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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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策略政府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象征,是国家权威的具体表现形式。
政府要行使好手中的公权力,就需要有强大的组织体系来执行,需要有众多政府公务人员来施行。
而要保证政府工作落到实处,杜绝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现象,就要做好对政府的监督和控制,让政府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一、行政监督的问题(一)行政监督存在制度缺陷行政监督机制的作用主要在与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其运行必然需要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
但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却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是法制化程度不够。
“法治的精髓就是制约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监督唯有以法律规章为后盾,才能有效避免和抵御监督过程中的权力干扰。
在我国,行政监督立法滞后,而且范围狭窄。
前者导致许多行政监督行为无法开展或难以深入,后者导致许多需要监督的行政活动脱离于行政监督范围之内。
(二)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难以量化行政监督主体监督行为形式化的另一原因就是难以用量化的指标来衡量监督成果。
行政监督主体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工作是肯定要做的,但如何做以及做到怎样的程度才算完成监督任务却缺乏衡量的标准。
这使得监督主体可以用形式化的方式,来对待监督工作,常常出现行政监督主体形式上每年都对政府进行了监督,但是,从没有发现过任何问题,更不用说通过舆论方式公开政府的问题。
政府年年存在问题,却很少能被监督出来,这就使一些不法官员找到了可乘之机,利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谋取私利,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腐败行为时有发生,不见减少。
监督行为难以量化为行政监督形式化提供了借口。
(三)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缺乏强制性在我国,政治系统内部的监督主体主要有人大、执政党、司法、监察机关等。
他们都具有监督行政权力的功能,但这种监督功能主要表现为一种权力,而非义务,因此各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主要依赖自身自觉去完成,或在人民群众的要求下去完成,没有外在的压力机制,缺乏强制性。
而行政监督主体理应为人民群众利益去监督行政权力,绝不能仅仅依靠他们的自觉性。
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对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全面推进,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成为了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保障国家政权的稳定和人民的利益,必须及时发现和纠正政府机关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当前我国行政监察制度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如何加以完善成为了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问题入手,探讨其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一、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察制度不够健全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相关监察职责、权力、程序等规定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的监察工作主要由监察委员会和纪检委员会负责,但二者之间的职责划分模糊,导致监察工作存在一定的隐患。
(二)监察对象限定不够明确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在监察对象的限定上还不够明确,容易出现监察工作范围不清晰、监察对象不明确的情况,这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导致监察力度不够、监察对象不够广泛。
(三)监察程序不够规范目前,我国行政监察的程序还不够规范,导致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程序漏洞、监察结果难以确凿的问题。
监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也不够,容易导致小部分监察人员的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四)监察对象权益保护不力在我国的行政监察中,往往会出现监察对象权益保护不力的情况。
一些监察机关在进行监察工作时,容易采取不合法手段或过度强制手段,损害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监察职责、权力划分不够清晰我国的监察委员会和纪检委员会之间的监察职责、权力划分不够清晰,导致监察工作存在一定的混乱和隐患。
(三)监察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监察工作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投入不够、人员不足、资源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导致监察工作效果不明显。
三、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对策(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应当加快建立健全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监察职责、权限、程序,规范监察工作流程,提高监察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论述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论述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监督的机构设置不够独立,存在利益捆绑。
目前行政监督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负责,但这些机关设置在行政体系内,与被监督单位存在利益捆绑,容易造成监督不力、失职甚至受到干扰。
2. 行政监督权力分散、监督职责不清。
我国行政监督职责分散在多个机构和部门中,造成监督权力的分散和监督职责的重叠,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3. 行政监督法律法规落后,监督手段单一。
我国的行政监督法规尚不够完善,行政监督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靠纪律处分和审计检查,缺乏多元化、综合化的监督手段。
为了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制度,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措施:1. 建立独立的行政监督机构。
行政监督机构应独立于行政体系,避免利益捆绑,提高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行政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行为。
2. 整合行政监督职责,明确监督责任。
应将各个行政监督职责整合,统一由一个机构负责,明确监督责任,减少监督权力分散和重叠的问题。
3. 完善行政监督法律法规,拓宽监督手段。
应出台行政监督的专门法律法规,明确行政监督的范围和职责,并拓宽监督手段,采取多元化、综合化的监督手段,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众参与等。
4. 强化行政监督的力量和能力。
对行政监督机关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增加监督人员数量,确保监督力量充足;同时加强对内外部举报机制的建设,鼓励公众参与行政监督,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维护公共利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节 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

一 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二 完善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措施
一、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机构内在动力不足
行政监督工作依靠监督人员来完成,
行政工作人员的自身主观能动性的影响,
所以行政监督的好坏取决于监督人员。
(二)监督体系设置不合理
尽管我国有许多行政监督机构,如纪 委、国家防腐局等,但却没有形成一个专 门致力于反腐机构。由于各个监督机构隶 属不同部门,很少有沟通交流,难于形成 合力,给腐败以致命的打击。当遇到腐败 时相互推诿。
