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防伪标识产品部分)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相关标准代号
相关标准名称
防伪
标识
全息防伪标识
GB/T 17000—2009
GB/T 18734-2002
全息防伪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防伪全息烫印箔
印刷防伪标识
GB 7705—2008
GB 7706—2008
GB 7707—2008
公司防伪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产品防伪管理,维护公司品牌形象,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防伪管理的部门、岗位和员工。
第三条公司防伪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善制度,明确责任;2. 科学合理,技术先进;3. 严格监督,确保实施;4. 预防为主,查处结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防伪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防伪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防伪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公司防伪管理制度;2. 审批防伪技术方案;3. 监督防伪工作的实施;4. 组织防伪宣传和培训;5. 调查处理防伪工作中的问题。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防伪标识的嵌入和产品防伪技术的应用;2. 销售部门:负责销售环节的防伪产品管理,确保防伪标识的完整性和有效性;3. 质量部门:负责对防伪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防伪技术符合标准;4. 法务部门:负责处理防伪工作中的法律事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5.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防伪管理培训,提高员工防伪意识。
第三章防伪技术与应用第七条公司应采用先进的防伪技术,确保产品防伪标识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
第八条防伪技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色彩防伪:采用特殊印刷技术,使防伪标识在不同角度下显示不同的颜色;2. 图案防伪:设计独特的图案,通过视觉识别技术进行防伪;3. 数字防伪:利用数字编码技术,实现产品唯一性标识;4. 物理防伪:采用特殊材料或工艺,使防伪标识具有不易仿制的特点。
第九条防伪标识应嵌入产品包装、标签或产品本身,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能够方便地识别真伪。
第四章防伪产品管理第十条防伪产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防伪标识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防伪产品应按照生产、销售、使用、回收等环节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各环节防伪标识的规范使用。
第十二条销售部门在销售防伪产品时,应向消费者明示防伪标识的使用方法和真伪鉴别方法。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含仪器设备)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参与防伪技术产品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协调工作;(三)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工作;(四)负责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和防伪检测机构的资格确认,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五)负责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注册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六)负责境外防伪技术与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使用的注册登记管理;(七)参与组织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八)负责管理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信息发布;(九)协调处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防伪技术评审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事宜;(十)对防伪行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十一)处理与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防伪技术产品管理机构承担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产品防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二)协助受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协助做好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查工作;(三)负责防伪技术产品使用推广机构备案及防伪技术产品使用的备案公告工作;(四)对本行政区域内防伪行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五)参与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六)承担全国防伪办交办的其他事宜。
防伪追溯管理制度范本

防伪追溯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流通环节,旨在建立健全的防伪追溯管理机制,提高产品溯源能力,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防伪追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防伪追溯工作。
第二章防伪追溯管理机制第四条公司应建立防伪追溯管理体系,包括防伪技术支持、追溯信息系统、追溯标识等,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真实可查证。
第五条公司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伪技术,对产品进行防伪措施,确保产品不易被伪造或仿制。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完整的追溯信息系统,记录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等关键信息,并建立查询系统,方便消费者查询产品的真实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在产品上标识唯一的追溯码,便于消费者通过手机扫码或线上查询,了解产品的生产信息和真实性。
第三章防伪追溯管理措施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标准和规定,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九条公司应加强对供应商和生产环节的监管,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来源可追溯。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对产品的全程监控,建立质量档案,记录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情况,一旦发现问题产品,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商品的防伪标识管理,确保每个产品上的唯一追溯码与产品信息一致,防止伪造。
第四章防伪追溯管理责任第十二条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防伪追溯工作,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十三条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实施防伪追溯管理制度,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第十四条雇员应认真执行防伪追溯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工作,如发现伪造产品或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不得隐瞒。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防伪追溯管理监督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监督制度,加强对防伪追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正官庄六年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使用防伪技术产品准予备案的通告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正官庄六年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使用防伪技术产品准予备案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4.08.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正官庄六年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使用防伪技术产品准予备案的通告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7号令)及《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质检质〔2003〕24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正官庄六年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材料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其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备案产品名称为塑膜揭刮双效防伪标识,使用该防伪标识的商品为高丽红参(天字、地字、良字),起用时间自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其防伪技术特征及鉴别方法为:1.揭开防伪标签表层后,介质揭起膜层上的防伪标签图案,条形码及彩色防伪码全部留于被贴物上,不能整体转移走,防伪标签无法重新复制;2.微缩字体,在标签五分之一处有微缩字体,放大后显示KOREAN RED GINSENG;3.Logo位置采用物色荧光红;4.挂掉涂层,防伪码辨别真伪。
特此通告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8月12日。
