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申报暂行办法-广东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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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粤科规划字[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规划字〔2012〕57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促进我省新型创新体系的建立,按照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精神和要求,我们编制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两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发展引导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等。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粤科函高字[2012]146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2〕146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0〕21号)的相关规定,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现将2012年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必须按照《2012年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申报(详见附件1)。

二、申报单位应为高新区管理机构,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火炬特色产业基地、高新区发展促进机构,以及高新区内的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

三、《指南》要求政府配套经费的,项目申报材料必须有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资金配套承诺函。

四、项目采取限项申报,其中国家级高新区限报40项,省级高新区限报30项。

五、各市科技局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园区的产业发展水平、产业集聚特点、园区基础条件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需求进行项目的组织、筛选。

各市科技局会财政局统一汇总项目申报材料,并出具项目推荐函(含项目清单),需提交材料包括:⒈项目推荐函,一式2份;⒉项目申报书(含资金承诺函),纸质材料一式6份;⒊项目申报书电子版及申报项目清单的DVD数据光盘。

以上材料请于3月30日前统一送交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粤财工[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0〕21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科技局,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等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资金,其中2010年安排1亿元,2011年、2012年各安排2亿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依托项目进行管理,即通过科学严谨的立项来规范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

广东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3.26•【字号】粤科计字[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计字〔2008〕29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各省级技术创新专业镇: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专业镇的意见》(粤发〔2006〕23号),加强我省专业镇技术创新工作,现将《广东省技术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广东省技术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广东省技术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专业镇的意见》,提升中小企业和特色产业竞争力,加快产业聚集,形成产业经济规模,带动镇级经济发展,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广东区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业镇是指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以镇(区)为基本地理单元、主导产业相对集中、经济规模、专业化配套协作程度较高的新型经济形态,是集群经济在广东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专业镇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特色产业国际竞争力。

以专业镇(区)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为核心,为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和技术支持,延长和完善特色产业链,提升镇(区)的产业水平和规模,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和壮大。

第四条专业镇建设工作坚持“突出特色、强化功能、提高质量、繁荣经济”的方针,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科技依托,通过建立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体制和新机制,从总体上提升专业镇的产业技术水平和规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3.29•【字号】粤府办〔2000〕21号•【施行日期】200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九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厅。

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原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将重大科技攻关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前期论证评估、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中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由科研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过程管理。

3.将成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星火技术密集区的前期论证评估工作,交给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人民政府、科研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将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具体审计、评估工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5.将科技管理工作中的各类科技统计、科技成果登记、公报和科技奖励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科技期刊的质量审读、科技管理人员一般性培训等工作,交由科研事业单位承担。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4•【字号】粤府[2002]41号•【施行日期】200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02〕4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六月四日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原则和要求(一)经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各类高新区适用本管理办法;经上述机关批准的软件园、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参照本管理办法实施。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与个人,以及高新区外的组织与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管理办法相关的活动。

(三)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各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高新区的领导,统一规划,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市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范围,支持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一)高新区要加快建设步伐,努力成为推动科教兴粤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试验区;成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转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国际化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

(二)高新区应根据全省的产业布局、本地优势及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三)高新区应建立和健全技术创新体系。

应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合作,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到开发区办研究院、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推进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到高新区办研究开发中心。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做好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做好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做好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3.09.03•【字号】粤科高字[2003]185号•【施行日期】200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做好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科高字[2003]185号)各地市科技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加强技术创新,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发展,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及提交文件材料1.凡要求以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开展研究、开发、生产、出口和经营业务,可以由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或贸易单位一方或多方共同协商,向省科技厅申请对其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

2.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提交如下材料:(1)《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审计报告(4)产品检测报告(5)产品用户报告(1~2份)二、认定程序1.申报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原则上每年度3月15~30日集中受理一批。

申报单位如因特殊情况错过统一受理时间,可通过报市科技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后,再向省科技厅申报,我厅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认定。

