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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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程序及材料

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程序及材料

北京市社会保险(五险)补缴办理的流程及相关材料一.补缴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1.只需要填写:<<北京市补缴养老保险申办单>> 即可2.补缴需要报盘(医疗和四险分开报盘)3.详见:附件1二.补缴当年社会保险(除近三个月)1.补缴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详见附件2.1.)申请原因2.)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3.)本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4.)迟上的原因5.)补缴人数6.)人员姓名7.)身份证号码8.)补缴的起止时间9.)明确注明:不叫期间不报销任何医疗费用10.)加盖公章11.)必须A4纸打印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3.劳动合同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4.工资表1.)如果公司里员工过多,可以只提供该补缴员工所在的工资表那一页2.)复印在A4纸上,加盖公章或者财务章5.补缴需要报盘(医疗和四险分开报盘)三.补缴历年(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社会保险1.准备<<补缴基本养老费审批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32.外阜城镇补缴5年及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要填写<<外服人员养老保险补缴审核表>>一式六份详见附件43.补缴养老保险单位承诺书一份详见附件54.补缴养老保险个人承诺书一份详见附件65.补缴期间的原始工资凭证(财务装订成册的工资凭证);工资由银行代发的需要提供银行对账单(即银行回单)6.第5项(上面)中两份材料的复印件,并且加盖公章和财务章7.补缴员工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含首页和本人页,并加盖公章);如果首页没有注明农业和非农业的话,须由当地派出所开具的缴费期间的户籍证明.8.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盖章)特殊注明:此项要求的合同复印件和二—3相同,即准备两份合同复印件9.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盖章)10.补缴需要报盘(医疗和四险分开报盘)附件 1 :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单位名称(公章):组织机构代码:1、附:单位补缴申请、行政部门批复、单位成立、存续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京社保发[2010]5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10.12.03【实施日期】2010.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52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保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集体存档的人员,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二、档案关系在市职介中心、市人才档案中心、市双高人才发展中心的存档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市职介中心、市人才档案中心、市双高人才发展中心出具《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档案审阅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档案审阅证明”),个人持档案审阅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个人提出申请将档案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应予以接收,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三、档案关系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的人员,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在其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后,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

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

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

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京社保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存档机构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第三条申请补缴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在存档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京人社养发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2010年10月15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京参保单位: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重心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转移,实现“人人享受社会保障”的目标,着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行为,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及其配套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二、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三、有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

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

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

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北京补缴社会保险新政策是什么

北京补缴社会保险新政策是什么

北京补缴社会保险新政策是什么北京市规定的社会保险补缴政策是,如果没有北京户籍,除了⽤⼈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之外,其他情况下是不能补缴社会保险的,对于北京市城镇户⼝的市民来讲,社会保险断保以后的三个⽉之内可以补缴社保,超过三个⽉,对参保⼈影响是较⼤的。

⼀、补缴新政策是什么?1、⾮京籍参保⼈员除“单位应缴未缴”这⼀原因外,⼀律不能补缴,中断后也不能以个⼈名义委托机构缴纳社保费⽤。

2、北京市城镇户⼝参保⼈员可以在断保3个⽉内,个⼈委托当地的市级⼈才服务中⼼或职业介绍服务中⼼代为缴纳。

断保超过3个⽉即使转到⼈才或职介,也会有6个⽉的医疗观察期,6个⽉缴费期间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是转由单位继续缴纳的,没有医疗观察期。

⼆、补缴社保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1、单位复印件;2、《北京市补缴基本费申办单》;3、《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报表⼀式三份并加盖公章);4、《基本医疗保险基⾦补缴情况表》(表⼗)(报表⼀式三份并加盖公章);5、“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系统”报盘⽣成数据⽂件的U盘。

6、⽀付凭证原件7、原件三、社保的作⽤有哪些?1、养⽼保险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时累计缴费满⼗五年的,按⽉领取基本。

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因病或者⾮因⼯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和;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因⼯致残完全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从基本养⽼保险基⾦中⽀付。

2、医疗保险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职⼯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且经的,享受⼯伤保险待遇;其中,经丧失劳动能⼒的,享受待遇。

职⼯符合领取基本养⽼⾦条件的,停发,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

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伤保险基⾦中补⾜差额。

4、失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中领取:(⼀)失业前⽤⼈单位和本⼈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年的;(⼆)⾮因本⼈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北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

北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

北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北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普惠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

参保人员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以确保自己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然而,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个别人员会出现缴费遗漏的情况,需要进行补缴。

下面就是北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流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哪些人员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需要补缴保险费的人员主要包括: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即自主创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2.参保人员跨制度、跨地区转岗或者跨级调整所致的保险费差额;3.国家和地方安排在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转干部参保的人员在缴费期间缴纳的保险费未能实缴全额的。

接下来是进行补缴的具体流程:1.缴费基数确认2.确定补缴期限北京市规定,参保人员的缴费期限一般为当年度结束后的1月至4月,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3年。

3.缴费地确定4.准备相关材料在进行补缴之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有社保卡的话);-相关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5.前往社保经办机构缴费参保人员带齐上述材料,前往所在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补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核实材料并为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

6.缴费单据和证明参保人员在缴费后,会得到一份缴费单据或者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需要妥善保管好这些单据,作为将来申请养老金和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北京市社保局的规定,补缴期满3年以上的,不再受理补缴申请;同时,参保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只能补缴到该人员的正常退休年龄,不能超过正常退休年龄。

因此,参保人员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规划,确保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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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
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社保发[2010]4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0.10.13
【实施日期】201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京社保发〔2010〕48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
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

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

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

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由于填报个人信息或扣款账户信息错误、扣款时金额不足等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或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补缴手续:
(一)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当前缴费年度(补缴办理日期所在年度及每年上
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养老保险费,视为补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见附件)、补缴明细表、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二)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历史缴费年度(指办理日期在每年公布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后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及之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参保单位到所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通过后按照本条第(一)款流程办理补缴业务。

各原行业统筹单位申请补缴历史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补缴业务。

(三)在每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中公布确定的公告期内,用人单位发现问题主动提出补缴当年及上一自然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个人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确认的应补缴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同时稽核部门应要求用人单位核实全部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状况,并据此出具《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为涉及此类问题的全部在职职工一并办理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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