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烂尾楼在建项目再转让税收解析知识讲解
收购“烂尾楼”(在建工程)继续开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加计扣除浅析

收购“烂尾楼”(在建工程)继续开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加计扣除浅析收购“烂尾楼”(在建工程)继续开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加计扣除浅析槿思成1、法规《细则》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
2、分析前后手背景对于前手出售烂尾楼(在建工程)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必然可以加计这部分实际成本(含地价)。
对于后手收购后继续开发,再次进行土增税清算时能否加计这部分购置成本,就成为了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
3、不同的观点1)能加计对于后手而言,房地产开发项目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是含购置成本,无论是自己开发的,还是别人开发部分后购入的部分,都属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重复加计的影响:土地增值税以项目为清算单位,对于不同纳税人,那么应该分别去适用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则。
两个主体,两条平行线观点。
在合法的前提下,有利于纳税人。
税局代表观点:青岛、新疆等地方税务局早期观点(后期青岛更改为不能加计,新疆作废该条款)2)仅能部分加计①对于后手而言,因前手在清算时已加计了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后手清算时,可以扣除购置成本部分,但仅能加计后手自开发的成本。
因同一事项,不得在两次清算中重复加计。
②同时考虑因后手系购入不动产,若不动产享受加计扣除20%的规定有扩大解释之嫌。
税局代表观点:浙江等地方税务局观点。
目前思成查询的法规结果来看,此观点已是较为主流观点。
特别是青岛税务局的口径改变尤为代表。
4、思成看法1)目前主流观点都是仅能部分加计,此观点思成也是赞同此观点,但会有一些特例问题,如购入烂尾楼,实质目的是为了购入土地,对后续重置费用也应当计入“拆迁补偿”,对整个项目的设计和规划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变。
收购烂尾楼(在建项目)再转让税收解析

2014 年济宁市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十、关于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进行继续建设再转让土地增值税的问 题 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 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 20%的扣除;后续建设支 出扣除项目的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收购 B 公司烂尾楼”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再行转让的是否 可以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7〕13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 则》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国家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对于取得了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再行转让 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 的情形。 根据上述政策文件:“收购 B 公司烂尾楼”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再 行转让的,则不允许加计扣除。 2014 年济宁市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九、关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产改造后再转让的扣除问题 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毛坯房及其它存量房,进行局 部改造、装修装饰后再转让的,计算扣除项目时,其取得该房产所支付的价款 及税金、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开发成本以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允许据实扣 除,但不得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6]21 号)第二条的规定加计扣除。
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申报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土地使用权所支 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 20%的扣除)600 万元。 该公司的申报的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合理吗? 2000 万元收购款允许收购方加计扣除实质上是重复加计扣除。因为 B 公司转 让烂尾楼计土增税已加计扣除。 问题:购入烂尾楼后进行实质性改良或开发,再行转让,收购支出(支付的价款 及税金)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各地执行不一,有一定争议。 青地税函〔2009〕47 号:充许加计 20%的扣除 (青地税函〔2009〕47 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 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 答:对纳税人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然后投入资金继续建设,完 成后再转让的允许加计扣除,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的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加计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成本两项之 和的百分之二十。 根据上述政策文件:“收购 B 公司烂尾楼”是“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 成本”,因此,应允许加计扣除。 2014 年 9 月 12 日浙江地税:不充许加计 20%的扣除 2014 年 9 月 12 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四、购买在建项目进行继续建设再转让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 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 除,但不得作为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 20%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 按比例计算扣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 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2014 年济宁市地税:不充许加计 20%的扣除
烂尾楼涉税处置方案

