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审计章程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基本制度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审计制度,规范审计行为,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本行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依法依规对本单位法人治理及所辖机构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实施审查和评价,以促进全行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本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 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多数成员由非执行董事担任,其中至少有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但本单位财务主管不得担任委员。
第四条本行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配足审计人员,负责对本行及分支机构的审查和评价。
第五条本行审计部门的经费、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理)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务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六条本行审计部门的人员原则上按本行在岗员工总数的1.5%配备,最低不少于4人,并保持审计人员适度稳定性和业务连续性。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执业能力。
第八条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岗位培训,鼓励审计人员取得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
人力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审计人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九条本行董事会对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批准审计机构的设置及中长期审计发展规划;审批审计具体制度、办法;对审计委员会、审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为独立、客观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等。
第十条本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组织、指导审计工作。
主要职责:监督审计制度办法实施;批准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指导审计工作开展;对审计机构的工作程序与工作效果进行评价;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复议结论有异议的,由审计委员会进行终审等。
农业银行内部审计

合规性审计发现问题汇总分析
内部控制问题
揭示农业银行在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 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01
合规风险问题
发现农业银行在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 求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的违规 行为和潜在风险。
风险管理机制
检查银行是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机制,包 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等环节,以 应对各类风险。
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评价指标设计
根据银行内部控制目标和要求,设计合理的评价指标,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以全面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数据采集与分析
通过采集银行内部业务和管理数据,运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数据分析,以客观评价内部控制的实际运行效果。
合规风险
关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反腐败等合规风险,确保业 务合规发展。
04
内部控制体系检查与评价
内部控制体系完整性检查
内部控制政策与制度
检查银行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政策和制 度,并确保其覆盖银行所有业务和管理活动 。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离
评估银行的组织架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关键岗位 职责重叠或缺失的情况,以确保职责分离和内部制 衡。
外部监管机构接口管理
要点一
监管机构对接
内部审计部门积极与外部监管机构沟通,了解监管政策、 法规和要求的变化,确保审计工作符合监管要求。
要点二
信息报送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向外部监管机构报送审计工作进展、发 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03
风险识别与评估方法论述
风险识别流程梳理
风险识别准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提高年报披露质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作用,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按约定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正式进场审计前,审阅本行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如年审注册会计师在本行编制完成财务会计报表之前进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其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并参与审阅有关资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本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其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除非本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本行不得无故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本行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制度

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制度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审计监督行为,促进本行全面贯彻落实各项金融方针、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辖内各分支机构应自觉接受本行审计检查和监督管理。
辖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
第三条审计工作部门和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以及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机构与管理第四条本行设置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计划、安排、实施以及对审计人员的管理,负责召开审计工作例会,根据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讨论并作出审计结论。
第三章审计工作职责第五条审计工作以现场审计为主,以非现场审计为辅,通过“查、帮、纠、处”等工作手段,达到强化本行内部管理,促进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辖内网点安全稳健、规范有序运行。
审计人员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一)检查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本行有关规定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各项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的正确落实与执行,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予以揭露制止,对执行不严、管理失位、违章操作等现象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二)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建议本行修订、完善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检查被审计单位业务经营、风险控制、财务收支等情况,适时评估风险状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督促各支行保质保量完成本行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总结、交流、推广先进单位工作经验。
对各支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四)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活动、经营决策、内部控制制度落实等情况,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中国农业银行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对象和依据第三章审计方式和方法第四章审计业务一般规定第五章审计业务范围第六章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审计业务管理,明确审计业务范围,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以下简称《审计章程》)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业务,是本行审计机构以风险为导向,对全行经营管理、经营行为和经营绩效,以及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是审计机构开展各项审计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规范和总体要求,旨在规范审计业务,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业务效率。
第四条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应坚持“独立客观、风险导向、注重效益”的原则。
(一)独立客观。
开展审计业务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不受本行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审计发现和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客观公证。
(二)风险导向。
开展审计业务应充分借鉴各项监督成果,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对象,以揭示风险并提出化解风险的措施和建议为出发点,合理安排审计对象和频率。
(三)注重效益。
开展审计业务应以促进被审计单位改善管理、增加效益为目的,提升审计价值;采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审计方法,改进审计技术,促进成果共享,降低审计成本。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审计局及其审计分局开展的各类审计业务。
