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案例
医疗事故罪案例

医疗事故罪案例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犯下的违法行为,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错误的诊断、错误的治疗、手术失误、药物过量或错误使用等。
以下是一个真实的医疗事故罪案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在某市的一家医院,一名患有心脏病的患者因为心脏病发作被送入急诊室。
医院的心脏科主任接诊了这名患者,并决定给他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手术。
手术进行了一段时间后,患者的情况突然恶化,最终不幸身亡。
经过调查,发现在手术过程中,医生错误地插入了导管,导致了患者的冠状动脉破裂,导致大出血而死亡。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患者家属对医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追究医院和医生的责任。
在法庭上,医生辩称他进行手术时是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操作进行的,并没有故意伤害患者。
但经过调查和鉴定,法庭认定医生在手术中存在明显的过失,他没有按照标准的操作程序进行手术,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最终,法庭判决医生犯有医疗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赔偿患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赔偿。
这个案例让人们意识到医疗事故罪的严重性,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患者的安全。
同时,医院也应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心。
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医疗事故罪的发生,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在这个案例中,医生的过失导致了一名患者的死亡,这不仅是对患者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医疗行业的不负责任。
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曝光,能够引起社会对医疗事故罪的重视,促使医务人员和医院加强管理和监督,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总之,医疗事故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患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形象。
我们呼吁医务人员和医院要加强自律和管理,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同时,患者和家属也要对医疗事故罪保持警惕,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医疗事故罪的发生,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医疗服务。
医疗事故罪案例

医疗事故罪案例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因疏忽、违规或者其他过失行为,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下面就介绍几例典型的医疗事故罪案例。
案例一,某医院手术事故。
某医院一名患者因腹部疼痛到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阑尾炎需要手术治疗。
手术当天,患者被推进手术室,但手术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手术器械残留在患者体内,严重威胁了患者的生命安全。
经鉴定,该医院存在手术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医生因过失导致患者受伤,构成医疗事故罪。
案例二,药物过敏引发意外。
一名患者因感冒症状到医院就诊,医生开具了一种药物治疗。
患者服用后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导致呼吸困难,幸好及时抢救才得以保住性命。
经鉴定,该药物成分与患者的过敏史相悖,医生未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情况,开具了不适合的药物,构成医疗事故罪。
案例三,误诊导致严重后果。
一名患者因头痛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普通头痛,开具了镇痛药。
患者服用后症状未见好转,反而出现了严重的头晕、恶心等症状。
后来到其他医院检查发现,患者实际上是患有脑部疾病,医生未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诊断,导致误诊,构成医疗事故罪。
以上案例反映了医疗事故罪在实际生活中的存在和严重后果。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医疗规范和操作流程进行,充分了解患者的病史和过敏情况,做到诊断准确、用药合理,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
同时,患者也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医疗行为保持警惕,遇到医疗事故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医疗事故罪案例的发生给医疗行业敲响了警钟,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完善医疗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案例分析案例一:医生因疏忽导致患者死亡时间:2005年3月15日事件经过:2005年3月15日,王某(化名)因右肺恶性肿瘤住院治疗。
在手术后的恢复期间,医生张某(化名)负责对王某进行术后护理。
然而,张某在王某的护理过程中犯下了严重的疏忽。
他未正确监测王某的血氧饱和度,并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更换呼吸器。
导致王某的血氧饱和度迅速下降,最终引发了心肺功能衰竭,不幸身亡。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医疗人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在该案中,医生张某的行为明显存在疏忽造成患者死亡的事实。
根据法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医疗过失分为三个等级: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分别对应不同的刑罚幅度。
根据案例中的细节,张某的疏忽行为应被划定为重大过失,因其行为对患者生命造成了直接而严重的威胁。
