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有罪辩护词怎么写
变造身份证件罪辩护词怎么写?

Even if the whole world denies me, and I believe in me.(页眉可删)变造身份证件罪辩护词怎么写?导读:变造身份证件罪辩护词中写清被告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并提出证据不足和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等。
可以在辩护词中,提出当事人向制假贩子购买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结合我国法律进行分析,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发出自己的辩护。
一、变造身份证件罪辩护词怎么写?变造身份证件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__ls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徐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徐某某本人的同意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指派本ls担任被告人徐某某的二审辩护人。
本辩护人认真地查阅了本案全部材料并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进行分析,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特发表以下辩护词,供二审法院合议庭参考。
1、一审法院作出被告人徐某某骗取七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1300元的认定中,部分认定证据不足或者与事实不符。
......2、被告人徐某某向制假贩子购买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1)刑法及居民身份证法没有规定购买行为是犯罪。
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对于买卖、非法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的身份证的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
同条第1款将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与伪造、变造行为并列规定为犯罪行为。
在同一法律条文中,出现将买卖行为分别对待的态度表明,立法者已经将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列。
《居民身份证法》对此做了进一步强调,该法第18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硬将购买行为纳入伪造之列,则是越权解释,更是一种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辩护词怎么写伪造证据是违法的⾏为,有些律师或民警等收取了犯罪嫌疑⼈的好处,帮助他们伪造证据,改变了案件发展⽅向和审理的结果,时候被发现了的话也是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的。
下⾯是⼀份帮助伪造证据罪的辩护词,⼤家可以看⼀看。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辩护词怎么写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蒋某妻⼦周莉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予采纳。
⼀、公诉机关XX市⼈民检察院指控被告⼈蒋某的⾏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款的规定,应当以辩护⼈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认为该指控罪名形式上存在⽭盾。
<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第三百零六条第⼀款罪名为“辩护⼈、诉讼代理⼈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也就是辩护⼈作为本条款犯罪主体的罪名包括辩护⼈毁灭证据罪、辩护⼈伪造证据罪和辩护⼈妨害作证罪三个罪名。
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意味着被告⼈蒋某既有毁灭证据⼜有伪造证据的⾏为,构成了辩护⼈毁灭证据罪和辩护⼈伪造证据罪,⽽指控被告⼈蒋某的犯罪⾏为却只有⼀个,即起诉书中的“将串供材料传递给⾼XX。
”实施⼀个犯罪⾏为也可能触犯数个罪名,这在刑法理论上称“想象竞合犯”,司法实践中按其中法定刑最重的犯罪处罚。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形式上存在⽭盾,被告⼈蒋某到底是构成辩护⼈毁灭证据罪还是辩护⼈伪造证据罪?⼆、被告⼈蒋某既不构成辩护⼈毁灭证据罪也不构成辩护⼈伪造证据罪。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诉讼代理⼈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违背事实改变证⾔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该款的规定的“辩护⼈、诉讼代理⼈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前尚⽆相应的司法解释,何为“毁灭证据”?何为“伪造证据”?应从我国的现代汉语上进⾏理解。
涉嫌伪造证件的答辩状

涉嫌伪造证件的答辩状尊敬的法院审判长:我系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现年XX岁,住址位于XXXX。
在此,我对涉嫌伪造证件一事提出答辩,并陈述以下观点。
首先,我对被指控的伪造证件一事表示无辜。
作为一名法-abiding 的公民,我对于伪造行为深恶痛绝,坚决遵守法律法规。
我从未有过伪造或参与伪造证件的意图或行为。
因此,我对这一指控提出强烈质疑,坚信自己受到了冤枉。
其次,我认为涉嫌伪造证件一事存在严重的证据不足。
根据我所了解,伪造证件罪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然而,检察机关在本案中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仅仅是凭空指控,没有充分的事实支持。
在我被捕之前,并未发现有伪造证件的相关证据,也未找到与我有关的任何涉及伪造证件的物品或记录。
因此,我认为检方无法证明我涉嫌伪造证件的罪行,对我进行指控缺乏事实依据。
再次,我要对此事的背景进行阐述。