第一,廉政公署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第二,“三管齐下”的治贪方略。 第三,完善而严厉的反贪立法。 第四,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
廉政公署所获得的成绩
香港清廉指数世界排名
年份 2012 2008 2007 2001 1999 1998 1997 调查国家 176 180 180 91 99 85 52 香港排名 14 12 14 15 15 16 18
(1)健全组织机构,处理人大日常监督,保 证人大监督权落实。
(2)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和监督能力。 (3)加强人大代表的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 权的落实,提高制约和监督力度。 (4)改进监督方式。
(2)明确监督责任,包括责任确定机制和责任奖 惩机制。
(二)建立行政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
(1)加强监督立法,从法律上规范和明确各监 督主体的地位、职责、权限,以及监督活动范 围、方式和程序等。 (2)建立专司行政监督协调的权威机构,并赋 予其相对独立的地位和较大权威统一协调各个 监督主体对公权力的监督问题。在这个方面做 得完善的是我国的香港廉政公署。
香港廉政公署
廉政公署(ICAC)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独立 执法机构。 于1974年2月15 日成立,以肃贪倡廉为目标, 采取防止、教育及调查三管 齐下的方式执行。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和困难?有何意见或建议?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和困难?有何意见或建议?调研一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还存在那些问题和困难?有何意见或建议?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也是政府正确履行职责的基本准则。
作为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实施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为国家、为烟草公司、为烟草零售户作出贡献,把依法行政落实到烟草行政行为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对待,增强规范行风、整顿执法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紧迫感。
要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当前烟草依法行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当前,烟草依法行政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1、在行风建设上,一些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不够健全。
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还不够、透明度还不高;利用法律、法规来进行有效执法的方式不够高,有个别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能力不够适应当今社会执法要求。
,工作方式局限于“达标”、“认定”。
2、在烟草行政执法工作上,执法人员如何利用掌握和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一定的困难和差距。
一些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或者是处罚过轻,依法行政的力度不够。
3、单位只停留在宣传、文件等表面形式或无关痛痒的执法检查上,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太规范,也直接影响到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4、在队伍建上,烟草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宣传力度不够大。
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法规知识,有的工作人员思想保守,认为烟草部门社会地位不高,依法行政难以开展,工作有畏难情绪,导致了执法的力度不大。
另一方面,社会上许多人只知道有《民法》、《刑法》,却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了解不够,不少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工作人员及广大群众普遍认为,烟草依法行政是“弱职部门”,制约力不强,执法力度不大,不象公安、工商、技监等“强职部门”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行政执 法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在现代社会治理中,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是确保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这两个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并探寻有效的对策。
一、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1、执法依据不明确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模糊性和冲突性,导致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执法标准,从而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不够准确,甚至存在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的现象。
3、执法程序不规范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的情况,如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听取当事人申辩等,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执法的合法性。
4、执法手段单一部分执法部门过于依赖行政处罚等强制手段,而忽视了教育、引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导致执法效果不佳,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5、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法在一些地区,为了保护本地企业或经济利益,存在地方政府干预执法的情况,使得执法难以公正进行。
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1、监督机制不完善内部监督存在形式主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有时难以到位;外部监督渠道不够畅通,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高。
2、监督手段缺乏有效性监督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赖检查、考核等方式,难以对执法行为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督。
3、监督信息不透明执法和监督信息公开不充分,公众对执法和监督过程缺乏了解,难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4、监督责任不明确在监督工作中,存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现象,导致监督工作无法有效落实。
三、解决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问题的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法律法规的科学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为行政执法提供清晰的依据。
2、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
3、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透明。
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精选3篇(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精选3篇(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精选3篇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策略摘要:行政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民主与法制的重要内容。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监督体系,但是其本身仍存在许多的不足,因此,了解行政监督的基本内涵,认真分析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对于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科学性,完善行政监督体制,遏制行政腐败,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监督问题策略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策略: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摘要: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对行政监督工作乃至整个行政管理都有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主体素质有待提高、行政监督环境有待改善、行政监督程序有待改进、行政监督手段有待加强,急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关键词:行政监督运行机制监督程序监督环境行政监督运行机制,是指在合理划分与配置各个行政监督主体权力、职责的基础上,为保证各行政监督主体公正、高效地约束行政权力,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而形成的各个行政监督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模式及其运作方式。
