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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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经济法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人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反映经济活动中的公正、公平、效率和可持续发展等多重要价值观,下面将对其进行简要分析。

一、公正价值取向经济法的公正价值取向表现在保护各方利益的平等和公正,确保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经济法以平等为基本准则,禁止经济活动中的不平等现象,防止垄断、价格垄断、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的发生。

同时,经济法还规定了合同自由、财产私有及其保护等诸多法律制度,使经济主体的利益得到保障,增强了市场交易的公正性。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取向在于确保市场交易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公平性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是保护社会经济利益的最重要标准。

经济法要求市场交易的双方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合法的协议,防止传统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强势市场角色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公平的利益。

经济法还规定价格管制、价格法规定、价格调节等制度,以此来增强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取向在于促进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的扩大和维持。

经济法要求各方利益平衡,合法的市场交易能够如期达成,加速资源的快速配置,提高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水平。

经济法通过规范交易的管理方式、财政保护制度、违法处罚制度等手段,鼓励各种新型市场经济活动,为市场交易提供更多优质、具有竞争力的资源,增强市场交易的效率。

四、可持续发展价值取向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价值取向在于保护生态自然资源、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国家经济战略,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以此为经济发展提供规范保障。

经济法强调推广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环保技术,制定收益补偿、害源排放标准等制度,减轻环境污染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和绿色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体现在,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

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这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

经济法的三大原则,简明地表达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实现快速、稳定、高效、持续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

经济法要完成这一使命,必须找准自身的定位和价值取向,以此为起点提炼出能够体现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原则,从而为经济法体系的构筑奠定基础。

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最终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哲学的高度对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作了概括,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无疑是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

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律规范都从整体上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围绕这一中心,它们从经济生活的不同部门、不同方面作出法律规定和阐述,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经济法体系。

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同时体现出经济法所有的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应为协调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

实质正义是经济法正义观的独特展现。

行政法注重“程序正义”,强调的是程序公平促进实体公平。

民商法关心的是“形式主义”,它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假设人格平等,只强调机会均等,而无法解决事实上的个体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并导致机会不均等的一系列问题。

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及其实现论文

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及其实现论文

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及其实现论⽂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及其实现论⽂ 1前⾔ 当前阶段,相互交融和学科界限模糊化的学术将在⼀定程度上挑战以社会现象为主的社会科学,这样看来,这样发展下去,法律部门和学科的划分的严格的界限⼀定会陷⼊⽐较尴尬的境地。

这时如何以⼀种全新的视⾓来划分部门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什么是价值取向 在⾃然界中⼈们能够懂得⾃⼰的需求并加以利⽤的物质属性被称之为价值。

(1)作为⼀种客观属性和主观属性的辩证统⼀的关系,它主要体现了⾃然界的⼈和物之间的关系。

同时,法律制度之所以能够和事物的价值联系起来,是因为法律的本质来源于⼈类,是⼈类智慧的产物。

同时法律在⼀定的时间段才是象征了当前的现象和事实。

法律的价值取向是指⼈与法之间客观属性,能够满⾜⼈的需求。

本质反映⽬的。

(2)法律在⼀定程度上是不能独⽴存在的,它⼀定要与其价值紧密相连。

在实际运⽤中,不能否认,法律本⾝对于利益调整的状态有⼀定的复杂性,但同时法律也具有⼀个包含不同价值观的多元化的价值体系。

⼀般的价值体系在⼀定的程度上都会满⾜秩序和⾃由的条件,总⽽⾔之,在法律价值观中,只有随时随地的保证能够实现价值要求,才能合理有效的实施执法和⽴法。

在另⼀⽅⾯,⽴法的价值取向可以包括两层含义,第⼀就是在法律追求中出现多个⽬标之间存在⽭盾时,法律的最终价值的选择⽅向。

第⼆,各国在制定法律希望通过⽴法来达到想要的效果。

3经济法的具体价值取向及实现 经济法价值的具体价值取向和实现⼀般来说是指具体理想⽬标,经济法价值是指当前经济法所构建的法律秩序的⽬标以及实现其⽬标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向。

总的来说就是符合当前调整社会关系所要求的具体社会⽬标。

(1)对于社会公平就是要遵循法律制度,因为法律制度是维持社会现实和理想的协调者,社会关系的最终的⽬标是如何将社会的公益性后公共性相结合。

建⽴经济法的最终的⽬的是能够克服市场失衡带来的影响,实现福利国家的权利的实施,在⼀定程度上能够维持公共利益。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一、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其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概念解析1. 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主体行为关系及其制度安排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多个子领域,涉及到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自我调节两个方面。

2. 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指符合整个社会共同利益的事项,包括了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3. 本位原则本位原则是指在特定领域内,以某种特定的价值或标准为出发点进行思考和处理问题。

例如,在金融业中,以风险控制为本位原则。

三、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内涵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是指在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规时,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

