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投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决策水平,有效降低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按照“二级母子公司组织架构”发展战略取向,XX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将成为集团的投资中心.第三条投资具体分为内部投资和对外投资.内部投资是指新建工程项目投资、购置固定资产投资、技改投资、集体福利投资如:职工浴室、餐厅等、职工文化设施投资等.对外投资是指以资产或现金与其他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合资、合作、联营的投资以及购入股票、债券等的投资.第四条集团公司各项投资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即每项投资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市场考查资料调研、最终投资项目的确立和实施,均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建立相应的项目责任制,严格选派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实行跟踪指导、监督和考核.第五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是战略发展部,并由财务部、审计部协调配合,必要时应征询集团内外专家的意见.战略发展部负责对内部和外部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其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章投资管理权限第七条集团公司本部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总裁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及所有对外投资,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作出决定,并在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内部投资及所有对外投资均须先报集团公司审核,根据批复意见,由集团公司派往该公司的董事或股权代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确定.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授权总经理决定,并在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单项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内部投资及所有对外投资均须先报集团公司审核,根据批复意见,由集团公司派往该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或股权代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确定.第十条单项固定资产处置的权限与上述单项投资管理权限相同.第十一条各公司的投资项目应本着“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一个完整的项目以分拆或其他变相方式上报.第四章投资活动报批程序第十二条各公司每年年初应制定当年投资计划,计划力求客观、全面、完整,集中上报集团公司审核.新增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办”的原则,另行单独上报集团公司审核.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本部单独投资额在总裁权限范围内的,由总裁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付诸实施;需报请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先由总裁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待董事会研究后形成决议,由总裁组织实施.第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活动报批程序:一总经理作出投资立项意见;二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按照投资管理权限,不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核的,提交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具体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四按照投资管理权限,需上报审核的,应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审核;五公司根据批复意见,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投资审议委员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最终决定;六总经理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活动报批程序:(一)总经理作出投资立项意见;(二)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按照投资管理权限,不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核的,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授权总经理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四按照投资管理权限,需上报审核的,应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审核;五公司根据批复意见,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作出最终决定;六总经理组织实施.第十六条集团公司业务审核程序:一属于新建、技改项目,先报战略发展部,战略发展部对项目的工艺、技术、市场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初审意见,转财务部;二财务部根据集团整体投资实力及必要性等提出是否投资的意见;三报请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四批复.第十七条投资活动的上报与审批均以书面形式进行,如遇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灵活多样的便利报批方式,但在事后应补足相关手续.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实施,其实际投资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原审批预算,如因特殊情况超预算5%以上的,需上报集团公司另行审批.第四章申报材料内容第十九条各公司上报审批的新建、技改项目均需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条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场分析和预测;二设计方案及生产规模;三工艺技术方案;四原料、辅助材料供应;五建设条件及建设场地方案;六公用工程、辅助设施、节能及环保;七安全卫生、消防及劳动定员;八项目实施规划;九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十风险评估;十一经济效益分析.第二十一条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现状和改造的必要性;二调研情况;三工程方案比选、设备选型及所选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四工程方案和工艺布置流程图;五总投资预算和预算明细表;六投资前后生产成本计算比较;七投资前后产量、质量比较;八风险评估;九投资回收期;十经济效益估算.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及购置固定资产至少应包括投资意图及必要性,投资额、风险评估、效益测算、资金筹措等基本内容.第五章工作考核与责任第二十三条各投资项目报批、预算执行情况由审计部负责检查与考核.第二十四条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的投资未按相关程序研究,自作主张决定的,按投资额的5%对总经理予以惩罚.第二十五条在各自权限范围外,未按相关程序报批的,按投资额的10%对总经理予以惩罚.第二十六条超预算支出未按上述规定报批的,按超支额的30%对总经理予以惩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下”都含本数;“以上”都不含本数.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战略发展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投资管理制度附表新建项目申请表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购置固定资产申请表。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一、综述集团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经营规模和业务内容都比较复杂。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需要采取适当的投资管理制度来保障其中的经济利益。
本文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展开分析,以期为广大集团公司提供参考。
二、制度制定目的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控制,提高投资收益率,降低风险等级,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投资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所有的投资项目,包括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
所有投资项目,必须遵循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确保投资过程的规范化、规范。
四、投资审批程序集团公司所有的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审批程序方可实施。
具体的审批程序如下:1. 提出申请:投资项目的申请人必须提交完整的项目申请书,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的投资规模、项目的投资收益预测、项目的风险分析等内容。
2. 审批:由投资部门进行项目审批。
审批时需从项目的合法性、风险评估、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3. 投决定:审批过程结束后,根据评估得分,确定是否通过投资决策。
4. 合同签订:通过投资决策的项目需经过尽职调查,以及谈判和合同签订等过程。