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正文:----------------------------------------------------------------------------------------------------------------------------------------------------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国家技术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伪技术产品的管理,预防和打击假冒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防伪技术是指用于识别真伪、防止假冒的技术。
所指防伪技术产品包括:以防伪为基本功能的产品;在产品的加工制造过程中使用了防伪技术,具有防伪功能的产品。
第三条国家鼓励防伪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强对防伪技术产品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引导企业自愿采用防伪技术产品。
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管理防伪技术产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归口管理防伪技术的评审工作;(三)组织制定防伪技术产品标准,组织开展防伪标准化工作;(四)组织防伪技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五)建立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六)进行防伪技术及设备引进的审查;(七)其他防伪技术产品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办理本地区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的备案手续,并定期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名录;(三)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的其它有关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伪技术评审第六条国家对防伪技术实行评审制度。
防伪技术的评审,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防伪技术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
公司防伪管理制度

公司防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产品的防伪管理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市场,保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产品的防伪管理包括产品防伪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产品防伪标识的设计与制作、产品防伪信息的管理、产品防伪检测及追溯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防伪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由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具体落实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产品防伪管理工作,制定明确的防伪管理制度和规定,明确防伪管理的责任人和职责。
第五条公司防伪管理制度的修改,须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公司对公司防伪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将作为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公司对违反公司防伪管理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防伪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由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起草,各部门协作制定完成,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印发施行。
第二章产品防伪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第九条公司对产品的防伪技术研发要与产品的生产、质量控制、销售等环节密切配合,建立防伪技术研发与应用的研发中心,集中专业力量进行研究。
第十条公司对产品的防伪技术应用要与国内外最新的防伪技术进行对比研究,力求将最先进的技术应用于产品的生产中。
第十一条公司对产品的防伪技术应用要与政府部门进行合作,共同打击和阻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市场。
第十二条公司对产品的防伪技术应用要与相关行业协会和跨国公司进行合作,共同研究和推广先进的防伪技术。
第十三条公司要加强对产品防伪技术的培训和宣传工作,使所有员工都能熟练掌握产品防伪技术的应用。
第十四条公司产品的防伪技术应用和效果要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检测,确保产品的防伪技术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第三章产品防伪标识的设计与制作第十五条公司对产品的防伪标识设计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使产品的防伪标识易于识别和难以仿造。
第十六条公司对产品的防伪标识制作要选用符合国际标准的材料和设备,使产品的防伪标识具有良好的质量和耐久性。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0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月公布的《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技监局综发〔1996〕22号)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假冒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保护产品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实行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参与,企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按本办法获得合法资格的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防伪鉴别装置及使用防伪技术的产品给予法律保护。
第六条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机构、中介机构、技术评审机构、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守防伪技术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或扩散防伪技术秘密。
第二章防伪技术产品生产管理第七条国家对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以下简称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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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含仪器设备)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参与防伪技术产品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协调工作;(三)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工作;(四)负责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和防伪检测机构的资格确认,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五)负责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注册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六)负责境外防伪技术与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使用的注册登记管理;(七)参与组织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八)负责管理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信息发布;(九)协调处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防伪技术评审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事宜;(十)对防伪行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十一)处理与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防伪技术产品管理机构承担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产品防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二)协助受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协助做好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查工作;(三)负责防伪技术产品使用推广机构备案及防伪技术产品使用的备案公告工作;(四)对本行政区域内防伪行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五)参与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六)承担全国防伪办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章机构的确认管理第五条国家对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实行资格确认管理。
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受全国防伪办的委托,承担资格确认范围内的防伪技术产品防伪技术评审(以下简称防伪技术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产品防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机构内部防伪技术评审管理制度;(二)参与相关规定与制度的宣传贯彻;(三)组织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开展防伪技术评审工作、颁发防伪技术评审证书;(四)承担全国防伪办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熟悉防伪行业发展状况,了解防伪技术发展趋势;(三)不从事防伪技术及防伪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四)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五)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注册资本应当在10万元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在500万元以上;(六)取得防伪技术专家注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七)机构内部有严格、规范和有效的工作制度。