律师点评: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刑事责任案件。
医生在护理过程中的疏忽行为直接导致患者的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医生作为专业人士,应承担起对患者生命安全的责任,绝不可因为疏忽大意而导致患者的不幸。
通过该案,我们可以看到司法部门对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高度重视。
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同时,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说,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一种合理的行为。
总结:医疗事故刑事责任案件是一种特殊的案例,要求医生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只有通过依法追究责任,才能提高医疗行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医疗机构也需要加强对医生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医疗质量,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医疗事故案例及分析

医疗事故案例及分析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造成患者身体损伤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事故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身体和心理痛苦,也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声誉和信誉造成严重影响。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分析医疗事故的原因和应对方法,以期为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一些经验和教训。
案例一,手术误诊。
某医院一名患者因头痛、呕吐等症状入院,经检查确诊为脑肿瘤需手术。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实际上是脑血栓,而非肿瘤,导致手术方案的调整和患者的不必要痛苦。
分析,这一事件的主要原因在于医生在诊断过程中出现了误诊,导致了错误的手术方案。
可能是由于医生对病情的判断不够准确,或者是在检查过程中出现了失误。
这需要医务人员在诊断过程中更加严谨和细致,避免因个人主观因素造成误诊。
应对方法,医疗机构需要建立起科学、严谨的诊断流程,确保每一步骤都经过严格的审核和确认。
医生在诊断过程中也需要认真对待每一个病例,避免因为粗心大意而造成误诊。
案例二,药物过敏反应。
一名患者在服用某种药物后出现了过敏反应,导致呼吸困难、皮疹等症状,严重影响了患者的生活质量。
分析,这一事件的原因可能是医务人员在开具药物处方时未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导致了错误的药物使用。
也有可能是患者自行服用了不符合自身情况的药物,或者是在服药过程中出现了不良反应。
应对方法,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需要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和药物使用情况,避免因为药物过敏而导致不必要的风险。
患者在服药过程中也需要严格按照医嘱使用药物,避免自行增减药量或者更换药物。
案例三,手术操作失误。
一名患者在手术中因为医生的操作失误导致器官损伤,需要进行二次手术修复。
分析,手术操作失误可能是由于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的疏忽或者技术不过关导致的。
也有可能是手术室内设备的故障或者不合格的操作流程导致了手术失误。
应对方法,医务人员在手术前需要对手术流程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准备,确保手术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医疗事故案例大全

医疗事故案例大全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或者医疗设施的问题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者死亡的事件。
医疗事故不仅对患者及其家属造成巨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也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造成严重的道德和法律责任。
下面将介绍一些真实的医疗事故案例,以警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重视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案例一:2017年,某市一家大型医院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
一名患有心脏病的患者因为医生的误诊,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最终导致患者病情恶化,不幸离世。
经调查发现,医生在诊断时未能及时进行必要的检查,导致病情严重误判。
医院因此被迫赔偿患者家属巨额赔偿金,并且医生也受到了严厉的处罚。
案例二:一名患有胰腺炎的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因为医生的手术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的胰腺受到了严重的损伤,最终不得不进行胰腺切除手术。
患者的病情因此恶化,不得不长期依赖胰岛素注射。
患者家属因此起诉医院和医生,最终医院不得不支付了数百万元的赔偿金。
案例三:一名患有乳腺癌的女性患者在接受手术治疗时,因为手术室的护士操作失误,导致手术器械在患者体内遗留,最终导致患者感染。
患者的病情因此恶化,不得不进行二次手术。
医院因此被迫支付了数十万元的赔偿金,并且护士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案例四:一名患有糖尿病的患者在住院期间,因为医院的护理人员未能及时给予糖尿病患者注射胰岛素,导致患者的血糖严重升高,最终导致患者昏迷。
患者家属因此起诉医院,最终医院不得不支付了数十万元的赔偿金。
以上案例仅仅是医疗事故中的冰山一角,医疗事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也给医院和医务人员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因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该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同时,患者及其家属也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医疗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对医疗事故案例的总结和警示,能够提高医疗安全意识,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
