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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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0〕3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0〕3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30日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且登记地址和活动范围在我市辖区内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用于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强化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民政局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工作的牵头单位。

主要职责是:(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二)牵头成立评审委员会,并负责日常相关工作;(三)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四)指导市社会组织事务中心编制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拨付;(五)组织专项资金宣传工作;(六)遴选、指导并监督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评估及督导工作;(七)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审核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结果;(八)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以及相关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一)审定专项资金评审方案及评审指标;(二)审定项目(活动)绩效评估方案和指标;(三)审定评审专家小组名单,监督专项资金奖励认定和项目(活动)评审工作;(四)审核确定项目(活动)资助评审结果;(五)审核专项资金奖励认定结果;(六)审核项目(活动)绩效评估结果;(七)审核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拨付2017年第二批“两仓”专项资金的通知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拨付2017年第二批“两仓”专项资金的通知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拨付2017年第二批“两仓”专项资
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拨付2017年第二批“两仓”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85号),现拨付2017年第二批“两仓”专项资金9,645,220元(详见附件1),以及东莞东联仓储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2016-2017年项目资金63,480元(详见附件2)。

请相关单位收到款后按有关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

如有疑问,可致电22817951咨询。

东莞市商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东城街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东城街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东城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2017〕2号)、《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1号)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特别是跨境电商创新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城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支持东城街道电子商务销售、服务、创新型企业以及传统制造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做大做强,支持东城电子商务特色产业园区及园区电商的建设和发展,加快东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中心园区、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建设,扶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拓展业务活动,以及支持其他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销售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官网、网上商城)和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网店)等进行销售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综合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电子商务策划设计和咨询服务、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电子商务安全服务、电子商务认证和信用服务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是指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互联网金融、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家政、娱乐等服务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城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东城街道产业专项资金”切块管理,专项用于扶持东城电子商务发展。

电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08-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贸发〔2009〕54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粤府办〔2012〕131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加快推动松山湖高新区电子商务发展,建设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设立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商专项资金”)。

第二条电商专项资金来源:由园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额度。

第三条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在松山湖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行业机构。

具体包括:(一)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信息服务或网上交易等商务活动为主营业务,提供安全认证和网络支付服务,具备相应行业经营许可资质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二)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开展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的机构或企业;(三)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具备第三方支付服务资质,从事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代运营和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等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四)应用电子商务的园区其他企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1)当年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财政全额拨款单位;(3)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4)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欠租、拖欠员工工资及社保等不良记录;(5)未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报表。

第四条电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三)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绩效评价、公开透明。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东府办〔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3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9日东莞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流标准化试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15年第一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物流标准化)的通知》(粤财工〔2015〕373号)和我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商务部统一安排的物流标准化试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下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社会物流行业投资建设的物流标准化项目,以及市级统筹实施的相关基础性公共项目。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研究确定资金的支持方向、组织申报项目、项目业务审核、日常管理、绩效评价以及验收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按要求制定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预算,并办理资金拨付。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地方标准制定和标准实施的指导工作。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物流行业投资项目的汇总上报,配合做好项目验收以及对相关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跟踪管理。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设立东莞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项目立项、验收和项目变更,推进创建项目实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东莞市商务局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商务局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商务局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商务局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务扶持资金的管理,明晰申报资料审核、保管等职责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与工作质量,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范围包括市商务局管理的全部扶持资金: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促进口专项资金、商务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及资金安排至东莞的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并根据专项资金的设立或取消而相应调整。

