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论——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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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性

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性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一、案情与审理经过2004年4月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审判了我国第一起适用辩诉交易方式审判的孟广虎故意伤害案。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了重伤。

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

为了尽快了结本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对协议严格审查后予以确认,此案开庭仅用了25分钟。

此案的审理和判决,标志着发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已经超越了法学界和司法界人士研讨的范围,而开始走进了司法实践的领域。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及在美国发展现状所谓辩诉交易是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

即在法官开庭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者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经过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即可不经过陪审团审判而直接作出判决。

辩诉交易分为指控交易和量刑交易两种,指控交易是指检察官可以将重罪按轻罪起诉,或者只起诉数个罪名中的部分罪名而撤销对另一些部分罪名的指控为代价换取被告人的认罪陈述;量刑交易是指检察官可以建议法官判处较轻的刑罚为代价换取被告人的有罪陈述。

对于控辩双方就指控罪名和量刑问题达成的协议,只有当法院认为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正义和公正的原则时,才可以拒绝交易结果,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极为罕见的。

辩诉交易程序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当时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犯罪率出现了惊人的增长,刑事案件成倍上升,许多案件被积压。

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性

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性
“ 讯 和准备审 判” l 传 第 1条 中对 “ 辩 ” 答 已做 规定 对辩 诉交 易程序 , 在美 国 曾有赞成 者 与反对者 , 自从《 国 但 美 联 邦刑 事诉 讼规 则 》 出明确 规定 以后 . 对 者 中不少 转 为不 反 作 反 对 , 就如何 加强 监督和 完善提 出 了各种 各样 的建议 并
三 诉 交 易 之 适 用 推 广 辩
所 谓辩诉 交易是 盛行 于美 国的一项 司法制 度 即在法官 开庭 之前 . 为控诉 方 的检察 官与 被告人 或者 代表 被告 人利益 的辩 护 作 律 师经 过 协商 . 以控 诉方 撤销 指控 . 降格 指控 或 要求 法官 从 轻判 处 刑罚 为条件 . 取被告 人 的认 罪答辩 。辩诉 双方 达成协 议之后 , 换 法 院便不 再对该 案进 行实 质性 审判 . 而仅 在形式 上确 认双 方协议
见 。有 的 认 为 中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简 易程序 也 不 是 多么 简 易 , 以 引用 辩 论 交 易程 序代 替 : 有 的 认 为 我 国法律 制 度 的 目 可 也
标 正 义为 首 , 率其 次 , 引 用 辩 论 交 易会 有 损 公 正 , 坏 司 法威 严 。 作 为 一 项 在 美 国 亦存在 重 大 争议 的诉 讼 制 度 . 效 若 破 辩诉 交 易是
否符 合 我 国社 会 主 义 法 的 价 值 观 , 具 备 移 植 入 我 国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中的 现 实可 能 性 . 文提 出 了看 法 并 本
关 键 词 : 诉 交 易制 度 : 析 交 易环 境 : 国社 会 主 义 法 价 值 观 辩 辨 中 中图分类号 :9 5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3 3 (0 9 0 — 0 5 0 1 0 — 5 7 2 0 )2 0 1 - 2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日趋健全,许多非法的商业行为逐渐被取缔。

而诉讼制度作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手段,一直受到关注。

然而,法律诉讼的成本高昂,耗时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引入了辩论诉交易制度(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该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争议,并确保更快速的纠纷解决。

本文将探讨这个制度在中国的适用性,并提供三个企业的案例来说明这个制度对于商业争议解决的重要性。

辩论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程序化的私人解决纠纷的方法,适用于适用于中小企业。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解决争议的速度快、成本低。

这个制度尤其适用于因商业交易而引起的争议,因为法院处理商业纠纷需要时间和大量的资金,而且解决结果并不总是公正。

相反,辩论诉交易制度可以提供更快速、更经济和更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辩论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三个成功的案例,这些案例说明,该制度在中国推广后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某电子商务公司与某制造商发生纠纷。

电子商务公司向制造商购买了大量商品,但商品在运输中损坏。

制造商拒绝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赔偿。

电子商务公司起诉该制造商,但由于许多原因,诉讼程序非常漫长。

最后,该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这项制度的结果是电商公司在五天内得到了补偿,这比法院纠纷解决的时间要快得多。