我出生和成长于一个普通的家庭,家庭教育一向注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我在学校教育和社会环境的熏陶下,从小就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并深知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在进入社会后,我一直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生活和工作,未曾违法违纪。
因此,我无法接受被控伪造证件的指责,这与我的良好品行和法律意识完全不符。
最后,我坚信司法公正。
尽管我受到了这样的指控,但我相信法官具备公正的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并深信法庭会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公正的裁决。
我希望法庭能够认真审核本案的证据,明辨是非,还我清白。
最后,衷心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审判,还我一个清白的名声和尊严。
敬祈法庭给予公正裁决。
被告人:XXX日期:XXXX年X月X日。
葛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罪成功的辩护词

葛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罪成功的辩护词1.先写尊敬的法官,2.写明事情经过,3.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4.本案从犯罪形态上看,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对社会危险性小。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是偶犯、初犯。
希望可以减刑。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您们好!湖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伪造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上诉人葛××的聘请指派本人担任其上诉辩护人,本人接受指派后依法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葛XX并出席了本案一审的庭审,我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院审理本案时参考。
▲一、本案为典型的犯意诱惑型侦查,确信无疑,侦查活动严重违法,上诉人不应以犯罪论处1、侦查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记载,2011年3月4日13时47分派侦查人员陈××在××派出所接警,然而,上诉人当日15时30分左右才去××人力中介店,其去××人力中介店2个小时前就有人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充分说明上诉人未来的行动完全由线人操纵与掌握,否则,谁有先见之明能预知上诉人未来的的行动?2、本案侦查机关提供的《搜查证》记载,陈××、朱××2011年3月4日下午15时50分就将已打印好侦查人员姓名与搜查地点的搜查证向杨××宣布,并由其签字。
然而,本案的搜查记录等其他案卷材料均记载,2011年3月4日16时许陈××少波、朱××巡逻时发现杨××与被告人葛××两人在四方人才中介店内形迹可疑就上前盘查并随即对该店进行了搜查,并搜走了共十二本假证,搜查时间为2011年3月4日16时00分至16时20分。
足见,侦查人员陈××、朱××在上诉人去××人力中介店就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申请了搜查证,前往××人力中介店时就随身携带了预先准备好的搜查证。
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___________的委托, 分别受__________事务所和____________事务所指派,出庭为_________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___________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_____________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四、证据之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法理之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公义之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________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__________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伪证保证书范本

尊敬的法庭:
我,某某,性别男/女,年龄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现住址XXXXXXXXXXXXXXXX,现就我所涉及的某某案件,向法庭提交伪证保证书。
首先,我深感懊悔和愧疚,因为我曾经在该案件中提供了不实之词,给法庭的审理工作带来了困扰,同时也对其他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我深知伪证行为的严重后果,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承认我在该案件中提供的证词是虚假的,是我基于一时的私利和对事实的误解,作出了错误的选择。
我在此郑重声明,我所提供的证词与事实不符,是我虚构的。
我对此表示深深的歉意,并愿意积极配合法庭的调查,还原事实真相。
再次,我保证以后在任何情况下,都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庭的权威,不再提供任何虚假的证词。
我将认真反省自己的行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有道德、有良知、有责任心的公民。
为了弥补我之前的错误,我愿意主动向法庭提交这份伪证保证书,并接受法庭的处罚。
我也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能够得到其他当事人的谅解。
同时,我也请求法庭能够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能够以此次事件为鉴,严守法律,诚实守信。
最后,我再次对我的伪证行为表示深深的歉意,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我将以此事为教训,深刻反省,积极改正,争取成为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此致
敬礼!