一、行政监督运行机制的重要性1、有利于确保行政监督体制的有效运转。
行政监督运行机制是行政监督体制发挥作用的重要系统因子。
其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行政监督机构的组织体系构成,行政监督工作的基本程序、具体工作方式,规范了行政监督机构的组织构架、人员配置、职权体系、权责关系,是行政监督机构工作、行政监督体制有效运转的组织实体保障。
2、有利于保证行政机关的廉洁高效。
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可以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保证行政权力机关及其人员的行为合法、合理。
其关于行政监督工作目的、运转程序、具体手段的内容,是行政监督机构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行政监督机构依据这些内容,对行政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督促,有利于规制行政权力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行为,促进政府人员廉洁从政。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一)一、概述行政执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活动。
是一个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
狭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评判、监控、督促和制约,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
本文在狭义上探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问题,即政府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
随着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时代的到来,政府法制工作也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在行政决策,法律事务的处理处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职权之一。
主要通过行使通知限期改正权、提请同级政府处理决定权、与政府工作部门协调沟通权等权力来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与行政诉讼等监督方式相比,在监督方式上可以更加灵活,沟通上也较为方便,一方面减少了行政机关的纠错成本,另一方面,这种内部监督更加注重从执法队伍建设等基本层面进行监督,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而且通过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提供一些执法意见,降低了违法行政的几率,从而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机关因其他监督可能成为被告的不利地位,将违法行政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但是,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着很多与自身职权不相适应的制约因素,如何正确这些因素,并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对于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存在问题一是监督力量较为薄弱,不利于我国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
改革开放之前,特别是十年内乱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我国政府法制机构基本上处于瘫痪或者空白的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政治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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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办法(二)行政监督的重要价值1. 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监督实效是行政监督机关及工作人员为实现其监督目标,从事行政监督事务活动时。
所产生的监督效力、监督效率、监督效益和监督效度的统称。
有效的行政监督体系应该是各构成要素在一定的组合方式下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共同结果。
在行政监督工作中,有力度地完成组织目标、快速地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地关注社会效益、努力地推进社会和谐,行政监督实效才能得以有效提升。
2.有利于改善公共行政绩效从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实践来看,目前依然存在官僚主义工作作风,主要表现在思想僵化、墨守陈规;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滥用权力、不负责任;人浮于事、办事拖拉等,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政府的行政效能。
监督主体通过提升行政监督实效,分析影响行政机关效能低下的主要原因,找出协调、组织方面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阻碍行政效能发挥的主要因素,从而达到净化社会风气、有利于改善公共行政绩效、提升行政效能的目的。
[2]3.有利于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我国正处于一个极为重要的社会发展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于矛盾凸显期、体制转轨创新期和社会转型发育期。
在这样一个时期,如何从制度层面建立起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保证中国社会实现稳定、有序、和谐发展,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行政监督实效的提升对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4.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监督有力。
为达到监督有力,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另一方面必须提升行政监督的实效,增强监督合力,发挥总体监督效能。
提升行政监督实效对于改进行政监督工作,完善行政监督体系以及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深度改革和实践进程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行政监督的制度化、体制化发展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务员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发展较晚,并且整个监督体系庞杂,行政监督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从而影响了我国行政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了许多明显的不足及问题。
(一)行政监督整体功能不强,缺乏合力经过多年的不断建设,我国已经形成较为全面、系统的多元化行政监督体系,监督主体、方式和渠道多,这是一个优势,。
但是由于多元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权责关系并没有完全理清处理,各种监督主体又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等不够明确具体等问题,彼此又缺乏联系和沟通,造成了职责权限不清、职能要么交叉重复,要么监督缺位,以至于乱用权利力,推诿扯皮,互争管辖权等现象屡屡发生,这必然损害行政监督的权威和效率,削弱了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
(二)行政监督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监督必须依法进行,健全的监督法律体系是保证行政监督效能充分发挥的法律基础。
近年来,我国在建立健全行政法制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完善和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法规,为加强我国的行政监督职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行政监督立法不够完善,监督法律制度不足。