第二个案例是一家小型建筑公司的例子。

由于该公司的业务和合同数量不多,建立内部法律部门的成本太高了。

由于一些未能得到解决的协议,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来解决纠纷。

该制度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有意义,因为它可以避免那些耗时又昂贵的法院诉讼。

该公司的诉讼时间缩短了,解决了争议,降低了成本。

第三个案例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例子。

这家公司面临的纠纷是一个涉及很多消费者的案件。

由于这个制度具有审理成本低的特点,这家公司决定采用这个制度来解决纠纷。

这个制度对消费者非常有吸引力,因为他们可以在很短时间内解决问题,而且不需要支付法院大量的诉讼费用。

浅谈辩诉交易在我国应否适用

浅谈辩诉交易在我国应否适用
浅 谈 辩 诉 交 易 在 我 国 应 否 适 用
徐 明哲

要 :辨诉 交易制度在 美国的刑事诉讼 体制 中占据重要地位 ,并以顽 强的生命 力迅速 向世界其 他 国家发 展 , 目前 已被英 国、德 国、
加拿 大等很 多国家所借 鉴。但是 辩诉交 易在我 国刑事诉讼体 系中,以我 国刑事诉讼法为根基能 否良好适 用仍 然值得深入探讨。
关键词 :辩诉 交易;刑事政策 ;程序正 当


辩 诉 交易 简 介 Fra bibliotek辩诉交易产生 于美 国,指 的是刑事案件进入正式审判之 前 ,承担控 诉责任的检察官 与被告方 之间进行协议 ,检察官以撤销指控或 请求法官 从轻判处作 为交换条件 ,换取被告人主动认罪或提供犯罪证据 。 辩诉交易 的产 生源 自特殊 的历史背景 :二战以后 ,由于战争刚刚结 束 ,美 国社 会 动 荡 ,犯 罪 率 呈 现 高 发 态 势 。 以有 限 的 人 力 、物 力 解 决 F 1 益增 多的案件成 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所 以一些检察官 为了加快办 案 效率 ,开始采用交 易的方 式 ,以一定的好处换取被告人认 罪。这种方式 明显提升 了司法 效率 ,因而逐渐被广泛采用 。辩诉交易作 为一项诉讼 规 则被 明确 下来是在美国 1 9 7 4年修 订施行 的 《 联 邦刑 事诉讼 规则》 。 司法实践 中的案件 丑益增多是不可变更的事实 ,因此辩诉 交易 的存 在 具 有 很 多优 势 。 辩诉 交 易 不 仅 可 以 节 约 司 法 成 本 ,对 国 家 而 言 ,在 犯 罪事实确 实存 在的前提下 ,采取辩诉交易还能够加大对犯 罪者定 罪的概 率 ,有 利 于 国 家 刑 罚权 的 实 现 ,特 别 是 在 组 织 犯 罪 、共 同 犯 罪 以及 对 合 犯 的诉 讼 中 ,通 过 辩 诉 交 易 所 获 得 的 同案 犯 作 出 的证 人 证 言 可 以 加 大 对 其他 被告人 成功指控的概率。 我 国刑事诉 讼法中没有关 于辩诉 交易 的明确规 定 ,采取辩 诉 交易 , 虽然 可以解决案件积压过多导 致办案 效率低下 的问题 , 但 是辩诉 交易 在 中国的适 用以及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还应进行讨论 。 二 、辩 诉 交 易 适 用 的 可 行 性 ( 一 ) 辩 诉 交 易 在我 国法律 中的 体 现 “ 坦 自从 宽 ” 的刑 事 政 策 在 我 国 刑 事 进 程 中一 直 位 于 重 要 地 位 ,刑 事 被 告 人 如 果 具 有 自首 、坦 白等 行 为 的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可 以对 其 采 取 从 轻或 减轻处罚的措施 ,实质上这与辩诉交易 的精神 是一致 的。引用辩诉 交易制度 ,使 “ 坦 白从 宽 ” 的政策 更加 法制化 、科学 化。我 国刑事 诉 讼法 中关 于相对不起诉的规定也体现辩诉 交易 : “ 对于犯 罪轻微 ,不需 要判 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的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作 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 在审查起诉 时 ,应当听取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及委托代 理人 ,辩 护人的 意见 ” 。行 为人 的犯 罪情 节轻微 ,对受 害方进 行合 理赔偿 或真诚悔 过得 到谅 解 ,此种做法可 以达到 化解矛 盾、节省 司法资 源的 目的。 _ 4 在共 同 犯罪案件 中 ,常常存在取证难 的情形 出现 ,且案件 复杂 难 以认定 犯罪事 实 ,此时控方和从犯达成一种事实上 的交 易 , 允诺 对其 降低指控 达到降 低 承 担 的 刑 事 责 任 用 以获 取 从 犯 最 大 程 度 的 帮 助 。 ( 二 ) 确 立辩 诉 交 易 的 必要 性 在 我 国 实 行 辩 诉 交 易 具 有 必 要 性 。 目前 我 国刑 事犯 罪 趋 于 表 现 在 以 下几 个方面 :首先 ,犯罪趋于组织化 ,团伙犯罪更 加猖獗 ;其 次 ,犯罪 的暴 力倾 向程度不断加剧 ,各种罕见或未见 的劫机 、劫 车杀人 等危害公 共 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频繁发生 ;再次 ,智 能化犯 罪 E t 益 ,犯 罪分子利 用 高科技 手段犯罪极大地加重 了公安 司法机关 的工作 负担 。实行 辩诉交 易有 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办案效率 ,解决 案件 积压 问题是辩 诉交易