保证人:某某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持有伪造证件辩护词

持有伪造证件辩护词关于持有伪造证件的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尊贵的陪审团: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作为被告,就涉嫌持有伪造证件一事进行辩护,并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公正判断和合理的判决。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并没有证据证明我有意持有伪造证件,不论是出于任何非法目的还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
我承认,确有一张伪造证件在我身上被发现,但是这纯属巧合。
我完全无法预测到这个事实,且对其来源一无所知。
因此,我对自己的无辜感到无比愤慨。
其次,虽然持有伪造证件是一项严重的法律违反行为,但是为了让您理解我的困境,我想向您介绍背后的原因。
我是一个努力工作的普通人,每天都在为了生计辛勤地工作。
然而,近期我面临了巨大的经济困难,欠下了巨额债务。
在无法找到其他出路的情况下,我陷入了极度绝望的境地。
当时,一个朋友向我提供了这张伪造证件,声称可以帮助我解决一些问题,并在随后的日子里帮助我获得了一份工作。
我对于伪造证件的真实性一无所知,且尽管内心对其道德性存在怀疑,但是因为对生计的担忧,我最终选择了接受朋友的建议。
然而,我在这里并不想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找借口。
持有伪造证件是违法的,我对此深感悔过。
我深深后悔当初没有坚守道德底线,没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但是我希望您能够明白,我当时身处绝境,感到办法走投无路,再次引发您对我的无辜的怀疑。
坦率地说,这件事对我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给我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
在被逮捕后,我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我失去了工作、家庭和朋友的信任,我的名誉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尽管如此,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并深深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所带来的后果。
最后,我衷心希望庭上的您能够认可我的悔过之心,并予以宽容和善意的判决。
我承诺将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以此为契机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价值观和道德底线。
我深信一次错误并不代表我整个人生的价值,希望您能够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重新踏上正义和诚实的道路。
谢谢您,尊敬的法官和陪审团,对我的认真倾听。
091220对李庄伪证案模拟辩护词-李肖霖12页word

对李庄伪证案的模拟辩护词目录对李庄伪证案辩护词 (1)细节一 (2)细节二 (4)细节三 (5)细节四 (5)细节五 (6)细节六 (7)细节七 (7)细节八 (8)细节九 (8)细节十 (8)细节十一 (9)细节十二 (9)细节十三 (9)一个辩护细节 (10)我的分析意见 (10)我还要说的话: (11)由于目前媒体报道的李庄伪证罪当中揭露出来的一些问题非常搞笑,所以想对这些说法进行以下分析。
首先说明本文不是真正的的辩护词,其中的指控也不会是检察院的指控,更谈不上有什么证据,仅仅是把网上和媒体上公布的一些李庄的所谓“劣迹”当做“媒体指控”来试着在没有证据,只有说法的情况下,做一个辩护尝试。
其中有法律的分析,也有参与娱乐之中普法的性质,请诸位不要认真!而且本案没有法官,只有交由公民用心去裁判。
在开始辩护之前,我首先要声明的就是: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因此,被指控的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同时辩护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律师的职业也就因此有了宪法依据。
而且从理论上来讲,国家为了防止公权力被滥用,为了使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必须设立律师制度,对国家的公权力进行制衡,保护人权的责任很大程度上就落到了律师的肩上。
律师没有靠任何财政支出一分钱来养活,也没有任何公职人员享受的房屋和各种待遇,他们每花费的一分钱都是靠自己的劳动挣来的。
国家没有出钱,却得到一大批律师来监督国家的法律正确实施。
达到这样的社会效果是很经济的事情。
我还需要把李庄涉及到的伪证罪名的法律条款列举在此: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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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伪证罪有罪辩护词怎么写▲一、2019年伪证罪有罪辩护词怎么写需要写明尊称、律师委派、事实陈述与理由(是否认罪、从主体上来说适用法律不当、从主观上来说没有妨害作证的主观故意、从客观上来说,没有实施的犯罪行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们接受涉嫌妨害作证罪一案的被告人黄某的委托,并受**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黄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黄某进行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们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并会见了被告人黄某,对本案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阅卷工作,又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本案案情和案件定性有了更全面而客观的认识。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有妨害作证罪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
