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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卷宗(3篇)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卷宗(3篇)

第1篇案件名称:张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件编号:2021民助字第001号一、案件基本情况1.1 案件来源本案由张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所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为李某某(以下简称被告)。

原告因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向本所申请法律援助。

1.2 申请事项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1.3 申请理由原告称,2019年5月,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向本所申请法律援助。

二、案件调查2.1 调查过程本所律师接受原告的申请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调查。

通过查阅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依法向被告发送调查函,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

2.2 调查结果经调查,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称因自身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提供的借款凭证及借款协议等证据材料齐全,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三、案件分析3.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2 案件分析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合法有效。

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

四、案件处理4.1 案件调解本所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主动与被告进行沟通,争取达成调解协议。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在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

4.2 案件诉讼由于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原告于2021年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法律案件卷宗包含内容(3篇)

法律案件卷宗包含内容(3篇)

第1篇一、封面1. 案件名称:例如“某某与某某离婚纠纷案”。

2. 案号:例如“(2020)某民初某号”。

3. 受案法院:例如“某市人民法院”。

4. 案件类型:例如“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等。

5. 卷宗编号:例如“卷宗001”。

二、案件基本情况1. 原告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方式等。

2. 被告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方式等。

3. 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方式等。

4. 争议焦点:例如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等。

5. 诉讼请求: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证据材料1. 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证人等的陈述。

2. 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证言。

3. 物证:物品、文件等。

4. 书证:合同、协议、判决书等。

5. 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或专家提供的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照片等。

7. 其他证据: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诉讼过程1. 受理案件: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等。

2. 调解:法院调解的时间、地点、结果等。

3. 举证期限:原告、被告提交证据的时间、数量等。

4. 开庭审理:开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理过程等。

5. 休庭:休庭原因、时间、地点等。

6. 送达:送达文书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7. 结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五、判决结果1. 案件事实: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

2. 法律适用:适用的法律条文。

3. 判决结果:判决、裁定或调解结果。

4. 执行情况:判决、裁定或调解的执行情况。

六、附件1. 法院送达回证:证明法院已将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

2. 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证明证人已出庭作证的文件。

3. 当事人撤诉申请:当事人撤诉的申请文件。

4. 当事人上诉状:当事人上诉的申请文件。

5. 其他相关文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

七、卷宗归档1. 归档时间:卷宗归档的时间。

2. 归档人员:负责归档的工作人员。

3. 归档部门:负责归档的部门。

法院卷宗范本

法院卷宗范本

法院卷宗范本【法院卷宗范本】[法院名称][卷宗编号][审判组织代码][日期]卷宗标题: [案件名称]卷宗编号: [案件编号]法庭名称: [法庭名称]审判组织代码: [审判组织代码]【卷首】卷宗目录:一、案件基本信息二、原告诉称三、被告辩称四、证据材料五、证人证言六、庭审笔录七、法庭意见八、判决书九、附录材料【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 [案件名称]案件性质: [案件性质]案由: [案由]案件分类: [案件分类]立案时间: [立案时间]案件编号: [案件编号]合议庭成员: [合议庭成员]【二、原告诉称】[原告姓名]作为原告,针对被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一:2.请求二:【三、被告辩称】[被告姓名]作为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如下辩称:1.辩称一:2.辩称二:【四、证据材料】本卷宗包含以下证据材料:1.证据一:2.证据二:【五、证人证言】本卷宗包含以下证人证言:1.证人一:证言内容:2.证人二:证言内容:【六、庭审笔录】庭审日期: [庭审日期]地点: [庭审地点]庭审记录:[庭审记录内容]【七、法庭意见】根据庭审过程和证据材料,法庭对本案的意见如下:1.意见一:2.意见二:【八、判决书】根据法庭意见,本案作出如下判决:1.判决一:2.判决二:【九、附录材料】本卷宗包含以下附录材料:1.附录一:2.附录二:【卷末】制作人: [制作人姓名]制作日期: [制作日期]以上为法院卷宗范本,包含了案件基本信息、原告诉称、被告辩称、证据材料、证人证言、庭审笔录、法庭意见、判决书和附录材料等内容。

