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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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零零零年二月一日沪府发[2000]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上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除享受《若干政策》.国家及本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外,同时执行本政策规定。

第三条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机构和认定程序,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软件产业第四条由市政府安排5亿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软件项目.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为相关国家项目提供匹配资金。

在上述资金中,专门设立风险种子资金,与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软件产业。

第五条市经委.市科委.市信息办等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每年从其掌握的各类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5%的资金,用于支持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项目的研究.开发。

第六条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的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机构要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其他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对软件产业进行投资。

由市重组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工作。

第七条凡在沪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0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本市软件企业,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五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本市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最新《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政策解读

最新《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政策解读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政策解读《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政策解读董宇北京服务外包企业协会前言过去的十年是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黄金十年。

以2000年《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18号文)为标志,在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信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综合竞争能力不断提升,企业实力明显增强,人才体系和产业环境建设成效显著,产业集群初步形成,产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时至今日,信息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国务院正式发布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即新18号文),新18号文在延续了18号文大部分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以及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产业层级不高等问题,综合运用财税、金融、教育、市场、政府采购等多种措施构筑了全方位的政策体系。

与18号文相比,新18号文在多个方面加大了激励的力度,进一步体现了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升级的导向作用,奠定了行业新一轮的增长基础。

长期以来,中国信息产业的定位是产品制造为主。

进入“十二五”时期,随着中国信息产业由产品制造业向信息服务业升级,中国信息产业结构将出现重大变化,也将迎来历史性的发展机遇。

下面将对新18号文的有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一、财税政策在财税政策方面,在强化了以往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18号文出台了关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

”此前,软件企业的技术服务收入需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该项政策出台对从事软件外包、信息服务、系统集成等服务类业务占比较高的企业将带来财务上的积极影响。

与增值税相比,营业税税种的特点以及优惠范围的大幅度放宽,充分体现了软件产业由产品向服务转型的趋势,也将服务外包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上海集成电路政策文件

上海集成电路政策文件

上海集成电路政策文件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集成电路产业成为各国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作为中国的一大城市经济中心,上海市积极探索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出一系列政策文件,以加速该领域的创新和发展。

本文将对上海集成电路政策文件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集成电路产业是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

为了进一步提升上海在集成电路产业链上的地位,并吸引更多优秀企业和人才的入驻,上海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集成电路相关的政策文件。

二、政策文件内容解读1. 集成电路研发支持政策上海市鼓励企业加大对集成电路研发的投入,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在集成电路研发方面的投入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

此外,上海市还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集成电路研发项目的经费需求。

通过这些政策,上海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2.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支持政策为了吸引更多的集成电路企业在上海投资兴业,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支持政策。

首先,上海将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提供土地和场地支持,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

其次,针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上海市将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支持,在资金、人才、科技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3. 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上海市高度重视集成电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

在人才引进方面,上海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如给予人才购房补贴、提供配偶就业支持等,以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选择在上海发展。

与此同时,上海市还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培养集成电路领域的人才,提供各类培训和奖励机制,以提升人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4. 产学研合作支持政策为了促进产学研合作,上海市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

上海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

通过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企业可以获取更先进的技术和创新成果,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

为了支持相关合作项目,上海市还提供了一系列的资金和奖励政策。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0.20•【字号】沪经信法〔2017〕633号•【施行日期】2017.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信法〔2017〕633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7〕23号)的精神,加快推进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10月20日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创新转型,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能级,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7〕23号)有关精神以及《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划、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8 关于落实《上海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18  关于落实《上海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归类号】Z2-18【发文编号】沪信息办法[2001]50号【发文单位】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颁布日期】2001-02-27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信息化工作机构,各软件园区及有关单位:现将《关十贯彻落实<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为了促进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立上海软件企业认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信息办担任召集人单位,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信息办承担。

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市信息办授权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不软件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集成电路协会)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

市软件协会、市集成电路协会分别负责受理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报,根据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报市信息办,由市信息办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各成员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后,市信息力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批准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不于批准的,予以书面说明。

二、市信息办负责编制年度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公布项目指南,接受项目申报,并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给予贷款贴息或者无偿资助。