3.省科技厅自接到全部文件后,组织专家认定,由省科技厅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4.申请单位持省科技厅出具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以及相关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业务。

三、组织管理1.各市科技局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认真核对相关材料,省科技厅负责审查认定。

2.工作联系部门和人员联系部门:省科技厅高新处联系人:余赤思、叶超贤联系电话:************附件: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二00三年九月三日附件: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产品名称:申报单位(盖章):推荐部门(盖章):所在地区:申报日期: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二00三年制填表说明1.申报单位可以是生产企业,又可以是贸易公司。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处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预受理工作的通知-_1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处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预受理工作的通知-_1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处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预受理工作的通

正文:
----------------------------------------------------------------------------------------------------------------------------------------------------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处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预受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高新区及各科技园管委会,各区、县级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市今年上半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预受理工作。

申报预受理作为正式申报的前期工作,主要是为了掌握企业申报情况,帮助企业完善申报材料。

请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材料进行审阅并提出修改建议。

正式申报工作开始后,企业再按规定进行正式申报,我局将按程序向省高企认定机构进行推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预受理时间:3月23日-4月10日
2、材料要求:认定申报纸质材料1份
3、预申报程序:将材料交所在地区科技主管部门(区、县级市科技局或广州高新区及各科技园管委会),由各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后,交到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受理窗口,受理窗口设在广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天河东路240号101室)。

4、联系人:韩艳红:83124747,许立春:85514199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处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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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认定申报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加快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规范省级高新区认定申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开展,严格按照不涉及新增土地、不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调整,不涉及财税政策调整的要求,从有利于集聚创新要素、有利于科技和经济更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推进认定工作。
(三)由省科技厅根据考察评审意见,起草报告上报省政府审批。
(四)经省政府审核批准,发文予以批复。
(五)未符合省级高新区条件,但经过专家评审,认为经过建设和培育,可以有效引导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创建成为高新区的,由省科技厅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规定,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培育区。待条件成熟时,再申报省级高新区。
二、基本条件
(一)园区区域必须在经国家审核公告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四至范围内。
(二)园区的选址和区域范围的划定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园区总体规划科学可行,功能分区合理,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特色明显、指导性强。园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较好,交通、能源、通讯比较方便,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较好,具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氛围和条件。
(七)园区环境建设工作到位,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园区已通过了规划环境审查。园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与规划、建设同步,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八)园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园区的专利申请数或专利授权数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九)园区所在地政府对园区有明确的支持措施及政策保障,有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高新区政策的具体政策规定。
(五)园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产业特色突出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资金、智力密集型产业。
(六)园区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园区有专门负责科技发展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有专门扶持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园区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服务机构,建立社会化的支撑服务体系。园区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具有长期的科技合作关系。园区内较高比例的生产性企业设有研发机构;园区内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型企业。
(三)园区一般应集中在一个区域内,有一片集中开发了的土地,有适当合理的园区面积,首期开发用地面积需50公顷以上并全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能够实现资源、技术、人才优化配置,有利于形成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有利于提高园区的土地集约利用率。
(四)具有设置科学、人员精简、运作高效的管理机构,并且所在市党政领导成员兼任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园区管理能合理划分政府、企业和社会职能,为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优质服务,建设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八)当地政府扶持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材料。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十)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等证明材料。
(十一)证明园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等材料
(十二)本办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
(一)由所在地市政府向省政府行文提出设立高新区申请。
(二)省政府批转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外经贸厅、省环保厅等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评审,提出意见。
三、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一)市情概貌。
(二)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建设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情况(由园区管委会或相应机构出具)。
(三)园区申报的总体规划和近期开发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原园区规划批准文件和文本、说明书、图纸等(由园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
(五)园区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土地集约合理利用考核评价报告。
(六)园区用地范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是否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是否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由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
(七)经依法批准的所在城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图纸,在图纸上需标出园区现在位置,明确的四至及边界(加盖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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