因为补充申报人没有依据法定期限和救济期限行使权利而额外增加的费用。
这是补充申报人不当行使权利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而正是因为设定了这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才可以促使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进行债权申报,以保证破产程序的正常、顺利和高效进行。
而补充申报人的申报,恰恰降低了破产效率,阻滞了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
在笔者正在办理的一起破产案件中,就因为补充申报人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而导致破产程序延期近一年。
因此,补充申报人当然就应当为这种阻滞效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费用。
其次,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后,最终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这是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确认债权的一般方式。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以判决形式确认债权的另一种特别方式。
补充申报人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其目的就是要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该案件的诉讼费用也就是为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既然如此,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因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就应当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而不管其确认债权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
第三,《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此规定就包括为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均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虽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一般规定相冲突,但
因企业破产法为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
因此,为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含诉讼费、鉴定费等),应当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即应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第四,如果将因补充申报而发生的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或破产人)承担,则相应减少了债务人财产,降低了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这实际上是将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株连给其他债权人承担。
这与企业破产法“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的规定是完全相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