烂尾楼涉税处置方案1. 背景在中国,烂尾楼(即未完成的房屋项目)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由于各种原因,开发商无法按照原计划完成房屋建设,导致无数购房者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中涉及的诸多法律和经济问题,使得解决烂尾楼问题变得十分复杂。
烂尾楼的涉税问题更是让人头疼。
在烂尾楼处置过程中,税务部门会介入并参与其中,对涉及到的各方征收不同的税种。
因此,在制定烂尾楼处置方案时,必须考虑到涉税问题,以确保方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涉税问题涉税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土地增值税烂尾楼所在的土地原本是由政府向开发商出让,开发商未按照规划建设完成项目后,需要将土地回归政府。
此时,涉及到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当一块土地的市场价值高于购买时的价格,卖方为其应该缴纳的税款。
对于烂尾楼项目,由于未能如期建设,土地的市场价值会降低,因此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免。
2.2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所得到的利润所应纳的税款。
对于未能完成建设的烂尾楼项目,开发商需要对原有的资金以及还需要耗费的费用作出明确的报销。
这些费用包括材料费、工人工资、建筑设备租金等。
开发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合规的报销材料,以便税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合理计算。
2.3 增值税针对已购房地产买方通行的消费税——增值税,这也是烂尾楼涉税处置的一项考虑因素。
当购房者收到开发商发出的售房发票时,必须对发票进行认证操作,在销售收入中征收增值税。
对于烂尾楼项目,涉及到的增值税金额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征收。
2.4 个人所得税购房者自行出售已购买的烂尾楼,所得收入需要纳税。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需要考虑到购买的时间、价格和卖出的时间等因素。
同时,购房者需要保留相关的购买证明和销售证明等资料,以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3. 处置方案基于以上涉税问题,可以制定出以下方案:3.1 与开发商协商首先,政府可以与开发商展开协商,采取多种方式解决烂尾楼问题。
一文说透在建工程转让税务争议

随着时间的推进,企业储备的土地已经越来越少。随着几家地产大鳄的不断 并购重组,在一二线城市中,房地产企业手中珍藏多年的地块已经越来越来越少。 未来能够转让的项目很多是在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获取的土地。项目转让时,转 让方应开具税率为 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转让方 此种项目在转让时,转让方应适用一般计税。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应 纳税额=(合同转让价款-土地价款)÷(1+10%)*10%-开发环节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第七条规定,土地价款包含拆迁补偿费。 (二)受让方 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 售,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政策。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未来计算增值税时吗,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第四条规定扣除土地价款,此时的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从转让方取得的增值税发 票进项税额+后续开发取得的进项税额)
二、土地增值税 转让方因属于转让项目,所以在转让项目时,土地增值税可以加计扣除。 而受让方接盘后继续开发,然后销售开发产品后进行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 时,转让价款是否能够全额加计扣除,尚存在争议。 《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 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 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 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 20%的扣除。 而有的地方并不认可全额加计扣除。例如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然后投入资金继续建设,完成后再转让 的允许加计扣除,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的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 (五)加计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成本的百分之二十。 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不允许对原土地出让金加计扣除,也就是打破了部分企 业通过项目转让,土地出让金加计扣除两次的梦想。
在建工程转让“知识点”及涉税分析