具体表现有:缺失重要的监督法律、完善的监督法律体系和必须的监督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中有关监督的规范不完善,缺乏明确的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部分领域甚至有空白,一些监督主体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另外还存在着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三)行政监督主体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任何权力制约机制的有效运行都毫无例外的取决于其地位的独立,独立性是行政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
但是就我国行政监督的内部监督体系来看,行政监督主体的地位不独立,导致监督缺乏力度,从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实际情况看,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关受到同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这种领导体制,易导致行政监督主体的缺位、监督功能错位等现象,严重制约了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行政监督形式单一化,重事后监督,缺乏预防行政监督监督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应该遵循经常性联系性的原则,贯穿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全过程。
依据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实施监督的阶段不同,行政监督可以划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个阶段,只有三者全方位有机结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监督方式比较单一,监督主体一直将监督工作的重点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预防和控制,没有把预防为主作为行政监督工作的根本目标,同时又缺乏应有的控制力度,以致造成行政偏差过多,陷入被动消极的不利局面。
因此,有效的行政监督应该是问题发生前的预防和控制,建立起对行政权力使用过程的全方位监督机制,使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为一体,提高监督效能。
(五)行政监督开放性、透明度不高,公民参与意识不强在我国行政活动的公开化、透明性不高,使“暗箱操作”、“报喜不报忧”等现象频频发生,造成政府公开的缺失和非透明,最终导致监督信息的不平等、渠道不畅通,使行政监督难以发挥实效。
此外,公民的参与及监督意识不强,当公民的利益受到主管行政机关的侵犯时,不能正确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利。
(六)部分行政监督人员素质不高行政监督人员是行政监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和实施者,提高行政监督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人员的素质。
从总体上说,我国行政监督主体的人员结构、知识层次、能力水平比较好。
但是部分监督人员仍需提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行政监督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不高;思想素质不到位,办事不坚持原则、贪污腐败、监督不当等,这些问题阻碍了行政监督的有效开展。
三、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一)提高行政监督机关的独立性如果行政监督的主体本身受制于行政机关,那么,再美好的行政监督构想也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因此要加强立法.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各监督主体的权限、职责、地位及活动范围、方式、程序等,惟有如此,才能明确各主体之间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才能建立起切实有效的责任追究制,才能保证行政责任的正确实现和追究。
否则,在出现“监督乏力”或“监督真空”时,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3]因此,监督主体如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移出行政机关系统,转入国家权力机关系统;法院体制的改革应当割断行政机关可以控制的各种权力关系等等。
(二)完善行政法规第一,加快行政立法进程。
加快行政监督立法,重点是加强操作性强、实践迫切需要的、群众千呼万唤尚未出台的《行政监督程序法》、《新闻渤、《监督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等。
第二,修改现有的行政法规,主要是把已过时的已经不再适应当前实际的行政监督法规进行修改和重新公布。
把那些运行更好的、效能较高的法规、规章以更高的法律形式加以取代;把那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以确保行政监督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快监督法律体系建设步伐加快监督法律体系建设步伐,使行政监督有法可依。
一是要加强监督立法研究。
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立法机构建设,组织力量认真研究行政法律监督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二是国家应当尽快出台统一的《监督法》。
制定和颁布一部作为调整和规范监督关系的基本法律(即《监督法》),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解决行政监督乏力的根本措施。
[4]三是制定与《监督法》配套的各项单行专门法规,如《监督法实施细则》、《“两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行政程序条例》等,在此基础上及时形成较为完备的监督法律体系。
在监督法尚未制定前。
地方政府人大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政监督的地方性法规。
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地方行政监督上的一些难以操作的问题,使监督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四)完善政务公开,加强行政透明度解决行政监督深层次的问题,必须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奠定有效行政监督的制度基础。
“暗箱行政”是与现代民主政治背道而驰的,现代民主政治必然要求政务公开,每个公民都有权获得与自己利益攸关的政府信息,以便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监督。
为此,近年来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确保政务公开的法律。
如美国的《情报自由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等,要求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其除机密以外的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5]同时建立财产申报制,公开公务员的财产收入,增加行政工作透明度,保证每个公务员时刻处于严密的社会和舆论监督之下。
就我国政务公开现状来讲,尽管科技发展已为政务公开提供了足够的技术支持,但政务公开的制度尚不完善,主要是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
[6]为此,建议制定关于政务公开的基本法律即《政务公开法》,对敢务公开的范围程度、程序规范、内容方式、政府积社会监督机构在政务公开中的权利义务等进行详细的界定。
有了《政务公开法》,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就可以依法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来直接全程参与行政监督活动,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
出台《政务公开法》是全面发挥公民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作用的长远之计。
(五)加强网络舆论监督传统的行政监督更侧重体系内的监督,强调由有权主体进行监督。
这种监督因为要强调其监督的效力性,因此在许多时候则丧失了时效性,许多行政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互联网信息平台为实现公共监督提供了技术途径,使公民对行政权的监督更容易在公共空间得到充分的表述;有关行政权运作的信息更容易在公共空间交流,在信息传播方面互联网有着传统媒介不具有的快捷性,社会公众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接收到信息并借助一定工具进行传播,比如前面提到的微博;网络能保证社会公众所获得的信息是多元化的,不受政府或主流媒体的控制的,信息也更容易通达到被监督者,更容易被监察机构和司法机构知晓,因此更容易取得监督的实效。
总之,要完善传统行政监督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就需要进一步的加强行政权的网络监督,从而实现行政权的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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