第三条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调动有关企业(单位)及个人积极性,促进我市商务及转型升级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切实降低有关企业(单位)成本费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各专项资金主管科室(部门)及分工:产业发展科负责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为法人企业资助、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注册商标资助、转型升级培训和研讨活动资助、内销纳税增长资助、抱团设立批发销售中心资助、投保内销保险资助、“东莞加工贸易创品牌拓内销平台”资助、转型升级辅导项目资助、外贸转型升级支援服务中心平台资助、“出口免验企业”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中的创立自主品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部分;市场规划建设科负责商贸流通企业进入全国10强、30强资助,商贸流通企业实施资源整合和战略重组资助,百货店等级评定资助,批发零售品牌代理企业实施升级改造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万村千乡工程”专项、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市场规划与建设项目);贸易促进科负责开拓国内国际市场资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资助、获得商贸荣誉称号资助、展会项目资助(新增境内展会资助项目, 资金申报、审核由具体组织科室负责)、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不含外贸基地、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网络营销活动事项)、扶持企业收购国际著名品牌专项;贸易管理科负责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的外贸基地专项、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鼓励重要物资进口资金;电子商务科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物流资助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的广货网上行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网络营销活动事项);服务贸易科负责促进口专项资金中的技术进口项目、企业境外收购技术资助、餐饮企业食品卫生安全升级改造资助、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以及国家和省的服务贸易发展专项、服务外包产业专项、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专项、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家政服务业发展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加工贸易科负责“先销后税”担保金专项、促进口专项资金中的设备进口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的促进进口专项、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和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专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中的支持外资企业扩大内销、支持企业使用加博会电子商务平台部分;对外经济促进科负责引进优质外资项目的有关资助,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企业境外投资资助、资源回运运保费资助、设立境外展销中心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企业“走出去”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招商引资专项;口岸规划建设科负责国家和省的口岸建设专项资金;通关物流科负责保税物流资助项目、促进口专项资金中的虎门港资助项目;公平贸易科负责贸易摩擦应对研究资金,以及国家和省的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财务审计科负责促进口专项资金中的一般贸易进口资助项目;外资管理科负责国家和省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中的设立研发机构部分;市场秩序调节科负责国家和省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市场规范项目)综合科负责国家和省的稳增长调结构专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东府办〔2017〕83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0日东莞市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6〕63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促进外商投资与对外投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鼓励外商投资,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等方面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打造创新型经济强市。

(三)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查评估,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拨付专项资金;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情况等负责。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7.20•【字号】东府办〔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东府办〔2010〕10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资助对象和方式第三章资金管理职责第四章申请程序与审批第五章资金管理和拨付第六章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第七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珠三角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广东省《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建设以珠三角为中心的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目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基本应用,提高电子商务应用的普及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标准,在东莞市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资)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应用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B2B、B2C),拓展国内市场、增强国内贸易竞争能力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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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务局扶持商务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务扶持资金的管理,明晰申报资料审核、保管等职责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与工作质量,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范围包括市商务局管理的全部扶持资金: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促进口专项资金、商务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及资金安排至东莞的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并根据专项资金的设立或取消而相应调整。

第三条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调动有关企业(单位)及个人积极性,促进我市商务及转型升级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切实降低有关企业(单位)
成本费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专项资金主管科室(部门)及分工:
产业发展科负责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为法人企业资助、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注册商标资助、转型升级培训和研讨活动资助、内销纳税增长资助、抱团设立批发销售中心资助、投保内销保险资助、“东莞加工贸易创品牌拓内销平台”资助、转型升级辅导项目资助、外贸转型升级支援服务中心平台资助、“出口免验企业”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中的创立自主品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部分;
市场规划建设科负责商贸流通企业进入全国10强、30强资助,商贸流通企业实施资源整合和战略重组资助,百货店等级评定资助,批发零售品牌代理企业实施升级改造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万村千乡工程”专项、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市场规划与建设项目);
贸易促进科负责开拓国内国际市场资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资助、获得商贸荣誉称号资助、展会项目资助(新增境内展会资助项目,资金申报、审核由具体组织科室负责)、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不含外贸基地、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网络营销活动事项)、扶持企业收购国际著名品牌专项;
贸易管理科负责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的外贸基地专项、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鼓励重要物资进口资金;
电子商务科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物流资助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的广货网上行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网络营销活动事项);
服务贸易科负责促进口专项资金中的技术进口项目、企业境外收购技术资助、餐饮企业食品卫生安全升级改造资助、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以及国家和省的服务贸易发展专项、服务外包产业专项、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专项、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家政服务业发展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
加工贸易科负责“先销后税”担保金专项、促进口专项资金中的设备进口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的促进进口专项、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和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专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中的支持外资企业扩大内销、支持企业使用加博会电子商务平台部分;
对外经济促进科负责引进优质外资项目的有关资助,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企业境外投资资助、资源回运运保费资助、设立境外展销中心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企业“走出去”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招商引资专项;
口岸规划建设科负责国家和省的口岸建设专项资金;
通关物流科负责保税物流资助项目、促进口专项资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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