三、由政府扶持,设立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发展风险种子资金,与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

国务院软件产业新政策中知识产权规定的解读

国务院软件产业新政策中知识产权规定的解读
评 估 技术 规 范 ( 试行 )》并 于2 01 0 年7 月1 1 3起 正式 实
2 0 0 0 年6 月2 4 3国务 院发 布的 《 1 鼓励 软 件产 业和 集成 电 路 产 业 发 展 的若 干政 策 》 ( 国发 [ 2 0 0 0]1 8 号 ,简 称
“ 老 文件 ” )相 比,就 软件 行业 而 言 ,扶 持力 度更 大 ,优 惠措施 更 多 ,对 软件行 业无疑 是一项 重大 的利好 消息 。 现根 据上 述文件 ,就其 中涉及 软 件产业 的知识产 权
“ 充 分利 用多 种 资金 渠 道 , 进 一 步加 大 对 科 技创 新 的支 持
力度 。 发 挥 国家 科 技 重大 专项 的引导 作用 , 大 力支 持 软件
为贯 彻落 实 《 国家 中长 期科 学 和技 术 发展 规划 纲 要
( 2 0 0 6 — 2 0 2 0 年 )》 ,2 0 0 9 年7 月 科技 部 、财政 部 、教 育 部 、国 资委 、全 国 总工 会 和 国家 开发 银行 等 六部 门在
《 国家技 术 创新 工 程 总体 实施 方 案 》中提 出 了推动 产 业
技 术 创新 战略联 盟 构 建和 发展 的任 务 , 以深 化 科技 体 制 改 革 ,加 强产 学研 结 合 ,促进 技 术创 新体 系建 设 。2 0 1 0 年1 0 月 《国务 院关 于加 快培 育 和发 展 战 略性新 兴产 业 的 决 定 》中明确 “ 鼓励 企业 建立 专利 联盟 ” 。
合 ,通 过公 开招 标方 式 ,择优 选定 项 目承担 者 。” 新 文 件 与老文 件对 比 ,强 调 了支 持科 技创 新 、培 育
战略 性新 兴 产业 、加快 自主知 识 家 科技 重 大专 项 的引导 作用 。 创 新 能 力是 一 个 国家 的核 心竞 争力 。 2 0 0 6 年1 月9日

上海市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上海市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上海市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上海市作为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城市之一,一直以来都致力于推动软件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上海市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为软件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支持。

本篇文章将深入探讨上海市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回顾和分析。

1. 引导科技创新在上海市软件产业发展中,科技创新被视为重要的推动力量。

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上海市还积极引进高端人才,为软件产业提供人才支持。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上海市软件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2. 打造软件产业集聚区为了提升软件产业的集聚效应,上海市政府规划和建设了一批软件产业园区。

这些园区提供了配套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吸引了大量的软件企业入驻。

园区内的企业可以共享资源,互相合作,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系统。

软件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仅促进了创新能力的提升,还提高了软件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3. 加强产学研合作上海市政府鼓励软件企业与高校、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

通过与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紧密合作,软件企业可以获取更多的技术支持和人才资源。

高校和研究机构也可以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这种产学研合作的模式,使得软件产业的技术水平得到了大幅提升,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4. 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上海市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推动数字经济与软件产业的融合发展。

上海市政府加大了对数字经济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来促进企业发展。

上海市还积极推动数字经济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

上海市通过引导科技创新、打造软件产业集聚区、加强产学研合作以及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促进了软件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促进了软件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提升,也推动了软件产业与数字经济的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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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的通知》(国发〔2014〕4号)等,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将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领域,加快软件产业向高端发展,推动集成电路全产业链自主创新发展,提升产业规模和能级,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和创新源。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并符合有关条件的以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制造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及机构。

第二章投融资政策
第四条本市继续安排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责任
部门: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五条鼓励投资新建12英寸及以上先进技术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集成电路重大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支持。

鼓励8英寸特色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改造升级。

积极落实相关项目土地、规划、水电气供应等基础设施配套。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第六条充分发挥国家产业基金和引导基金对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设立市集成电路产业基金。