卷宗的排版整洁美观,语句通顺,以确保尽可能少影响阅读体验。

每个部分都以相应的小标题列出,对于每个小节中的具体内容,在范本中留出了空白部分供填写。

民事案件卷宗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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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卷宗目录(一审、二审、再审诉讼和仲裁案件适用)XX律师事务所受理案件审批表收案日期:年月日律字[ ]第号注:此表为一、二审民事、经济、行政和仲裁非诉案件通用。

XX律师事务所首次接待当事人谈话笔录时间:年月日午时分地点:接待/或承办律师:记录: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地:电话:在场人姓名:性别:年龄:与当事人的关系:单位或住址:电话:律师:我是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您委托我所办理的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我所拟委派律师办理,您是否同意?当事人意见:律师:根据我国《律师法》以及《诉讼法》/或《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您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或处理非诉法律事务,您应承担的义务是:1、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及事实材料;2、根据规定,您应当承担律师代理费/辩护费和律师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实际支出的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查档费/异地(溧阳市行政区域外)办理所需差旅费等费用(收费标准请你看我所的公示栏),您是否同意?当事人意见:询问当事人(经办人)委托事项:律师:根据《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规定,律师办案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根据您提供的现有材料,本律师设想可以预见到的可能出现的情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是:㈠所提的诉讼或仲裁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完整会导致承担不利后果,随意扩大请求如得不到支持还须额外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者提出反诉、反请求应在许可或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将不被审理。

㈡提供证据应当真实、及时、充分。

超越指定的时限提供证据、不提供原始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都可能影响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未在指定的时限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或申请调取证据或申请鉴定将会失去举证权利。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会导致承担法律制裁的后果。

㈢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造成诉讼或仲裁及相关文书被退回也将被视为已经送达。

在委托期间,如变更联系地点方式未告知律师的,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送达通知及代交法律文书等后果。

调解卷宗案例范本填写

调解卷宗案例范本填写

调解卷宗案例范本填写一、卷宗封面。

1. 卷宗编号:[具体编号,例如:NLJT 001,NL表示邻里纠纷,JT表示纠纷调解]2. 纠纷当事人:甲方:李大爷,男,65岁,住在[具体门牌号],退休工人,为人比较直爽,但有时候有点固执。

乙方:小王,男,30岁,住在李大爷隔壁,在互联网公司上班,是个典型的加班族,性格比较随和,但忙起来也容易急躁。

3. 调解日期:[具体日期]4. 调解地点:社区调解室。

二、卷宗目录。

1. 调解申请书。

2. 当事人基本情况说明。

3. 纠纷事由及调查记录。

4. 调解笔录。

5. 调解协议书。

6. 回访记录。

三、调解申请书。

尊敬的调解委员会:我叫李大爷,我要申请调解和隔壁小王的纠纷。

这小伙子啊,最近老是整些动静,让我这老头子不得安宁。

我这心脏可不好,他整的那些动静就像在我耳边敲鼓一样。

希望你们能帮我说说他,让他消停点。

申请人:李大爷。

日期:[申请日期]四、当事人基本情况说明(这里可以更详细地阐述在封面基础上的一些情况)1. 李大爷。

李大爷在这个小区住了快二十年了,一直都和邻居们相处得还算不错。

他每天早上喜欢早起去公园遛弯,回来就坐在门口晒太阳。

他对自己的生活习惯特别坚持,觉得安静的环境很重要,因为他睡眠比较浅,稍微有点动静就容易醒。

家庭情况:老伴儿去世了,儿子在外地工作,不经常回来,所以他一个人住。

平时也没太多爱好,就喜欢看看电视,听听评书。

2. 小王。

小王是个年轻人,刚搬到这个小区不久。

他在互联网公司上班,工作压力特别大,经常加班到很晚才回家。

回家后就想放松一下,有时候会听听音乐,声音可能就稍微有点大了。

而且他偶尔会有朋友来家里玩,大家聊天说笑,可能也会吵到李大爷。

家庭情况:和女朋友一起住,女朋友也是上班族,两人平时都比较忙。

五、纠纷事由及调查记录。

1. 纠纷事由。

李大爷说,最近一段时间,小王晚上回来得晚,一回来就放音乐,声音大得很,他本来就入睡困难,这音乐声一起,就更睡不着了。

法律案件案卷(3篇)

