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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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速收费标准

湖北省高速收费标准

湖北省高速收费标准湖北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湖北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指在湖北省境内行驶的车辆根据不同的路段和车型,需要缴纳相应的通行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行驶里程和具体路段来确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湖北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车辆类型不同,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小型车辆的收费标准相对较低,而大型车辆的收费标准则相对较高。

根据湖北省相关规定,小型车辆包括轿车、客车等,大型车辆包括货车、挂车等。

不同车辆类型的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的轴数、车身高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其次,行驶里程也是影响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行驶里程越长,需要缴纳的通行费用也越高。

在湖北省,高速公路收费是按照行驶里程来计费的,通常是每个路段收取相应的费用。

根据实际行驶的里程数来确定需要缴纳的通行费用。

此外,具体路段也会对收费标准产生影响。

不同的高速公路路段,其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一些重要的交通枢纽和大型桥梁等路段的收费标准相对较高,而一些普通的高速公路路段的收费标准相对较低。

总的来说,湖北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行驶里程和具体路段来确定的。

在实际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员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实际情况缴纳相应的通行费用。

同时,政府也在不断完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交通需求。

综上所述,湖北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完善和执行。

相信在相关部门和广大驾驶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湖北省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会越来越合理和透明,为广大车辆的通行提供更好的保障。

湖北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湖北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湖北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湖北省境内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行驶里程和具体收费站而定的。

根据相关规定,不同车辆类型的收费标准有所不同,而且在不同的收费站,收费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下面将对湖北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湖北省内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根据车辆类型分为小型车、大型车和特种车辆三类。

其中,小型车指的是轿车、客车等载客量不超过7人的车辆;大型车指的是货车、大客车等载客量超过7人的车辆;特种车辆包括挂车、拖拉机等非标准车辆。

不同类型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收费标准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大型车和特种车辆的收费标准要高于小型车。

其次,湖北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还与行驶里程有关。

一般来说,高速公路的收费是按照行驶里程来计费的,行驶的里程越长,收费金额也就越高。

在湖北省内的高速公路上,收费站之间的距离和收费标准是提前设定好的,车辆行驶过程中会通过电子收费系统自动扣费,也可以选择人工缴费。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湖北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在节假日或者特定时间段,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这时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缴纳相应的费用。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车辆,比如残疾人车辆、军车等,可能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总的来说,湖北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行驶里程和特殊情况来确定的。

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车道,遵守交通规则,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同时,也需要了解相关的优惠政策和特殊情况,以便在行驶过程中能够及时应对。

希望广大驾驶员在使用湖北高速公路时,能够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共同维护好交通秩序。

湖北省排污收费标准

湖北省排污收费标准

项目名称污水排污费排污种类一般污染物计征单位0.7元/当量计算模式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发布时间20030328发布单位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文件号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令第31号文件内容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2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说明: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湖北省高速收费标准

湖北省高速收费标准

湖北省高速收费标准
湖北省高速公路是连接全省各地的重要交通枢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便利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而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湖北省高速收费标准。

首先,湖北省高速公路实行按车型、行驶里程和时间段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小型车辆的收费标准是每公里0.5元至0.8元不等,而大型车辆的收费标准则相对较高。

此外,高速公路还根据不同的时间段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比如工作日和节假日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其次,湖北省高速公路采用了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方便了车辆的通行。

驾驶员只需在车辆上安装ETC电子不停车收费标签,就可以实现自动扣费,无需停车交费,大大提高了通行效率。

同时,采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也减少了车辆在收费站的排队时间,减少了交通拥堵。

此外,湖北省还实行了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

具体来说,对于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和子女、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消防人员等享受国家规定优待对象,可以凭相关证件在湖北省高速公路免费通行。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使用高速公路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距,不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同时,也要注意遵守高速公路的收费规定,及时缴纳通行费用,避免因逃费而受到处罚。

总的来说,湖北省高速收费标准合理,采用了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方便了车辆通行,也实行了一定的免费通行政策。

希望广大驾驶员在使用高速公路时,能够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共同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

湖北省高校教育收费标准

湖北省高校教育收费标准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举办的职业技术学院招收的高职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5500元,其他本科院校举办的职业技术学院招收的高职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5000元,独立举办的职业技术学院招收的高职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4000元。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艺术专业学费标准可按本校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上浮30%。
来华留学生住宿费标准按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教外来[1998]7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收费标准中有幅度的,由高校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海外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高校的学生,按大陆学生相同的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
对中央电大与省电大举办的远程开放教育招收的学生,考虑其培养方式和办学成本等因素,实行按学分制收费,学分制学费标准为:本科100元/学分(总学分71);专科理工类55元/学分(总学分114);专科文经类80元/学分(总学分76)。
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本科预科生
按本校同类专业专科生标准收取学费,升入本科阶段后按照当年本校同类专业本科生学费标准执行
每生每科60元,其费用由主考学校收取
成人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报名考试
每生每次50元
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
实践课程考核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00元。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答辩费收费标准为每生400元。
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
第一级、二级、三级
每生每级80元(含等级证书费)
四级
每生每级135元(含等级证书费)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费
备注
博士生、硕士生单人间
16M2以上
床、书桌、微机桌、椅子、衣柜、书架、电源插座、电话、电扇、鞋柜。房间内配备有卫生(盥洗)间。宿舍楼公共设施有卫生间、盥洗间、阅览室,有专人管理,负责安全、卫生,为学生送信送报及其他服务工作。