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 社会利益优先在经济活动中,应该优先考虑社会利益,而不是单纯追求经济效益。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应该承担起环境责任,而不是只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

2. 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

政府应该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垄断、恶性竞争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3. 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最薄弱的群体之一。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4. 促进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现代社会必须遵循的发展模式。

政府应该推动企业实现绿色生产、节能减排等可持续发展措施。

四、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意义1. 维护社会公正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公正。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打击不正当行为等措施,可以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2.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例如,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措施,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1. 引言1.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概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长期实践总结的经济管理体制,是社会主义制度逐步完善和发展的重要制度形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下,以市场经济为主导,国家宏观调控为保障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

它既具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特征,又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保持了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属性,是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实现经济高效运行和科学发展的新实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既尊重市场规律,又发挥政府作用。

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公平竞争,维护经济秩序。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通过竞争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国经济reform 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为经济转型和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 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法具有法治理念,即依法经营,依法治市。

经济法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进一步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具有规范作用。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经济法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约束了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经济法具有保障作用。

经济法规定了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经济活动的公平竞争环境,提高了市场主体的信心和安全感。

经济法还具有监督作用。

通过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经济法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经济法还具有调节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能够通过调整法律政策,引导和调控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的作用不可低估,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浅析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首先,市场经济导向是经济法的最基本价值取向之一。

市场经济是指在市场价格机制
的调节下,自由竞争、自主决策的经济体系。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

因此,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当是以市场经济为目标和导向。

经济法要承认市场经济体系
自身的价值,并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市场经济的优势。

例如,双边市场经济治理体系的建设
就是市场经济导向的体现之一。

其次,公平正义导向是经济法的另一个重要的基本价值取向。

公平正义是指在经济社
会发展过程中保持公正和尊重人的尊严。

在经济法领域,公平正义的重点是保障准入公平、市场公平以及资源分配的公平。

准入公平和市场公平是扩大市场竞争的基础,资源分配的
公平则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因此,经济法必须确保在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上实现公平
正义。

第三,效率导向是经济法另一个基本价值取向。

效率是指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社会资源利用效率。

经济法在规范经济活动时,不仅仅要注重社会公
共利益,还要注重经济效益。

效率的体现主要在于扩大经济市场的利益分配空间,鼓励经
济主体发挥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最后,可持续发展导向是经济法的一个潜在基本价值取向。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当
前需求的基础上,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自身需求的权利。

在经济法法制建设中,应该注重
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包容发展。

经济法社会本位,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社会本位,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作业——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总论中重要的一部分,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以及经济法的立法精神,具有明确的准则性或者导向性,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遵守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研究经济部门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法的运行方式都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的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学理上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公平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经济效益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

下文仅就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益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案例,浅析其相关理论以及探析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浅析相关基本理论(一)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或者基本任务,经济法要将解决社会公共利益中的矛盾作为基本立场。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社会本位还可以理解为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社会公共利益则体现为有利于每个社会个体维护和实现其合理权益的良好的社会秩序,以及对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体等各种主体的权利和物质利益、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当代人的利益和未来人利益的协调与一体保护。

[1]而这其中的公共利益具有极大地广泛性,是指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时间与空间范围上都包[1]陈忻怡:《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思想》,改革与战略,2014年第8期,第22页。

括,不仅仅是全国,又包括区域,不仅是当代人,也包括未来人的利益。

公共利益具有复杂性,常常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或是国家利益想混淆,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如果仅仅考虑国家利益,有的时候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有的国家对于经济颁布的政策,例如增加货币发行,暂时会对国家有利,但从长远来说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所损害的,因此,我国对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的个体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以社会为本位。

经济法社会本位价值的几点思考

经济法社会本位价值的几点思考

2006.11法制与社会经济法社会本位价值的几点思考□陈亮丁圣伟(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摘要法律存在多种价值。

这些价值与法律的本位观存在密切的联系。

法的价值是有序的。

众多的价值存在层次的差别,而在某一部门法中处于高层次的价值所反映的正是该部门法的本位观。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这种本位观也是价值层次的具体体现。

经济法以效率、秩序、公平与正义等为主要价值,这些价值统一于社会本位价值之中。

关键词法的价值个体本位社会本位价值层次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24-02一、法的价值的概念与价值本位(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法学家长期关注的命题。

对于法的价值,我们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对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①基于这样的定义,可见法与人是互动的,而哪一种部门法的产生,也是一种发展与选择的结果。

正是因为人对于法的指向性的选择,法的价值就有许多内容。

通常认为,法的价值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和自由等等。

对于如此众多的价值,它们的存在不是杂乱无章的。

在主体主观指向与满足程度不同的情况下,法的价值是有序的,进一步说是,有层次感的。

层次不同,各个具体价值的重要性也是不同的。

主体基于某种考虑,将一种价值放在较高层次之上,那么,该种价值相对于较低层次的价值而言,就显得更为重要一些,高层次的价值与低层次的价值相比,也更为人们所关注。

(二)价值本位观。

明白层次的不同,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方法之一,当层次不同的价值发生矛盾的时候,主体往往会选择放弃低层次的价值而追求高层次的价值。