第二章审计对象和依据第六条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的对象为本行境内外各级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审计章程》和有关制度应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应涵盖本行经营管理、经营行为和经营绩效的全过程,主要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情况。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及经营方针、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发展目标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三)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XXXXXX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内部监督,提高审计质量,促进各部门合规、稳健、高效经营,根据《审计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内部审计,是指本行内部不直接参与经营活动的部门,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经营活动及其内部控制、风险状况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标:通过审计发现内控缺项及薄弱环节,改进提升防控风险能力。
使本行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合规经营;严明纪律,确保正确行使权力;廉洁从业,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第四条本行建立内部审计监督体系。
各部门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不受本行其他部门或个人干涉,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勤勉正直、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本行内部审计工作接受金融监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和本行管理层的指导。
第二章审计人员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实行持证上岗,并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一)专业水平。
审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掌握审计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二)从业经验。
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审计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银行工作经验;(三)道德准则。
审计人员应具有客观公正、正直廉洁的职业操守,从事银行工作以来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审计职责第九条承担专项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审计工作,提供防控风险基础信息。
开展廉政宣传教育,检查监督纪律执行情况,受理、查处违规违纪案件。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及职能部门工作情况;(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三)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控系统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四)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的情况;(五)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六)与风险相关的资产评估系统情况;(七)营业机构运营业绩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
2024年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模版(3篇)

2024年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模版第二章审计职权一、审计执行监督权:审计部门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制止与纠正权:审计部门拥有制止、纠正、处理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行为的权力。
若制止无效,审计部门有权要求终止相关当事人的职权,并在必要时采取临时性的先封存后调查的措施。
三、建议权: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有权建议被审计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在限期内进行纠正。
对于不适合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人员,审计人员有权提出调整建议。
对于违反金融法规、业务规章制度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审计人员有权依据规定提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措施的建议。
四、越级报告权:在审计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审计人员在逐级报告的拥有越级报告的权利。
五、其他审计权力: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向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质询,并索取相关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整改结果。
稽核部门还有权派遣人员参加相关业务部门及被审计单位的会议。
第三章审计行为规范第十条:审计人员在行使上述职权时,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均不得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或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扰正常的审计工作。
对于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廉洁审计“八不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高标准住宿、公费宴请;不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不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等活动;不无偿占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不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纪念品、礼品及有价证券;不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公私费用。
第四章过错行为责任划分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针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过错行为,包括未按法定要求收集证据、复查复核疏忽、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等,均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划分和承担方式。
第五章处理方式第十六条:针对审计人员的违规行为,依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进行相应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措施,且以上处理方式可并处。
农村商业银行履职审计管理办法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履职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经营管理的需要,加强对相应岗位人员任职期间的管理与监督,客观评价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根据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审计包括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本行部门经理、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副经理(经理助理)、分理处主任、委派会计(会计主管)和客户经理及其他人员因届满卸任、工作调动、提升、免职、撤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应当接受审计。
第三条审计组应根据有关程序对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并给予评价。
第四条审计组独立实施履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五条履职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人员的依据。
第二章审计原则和审计程序第六条离任审计原则上应坚持“先审计,后离任”。
特殊情况可先到新岗位工作,同时进行离任审计,再根据审计结果履行任职手续。
第七条履职审计应依据本行员工管理权限划分审计管辖范围,并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部应根据人员选拔任用、调动、考核管理需要,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通知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临时决定履职审计项目。
第八条任期审计实行周期循环制度,原则上一个任职周期进行一次审计。
离任审计以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为审计期间,重点审计最近一个任期履行职责情况,对重大问题可追溯至问题发生时。
第九条实施履职审计,应充分利用审计期间内、外部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条实施履职审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集体审定原则。
审计结论应体现全面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审计范围及分工第十一条履职审计范围主要包括:本行部门经理、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副经理(经理助理)、分理处主任、委派会计(会计主管)、客户经理及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人员。
第十二条履职审计工作按员工管理权限和“下审一级”的原则进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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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构与人员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审计监督,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促进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相对独立和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指导,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内部审计是本行内部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咨询活动,以风险为导向,通过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检查评价并改善全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全行稳健发展和董事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行境内外各级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有关制度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依照本章程接受审计监督。
对本行控股机构,受其董事会、监事会邀请,履行相关公司治理程序后,可依照本章程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构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本行规章制度进行审计评价,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六条本行内部审计工作服务于董事会,其工作目标是:(一)促进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在全行风险管理框架内,对本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三)促进全行各项业务运营与管理活动不断改善,增加本行价值。
第七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人员第九条本行审计机构由总行审计局和若干审计分局组成。