5. 跟踪审查: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投资部门需要进行跟踪审查以确保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
五、投资收益计算1. 投资收益:所得税后的净收入减去投资成本,即为投资收益。
其中,所得税后的净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投资收益等。
2. 投资成本:包括现金投资、非现金投资、债务融资等。
3. 投资回报率:指投资收益与投资成本之比。
六、风险控制1. 定期风险分析:定期评估和分析项目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措施。
2. 投资组合:通过合理的投资组合来降低整体的风险。
3. 投资限额:设定适当的投资限额,以控制投资风险。
4. 充分的财务分析: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财务分析的结果,以确保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七、投资报告1. 投资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情况报告。
投资集团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集团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集团的投资活动,提高投资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集团投资管理制度适用于投资集团及其下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
第三条投资集团投资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效率高效、诚信经营。
第二章投资决策机构第四条投资集团的投资决策应当由专门设立的投资委员会或者董事会负责。
投资委员会或者董事会应当由经验丰富、背景多元的成员组成。
第五条投资集团的投资委员会或者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对投资策略、投资标的、投资比例等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六条投资集团应当建立严格的投资审查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投资集团应当建立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明确投资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投资经理等各方的权责义务。
第三章投资管理人员第八条投资集团应当配备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投资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
第九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尽责,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投资活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者操纵市场。
第十一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投资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四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十二条投资集团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第十三条投资集团应当建立风险管理部门,对投资活动进行监控和预警,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第十四条投资集团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指标和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应对风险事件,保证投资组合的安全和稳健。
第五章投资绩效评估第十五条投资集团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活动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
第十六条投资集团应当建立独立的绩效评估部门,对投资绩效进行监督和评定,给予投资管理人员及时反馈和奖惩。
第十七条投资集团应当定期公布投资绩效及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资者的评价。
第六章投资者权益保护第十八条投资集团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集团对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对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集团对子公司投资的行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相关定义1. 集团:指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内的企业群体。
2. 子公司:指由集团控股的独立法人实体。
3. 投资:指集团通过收购股权或注入资金等方式,对子公司进行资本投资。
4. 投资管理:指集团对子公司投资的计划、决策、实施和监测等管理活动。
三、投资决策1. 投资决策应遵循风险可控、收益可预期的原则,确保投资与集团战略目标和财务状况相匹配。
2. 投资决策需由专门组建的投资委员会审议并批准,委员会成员应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实施1. 投资实施过程中应强调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分配、决策执行和监控有效。
2. 投资实施应遵循合规原则,确保投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监测1. 集团应建立专门的投资监测机制,对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
2. 集团应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子公司风险进行监测和分析,提出风险预警和防范措施。
六、投资退出1. 集团对子公司的退出应谨慎考虑,确保退出方式和时机的选择符合市场情况和集团利益。
2. 投资退出应由专门组建的退出审议委员会审议并批准,委员会成员应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责任追究1. 集团对子公司投资管理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2. 如因违规投资导致集团经济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其他规定1. 集团应建立健全的子公司企业管理体系,保障子公司经营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2. 集团应建立并完善对子公司投资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九、附则1. 本管理制度经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执行后生效。
2. 本管理制度如需修改,应经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以上为集团对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集团的投资管理工作有所帮助,确保投资决策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保障集团利益的最大化。
医院集团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集团投资管理,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集团及其所属各医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集团及所属单位”)的所有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集团及所属单位为获取未来收益而投入资产的经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固定资产投资:如购置医疗设备、改造医疗设施等;(二)无形资产投资:如购买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三)长期股权投资:如设立合资企业、参股其他医疗机构等;(四)金融投资:如购买国债、企业债券、基金等。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效益性原则:投资活动应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三)风险可控原则:投资活动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确保风险可控;(四)合规性原则:投资活动应遵循相关行业规范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投资决策程序:(一)项目提出:由各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投资项目建议,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可行性研究:由投资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投资决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集团领导审批后,形成投资决策;(四)项目实施:按照投资决策,组织实施投资项目。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项目立项:项目立项需经集团领导审批,明确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周期、预期效益等;(二)资金管理:投资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三)合同管理:投资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四)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
第七条投资效益评价:(一)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价,确保投资效益符合预期;(二)对投资效益不佳的项目,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