医疗事故案例:胃癌被当成胃炎治疗 延误最佳治疗时间

[案情介绍]老王胃部不适被医院按胃炎治疗了一年,而当老王被检查出得的是胃癌时,为时已晚,最终去世。
老王的儿子和老伴认为是医院延误了老王的最佳治疗时间才导致他死亡的后果,便将医院告上法院,并提出索赔请求。
8月29日,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存在过失,判决医院赔偿老王儿子和老伴近10万元的各项损失。
2004年8月,老王胃部不适,排便不畅,同时患感冒,于是到医院就诊。
在至2005年8月31日一年多的时间内,医院均按胃炎给老王治疗,虽然老王的家属要求做胃镜确诊,但医院都未理会。
2005年9月9日,老王到另一家医院全面检查,诊断为胃中分化腺癌。
经手术探查,属胃癌晚期病灶无法切除,只能进行保守治疗。
老王10月份出了院,仅仅一个多月后,老王便病逝了。
老王的家人认为,第一家医院在长达一年多的诊疗过程中,对于老王的胃部不适等症状,从来没有进行针对性检查和治疗,导致老王的病因一直没有得以查明,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并导致死亡的后果。
所以老王的儿子和老伴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医院在法庭答辩中称,患者老王的死亡根本原因是胃癌系自身疾病所致,非目前的科技水平能控制。
医院的诊疗不足不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诊疗手段以中药治疗为主,而且患者初期的症状并不典型,服药后有好转的假象,医院不足之处在于建议患者进行西医检查治疗不够,但这不是导致死亡原因。
医院表示只同意对老王的家人做部分补偿。
[案情分析]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医院在对老王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及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
结论为:“医院在老王就诊期间检查及鉴别诊断不到位,使其胃癌没有得到尽早诊治,影响其相对寿命。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到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医院应为老王提供及时、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虽然老王的死亡最终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但根据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影响老王的相对寿命,故医院应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涉及医疗事故的法律案例

涉及医疗事故的法律案例标题:医疗事故引发的法律案例:医生过失造成的悲剧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生的疏忽或不当操作导致患者的身体或心理受到损害的事件。
医疗事故既涉及到患者的健康与生命,也涉及到医生的专业道德和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描述一起早年的医疗事故案例,并附上律师的点评。
案例一:手术误诊致患者永久残疾时间:2005年8月15日地点:XX市人民医院事件描述:李女士,一名49岁的家庭主妇,一直遭受腰部椎间盘突出引起的剧痛困扰。
她于2005年8月前往当地的人民医院寻求治疗。
经过检查后,医生诊断其需要接受腰椎手术以缓解疼痛。
该手术由一位外科医生执行。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医生没有准确地确定手术部位,导致手术操作失误,且并未意识到问题。
该医生应该将手术定位至腰部第四椎间盘,但他错位至第三椎间盘并进行了手术。
手术操作后,李女士开始感觉到腰椎部位的剧痛,她的身体机能也出现了明显的下降。
经过一段时间的康复治疗,李女士的痛苦并未缓解,她的左下肢部分完全丧失了感觉和运动能力。
医院随后安排她进行了进一步的检查,结果发现手术失误严重损害了她的脊髓。
李女士永久地成为下肢不适当使用的残疾人。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李女士成为医疗事故的受害者。
手术中医生的过失导致了不可逆转的身体伤害和残疾。
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过失案例,医生未能正确执行操作并及时纠正错误。
李女士在医生的错误下无法还原以往的生活,她有权寻求合法的赔偿,并将医生的失职与疏忽公之于众。
案例二:药物注射事故导致患者死亡时间:2009年5月20日地点:XX区人民医院事件描述:王先生是一位患有心脏病的59岁男性。
2009年5月20日,他被紧急送往区人民医院急诊室进行抢救。
医生诊断其处于心肌梗死的急性阶段,需要进行紧急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一名护士决定将一种浓度高的药物通过静脉途径快速注射,以稳定患者的病情。
然而,护士误将高浓度的药物注射到王先生的体内,导致他心脏直接受损,引发心脏衰竭。
医疗事故真实案例大全

医疗事故真实案例大全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事故给患者和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真实的医疗事故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对医疗安全的重视,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案例一,手术失误导致患者永久残疾。
某医院一名患者因腰椎间盘突出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当天,医生在进行手术操作时由于疏忽导致伤及患者的脊髓,造成患者下半身永久性瘫痪。
经过调查发现,医生在手术前并没有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也没有仔细阅读患者的病历,导致了这一严重的医疗事故。
案例二,药物过敏反应致命。
一名患者因感冒到医院就诊,医生开具了一种药物给患者服用。
然而,由于患者对该药物存在过敏反应,导致患者出现严重的过敏症状,最终不治身亡。
经过调查发现,医生在开药时并没有询问患者的过敏史,也没有进行充分的了解患者的病情,导致了这一悲剧的发生。
案例三,手术器械污染导致感染。
一名患者因肾结石需要进行腹腔镜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手术器械未经严格消毒,导致患者术后出现严重感染,最终导致患者病情恶化,不治身亡。
经过调查发现,医院存在器械消毒不严格的问题,导致了这一医疗事故的发生。
案例四,误诊导致错失最佳治疗时机。
一名患者因肺部肿瘤到医院就诊,医生误诊为良性肿瘤,导致患者错失了最佳的治疗时机。
随后,患者的病情恶化,最终不治身亡。
经过调查发现,医生在诊断时并没有进行充分的检查和了解患者的病情,导致了这一悲剧的发生。
以上案例仅仅是医疗事故中的冰山一角,医疗事故给患者和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带来了沉重的责任和压力。