被告人黄某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
具体的理由与事实分析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上述的法律规定,就确定了伪证罪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
本案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
(一)从主体上来说,被告人黄某不是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控诉机关的指控是适用法律不当,是错误的。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法律明确规定是四种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即只有这四种人才会构成伪证罪,其他参与刑事诉讼的主体均不构成本罪。
而本案控诉机关正是指控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构成伪证罪。
但是,黄某在莫铁军涉嫌盗窃一案当中,其诉讼地位就是莫铁军的辩护人,所以,假如构成犯罪,也只是构成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不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
并且,从法律规定来说,刑法305条和306条规定伪证罪和辩护人妨害人作证罪,就明确了各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当中,只能构成辩护人妨害人作证罪,否则,就是无罪,而不可能构成其他罪名。
如果他参与了伪造证据,就是构成了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如果他没有参与了伪造证据,就不构成犯罪;应当由相关证人来承担伪证罪的法律责任,对律师而言,就是证据失实的问题了,而不是构成伪证罪,所以,从法理上来说,在刑事诉讼当中,不存在辩护人与证人构成共同犯罪,共同构成伪证罪。
故控诉机关的指控是适用法律不当,是错误的。
(二)从主观上来说,被告人黄某没有妨害作证的主观故意,控诉机关的指控是认定事实错误,是错误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无论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还是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其主观要件,均是直接主观故意,不存在过失犯罪,也就是说,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不构成犯罪,不以犯罪论处的。
本案当中,被告人黄某没有妨害作证的直接主观故意。
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1、从认识因素来说,被告人黄某并不是明知为假而作假。
被告人黄某对于莫铁军与相关证人在2006年8月到12月是不是在广东打工这一事实,是没有能力认识到真假的,当事人也没有提供出差费用让律师到广东去调查核实,他只是听莫某军、莫水平与相关证人说到,2006年8月到12月莫某军与相关证人是在广东打工,而事实上也有莫某军与相关证人到广东打工的基础事实,只有时间长短的问题有出入,黄某没有到实地调查,就轻信了这一事实,并在相信了这一事实的基础上,让相关的证人出具证言,出庭作证。
并不是明知2006年8月到12月莫某军与相关证人不是在广东打工的前提下,再去伪造证据的。
现在,控诉机关只有利害关系人的人所作的推却法律责任的证词,是无法证实被告人黄某明知为假,仍故意要证人作假。
并且,从案件的材料来说,除了莫某军、莫某平父子有利害关系人的陈述之外,没有任何证据说过黄某明知为假,仍故意要证人作假。
2、从意志因素来说,被告人黄某并不具备作假的动机和现实可能性。
本案当中,黄某与莫某平及莫某军一家人没有亲属关系;且莫家生活困难,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一审也只收取了1000元的律师费,二审的律师费目前也无力交纳,双方也没有未来经济利益的约定,此所谓无利也;本案也只是一个很一般的刑事案件,并不是一个大案要案,律师即使辩护成功,也不能借此名声大噪,此所谓无名也。
既然无亲无故,无名无利,律师何必冒风险去让证人作假,这不符合情理。
并且,二审当中,在没有与证人进行勾通的前提下,黄某也通知证人出庭,以便能更好的让证人在法庭上进行作证,如果明知是假证,就没有必要证证人亲自出庭了,冒此风险了。
所以说,黄某作假证的动机和现实可能性是不存在的。
(三)从客观上来说,被告人黄某没有实施妨害作证的犯罪行为。
1、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与莫某平合谋作假,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当中,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与莫某平合谋作假,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二人在何时,何地,如何商量作假的。
并且,按照案件的事实,莫某军提出他与相关的证人到广东去打工,被告人黄某自然想到,也只能想到去找莫某军父亲了解是何人与莫某军共同云广东打工的相关情况了,这也正是律师履行职责,进行调查的表现。
所以,不能因为根据被告人黄某去找过莫某平,并让其了解是何人与莫某军共同云广东打工的相关情况,就认定二人合谋作假。
现实当中,不排除这一种可能,是莫某平找人作假,而证人愿意作假(事实上,证人禤恒峰与莫某军是邻居,证人张火莲是莫某军的堂姨),且被告人黄某并不知情,而让相关证人出具证词了。
并且,在法庭上,证人禤恒峰明确说莫某平一人去找他的,律师并没有去找过他,也是莫某平告诉他,打工的时间是“2006年8月到12月”,同时,也就不排除莫某平事前与张火莲说明打工的时间是“2006年8月到12月”,所以,如果有合谋,合谋的并不是被告人黄某。
所以,被告人黄某并不构成犯罪。