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胡钧 凝
(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 区公证处 , 福建 泉州 32 0 ) 6 00
摘 要 : 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可以有效地减轻司法系统的负担, 节省司法资源。辩
诉交易违背 了我 国的司法改革方向和 目标 , 且无法保证其公正性 , 阶段我 国不宜 引进 。 现
关键 词 : 辩诉交易; 历史背景; 缺陷
第1 9卷 第 4期
2 0 正 09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un l f n a gA r utrlC l g o r a o y n gi l a ol e Xi c u e
Vo . 9 No 4 11 .
De . 0 c 2 o9
1 2月
辩 诉 交 易在 中国 的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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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o d pe ag iig i o c l a k ru d,dsd a tg y w r s:lab rann ,hs r a c go n ti b ia v nae
轻的判决 或者撤 销其他 指控 的情况 下 , 察官 和被告 下 , 国刑事 诉讼 通过 强调程 序 正义来 弱化 对事实 真 检 美
人之 间经过协商 达成 的协议 。 J ”
相 的追求 , 而辩诉 交易 正是 这一 过程 的产物 。
对 国家而 言 , 辩诉 交 易可 以有效地 减轻 司法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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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辩诉交易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2001年加入WTO后,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更加密切,我国应当在借鉴外国先进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参考文献:[1]李立民.辩护交易制度理论微探.经济与法.2006(22).[2]林强.我国的刑事司法与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黄山学院学报.2006(12).作者简介:吕茂竹,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司法天地·
第三,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增强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有利于节省各方的诉讼成本,就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辨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受害人有效即时得到现实救济。比如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受害人作为原告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辩诉交易,往往能迅速使受害人所受的侵害利益得到补偿和现实救济。当然,辩诉交易在司法实践的不合理运用也极易导致不公正的处理结果,损害了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正常信赖关系,甚至会诱发犯罪率的增加,造成社会秩序的相对不稳定。但是换一种角度思考,辩诉交易制度带来的某些混乱“时常是自由和法律程序的代价”,正如华盛顿大学法律教授吉拉□卡普兰所言:“设计这个体系的目的是公平地起诉人民,而不是控制犯罪的蔓延”。
一、辩护交易的概念辩诉交易,亦译答辩交易。它指的是在检察官签“控告书”之前,由处于控方的检察官和被告(通常是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建议法官减轻刑罚为条件而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项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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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诉交易的起源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辩诉交易程序的实践最早产生于20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的审判模式采取的是对抗式的,在此种模式下,诉讼效率低、案件大量积压、金钱耗费比较大,为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压力和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联邦法院在布雷迪诉美国的裁决中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地位。这一制度的确立有效地弥补了正式陪审团审判因繁琐和拖延所带来的不足,到目前为止,在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的方式加以解决的,美国联邦和各州绝大多数司法系统均已经承认辩诉交易的合宪性。辩诉交易之所以能在美国迅速发展,是由于当时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极度奉行当事人主义和程序正义主义,同时美国检察官享有的独立且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在我国,2002年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采用辩诉交易审结,这是我国首次采用辩诉交易。但是辩诉交易是否适合在我国适用却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支持此项制度的人认为辩护交易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我们国家当前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反对此制度的人认为辩诉交易违反了罪邢相适应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和司法独立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不论哪种观点更可取,辩诉交易制度目前在中国没有得到普遍认可。"

总结陈词——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总结陈词——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感谢对方辩友刚才漂漂亮亮辩论来,好字好句落一盘,但还得听我细细道来。

首先,我向各位打一比方:甲乙身居于迷宫之中,设法脱身,甲找到了通往出口的一条直线道路,而乙在费尽周折后仍困于迷宫之中,显而易见,不同的方法决定了效率的高低。

贝卡利亚说过:“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在基于我们国情的基础上适用辩诉交易,正能发挥如此的优势与效率。

