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精编范文】科研项目,审计报告word版本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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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审计,xxxxx公司xxx公司对所提供的相关的项目结算资料及其他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我公司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期间,得到了xxxxx公司xxx公司的支持与配合,审计工作进展顺利。
一、基本情况1、项目立项及内容。
xxxxx公司xxx公司201x年《xxxxxxx研制》科技项目,按照《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批复批准项目立项,科技项目批复资金93万元(含税)。
201x年《xxxxxxxxxxxxx研制》科技项目主要内容:《xxxxxxxxxxxxx研制》科技项目达到的效果2、科技项目实施。
中标过程3、项目验收。
验收成果,及产生效果二、审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xxxx审计监督条例》;3、《 xxxx科技项目管理办法》;4、《xxxxxx技术开发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5、科学技术项目合同;6、xxxxx项目验收意见书;7、xxxxxxx科技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三、决算审计结果xxxxx公司xxx公司201x年《xxxxxxx研制》科技项目批复资金93万元(含税),账面反映xxxxx公司xxx公司科技项目拨款93万元,项目决算金额94.92万元(含税),项目决算实际发生费用如下:1、xxxxxxx有限公司签订了《xxxxxxxxxx科学技术项目合同》金额为89.9万元(含税)。
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拟定《项目管理办法》,并后根据本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项目申报实施细则》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一)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教育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中央其他部委,广东省科技厅、东莞市科技局、经信局、发改局、松山湖管委会资助的研究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的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整合、平等协作、联合推进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第四条在科研项目管理中,必须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机构第五条我院承接的各类科研项目实行科技创新部、项目研发部门(团队)双重管理体制下的项目负责人制。
第六条科技创新部门是我院科研工作专职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负责起草有关科研政策和管理规定,会同院长办公会组织编制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年度科研计划,代表研究院对我院科研项目进行综合计划全过程管理,代表我院对外联系和沟通,并负责协调重大科研项目中的条件保障、资源调配。
第七条科技创新部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综合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本单位项目的人员分配、条件保障,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科技工作和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粤科规划字[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规划字〔2012〕57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促进我省新型创新体系的建立,按照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精神和要求,我们编制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两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发展引导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等。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介绍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展规划处 二〇一三年
汇报内容
第一部分 计划管理基本状况
第二部分 主要问题 第三部•分 工作思路和重点
一、计划管理基本状况
1.省级科技计划体系构成
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以技术领域管理分类为主线, 以专项资金来源为板块,是多领域、多类别、多层次 的矩阵结构形式。
• 依托地市建立科技项目服务工作站(直属机构) • 省市两级培训服务体系(讲师、教材、网络平台) • 科技项目管理专员 • 省市共享项目、专家、信用记录等资源
3 规范项目申报
• 控制申报
• 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控制 • 合同期满逾期1年未提出验收申请(600多企业) • 同一企业法人有3项以上在研重大、重点项目 • 项目执行报告未提交 • 每人每年只能申报1项科技计划项目 • 同一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超过2项以上
• 部分申报过程把关审核粗放 • 少数时间节点把控不及时 • 个别重复多头申报现象、虚假资料申报
3 合同签订和管理问题
• 一部分项目未及时完成合同签订
• 一部分合同签订不规范 • 签订时间滞后 • 起止时间随意性大 • 资助资金和配套资金不匹配 • 合同书与申报书比较差异大
申报书
合同书
验收书
内容
1 构建科学系统的矩阵式省级科技计划体系 2 明确计划管理处室职责及其相配套的服务支撑机构 3 建立协调规范的项目管理流程 4 完善友好高效的项目综合业务系统
建立协调规范的项目管理流程 发业条监展务财察规处室划室:处::
决策、执行、监督三方协作制约的科技管理体制
指南编制 指南发布
项目评审 预算评审
过程管理
项目验收 财务验收
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

附件1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监管和按期结题,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以下统称任务书)的签订、执行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正式立项资助后,需要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作为当事方参与项目任务书签订的,应按本细则规定签订、执行和管理任务书;委托下放(纵向协同管理、“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类项目,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组织实施;省级立项不资助项目,由相关单位(所在地市、省实验室、前方指挥部等)自主管理。
第三条任务书用于规范和明确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的权、责、利关系,以及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预算等内容,是项目经费使用、中期评估、绩效评价、审计检查、验收(终止)结题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以其名义独立申报或牵头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作为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下达对象,以及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单位。
项目参与单位是指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具有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权的省直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具体实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的事业单位或科技服务机构。
第二章任务书的内容和格式第四条任务书内容包括:(一)签订任务书当事方的基本信息。
当事方包括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主管部门等。
(二)项目的实施内容、任务、目标、经费下达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技术和经济指标、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项目成果转化预期等。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

广东省科技计划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的监督工作,提高科技计划实施质量和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科技计划监督管理体系,加快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相关单位对科技计划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部署,由省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通过专项、基金、项目等形式资助各类主体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以及创新相关活动,是广东省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监督对象和监督主体】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相关单位应当对受其直接管理和协同管理的科技计划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条【基本原则】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对等,分级监督。
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理念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基本要求,强化科技计划管理各级主体责任,优化监督效能。
(二)相互制约,有机协调。
坚持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将监督要求寓于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全过程。
(三)遵循规律,优化服务。
充分尊重科研规律,创新监督方法,强化法人负责和科研人员自律,既坚持监督的刚性要求,又发挥监督的督导和服务功能。
(四)运用结果,精准监管。
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建立全省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提高监督工作时效性和精准度。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五条【总体要求】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各监督主体,对受其直接管理和协同管理的相关单位、个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问责。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省直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具有协同管理或者项目推荐权的单位。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粤产学研办字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产学研办字2010[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等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13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08〕50号)的精神,建立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推动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吸引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秀科技人才资源服务广东产业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广东省教育部科技部产学研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中国科学院全面战略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教育部、科技部、广东省直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二O一O年四月九日附件: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服务基层长效机制,吸引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秀科技人才服务广东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等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13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08〕50号)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4月13日以粤科规划字〔2012〕57号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2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发展引导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等。
根据工作职能,省级科技计划的具体类别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各类科技计划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第五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的基础上制定各类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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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管理的实施细
则(试行)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粤科函规划字[2013]109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3.08.22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粤科函规划字〔2013〕109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或“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监管和按期结题,规范《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的签订、执行和管理,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工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获得正式立项资助后,均应按本细则签订、执行和管理合同书。
第三条合同书用于规范和明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等的权、责、利关系,以及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等内容,是项目经费安排、中期检查、绩效评价、审计检查、验收和终止结题等计划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以其名义独立申报或牵头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作为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下达对象以及项目实施和责任主体的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广东省境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牵头组织项目实施的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等。
公办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落实法人责任制基础上,可授权其二级部门(学院、院所等)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参与单位是指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具有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权的省直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章合同书的内容和格式
第四条合同书内容包括:
(一)签订合同书当事方的基本信息。
当事方包括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主管部门等。
(二)项目的实施内容、任务、目标、经费下达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技术和经济指
标、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
(三)合同书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情况。
(五)合同书起止时间及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六)其他必要条款及有关附件材料。
第五条不同计划类型、不同资助强度的项目适用不同格式的合同书,合同书的示范模板由省科技厅统一制定。
第三章合同书的签订和审核
第六条合同书签订的主体。
合同书中甲方为省科技厅;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项目主管部门。
第七条合同书签订的流程:
(一)省科技厅授权各业务处室代表其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书。
(二)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及合同书填报通知发出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通过广东省科技计划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填报并提交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