依托基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先进生产线建设,以市场化方式做大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规模,支持装备材料业进一步发展。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并购、融资租赁等方式发展壮大。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
第三章企业培育政策
第七条对经核定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由市、区两级政府给予企
业核心团队分级奖励;鼓励企业落户上海,对实际到位投资超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新入沪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由相关区或园区分级给予企业研发资助。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有关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
第八条实施重点产业方向领军企业培育计划,建立企业培育库,对于成长性突出的领军企业,本市给予企业一定支持。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四章研发政策
第九条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所有权,所购技术符合当年国家规定的《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的,积极争取国家进口贴息支持。

同时,本市制定相应的鼓励支持目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支持。

(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第十条对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承担和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项目的,地方资金配套比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对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
展符合一定条件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市、区两级政府对设计企业给予一定支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二条企业新研制成功并交付用户使用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或核心IP可给予一定奖励;企业新研制成功并交付用户使用的首批次高端集成电路产品,本市探索给予一定支持。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三条鼓励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强化产学研用合作,促进产业链协调发展。

支持本市高校进一步优化软件和集成电路专业课程设置,促进人才培养和市场需求紧密对接。

鼓励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与本市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高技能人才,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鼓励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与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用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破解企业的核心技术难题。

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开展工程型人才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支持。

(责任部门: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
第十四条对于企业自主开发全球领先技术,形成核心知识产权,并向国内外龙头企业授权使用的,或主导国际及国内相关技术标准制订的,本市给予企业一定资助。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五章人才政策
第十五条对在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高端人才,根据本市人才政策,给予一定资助,或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第十六条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及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的企业,其需引进紧缺、急需且有特殊才能的人才,按照特殊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支持。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七条完善并继续实施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集成电路行业设计人员差别化的奖励政策。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人才,按照本市人才引进政策有关规定,在居住证、户籍等政策上予以支持。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九条对引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领域海外高端人才,根据本市
有关政策,保障其在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待遇。

(责任部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第二十条鼓励相关产业园区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自建人才公寓,通过贷款贴息、房租补贴等形式,实施人才安居计划;鼓励有关区或园区对引进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的安家补贴,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亟需人才申请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给予一定倾斜。

(责任部门:有关区政府,张江高新区等产业园区)
第六章知识产权政策
第二十一条继续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或商标、国内外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费及维护费给予一定资助。

依托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工商局)
第二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工商(市场监管)、版权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工商(市场监管)执法、文化执法力度,建立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

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信息归集和联动惩戒。

企业享受本市相关扶持政策时,原则上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应当良好。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工
商局、市信息中心)
第七章进出口政策
第二十三条积极争取国家授权,进一步探索完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龙头的全产业链监管体系。

继续实施海关、检验检疫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扩大一般贸易进出口,持续完善高资信企业通关便利措施。

完善企业外汇分类管理制度,给予诚信企业更宽松灵活的管理模式。

(责任部门:上海海关、市商务委、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第二十四条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鼓励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加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战略布局。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行政审批机制,支持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或以股权并购等方式,整合境外产业技术,提高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技术能级,带动企业“走出去”。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第二十五条研究探索本市鼓励自主知识产权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出口的相关政策。

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等领域的技术出口,相关领域技术出口在享受国家技术出口贴息的基础上,出口占比达到一定规模的,由本市给予一定支持。

(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第八章政府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本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项目,支持项目单位自行安排投资结构,加大项目研发投入比例。

探索形成软件、集成电路领域重大项目并联审批机制,对列入市重大工程的项目,按照市重大工程前期工作推进要求,进一步优化、简化软件产业项目和集成电路产业项目备案(或核准)、环评、规划、土地、能评等办理程序。

加大软件产业基地和集成电路产业基地建设力度,继续设立一批市级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园区,提升各相关产业基地服务能级。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重大办,各有关部门、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申请本政策支持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对违反国家及本市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列入本市企业信用记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并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抓紧制订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取得实效。

本政策自2017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实施前,对相关企业及机构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参照本政策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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