法律案件案卷(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名称:张某某诉李某某合同纠纷案2. 案件性质:民事纠纷3. 案件来源: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4.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张某某购房款人民币50万元;2. 判令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 判令被告李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 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某是否应当向原告张某某支付购房款;2. 被告李某某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张某某的经济损失。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1.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室。

2.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室。

三、案件事实1. 原告主张的事实:2019年6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张某某向被告李某某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为人民币55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人民币5万元。

然而,被告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未向原告张某某交付房屋。

原告张某某多次与被告李某某协商,但被告李某某始终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为此,原告张某某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2. 被告辩称的事实:被告李某某承认与原告张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承认收取了原告张某某的购房款人民币5万元。

但被告李某某辩称,由于原告张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故其未履行合同义务。

此外,被告李某某还辩称,原告张某某在签订合同前未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导致购房后对房屋质量不满意,因此原告张某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证据材料1. 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原告张某某支付的购房款收据;(3)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张某某多次催促被告李某某履行合同义务。

2. 被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李某某与原告张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李某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张某某在签订合同前未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

法院卷宗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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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Array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一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立案审批表(刑事自诉和民事、开政案件通用)民事诉状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民起诉的民事案件用)()字第号:你诉与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

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人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民事一审判庭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00 元。

本院开户银行:,账号:。

年月日(院印)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一、起诉不符合条件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提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民事案件卷宗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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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书记员服1件4、律师袍2件5、法槌一个6、书证:5份7、物证:1份模拟法庭审判参与人员表本模拟法庭审判共有XX人参加,具角色如下1、审判长:李XX2、审判员:王XX3、审判员:张xx4、书记员:赵X X5、原告:许X X6、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谭xx7、被告:姜xx8、被告姜x x的委托代理人:王xx9、被告:谢xx10、被告谢x x的委托代理人:李xx11、证人:张x x模拟法庭审判道具1、模拟法庭实验室2、法官袍3件卷宗目录民事起诉状要求1.首部首部包括标题和当事人基本情况。

(1)标题。

一律写“起诉状”或“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他们的代理人。

2.正文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及其来源。

(1)诉讼请求。

(2)事实和理由。

(3)证据及其来源。

3.尾部尾部写明受诉法院名称、附项、起诉人姓名或名称、起诉状制作日期。

民事起诉状原告:庄盟倩,女,1939 年10 月10 日出生,住址:江北省白玉市青山区平等路23 号。

被告:安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城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江南省萧城市平川路56 号。

负责人:富博冠,该公司总理。

被告:黄裕辉,男,48 岁,无固定住址。

电话:。

被告:蒋英惠,女,1963 年12 月13 日出生,住京华市大庆路建设小区30 号楼4单元7号。

电话:2,京JB9619面包车车主。

被告:马铭文,男,39 岁,住址:江南省水台县陈家乡中里村。

电话:,江GD2457E轮汽车车主。

诉讼请求:(一)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6033.00 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7 年12 月15 日8 时左右,原告庄盟倩乘坐被告黄裕辉驾驶的京JB9616营运面包车下榻的丹桂宾馆前往京华火车站,当该车沿太白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江GD245广轮汽车相撞,造成原告严重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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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审判参与人员表本模拟法庭审判共有XX人参加,其角色如下1、审判长:李XX2、审判员:王XX3、审判员:张XX4、书记员:赵XX5、原告:许XX6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谭XX7、被告:姜XX8、被告姜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9、被告:谢XX10、被告谢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11、证人:张XX模拟法庭审判道具1 、模拟法庭实验室2、法官袍3 件3、书记员服1 件4、律师袍2件5、法槌一个6、书证:5份7、物证:1 份卷宗目录民事起诉状要求1. 首部首部包括标题和当事人基本情况。