湖北省检验试验费收费标准.(DOC)

湖北省检验试验费收费标准.(DOC)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8]20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省范围内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检测服务时,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应根据自愿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签订检测服务合同。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附件二)中没有收费标准的新检测项目,其检测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偏远贫困地区(见附件一)见证取样的检测收费可以按工程总造价(结构主体)计取,其中框架结构按0.7%,砖混结构按0.5%计取。

四、检测机构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五、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必须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自觉接收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doc附件二:湖北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收费基准价.doc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建设厅二○○八年一月九日附件一: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仪器设备检定折旧维修费、检测用房维修费、人工工资、管理费、人员培训费、办公费、税费等项目(不包括重型设备进出场费)。

二、本收费标准的收入中含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接受委托收取的1%的质量检测技术咨询服务费。

三、检测项目中带★的为国家规定强制检验项目。

四、偏远贫困地区名单:恩施市、建始县、巴东县、利川市、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郧县、竹溪县、房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通山县、阳新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团风县、英山县、蕲春县、保康县、大悟县、孝昌县、神农架林区。

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一.监测费(一)采样/测试收费标准3土壤、固体物品、底泥采样注①当烟道气或工艺尾气温度>150℃,加收20%费用。

②高空作业,距地面5米加收10%费用(以后每增加5米加收10%费用)。

③在生产废气监测中,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工艺尾气,加收50%费用。

④开设监测孔、管道内的点位设置、监测频次和项目按国家标准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内容执行。

⑤有毒、有害土壤样品采样加收50%费用。

不含剖面挖掘人工费。

⑥夜间河流采样,或者大于50米宽的河流采样加收50%。

⑦地下水采样不含打井费用。

⑧流量、噪声夜间监测加收50%。

⑨现场采样及监测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夜间监测住宿以及安全措施等工作条件,由委托方解决。

受委托单位提供监测车、船、住宿可按实际情况收费。

(二)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注:①复杂基体、痕量分析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②放射、有毒、“三致”物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放射性动物样品按上述标准3倍收费。

(三)分析测试收费标准*含定性分析,如需图谱协商收费注:①样品量不足5个的,按5个收费。

②分析需使用原子吸收、等离子色谱、原子荧光、测汞仪、离子发射光谱仪、气相色谱、色-质联机、液相色谱、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法等大型仪器的,样品总数少于(不含)10个时加收30%,样品总数为50个样(不含5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样品总数100个样(不含10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③放射、有毒、“三致”物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④未知样品的定性分析和鉴定,协商收费。

监测收费说明:1. 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点”―监测点位,“项”―监测项目,“个”―样品个数,“样”―单个样品(含单独的保存方式), “次”― 监测次数,“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断面”―监测断面,“每个数据”―每个有效监测数据。

监测点、监测断面、样品个数、监测次数、监测项目均按照国家发布的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

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标准

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技诊疗类)。

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一.监测费(一)采样/测试收费标准序号类别采样/测试项目名称采样/测试方法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空气(含室内空气)空气采样溶液吸收法(小时值)元/点·次·项502 溶液吸收法(日均值)1503 滤膜法804 注射器法205 固体吸附柱法(小时值)506 固体吸附柱法(日均值)100 放射性采碘盒1007 风速、风向、气压、气温、湿度等的测试仪器法元/点·次·项208空气连续采样监测紫外荧光法元/点·日·项1000日采样大于12小时9 紫外吸收法100010 化学发光法100011 β射线、微量天平法150012 红外法150013 降水采样标准雨量计元/点·次5014 干沉降采样干沉降采样器元/点·次8015 气溶胶采样气溶胶采样器元/100m36016 气体专用分析仪测试仪器法元/点·次·项80序号类别采样/测试项目名称采样/测试方法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排气筒(或烟道)废气有组织排放采样/测试烟(粉)尘、废气采样废气采样测试方法元/点·次·项100*注①-④2 排气参数测试废气采样测试方法1003 管道风量测试皮托管法1004 林格曼黑度图表法/测烟望远镜法元/每个数据305 烟气成分分析(SO2、NO、NO2、O2、CO、CO2等)电化学法元/孔·次·项100红外法3006 饮食业油烟废气采样测试方法元/点·次150序号 类别 采样/测试项目名称 采样/测试方法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备注 7 废气无组织排放采样/测试烟尘、废气采样分析 溶液吸收法注射器滤膜法 元/点·次·项608 气体专用分析仪测试 仪器法 809 臭气样品采样三点比较法 元/点·次100 10 焚烧废气采样二噁英采样 EN1948、EPA23方法(等速采样) 600011 汽车尾气测试汽油车CO 、HC 、NOx 、Pb 汽车尾气测试仪元/辆.次.项50 12 柴油车烟度 不透光烟度计 10013 摩托车 尾气测试仪 1014 燃煤煤质分析工业分析------ 元/样·项10015 热值 12016元素分析1003土壤、固体物品、底泥采样序号 类别 采样/测试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收费标准 备注 1 土壤表层(深度<0.20米) 元/点·样35 注⑤ 2 中层(<深度≤0.6米) 70 3 下层(深度>0.6米)150 4 工艺原料、建筑材料、固体废物60 5 煤质100 6 底泥浅层(深底≤1米) 50 7 中层(1米<深度≤1.5米)100 8深层(深度>1.5米)150序号 类别采样/测试项目名称 采样/测试方法 计价单位收费标准 备注 1一般地表水表层(距水面<0.5米) 瞬时样 元/点·次·项10 注⑥2 中下层(距水面>0.5米) 瞬时样 123 河流、湖体、深水水库等复杂水体 表层(距水面≤0.5米) 瞬时样 154 中下层(距水面>0.5米) 瞬时样 25 5 地下水 (储源井水) --- 瞬时样 30 注⑦ 6 工业废水 --- 瞬时样 20 7 --- 连续采样 100 8 流量 污染源流速仪、元/点·次 70注⑧序号类别采样/测试项目名称采样/测试方法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备注多普勒9 河流(≤50米)多普勒测流仪元/次·断面30010 河流(50-150米)50011 河流(≥150米)70012 水深测试瞬时样元/点·次2013陆生、水生生物采样底栖动物--- 元150℃5米5米50米Po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点”―监测点位,“项”―监测项目,“个”―样品个数,“样”―单个样品(含单独的保存方式),“次”― 监测次数,“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断面”―监测断面,“每个数据”―每个有效监测数据。