因此,我们呼吁医务人员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保障患者的安全。
同时,患者和家属也要增强医疗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医疗过程,监督医疗质量,共同维护医疗安全。
希望通过这些真实案例的介绍,能引起大家对医疗事故的重视,共同努力,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过失参与度是否等同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作者: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王长平李夏莲发布时间:2013-03-12 11:10:58【案情】患者刘芳因胸闷、咳嗽等身体不适曾多次前往江西省广昌县明仁私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均未发现心脏异常。
后患者刘芳辗转到上海、北京等地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扩张型心肌病,心功能3级,并在北京一家医院安装了心脏起搏器。
患者刘芳认为医院误诊导致自己病情未得到及时的治疗,并出现病情恶化、加重,需心脏移植或更换心脏,故要求医院支付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2万元。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且过失参与度为5%。
医院同意在5%的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患者刘芳认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定的过失参与度为5%只是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之一,不应相等同,其民事赔偿责任应高于5%。
【分歧】对于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的过失参与度是否等同于法院判决的赔偿责任比例?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的过失参与度不等同于法院判决的赔偿责任比例,认为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的过失参与度只是判决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依据之一,两者之间不能划等号。
第二种意见认为,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的过失参与度就是法院判决的赔偿责任比例。
因为法官没有专业的医学知识和经验去判断被告某医院的过失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所以应当严格按照鉴定结论的过失参与度来认定被告某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
【管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过失参与度不是赔偿责任比例。
理由如下:首先,医学层面上的过失参与度的立足点是医学领域,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对于医院的责任认定系从医学角度出发,主要依据是医学文献。
而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立足点是法律领域,法院对某医院的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应从法律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地位、注意义务、证据规则、公平正义、司法平衡等方面,予以综合确定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比例,最总确定赔偿责任比例。
其次,鉴定结论的性质仍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医院在本案中责任大小的唯一依据;并且,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没有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并因此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因此具有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和片面性。
将医学层面上的责任简单等同于法律层面上的责任,仅从医学的角度来认定某地段医院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有失偏颇的。
再次,医院系具备医学知识的专业单位,参与诊治的医务人员均接受过专业学习、培训,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术,地位较高,应根据患者病情进行相应的检查;而本案中,作为患者的刘芳,则没有医学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无法知晓自己病情的严重性,地位相对较弱。
最后,从注意义务出发。
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本案中医院应当向患者刘芳履行相应的诊疗义务,而这种义务是较高的注意义务。
刘芳曾多次前往医院检查、治疗且X线片已提示心影增大,但作为专科医生对病症未予以足够重视,未及时完善心电图、彩超等相应检查,存在漏诊,存在医疗过失,该医院对上述注意义务的违反,构成较大过失。
虽然从因果关系上,该医院漏诊的行为只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间接原因,但是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较大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而不是鉴定结论中5%的轻微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立的过失参与度仅仅是法院确定医疗机构法律责任所参照的医学依据,责任比例应在医学鉴定结论的基础上,综合双方的法律地位、医疗机构的过错等因素加以认定。
据此,笔者认为该案中医院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应高于5%。
判例二李某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对李某前期检查出的心脏问题重视不够——医疗机构有过错不是事故也得赔□淇河晨报记者夏国锋2014-04-09 01:27:52心脏病人“烧心”,医院未做心电图开胃肠病药2013年8月10日,李某因常犯头晕入住甲医院,经诊断,李某患有脑梗塞、心脏病等病,后经十日脑梗塞治疗,头晕症状缓解。
2013年8月20日,李某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反映其有烧心”感,但无恶心、胸疼、出汗、胸闷症状。
值班医生听后未做心电图检查开了胃肠病药。
李某回家后不久烧心”加重返回就诊,查出急性心肌梗塞。
甲医院遂将李某转至乙医院诊治,2013年8月22日李某突然死亡。