集团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整体战略管控能力,贯彻价值思维理念,提高投资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科学高效投资管理机制,实现集团战略目标,促进集团可持续、科学发展,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X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X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集团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所属公司")O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投资是集团及所属公司为获得未来投资收益,以现有资金或有价资本投入,形成资产或权益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集团及所属公司在境内从事的建设类及更新改造类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含PPP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非建设类及非更新改造类的固定资产投资、科技类投资、上市类投资、金融类投资参照其他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集团及所属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由集团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主业是指由集团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XX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集团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六条集团投资管理实行三级主体分级管理模式,即集团,集团所属二级公司(包括股权关系和管理关系为二级管理的公司),项目单位(执行和实施具体投资行为的所属各级公司),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履行投资管理及决策程序。
集团所属二级公司负责向集团上报本级及所属公司的投资决策请示工作。
第七条投资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投资活动必须遵循科学、客观、规范、效益的原则,建立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的决策机制。
(二)投资管理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决策主体明确、内容明晰、程序规范。
(三)投资项目需符合下列要求: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2.符合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及资源优化配置要求,聚焦主业,体现集团整体价值思维理念,有助于集团可持续发展。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投资原则、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机构、审批权限、投资运作程序、投资后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
一、对外投资指将公司的货币资金和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指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二)长期投资指出资与其它公司、经济组织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经济实体。
二、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融资进行基本设施建设、基础网络系统建造、业务系统建造、网络更新改造等活动。
包括工程项目投资和技改项目投资。
(一)工程项目投资指公司基本办法建设、基础网络体系建造、业务体系建造等投资。
附《工程项目投资分类目录》。
(二)技改项目投资指公司对现有出产性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更新、新增等投资。
附《技改项目投资分类目录》。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各级有权机构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被投资单位指公司单独或与其他投资实体共同出资成立的单位。
第二章投资原则第六条公司的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第七条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约化谋划为手腕。
第八条公司的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第九条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章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结构第十条公司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监控;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一条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行使投资职能;各分公司无投资权,但有投资建议权;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投资权,公司委派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子公司建立相应的对内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一、背景及目的为了保障集团公司的投资行为的合规性与稳健性,规范投资活动,减少投资风险、保障企业利益。
特制定本投资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的所有投资活动。
三、投资决策的程序1. 投资决策的种类•我司内部投资决策•合资决策•外部投资决策2. 投资决策的程序1.审核前期工作在任何投资决策之前,必须进行各方面的风险评估和投资环境分析,以确保投资的可行性和稳健性。
2.决策委员会的设立设立一个由总经理、财务和法务部门的成员组成的决策委员会,以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投资建议的提交投资建议书必须经过审批委员会审批并且批准。
4.投资决策的返回在委员会通过决策后,必须签署一份投资决策书,以保持决策的文件化和流程化,以便日后的监督和审查。
5.投资后的管理对于所有的投资,必须制定一个管理计划,以便监督和审查每个投资的进展情况,包括盈利情况和风险评估。
四、投资风险控制1.投资风险预测在所有的投资决策中,必须对潜在的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和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2.投资风险管理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以确保我们资金的安全和我们的利益。
3.投资风险审计每个投资都必须进行定期的审计,以确保本制度能在投资后的所有实施过程中得到有效的实施。
五、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的投资决策不受影响。
2.如果因法律法规的变化或其他变化,这些制度需要进行调整,可以通过决策委员会进行调整或修订。
3.每一个投资或决策都需要经过公司的总经理、法务、财务等各部门的审批并签字认可。
4.对于公司未经批准或未符合本制度要求的投资,责任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六、结论健全的投资管理制度将为公司的投资决策提供明确的指导和结构,有助于降低投资风险、保护公司利益、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是建设总体合规的公司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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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单位)。
第三条释义(一)对外投资:即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实物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二)对内投资:即指利用自有资金或从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和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投资活动。
(三)实际控制权:即指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或投资企业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通过以下方式具有实质控制权: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第四条投资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符合集团整体发展战略;(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四)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明显。
第二章对外投资程序第五条对外投资基本程序(一)财务部协同项目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二)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讨论(证券投资应附注财务部编报的资金盈余状况表);(三)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四)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六)对外投资部门制订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七)对外投资部门实施项目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六条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投资目的;(二)投资项目的名称;(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八)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十)国(境)外投资项目还应提供如下资料:1、有关投资所在国(地区)的现行外汇投资的法令、法规,税收规章以及外汇管理规定;2、投资所在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分析、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3、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及投资回收计划;4、本国驻外使馆对项目的审查意见;5、本国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总论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及其经济意义;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1、预测国内外市场需求;2、统计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1、项目的注册资金及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4、现金流量计划。