湖北高速收费标准

湖北高速收费标准湖北省是我国的一个重要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网发达,为了规范高速公路收费,提高运输效率,湖北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高速收费标准。

下面将对湖北高速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湖北省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主要分为小型车辆、大型车辆和特大型车辆三类。

对于小型车辆,按照车型和行驶里程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不足10公里的收费为5元,10-20公里为10元,20-30公里为15元,30-40公里为20元,40-50公里为25元,50-100公里为35元,100-150公里为50元,150-200公里为65元,200-250公里为80元,250-300公里为95元,300-350公里为110元,350-400公里为125元,400-450公里为140元,450-500公里为155元,超过500公里的部分,每50公里加收15元。

对于大型车辆和特大型车辆,收费标准相对较高,按照车型和行驶里程进行收费,具体标准可咨询相关部门或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进行查询。

其次,湖北省对于不同类型车辆的收费标准也有一定的区别。

对于客车、货车、挂车等车辆,收费标准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客车的收费标准相对较低,而货车和挂车的收费标准则会相对较高。

此外,对于农用车、救援车、警车等特殊车辆,也有相应的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具体情况可咨询相关部门或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进行查询。

再次,湖北高速收费标准还包括了不同时间段的收费差异。

一般来说,夜间和节假日的收费标准会有所不同,夜间收费一般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而节假日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上调。

因此,在选择出行时间时,车主需要注意不同时间段的收费标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最后,湖北高速收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由于交通和经济发展的不断变化,收费标准可能会随之做出相应调整。

因此,车主在使用高速公路时,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收费标准,以免造成不便和损失。

总的来说,湖北高速收费标准是为了规范高速公路收费,提高运输效率,保障交通安全而制定的,车主在使用高速公路时,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和交通秩序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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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湖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和事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一)合同、继承、受赠、遗赠;财产分割;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委托、声明、单方赠与、遗嘱、保证、订立公司章程、认领亲子;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摇号等公证事项;(二)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户籍注销、国籍、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监护权、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票据拒绝、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保全证据;(三)执照、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四)提存、登记、保管,代写法律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和代办服务;(五)依法办理的其他公证服务。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公证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公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

计时收费,一般适用于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摇号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服务和保全证据公证服务。

第七条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另行支付:(一)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副本邮寄、翻译等费用;(二)公证机构到公证执业区域外办理涉及委托的公证事务、在公证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等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必要费用;(三)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发生的费用;(四)确因办理公证需要,由公证人员进行专项调查所产生的费用;(五)办理遗嘱、保全证据等公证产生的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六)依当事人要求上门受理公证事项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并出具合法的票据。

公证机构向当事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

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

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第十条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提供伪证或者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可以按事先约定收取手续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一)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的公证事项;(二)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三)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证明;(四)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服务的。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应当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因公证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与当事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争议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或网站首页公示公证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

对违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加强监管,引导督促公证机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收费行为,为当事人提供质价相符的公证服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和湖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经字…1998‟360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有关公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17号),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3‟200号)同时废止。

附件2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律师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律师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办理下列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一)婚姻、继承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除包括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等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结算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

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应当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十七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争议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规定,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和其网站公示律师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

对违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湖北省价格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和湖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3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经营者自主定价。

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目录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目录内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司法鉴定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目录内实行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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