有能保证与被评审的防伪技术有关内容及资料安全保密的措施;(八)与国内外防伪技术专家有广泛、密切的联系。
具有组织专家进行防伪技术评审的能力;(九)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防伪技术评审机构资格确认程序如下:(一)申请防伪技术评审资格的单位应当向全国防伪办提交下列材料:1.防伪技术评审资格申请书(见附表1);2.机构法人证书(留下复印件存档);3.防伪技术评审工作章程、安全保密制度、工作纪律等评审工作制度;4.专门从事防伪技术评审工作的人员名单(附人员简历及主要技术工作);5.防伪技术评审责任保证书;6.其他可以证明该机构具备防伪技术评审能力和条件的材料与说明。
(二)全国防伪办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现场考察),并根据防伪技术发展现状和需要择优确认,颁发防伪技术评审资格证书(见附件1),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承担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必须经全国防伪办商国家认监委确认,方能从事防伪技术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九条承担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任务的防伪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条件和能力,通过计量认证;(三)不从事防伪技术及防伪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四)具有健全的管理体系,有能保证被检测的防伪技术产品有关内容及资料的安全、保密措施,并有效运行;(五)能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结果;(六)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符合防伪标准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防伪检测机构确认程序:(一)申请承担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向全国防伪办提交下列材料:1.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资格申请书(一式2份)(见附表2);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2份);3.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包括授权检测检验范围)复印件(一式2份);4.实验室认可证书(如有)复印件(一式2份);5.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责任保证书;6.其他可以证明该单位具备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能力和条件的材料与说明。
(二)全国防伪办商国家认监委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现场考察),并根据防伪发展现状和需要,以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方便企业送检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择优确认,颁发防伪检测检验资格证书(见附件2)。
第三章生产许可证管理第十一条防伪技术产品纳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设在全国防伪办,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三)审查、汇总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四)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五)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六)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含外资、合资企业)应当具备《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证申请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递交《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材料;(二)独立对外提供防伪技术产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方可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三)防伪技术产品采用协作加工方式组织生产的,由最终对外提供防伪技术产品的企业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将其协作加工单位的生产条件作为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条件一并申报。
在协作加工过程中,如防伪技术有增值,则要求协作单位具有相应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
防伪技术产品质量由取证企业负责。
第十四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算起。
不同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十五条其他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未尽事宜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防伪技术评审管理第十六条防伪技术评审的主要内容:(一)对防伪技术产品的核心技术特点、防伪特征、主要技术指标及防伪功能的可信程度进行分析、检测和评价;(二)对防伪技术产品自身抗攻击、防假冒的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验证和评价;(三)对防伪技术产品防伪鉴别功能的可靠性进行分析、验证。
第十七条防伪技术评审程序如下:(一)单位或个人如需申请防伪技术评审应当向经全国防伪办资格确认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境外企业应当经全国防伪办向指定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1.防伪技术评审申请书一式3份(见附表3);2.防伪技术研究报告(含技术特点、主要技术指标、应用领域等);3.防伪性能检测报告;4.防伪技术主要实用特征与功能、服务体系及安全保障能力与措施;5.防伪技术权属证明(留下复印件存档)。
(二)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收到防伪技术评审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的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评审申请。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补报材料或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对受理评审的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应当不少于7人,其中取得注册资格的专家不少于5人。
(四)评审通过的,报全国防伪办备案后,颁发防伪技术评审证书(见附件3)。
评审未通过的,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申请防伪技术评审所提交的防伪性能检测报告,原则上由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
如遇高新前沿技术产品,而已确认的检测机构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由全国防伪办指定其他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防伪技术评审证书由全国防伪办统一印制,由防伪技术评审机构颁发,有效期一般为3年。
第二十条国家对承担防伪技术评审的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实行注册管理,注册条件如下:(一)熟悉防伪及相关专业技术,具备防伪技术或防伪管理方面的专长;(二)能较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的新动态;(三)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规定的职务;(四)坚持科学和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防伪技术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等规定;(五)身体健康,热爱防伪事业,能积极参加防伪技术评审及相关工作;(六)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防伪技术专家注册程序如下:(一)凡符合专家条件的人员,均可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防伪技术专家注册申请表(见附表4)一式2份;(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核实后,可向全国防伪办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并报送相关材料;(三)全国防伪办收到报送材料后,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培训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注册,并颁发防伪技术专家注册证书(见附件4)。
第二十二条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守技术机密,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五章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与推广第二十三条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实行备案公告制度。
使用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持《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程序如下:(一)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条件审查,审查合格者填写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表(一式3份)(见附表5),准予备案,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方加以整改。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材料后,统一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