(四)项目的财务分析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2、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和税金测算,可利用投资收益率、净现值以及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五)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
第八条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二)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其法定代表人;(三)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四)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五)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六)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七)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八)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九)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十)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十一)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十二)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十三)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集团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审批(一)集团公司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均依据《XX集团权限审核暂行管理办法》审批,各子公司无对外投资权,但享有投资建议权。
(二)集团公司审批领导应在受理对外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一个月内做出投资决策。
(三)集团公司有关投资部门接受子公司书面投资建议后7日内立项考察。
(四)经批准后的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新申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4、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投资转让应由集团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依据《XX集团权限审核暂行管理办法》报公司相关领导批准。
(四)对外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
对投资收回和转让中未尽职责,造成公司资产流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对内投资程序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对内投资基本程序(一)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编制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三)编制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四)按《XX集团权限审核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一)公司项目承办单位要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工作以及科学实验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提出综合研究论证报告;(二)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必须是有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科研单位;(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办法、内容及深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集团董事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以及标准,如需改变必须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一)公司项目承办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格的勘察设计或科研单位进行工程初步设计。
(二)初步设计必须以已批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一般不应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
概算总投资如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的10%,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如确需进行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必须由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提出具体修改及调整意见,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年度计划和统计(一)项目承办单位及各分支机构所有新建、续建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必须编报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于每年9月前报集团公司审批。
集团公司于每年12月底前下达当年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计划。
(三)凡列入公司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不需再办理审批手续,当年新增加的基建及技改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投资限额办理报批手续,并增补列入当年投资计划。
(四)编制年度计划,除认真填报有关的计划表外,还要有必要的文字说明,数字要准确,文字要精炼。
(五)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无权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六)项目承办单位及各分支机构必须及时、准确地向集团公司报送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一)项目承办单位应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完工后,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集团公司财务部协同项目承办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参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三)对于工程竣工资料及验收文件,财务部、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归档。
第四章投资管理第十六条投资财务管理原则(一)集团公司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1、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2、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3、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4、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与负责有价证券盘点工作的人员分离;5、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二)有价证券管理原则1、集团公司购入的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2、集团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以及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3、公司有价证券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出应当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4、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有价证券进行不定期盘点和年终盘点。
、5、集团公司财务部应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对于债券还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6、集团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三)确定对外投资价值及投资收益的原则1、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2、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3、公司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
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4、公司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5、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6、公司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7、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并且在公司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增加或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