审计局统一组织、管理和报告全行审计工作,审计分局是审计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的内部审计工作,向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根据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审计局局长的聘任,并对审计局局长进行考核。
审计人员编制按照监管要求配备,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薪酬水平由董事会决定,不低于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
审计委员会可对审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提出薪酬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应构建职业化、专家型的内部审计队伍,配备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审计人员职业发展规划,鼓励内部审计与经营管理层的人员交流。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职业操守。
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大学专科学历且具备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从业资质之一;(二)熟悉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熟知本行业务经营活动,理解本行发展战略及经营管理原则,掌握相关的审计知识;(三)具备履职所必需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等能力;(四)遵守诚信、客观、公正、廉洁和保密的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性,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中获悉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总行本部预算。
审计经费在年度预算额度内的支出,由审计机构根据授权进行管理;超过授权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审计职责第十六条董事会主要负责批准本行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内部审计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组织指导本行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并提交董事会批准通过。
第十八条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落实本行审计机构的内部管理,实施审计质量控制,监督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并对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审计分局在审计局的领导下,负责指定范围内的审计工作,对其所实施的审计工作有效性和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可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辖范围内的审计实施细则,报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条审计机构依照本章程和有关规定,以风险为导向,对本行经营管理、经营行为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和评价。
主要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情况;(二)执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及经营方针、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发展目标等情况;(三)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四)公司治理组织结构的完整性、组织功能的健全性和组织效率的能动性;(五)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合规部门履职情况以及各管理部门的管理效果和效率;(六)风险管理状况及实施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七)各项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八)各项资产的管理、运营、处置情况和效果;(九)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风险管理、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情况;(十)总行本部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一级分行(含境外机构,下同)负责人和拟提拔为总行本部部门、一级分行负责人的责任和离任审计;(^一)内外部监管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二)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条除本章程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构对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应由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事先需征求审计机构意见),依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构可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中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结果,并督促其整改。
被审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并承担未对审计发现问题米取改进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审计局负责协调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含国家审计署)和外部审计机构对本行开展的审计检查工作;协助董事会就聘请、续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等事宜开展工作,并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四章审计权限第二十五条审计机构有权参加或列席被审计单位与审计职责履行有关的会议。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会议信息,审计机构可根据需要选择参加。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各项业务数据、经营资料、工作文件,以及运用电子计算机存储、处理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各类资料、文件、会议记录和电子信息数据等,现场查验被审计单位贵金属、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实物,观察有关设施、操作流程和工作环境等。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机构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予以制止;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业务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必要时可建议暂时停止有关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条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发现问题,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违规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构。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构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仅限本行内部)的有关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或存在重大缺陷的,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构应提请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处理。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构有权向管理层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在本行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审计检查、拒绝提供审计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高级管理层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按程序立项后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构应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五条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样本,安排审计人员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选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对有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测试,现场查验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六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审计组报告在报送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构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构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意见书、审计提示等审计结果文本,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据此进行整改和处理,整改和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审计机构。
审计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适时开展后续审计。
第三十九条审计机构应及时对审计项目质量进行评估,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做出评价。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档案的要求,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存储介质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六章审计报告制度第四十条本行审计工作实行双线报告制度,第一报告路线是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第二报告路线是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第四十一条本行审计工作负责人代表审计机构每季度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重大审计事项及时报告,并报送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第四十二条经董事会授权,审计工作负责人代表审计机构每年向全行工作会议提交审计工作报告,通报上一年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及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
第四十三条审计分局每季度向审计局报告包括审计履职、工作开展、审计发现及审计整改等内容的工作报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交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等内容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经董事会授权,审计局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家监管机构报送审计工作报告及其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