这种选择,就是价值本位的外在表现。

在价值金字塔顶端的价值所反映的,就是这个时代的本位观,或者,某一部门法的价值体系的顶端所反映的,就是该部门法的本位观。

但是,法的层次级别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历史时期的变迁和时代重点的变化,具体价值的层次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原先处于较低层次的价值则可能上升到较高的层次,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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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现代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

一、确立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
经济法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产生的,同时,在解决政府失灵的过程中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因此,我们可以说经济法存在的独特价值在于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国家制定经济法最直接的目的在于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解决两个失灵是经济法的宗旨所在,也是社会本位原则的宗旨所在。

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法律。

市场主体是自利型的,它不会主动追求公共利益;市场本身又只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市场在运行过程中还会迷失方向;而国家则是各市场主体利益的代表,它以追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己任,可以克服市场本身所带有的缺陷。

国家的这种特性是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可能有的。

市场失灵内在于市场机制,与市场机制共存亡。

所以,要让市场机制本身来对市场失灵加以克服是不现实的,因此国家运用公权力以经济法的形式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针对不同缺陷采取相应具体制度加以矫正,以使市场获得最理想的资源配置效率,最终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也非万能,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的可能性。

政府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选择失当,不能够弥补“市场失灵”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

比如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力,缺乏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对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投资不足,政策工具选择上失当,不能正确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结果也就不能弥补和纠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即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形式选择失当,比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规章制度过多过细,公共产品生产的比重过大,公共设施超前过度;对各种政策工具选择及搭配不适当,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

由于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较低、政府干预易引发政府规模的膨胀、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政府失灵还常源于政府决策的失误等等,所以让政府干预成为替代市场的主导力量,其结果只能导致“政府失灵”,用“失灵的政府”去干预“失灵的市场”必然是败上加败,使失灵的市场进一步失灵。

但客观存在的市场失灵又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守夜人”似的“消极”政府同样无补于市场失灵,同样会造成政府失灵。

因此,政府不干预或干预乏力与政府干预过度均在摒弃之列。

现实而合理的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应是在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以政府的干预之长弥补市场调节之短,同时又以市场调节之长来克服政府干预之短,从而实现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二无机制最优组合,即经济学家所推崇的“凸性组合”。

为此,就需要政府从最大限度地消除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入手,针对政府失灵的两个方面,采取切实措施(如确定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经济职能双向重塑的总体思路;从理顺政府利益关系入手保证政府干预的公正、超脱;规范政府于预职能及行为:加强对政府调控行为的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程度;把竞争机制引入政府调控的某些领域等),在克服和矫正市场失灵的同时,更要防止和补救政府失灵,明确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加强宏观调控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法的制度体系。

二、经济法价值与社会本位
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具有其自身的价值,主要包括经济秩序、社会公平、效率等。

之所以认为经济法的价值有这些内容,是从经济法的外在价值来看的。

“经济法的外在价值,
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或所期望的经济法具有或者应当具有的价值,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

”这些价值正反映了社会本位的实质,经济法的价值以及社会本位都是统一的。

经济法秩序价值核心体现在最终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稳定状态。

经济法调整下的经济秩序就是在现代社会,人类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经济活动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不同经济主体间的一种平衡和谐有序的经济关系。

这种平衡和谐的经济关系,一方面为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证,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尽可能地实现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

平衡和谐的经济秩序反映了经济法治条件下不同经济主体经济利益的一种相互“妥协”,为了满足每种经济主体长远的经济发展目标,而在整体上达成一致,即可以放弃现有的经济利益而换取未来更多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的舍弃与获得,上升到整个社会,就是社会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这种经济秩序具体表现为一个良好的、安全的市场环境,在这个有着国家适度干预协调的市场机制下,可以有效地防止垄断行为、倾销行为和其他不正当经济行为。

按照可持续发展理论,经济法的调控、规制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总体上对国民经济运行协调和控制,以及在具体方面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限制和引导的统一过程。

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法益目标,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以社会公平为核心的, 具体为经济领域内的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条件下同等对待;又追求实质公平,即不同等条件下不同等对待,二者是统一的。

经济法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相统一于社会本位的基石之上,如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垄断企业的经济力量非常强大,所以,反垄断法是这些国家经济法的核心。

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价值取向, 属于社会法, 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 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交易公平、宏观效率和公共福利。

”经济法正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 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的协调, 来达到发展社会的目的.”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原则,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和社会的关系, 注重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在效率问题上同时注意个体、团体、社会乃至全人类的效率和利益, 眼前、长远乃至子孙后代的效率和利益; 在秩序问题上同时兼顾个体自由、权利与他人的自由、权利, 以及与社会的正常运行发展之间的关系。

一言以蔽之, 现代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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