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说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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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1-2010(2016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课件

GB50011-2010(2016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课件
2、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 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对应的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 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3、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仁 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 低于四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 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2)梁端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 和20 倍箍筋直径的较大 值,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 和20 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300mm 。
四、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9、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闰距和最小直径,应按下表采用:
抗震等级 箍筋最大间距{采用较小值,mm)
箍筋最小直径(mm)
一பைடு நூலகம்
6d , 100
10

8d , 100
8

8d , 150 (柱根100)
8

8d, 150 (柱根100)
6(柱根8)
注:1 d 为柱纵筋最小直径;2 柱根指底层柱下端箍筋加密区。
(2)一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大于12mm 且箍筋肢距不大于150mm 及二级框架柱的箍 筋直径不小于10mm 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 时,除底层柱下端外,最大间距应允许 采用150mm; 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 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 四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 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3)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 的框架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第6章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CENTER>6.1 一般规定第6.1.1条 本章适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要求。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建造于IV 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注:本章的"抗震墙"即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的剪力墙。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表6.1.1第6.1.2条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按表6.1.2确定。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 表6.1.2第6.1.3条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框架-抗震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

2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层及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

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3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

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彩三级或更低等级。

4抗震设防类别为甲、乙、丁类的建筑,应按本规范第3.1.3条规定和表6.1.2确定抗震等级;其中,8度乙类建筑高度超过表6.1.2规定的范围时,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注:本章"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第6.1.4条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宜避免采用本规范第3.4节规定的不规则建筑结构方案,不设防震缝;当需要设置防震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震缝最小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框架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当高度不超过15m时可采用70mm;超过15m时,6度、7度、8度和9度相应每增加高度5m、4m、3m和2m,宜加宽20mm。

建筑抗震规范2016

建筑抗震规范2016

建筑抗震规范20161.导言建筑结构在地震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筑抗震规范旨在对建筑在地震作用下的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进行规定,以确保建筑在地震中具有安全可靠的性能。

2016年版的建筑抗震规范是根据最新的地震工程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进行修订的,本文将对该规范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2.设计基础建筑抗震设计的基础是地震动参数的确定。

规范中对地震动参数的计算方法、地震烈度的确定以及设计地震作用谱的生成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结构在设计地震作用下具有足够的抗震能力。

3.结构性能要求建筑抗震规范对不同结构类型和重要等级的建筑提出了不同的抗震性能要求,包括强度、刚度、位移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规范要求结构在地震中保持弹性状态,同时能够吸收地震能量,减小结构变形,确保建筑在地震中不发生倒塌。

4.结构设计规范规定了不同结构形式的设计原则和方法,包括钢结构、混凝土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等。

设计应考虑结构在地震中的受力特点,合理配置构件,采用适当的加固措施,确保结构整体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

5.施工质量和验收规定规范还对建筑施工质量和抗震验收进行了规定,包括构件的加固施工质量、连接节点的质量要求、地基处理等。

只有通过抗震验收,建筑结构才能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

6.维护与加固除了新建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还对既有建筑的抗震加固提出了要求。

对于老旧建筑,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合适的加固措施,提高其抗震性能,确保在地震中不发生倒塌。

7.总结2016年版建筑抗震规范是建筑设计和施工中必须遵循的重要规范,它的出台旨在保障建筑在地震中的安全性能。

建筑业相关人员应深入了解规范内容,依法依规开展建筑抗震设计和施工工作,为建筑安全提供保障。

以上为对建筑抗震规范2016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的简要解读,希望能帮助读者对建筑抗震规范有更深入的理解。

建筑抗震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只有在抗震规范指导下,才能建造出安全可靠的建筑。

2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说明(全)

2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说明(全)

2016年7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此公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具体《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内容如下,注:下文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

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娄宇薛慧立主要审查人员: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潘鹏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本附录仅提供我国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以下简称“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以下简称“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以下简称“分组”)。

GB50011 2010(2016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课件

GB50011 2010(2016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课件

一、总则及术语
4、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 precautionary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 取50 年内超越概率10% 的地震烈度。
5、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50 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 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6、建筑抗震概念设计seismic concept design of buildings 根据地震灾害和工程经验等所形成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进行建筑 和结构总体布置并确定细部构造的过程。
二、基本规定
6、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抗震墙不宜超过C60 ,其他构件, 9 度时不宜超过C60 ,8 度时不宜超过C70 。
7、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 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 足最小配筋率要求。(3.9.4)—强条
8、抗震设防烈度为7 、8 、9 度时,高度分别超过160m 、120m 、 80m 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按规定设置建筑结构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建 筑设计应留有观测仪器和线路的位置。
四、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四、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四、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四、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四、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抗震等级 箍筋最大间距{采用较小值,mm)
箍筋最小直径(mm)