因此,我不得不提出对方辩友在刚才辩论中出现的不足之处:一、对方辩友认为辩诉交易不适用于中国,辩诉交易在中国弊大于利。

但是,任何事物都是有利弊的,从哲学上说,事物的发展是一个过程,是前进行与曲折性的统一,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是一个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二、辩诉交易并不是追求绝对的公平,况且在法律层面上也不存在绝对的公平。

辩诉交易实质是牺牲绝对公正,转而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

三、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并不是指我们全盘吸收辩诉交易,而是在结合中国法律背景的前提下,在适用标准与条件的限制下,吸收合理有效的成分,赋予其中国特色的法律色彩,就是辩诉交易的中国化。

下面,我将对我方观点作出如下总结:一、我方认为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并不是强调全盘适用,而是有条件的、有选择地适用。

主要是将该制度适用于一些情节较为轻微的案件当中。

同时,我方也并没有忽略辩诉交易使用时出现的问题,而是认为这些问题是可以促使我国进行改革的,再说,其适用也是利大于弊的。

二、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口基数大、犯罪率居高不下、法律成本高昂,辩诉交易的适用具有其自身的实践价值,同时也可以满足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律运行的需要。

与此同时,该制度能够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办案压力;减少羁押、保障人权;缩短诉讼周期、简化司法程序;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所以辩诉交易可以用于中国,也适用于中国。

三、同时,辩诉交易的适用,可以对我国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一定的补充。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试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

试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

试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论文摘要]辩诉交易制度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最早在美国确立,并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法治观念的更新,辩诉交易制度能否在我国适用,成为一个亟需讨论的话题。

文章从辩诉交易制度概述、在我国适用的基础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构想和难点分析,在程序正当性与辩诉交易的合理性之间展开博弈。

[论文关键词]辩诉交易程序正当性司法效率契约精神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在英美法系,在我国的引入和移植一直是一个争议性话题。

如何有效地整合司法资源,既能做到相对公正,又能提高司法效率,辩诉交易制度无疑给我们带来些许借鉴。

一、辩诉交易制度概述什么是辩诉交易制度,相信研究法律的人应该都不陌生。

该制度是指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对抗式的审判开始前,就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

在这一协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做有罪答辩,检察官则考虑降低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严重程度,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科处较轻的刑罚。

该制度是一种庭前协商,协商主体是控辩双方,因此形象的称为辩诉交易。

该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的布雷迪诉美国政府案中,首次在美国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宪性,并予以推广施行。

我国首例辩诉交易制度案件就是著名的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孟某某故意伤害案。

2002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根据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2000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在黑龙江省绥芬河火车站北场内,因车辆争道与吊车司机王某某发生争执。

随后,孟某某和王某某等数人争吵。

因感到势单力薄,孟打电话叫来了6个人,与王某某等人发生互殴,最后致被害人王某某脾脏破裂、小腿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该案的难点在于没有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也无法确认在这起群殴事件中,究竟是谁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检察机关也认为,在这起多人混战的案件中,即使全部抓到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也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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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今晚我们的辩题是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从中国社科院最新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2010年各类刑事犯罪持续处在高位。

中国是正处于发展中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各类犯罪有增无减,每年几百万的案件等着司法机关去处理,司法机关正处于超负荷状态。

而辩诉交易正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必经之路。

所以,我方的观点是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

理由有三:
第一、辩诉交易能更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

绝对公正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法律理想,但是现实社会真的可以达到绝对公正吗?显然不行。

而相对的公正,正是我们正面审视司法公正的一个明智之选。

一个案件由于部分证据的不充分,而一拖再拖,甚至永远不能判决,为了所谓绝对的公正,而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难道还能说是公正吗?而辩诉交易不仅能尽快实现惩罚目标,更大限度地维护司法的公正,而且更有效地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并进行改造,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二、辩诉交易能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的终极目标。

但如果为了追求绝对公平,而忽视效率,那将给司法资源带来多大的浪费。

辩诉交易不仅缩短了诉讼周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而且简化了诉讼程序,是对简化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总之,辩诉交易使司法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合理配置,在不损害公正目标的前提下,用更少的人力物力,提高诉讼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辩诉交易有利于保障人权,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逮捕,被剥夺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更是精神的禁锢和恐慌。

案件拖得越久,对被害人的伤害越大。

而辩诉交易的简化程序正能够在实际上更好地维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

再者,从社会的角度看,辩诉交易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适用就是符合客观条件的要求,适合应用。

如果我们将辩诉交易的合理成分、优秀之处,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加以整合吸收,不正能为我国所用,促进我国法治的发展吗?
难道我们还能莫视辩诉交易的浪潮而将我们纳税人的钱流淌于司法资源浪费的河流之中吗?难道我们还能让社会矛盾不断升级,弃公正与效率而不顾,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吗?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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