在建工程转让“知识点”及涉税分析近两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持续调控,部分房企因资金链紧张不得不将在建工程阶段的项目对外转让。
根据第三方统计数据,目前房地产项目并购类交易中,“在建工程转让类”(含法拍)占比大概20%,“股权转让类”占比50%,“土地作价投资/分立/划转类”占比20%,其他类(收储再出让、总分公司、合资建房)占比10%。
++ONE丨相关定义1、什么是“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是指取得批准立项,拥有合法完整用地手续,已经取得国土证,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正在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
2、什么是“转让”有一段绕口令:有的地方认为转让仅仅是转让,投资不属于转让;很少的一些地方会认为土地可以投资,但是不可以转让;有的地方认为,净地是可以投资的,却不可以转让;绝大多数地方认为净地既不可以转让也不可以投资。
注意,在建工程是按项目转让,即按'立项范围'转让。
若两宗地一个立项,一宗地已开发,一宗地未开发,实操中有些地方可以转,有些地方认为净地不能转让。
3、什么是“在建工程转让”在建工程转让就是在建工程所有人将其拥有的在建工程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对价的民事行为。
“在建工程转让”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项目公司的“股权交易”模式,一种是“资产转让”模式。
在建工程转让的优点:相比股权转让方案,转让价款可以全额作为未来计算三大税种的税基;另外,走股权转让,若标的公司存续期较长,很有可能存在或有负债或者其他风险。
在建工程转让的缺点:手续相对复杂,周期较长,搞完一套下来少则3-4个月,慢者一年半载,不但要重新报建,已经销售还要换签合同。
很多定位在快销的公司不愿意做。
不过近来,随着一手地竞争日趋激烈,一些TOP20的房企也开始关注在建工程转让项目,竞争格局出现了新的态势。
TWO丨转让前提在建工程转让前提有两个,一个是要满足交易双方的需求,是商务条款,另一个是政府强制要求的转让前提。
分析如下:1、交易双方需求买方希望直接锁定项目,并购成本综合下来,比招拍挂市场拿地便宜一些(土地上行行情基本不可能,综合成本能少一点,锁定就OK 了)。
房地产在建项目不同转让方式下的涉税分析

房地产在建项目不同转让方式下的涉税分析房地产在建项目的转让涉及到许多税收问题,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不同的转让方式会对这些税收产生不同的影响。
我们来看增值税。
在建项目的转让可以选择一次性转让或分期转让。
一次性转让指的是将整个项目在一个时期内一次性转让给购买方,而分期转让则是将项目分成多个阶段进行转让。
对于一次性转让,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价款减去开发成本,然后再乘以适用税率。
对于分期转让,则是根据每个阶段的转让价款减去当期的开发成本,然后再乘以适用税率。
在增值税方面,一次性转让和分期转让的税负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各个阶段转让的时间和价格。
企业所得税也是在建项目转让中需要考虑的税收问题。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利润来计算的。
在转让房地产在建项目时,可以选择两种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即直接纳税和暂时延期纳税。
直接纳税是指在转让时即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暂时延期纳税是指可以暂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将来完成项目并产生利润时再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暂时延期纳税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手续,否则可能会面临罚款等问题。
土地增值税也是房地产在建项目转让中需要考虑的税收问题。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转让价款减去购地成本,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土地的性质和用途等因素。
房地产在建项目的转让涉及到的税收问题较为复杂。
在进行转让时,需要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并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和纳税条件来进行相应的涉税分析和规划。
需要注意遵守相关税法法规,避免违规行为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最全烂尾楼盘整的涉税知识汇总

最全烂尾楼盘整的涉税知识汇总前言随着近些年国家对产业转型号召,政策面和市场环境对房地产行业支持上一直处于底迷状态,导致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少楼盘开发项目烂尾的情况。
同时也出现了资方对烂尾楼收购、盘整的商业模式,该模式是政府、业主、债权人等多方利益相关者愿意看到的结局。
烂尾楼概念目前官方未对“烂尾楼”一词出具书面形式解释。
就实际情况而言,烂尾楼是指那些已开工建设,但因资金、技术、规划等原因停建或缓建达较长期间且无明确续建计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说成是“在建工程”,但实质上就是“烂尾楼”。
烂尾楼盘整方式烂尾楼的基本处置方式不外乎作为资产直接转让和作价投资再转让股权两类,实践中各类型的处置手段实质上都只不过是这两种基本方式的变形或组合。
由此,研究烂尾楼处置的涉税问题,主要就是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分析这两种处置方式的区别以及对买卖双方而言的不同利弊权衡,从而间接实现低税收成本上的利益最大化。
一.直接转让涉及税种a.就买方而言1、增值税计算方式同卖方,但计税依据为买方完成续建后的销售收入。
买方增值税实际税负=买方销项税(不含税销售收入×买方适用税率)-买方后续投入产生的可抵扣进项税-收购卖方资产时产生的可抵扣进项税(即卖方销项税)。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算方式同卖方,但计税依据为买方增值税实际税负,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买方增值税实际税负×(城建税率+3%+2%)。
3、印花税计算方式同卖方,但由于印花税为双边征收,因此买方印花税实际税负=(卖方不含税转让收入+买方不含税销售收入)×万分之二4、契税由于契税仅对承受房地产权属的一方征收,因而买方需单独承担该项税负,契税应纳税额=卖方不含税转让收入(即买方不含税收购支出)×适用税率5、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同卖方,但应税收入为买方完成续建后的销售收入,可扣除项目包括:⑴买方后续投入的可扣除项目支出;⑵不含税的收购卖方资产支出(部分地区也允许房开企业对该部分支出加计20%扣除,但各地政策不一致)。
收购烂尾楼(在建项目)再转让税收解析知识讲解

