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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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

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国有企业产权划转手续流程

国有企业产权划转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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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有关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切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别人及别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中央由企业集团母公司、重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4、属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企业集团、重点企业及中央各部门之间进行划转的,由划入与划出双方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促进行业优化调整,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经过依法审批、公开、公正、公平、公认、合法、合规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方针;(二)坚持公平公正,尊重市场规律,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三)坚持合法合规,依法依规进行产权划转,确保法律法规得到遵循;(四)坚持审批管理和自主划转相结合,全面促进企业优化调整,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国企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划转申请前进行对产权划转的合规性审核,认真考虑和审查产权划转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影响,制定产权划转申请方案,并征得法定代表人同意。

(二)划转申请方案应当包括产权划转的原因、内容、方式、范围、程序、计划、必要的风险预测、应对措施等内容。

(三)申请方案通过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后,须向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产权无偿划转申请。

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企业审核产权划转所涉及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状况,审查产权划转所涉及的政策、制度、合同、债务等情况。

审查合格后,报请有权批准机关审批。

(四)产权主管部门和有权批准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业。

第五条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须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

产权无偿划转须经国资委或者行业监管机构同意才能进行。

产权无偿划转须经批准机关同意才能进行。

第六条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必须保护国有资产,确保产权划转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行业优化调整,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二)划转产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过严格审查批准,确保合法合规;(三)产权划转交易要求公开、透明,遵循市场规律,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2009)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2009)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第三条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五条 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第六条 划入方(划出方)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无偿划转的相关工作。

无偿划转事项需报国资委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央企业应按规定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履行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国资委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国资委审核人员应及时与中央企业进行沟通;中央企业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报国资委。

对材料齐备、具备办理条件的,国资委应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文件材料,其中: (一)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请示的具体事项。

2.划出方、划入方及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设立时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级次、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五条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第六条划入方(划出方)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无偿划转的相关工作。

无偿划转事项需报国资委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中央企业应按规定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履行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国资委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国资委审核人员应及时与中央企业进行沟通;中央企业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报国资委。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日期】 19990927【实施日期】 19990927【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切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别人及别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国有资产产权调整划转工作方案

国有资产产权调整划转工作方案

国有资产产权调整划转工作方案一、引言国有资产产权调整划转工作是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和有序推进国有资产产权调整划转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本次国有资产产权调整划转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集中度和运营效率,促进国有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具体包括:1、整合分散的国有资产,形成规模效应,提高国有资产的市场竞争力。

2、优化国有资产的产业布局,推动国有资本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

3、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工作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操作国有资产产权调整划转工作,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2、市场导向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调整划转。

3、统筹规划原则。

结合国有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统筹规划国有资产产权调整划转工作,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4、稳妥推进原则。

充分考虑国有资产产权调整划转工作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工作范围和对象本次国有资产产权调整划转工作的范围包括:_____所属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工作对象包括: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

五、工作步骤1、清查摸底阶段成立清查工作小组,对纳入调整划转范围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资产的数量、质量、权属等情况。

对清查结果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国有资产清查台账,为后续的调整划转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2、制定方案阶段根据清查摸底情况,结合国有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制定国有资产产权调整划转方案。

调整划转方案应包括调整划转的目标、范围、对象、方式、时间安排、组织保障等内容。

调整划转方案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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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五条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第六条划入方(划出方)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无偿划转的相关工作。

无偿划转事项需报国资委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央企业应按规定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履行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国资委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国资委审核人员应及时与中央企业进行沟通;中央企业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报国资委。

对材料齐备、具备办理条件的,国资委应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文件材料,其中:(一)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请示的具体事项。

2.划出方、划入方及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设立时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级次、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3.无偿划转的理由。

4.划入方关于被划转企业发展规划、效益预测等。

5.被划转企业风险(负担)情况。

(1)人员情况。

在岗人员、内退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人数,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离退休人员管理方式、统筹外费用等。

(2)或有负债情况。

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具体情况,相关解决方案,风险判断及其影响等。

(3)办社会职能情况。

企业办各类社会职能情况,相关解决方案等。

6.相关决策及协议签订情况。

划出方、划入方、职代会、中央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决策(批准)情况。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情况;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情况。

协议签订及主要内容。

7.相关承诺事项。

(1)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妨碍产权转移的情形。

(2)除已报送国资委的划转协议和承诺事项外,未与划转他方签订任何补充协议,也无其他承诺事项。

申请文件中有关被划转企业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或有负债、人员安置等内容,应与可行性论证报告、划转协议及审计报告等相关内容一致。

(二)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主要指:
1.中央企业子企业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中央企业相关决议或批准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中央企业与非中央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3.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国资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
(一)划转双方主体资格适格,被划转企业产权关系清晰;
(二)符合中央企业主业及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划转所涉及各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相关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划转协议规定内容齐备,无可能出现纠纷的条款。

第九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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