6d , 100
10

8d , 100
8

8d , 150 (柱根100)
8

8d, 150 (柱根100)
注:甲类:三级特等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 乙类:大中城市的三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等; 丙类:住宅、宿舍和公寓。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稿 (201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稿 (2016)

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

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娄宇薛慧立主要审查人员: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潘鹏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1 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表3.4.3-1 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表3.4.3-2 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2 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局部修订通过审查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局部修订通过审查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局部修订通过审

佚名
【期刊名称】《工程建设标准化》
【年(卷),期】2022()4
【摘要】近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审查会在北京以现场和网络视频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该规范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韩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实施监督处处长聂明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副所长李大伟,中国工程院院士周福霖、徐建、杜修力,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清勤。

【总页数】1页(P23-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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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第1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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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局部修订)审查会在京召开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组织开展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组织开展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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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设计规范2016

抗震设计规范2016

抗震设计规范2016抗震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具备足够的抗震能力,从而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关于抗震设计规范的内容,共计1000字。

一、引言抗震设计规范是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地震而制定的一系列建筑设计标准和要求。

它旨在确保建筑物的结构稳定,并减少地震对建筑物造成的破坏和损失。

二、基本概念和定义1. 地震烈度:地震发生时地面上运动的剧烈程度,通常以地震烈度等级表示。

2. 设计地震动参数:指在一定概率下所需考虑的地震动参数,包括峰值加速度、周期等。

3. 抗震设防烈度:根据地震危险性评估确定的用于地震设计的标准烈度。

4. 设计基本周期:建筑物在地震波作用下振动的基本周期,影响结构抗震性能。

三、设计要求1. 结构的抗震设计要满足设计地震动参数要求,并考虑土壤条件、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等因素。

2. 结构的破坏模式应符合规范的要求,避免出现局部破坏导致整体垮塌。

3. 建筑物的重要性及使用功能不同,其抗震设防烈度要求也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4. 抗震设计要注意考虑地震波与结构的相互作用,以及结构的非线性特性。

四、结构设计1. 结构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够承受设计地震力的作用。

2. 结构的框架和柱网应具备良好的延性,能够吸收地震能量。

3. 结构的连接件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可靠性,能够有效传递力和变形。

五、施工要求1.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避免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结构强度降低。

2. 施工现场应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监管和质量检查,确保结构施工符合要求。

3. 施工材料要符合质量标准,并进行合理的质量控制。

六、检验与验收1. 抗震设计完成后,应按照相关检验规范进行结构的验收。

2. 对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及时采取维修措施确保其安全性。

七、总结抗震设计规范是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具备足够的抗震能力的基础。

在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以确保建筑物的结构稳定,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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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此公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具体《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内容如下,注:下文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

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
娄宇薛慧立
主要审查人员: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
潘鹏
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
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本附录仅提供我国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以下简称“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以下简称“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以下简称“分组”)。

A.0.1 北京市
A.0.2 天津市
A.0.3 河北省
2 宣化县政府驻张家口市宣化区;
3 沧县政府驻沧州市新华区。

A.0.4 山西省
A.0.5 内蒙古自治区
A.0.6 辽宁省
2 铁岭县政府驻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道;
3 朝阳县政府驻朝阳市双塔区前进街道
A.0.7 吉林省
A.0.8 黑龙江省
A.0.9 上海市
A.0.10 江苏省
A.0.11 浙江省
A.0.12 安徽省
A.0.13 福建省
A.0.14 江西省
A.0.15 山东省
A.0.16 河南省
2 安阳县政府驻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街道。

A.0.17 湖北省
A.0.18 湖南省
A.0.19 广东省
A.0.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A.0.21 海南省
A.0.22 重庆市
A.0.23 四川省
A.0.24 贵州省
A.0.25 云南省
A.0.26 西藏自治区
A.0.27 陕西省
A.0.28 甘肃省
A.0.29 青海省
A.0.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A.0.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注:1 乌鲁木齐县政府驻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街道;
2 和田县政府驻和田市古江巴格街道。

A.0.32 港澳特区和台湾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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