(1) 标题。

一律写“起诉状”或“民事起诉状”。

(2)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他们的代理人。

2. 正文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及其来源。

(1)诉讼请求。

(2)事实和理由。

(3) 证据及其来源。

3. 尾部尾部写明受诉法院名称、附项、起诉人姓名或名称、起诉状制作日期。

民事起诉状原告:庄盟倩,女,1939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江北省白玉市青山区平等路23 号。

被告:安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城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江南省萧城市平川路56 号。

负责人:富博冠,该公司总理。

被告:黄裕辉,男,48 岁,无固定住址。

电话:。

被告:蒋英惠,女,1963 年12 月13 日出生,住京华市大庆路建设小区30 号楼4单元7号。

电话:2,京JB9619面包车车主。

被告:马铭文,男,39 岁,住址:江南省水台县陈家乡中里村。

电话:,江GD2457三轮汽车车主。

诉讼请求:(一)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6033.00 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7年12月1 5日8时左右,原告庄盟倩乘坐被告黄裕辉驾驶的京JB9616营运面包车下榻的丹桂宾馆前往京华火车站,当该车沿太白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江GD2457三轮汽车相撞,造成原告严重受伤。

该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京华市京都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创伤性血气胸、腰椎压缩性骨折。

2008年1 月23日,京华市公安局作出京公(活)鉴字[2008] 第047 号人体损伤程度建议书,经鉴定:庄盟倩胸部的伤现为VIII 级伤残。

京JB9616营运面包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蒋英惠;江GD2457三轮汽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马铭文,该车在安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调解未果。

原告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医疗费1217.49 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营养费3000 元、残疾赔偿金41661.65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交通费465 元,共计86033 元。

因被告黄裕辉已赔偿医疗费8370元,被告马铭文赔偿医疗费2000元,四被告应再赔偿原告共计75663 元,其中安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城中心支公司在58000 元的保险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四被告对原告在保险额外的损失即1766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法院附:1. 起诉状副本四份2. 证据7 份具状人:庄盟倩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民事答辩状要求一、答辩状的概念所谓答辩状,顾名思义,就是答复和辩驳的书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在15 日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

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抓住关键进行答复和辩驳。

篇幅不必长,但必须抓住重点,中心突出。

特别是要抓住起诉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系统辩驳。

在辩驳中,申述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提出证据,阐明法律依据,以便法院审理时,借以判别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裁判。

二、答辩状的内容和写法根据审判程序可分为一审答辩状和二审答辩状。

根据法律适用范围可分为民事答辩状和行政答辩状。

1. 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和答辩人基本情况。

2. 正文。

正文部分有三项内容:答辩缘由、答辩理由和诉讼请求,理由是中心。

3. 尾部。

写明受诉法院名称、附项、起诉人姓名或名称、起诉状制作日期。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肖鹏,男,1988 年出生,汉族,学生,住******** 。

答辩人因原告肖亮诉我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一、原告肖亮已丧失了继承权。

理由是: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之父肖明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2002 年肖立被宣告死亡后,被告肖鹏之父与被告肖鹏表示继承遗产古画5 幅、存款23 万元、120平米房屋一套,而原告肖亮未表示接受继承。

实际该遗产已由肖明继承,自此算起原告明知其权利受侵犯之日到2004 年6月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因此原告肖亮已丧失了继承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肖鹏所继承的财产是父亲肖明所应继承的财产。

肖立被宣告死亡后,父亲肖明已继承了肖立的遗产古画5 幅、存款23 万元、120 平米房屋一套,肖明于2003 年在一次车祸中死亡,被告肖鹏作为肖明合法的继承人,继承了肖明所继承的肖立的遗产,不属于代位继承。