收购烂尾楼(在建项目)再转让税收一、营业税问题1:购入烂尾楼再转让的行为,能否差额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第(二十)条差额征税条款: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销售或转让抵债的不动产税收风险:是否再投入实质性开发(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解析:再投入施工,不可能差额征税问题2:转让过程中相关费用及税金,是否可以扣除?(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风险:收购支出(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加计扣除A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2000万元,收购B 公司开发的烂尾楼建设改造并销售。
烂尾楼建设改造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共计1000万元。
收购B公司烂尾楼和改造成本均取得合法凭证。
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申报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600万元。
该公司的申报的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合理吗?2000万元收购款允许收购方加计扣除实质上是重复加计扣除。
因为B公司转让烂尾楼计土增税已加计扣除。
问题3:购入烂尾楼后进行实质性改良或开发,再行转让,收购支出(支付的价款及税金)是否允许加计扣除?各地执行不一,有一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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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烂尾楼(在建项目)再转让税收
一、营业税
问题1:购入烂尾楼再转让的行为,能否差额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第(二十)条差额征税条款:
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
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
销售或转让抵债的不动产
税收风险:是否再投入实质性开发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
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
行为。
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
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解析:再投入施工,不可能差额征税
问题2:转让过程中相关费用及税金,是
否可以扣除?
) 号16年第201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土地增值税
税收风险:收购支出(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加计扣除
A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2000万元,收购B 公司开发的烂尾楼建设改造并销售。
烂尾楼万元。
1000建设改造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共计.
收购B公司烂尾楼和改造成本均取得合法凭证。
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申报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600万元。
该公司的申报的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合理吗?
2000万元收购款允许收购方加计扣除实质上是重复加计扣除。
因为B公司转让烂尾楼计土增税已加计扣除。
问题3:购入烂尾楼后进行实质性改良或开发,再行转让,收购支出(支付的价款及税金)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各地执行不一,有一定争议。
青地税函〔2009〕47号:充许加计20%的扣除
(青地税函〔2009〕47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
答:对纳税人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然后投入资金继续建设,完成后再转让的允许加计扣除,其扣除项目如下:(一)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 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的成本)二(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加计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成本两项之和的百分之二十。
根据上述政策文件:“收购B公司烂尾楼”是“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因此,应允许加计扣除。
2014年9月12日浙江地税:不充许加计
20%的扣除
2014年9月12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四、购买在建项目进行继续建设再转让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的基数。
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2014年济宁市地税:不充许加计20%的扣除
2014年济宁市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十、关于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进行继续建设再转让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的扣除;后续建设支出扣除项目
的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4:“收购B公司烂尾楼”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再行转让的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7〕1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国家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对于取得了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再行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
根据上述政策文件:“收购B公司烂尾楼”
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再行转让的,则不允许加计扣除。
2014年济宁市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九、关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产改造后再转让的扣除问题
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毛坯房及其它存量房,进行局部改造、.
装修装饰后再转让的,计算扣除项目时,其取得该房产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开发成本以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允许据实扣除,但不得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的规定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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