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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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4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4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3日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强做优做大镇(街道)属企业(以下简称“镇属企业”),全面增强企业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镇街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镇属企业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出资的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含实际控制企业)。

镇属企业资产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镇属企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条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企分开;(二)坚持政资分开;(三)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四)维护所有者权益;(五)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权有责,权责一致;(六)实行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

第二章镇属资产管理模式第五条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行使指导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镇属企业发展的主业定位,镇属企业投融资事项,镇属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镇属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情况、定员定岗方案、主要负责人薪酬和企业工资总额。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5日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组织形式第三章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第四章风险控制与合理让利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级财政通过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为规范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市级财政出资为主设立的市级综合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市级财政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通过市政府投资基金统一实施。

鼓励县(市、区)级财政通过市级母基金设立子基金。

市级财政出资是指市财政局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新增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拨改投”改革资金等。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统一扎口管理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基金投资运作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坚持落实国家和省级战略、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产业和重要领域发展的政策导向,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

汇率制度、汇率种类,衍生品投资

汇率制度、汇率种类,衍生品投资
2020年6月18日星期四
【例题3-2】两种货币标价方法不 同套算汇率-只有中间价。
• 已知:USD$1=DM1.6920,,£1=$1.6812,德 国马克(DM)是直接标价法,而英镑(£) 是间接标价法,两种货币标价方法不同套 算汇率时要相乘。
• £1=DM1.6920×1.6812=DM2.8446
2020年6月18日星期四
2、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
• 固定汇率(Fixed Exchange Rate)是指政府 用行政或法律手段选择一个基本参照物, 并确定、公布和维持本国货币与该单位参 照物之间的固定比价。
• 纸币流通条件下的固定汇率制实际上是一 种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或称为可调整的 钉住(Adjustable peg)。
2020年6月18日星期四
• 【例题3-4】两种货币的标价方法不同, 有买入价和卖出价,将竖号左右的数字对 应相乘:
• £1=$1.6808/1.6816
• $1=DM1.6917/1.6922 • 套算汇率为:£1=DM(1.6808×1.6917)/
(1.6816×1.6922)=DM2.8434/2.8456
=JP¥11.8067,人民币对日元贬值。 • 注意:计算时一定要把等号前面货币数值放在分母上,而
把等号后面货币的数值放在分子上。
2020年6月18日星期四
思考题?
• 2004年后日本和欧盟为什么呼吁让RMB升值? • 因为2004年美元对日元和欧元大幅度贬值,而人
民币汇率是相对固定地盯住美元的,汇率几乎没 有变化,这样相当于跟着美元对日元和欧元大幅 度贬值。从套算汇率可以清楚看出,人民币兑换 日元的数值变少,说明人民币对日元贬值了。我 们知道货币贬值会刺激出口、抑止进口,因此, 我国对日本和欧洲的贸易顺差增加,日本和欧洲 强烈要求人民币升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2•【文号】保监发[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行业范围的条款已被《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自2020年11月12日起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监发〔2012〕9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0月12日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根据《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充分研判拟投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审慎开展境外投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的管理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和监管。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四条委托人除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二)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三)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境内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经验;(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三)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3人, 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

神州信息: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

神州信息: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经2020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交易行为,控制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衍生品交易以人民币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汇率掉期和利率掉期)、货币期权等业务为主,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第五条对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衍生品交易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第七条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前应成立由财务总监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的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应该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参与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事宜。

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衍生品交易品种和最高额度内,由公司财务总监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3•【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3日附件:1.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2.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3.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附件1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

股份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套期功能、对冲利率汇率波动风险,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以及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指导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套期,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上述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套期工具,是指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包括:(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但签出期权除外。

只有在对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被套期项目,是指使公司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能够可靠计量的项目。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津国资法规〔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津国资法规〔2020〕31号各监管企业:市国资委对《天津市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17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天津市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17版)》同时废止。

市国资委2020年11月20日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说明一、《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梳理汇总并以清单形式列出了现行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国有企业投资等十九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目的旨在督促企业严守行为红线,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未能列出的其他国资监管禁止性规定、以及《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印发后新出台的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禁止性规定,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三、《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印发后,相关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导致有关禁止性规定发生变化的, 企业应当遵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四、《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不涉及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该等规定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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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 (2)
第三章衍生品业务的审批程序 (4)
第四章衍生品业务的后续管理 (4)
第五章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6)
第六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衍生品投资行为,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衍生品投资。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投资。

第三条对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
第四条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前,由公司财务部或聘请咨询机构负责评估衍生品的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对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及时上报。

第五条公司在进行衍生品交易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六条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前应成立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交易小组应该配备交易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参与交易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权限内审批衍生品交易事项。

超过规定权限的衍生品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衍生品交易业务操
作事宜。

在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八条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九条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衍生品交易公允价值予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衍生品交易,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衍生品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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