三、肖立所立的两份遗嘱合法有效,对第二份遗嘱,古画二幅、存款5 万元可以由肖哲继承。

因为被告肖哲自2004年6 月才得知有该份遗嘱,从其主张继承的权利至提出继承权止未超过两个月的时间。

综上所述,被告肖鹏认为,原告已丧失了继承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被告肖哲可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 万元。

此致________ 人民法院答辩人:肖鹏年月附:1、本答辩状副本 ________ 份。

2、证据复印件_______ 份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法在民事诉讼中为解决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就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决定。

判决书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书写。

1. 首部(1) 标题、案号。

(2) 当事人基本情况。

(3) 诉讼代理人。

(4) 案由、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

2. 正文这部分包括事实、理由、判决结果三项内容。

(1) 事实。

一审判决书应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三方面。

(2) 理由。

包括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两方面内容。

(3) 判决结果。

必须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 尾部一审判决书要写清楚以下内容:(1) 诉讼费用的负担;(2) 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间、上诉法院名称;(3) 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署名;(4) 判决日期;(5) 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条戳;(6) 书记员署名。

二审判决书在尾部要加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 京团民初字第1354 号原告庄倩盟,女,193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江北省白玉市青山区平等路23 号。

身份证号码622101193910-100725。

委托代理人迟苗健,京华市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裕辉,男,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无固定住址。

身份证号码6129834。

被告蒋英惠,女,1963年12月13 日出生,住京华市大庆路建设小区30 楼4 单元7 号。

系京JB9619 面包车车主。

被告马铭文,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台前县打渔陈乡中张村。

身份证号码817919*********。

马铭文的委托代理人宛亚律,男,1965年12月10 日出生,汉族,《东方报》驻京华市发行站工作人员,住京华市昌州路宁泰花园43号楼2单元8号。

被告安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城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萧城市平川路56 号。

组织机构代码33472498-3。

负责人:富博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旭鸣,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江西省萧城市平川路56 号34 楼5 单元8 号。

省份证号码5748345。

原告庄盟倩诉黄裕辉,蒋英惠,马铭文,安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城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庄盟倩及其委托代理人宛亚律,被告安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旭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2 月15日8时左右,原告庄盟倩乘座被告黄裕辉驾驶的京JB9619 营运面包车由下榻的丹桂宾馆前往京华火车站,当该车沿太白路由东往西驶至武广线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马鸣文驾驶的江GD2475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严重受伤。

该事故反生后,原告被送往京华市京都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创伤性血气胸,腰椎压缩性骨折。

2008 年1 月23 日,京华市公安局作出京公(活)鉴字【2008】第047 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庄盟倩胸部的伤为IX 级伤残;其腰部的伤现为VIII 级伤残。

京JB9619营运面包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蒋英惠;江GD2457三轮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马铭文,该车在安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制险。

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调解未果。

原告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医疗费12217.94 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 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费41661.65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交通费465元,共计86033元。

因被告黄裕辉已赔偿原告共计75663 元,其中安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城中心支公司在58000 元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三被告对原告在保险限额外的损失即17663 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黄裕辉辨称,他曾多次主动找原告调解此事,共计付给原告8000 余元。

愿意赔偿原告损失,但认为原告要求的数额太高。

被告蒋英惠辨称,自己虽是京JB9619 面包车的登记车主,但该车早在该次事故发生前就已经卖给了被告黄裕辉。

她不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马铭文委托代理人辨称,马铭曾主动找原告调解此事,但马铭文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江GD2457三轮汽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制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安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城中心支公司辨称,本公司只应在所承担的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7 年12 月15 日8 时左右,原告庄盟倩乘坐被告黄裕辉驾驶的京JB9619营运面包车由下榻的丹桂宾馆前往京华火车站,当该车沿太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广线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马铭文驾驶的江GD2457三轮汽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

经京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裕辉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马铭文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庄盟倩不负事故责任。

该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当日被送到京华市京都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为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创伤性血气胸、腰椎压缩性骨折。

2008年1月6日出院,出院医嘱为院外继续对症治疗、我平板床休息、定期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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