2、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二次拟稿行为,是作假行为,这是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当中,被告人黄某确实给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作过底稿,但是,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向法庭提交的证人证词,并不是被告人黄某给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所作过的底稿内容,被告人黄某给证人禤某峰所作底稿,关于到广东打工的时间:2006年8月到12月,原来是空白的,这个时间,也不是被告人黄某提出和确定的,关于证人禤某峰的身份情况,也是原来也是空白的,因为黄某在2008年2月8日一审开庭之前没有见过证人禤某峰,并不知道他的身份情况。
所以,控诉机关指控说照抄,也是错误的。
被告人黄某给证人张某莲所作底稿,是根据其问话内容形成了。
从现实情况和司法实践来说,本案的证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不高,他们不知道证人证词如何出具,叫律师先写一个提纲或是草稿,再根据草稿出具证词,也这是客观存在的,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也是允许的,也是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的表现,所以,不能因为根据被告人黄某给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作过底稿,就认定是被告人黄某故意让证人出具假证;并且,从证词本身内容来说,也明确的提示了证人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假证的法律责任,本案的证人也都是正常的成年人了,他们可以对证词内容进行修改的,也可以拒绝作假证的,而他们如果明知是假证,仍然出具、仍然出席法庭作假,显然就与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无关了,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作假证的法律责任。
3、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指使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出具证据和出庭作证,是作假行为,这是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当中,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出具证据和出庭作证的行为,被控诉机关指控是被告人黄某所指使的作假行为,我们认为这是对行为性质定性的错误。
被告人黄某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让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出具证据和出庭作证的行为,恰恰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的表现。
并且,事前,被告人黄某与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并不谋面,何来指使之说。
所以控诉机关的指控是认定事实错误。
4、控诉机关指控证人禤某峰在莫某军盗窃案一审出具的证据是虚假证明,这是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当中,控诉机关在起诉书当中提出,对于证人禤某峰在莫某军盗窃案一审出具的证据是虚假证明,但是,根据一审判决,只是认定证人禤某峰的证词没有佐证,不足以证实莫某军没有作案时间,并没有明确认定这份证词是虚假证明。
所以,起诉认定事实错误。
二、控诉机关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错误的,从证据分析和运用及采信上来说,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的事实,由于其赖以认定的证据没有同时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属性,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具体分析如下:按照我国刑事法律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理论和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因而,一份有效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者缺一不可。
现结合刑事证据学的相关理论,对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的几个方面的证据进行具体分析,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本案当中,控诉机关提供的同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由于没有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因而不能具有证据的证明效能和证明力,因而不能认定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
本案当中,控诉机关主要的、重要的据以定案的证据有同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这些都是当事人,因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产生的,这些证据从侦查的角度来说,只能算是一种纯粹的证据线索,仅仅是一种线索,唯此而已,而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它们并不是证据本身,因而也就不具备应有的证明效能和证明力。
也就是说,不能证实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
现分析如下:(1)莫某平、禤某峰的供述和张某莲的证词不足以采信。
莫某平、禤某峰的供述和张某莲的证词不足以采信。
理由有四点:一是三人当中,莫某平是莫某军的父亲,张某莲是莫某军的亲姨,禤某峰是莫某军的邻居,三人本身及与莫某军有人身亲属上的利害关系,本能上也会为莫某军作假证。
二是其二人是本案的同案被告人,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为了推却责任,可能将责任强加于被告人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