医疗事故鉴定部门鉴定认为,李某死亡系急性心肌梗塞所致,与甲医院前期处理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甲医院前期处理对心脏问题重视不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李某亲属认为,甲医院明知病人有心脏病却只开了治疗胃肠病药,未重视心脏方面问题,延误了治疗心肌梗塞的最佳时机,导致李某死亡,存在过错,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万元。
双方协商未果,2013年11月10日,李某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甲医院辩称,首先,李某是因头晕而非心脏病来住院的。
其次,治疗依据的是李某自诉病情和医院诊断结论,按脑梗塞来治疗的,且经治疗缓解。
再次,李某出院时其向医生主诉烧心,并无其他症状,临床表现为不典型非特异性症状,所以医生根据主诉对症给予药物治疗。
服药观察休息后症状减轻,其自行离院回家。
此外,李某是在乙医院治疗中死亡,非甲医院医疗行为引起。
综上,医院诊断没有过错,采取措施得当,诊断行为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李某家属诉求没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虽不属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过错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死亡系急性心肌梗塞所致,与甲医院的前期处理无直接因果关系。
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院方前期处理对心脏问题重视不够,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部门的医疗事故鉴定显示,甲医院前期处理对心脏问题重视不够,因此甲医院辩称“对患者的诊断没有过错”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为: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应为1.7万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应为14万元。
根据甲医院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以赔偿李某家属共计3.5万元为宜。
李某死亡给家属精神造成损害,根据甲医院过错程度及当地经济生活状况,以给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判决:甲医院赔偿李某亲属损失3.5万元、给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王先生:病人在危重情况下转诊死亡,很难说与前期治疗没有关系,因此甲医院应按照过错承担相应赔偿。
赵女士:事故无法预知,但安全责任和工作质量可以控制。
值班医生若能查查病史,或许就可避免病人死亡发生。
浚县法院法官付晨熙《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使“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医疗事故鉴定也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
也就是说,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不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官们关注的是医疗行为与患者的不良治疗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诊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
通过对有争议的“具体诊疗行为”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评价从而作出法医学鉴定,帮助法官形成心证,使之成为判决的支持依据。
从而确定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再根据过错程度来认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责任,达到保证实体公正的目的。
□夏国锋责任心是勇于主动负责的态度,有了责任心才能尽职,有了责任心才能精益求精,避免事故的发生。
就医疗而言,就是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本案中,甲医院在李某入院时已查出其有心脏问题,然而对李某出院时的烧心症状未引起足够重视,只是简单地开服了治胃病药,没想到为此或多或少延误了李某心肌梗塞的最佳治疗时机,最终李某死亡。
本纠纷虽不属医疗事故,但甲医院医治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法院依据相关鉴定和《侵权责任法》判决甲医院负有赔偿责任,这对医院来说也是个警醒,毕竟医疗关乎生命,责任重于泰山。
鹤壁日报社版权所有延误治疗医院屡拒转院致死患儿被判担责10%【我要纠错】【字体:大默认小】【打印】【关闭】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发布时间:2013-10-21 16:39:22法制网讯记者郭宏鹏黄辉通讯员徐建国住院期间患儿高烧不退,家属请求转院屡遭拒绝,终致患儿未得到及时诊治而死亡。
10月1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程某夫妇因儿子死亡所致损失的10%,即6.5万元。
2013年7月9日,程某夫妇2岁的儿子因发热到某医院就诊。
在住院的12个小时内,患儿高烧不退并出现抽搐、四肢冰凉的险情,家属多次提出转院申请均遭拒绝。
后转院到江西省儿童医院,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患儿因患急性细支气管炎并肺出血导致急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医院漏诊延误患者抢救时间法院:医院存过失应赔偿17万余元爆料投诉请进入江西微博问政江西□案例2012年6月19日上午,袁某因心慌、胸闷在某医院心血管科住院治疗,22日晨转院至某市医院,检查结果为主动脉夹层血管瘤破裂。
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许死亡。
死者袁某之妻、女、母亲以初诊医院耽误抢救、有医疗过错、有的医生无医师资格为由起诉索赔30万元,并要求医院承担诉讼费用。
去年6月,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初诊医院在袁某入院后未完善必要的辅助检查、转院时间有一定的延误,袁某自身疾病严重、死亡率高,对袁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过错),该过失与袁某死亡有次要程度因果关系,参与度理论系数值为25%;对经治医师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证未予评价;对是否存在伪造病案材料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作为诊疗过失已作鉴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