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员工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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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员工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对施工员工的管理,结合本公司实际,经公司研究决定,特作出以下管理规定:

一、公司施工员工应以公司利益为重,恪尽职守,不断学习总结,提高职业素养。

二、公司施工人员回公司后,应立即向技术部部长报到并汇报工作,及时上交《用户意见反馈表》。领导出差或不在岗,应电话报到并作简要汇报,等领导回公司后再作当面详细汇报,如有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公司分管副总汇报。回公司后当日不向领导报到者,按缺勤处理。

三、施工人员填好的报销单据内容经技术部部长审核签批后,交财务部审核报销。

四、施工人员原则上在外每施工一个月回公司后休息两天,休息时间可以累计。休息时间从回公司报到后算起。休息结束后,应向生产部部长报到,由生产部部长进行工作安排。

五、施工人员在公司期间,除以上规定休息时间外,应按时上下班并打卡(纸质打卡机)。每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者,每次扣罚10元;旷工半天以上,每次扣一天工资,并给予一次书面警告处分;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除当月全部工资;无故旷工5天以上,给予除名处理。

六、施工人员在公司期间需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手续的,应及时打电话向直属领导请假。上班后应立即补办请假手续。不办理手续者,按旷工处理。请事假一天及以内由其直属领导审批,一天以上三天(含)以内则由公司分管副总审批,三天以上的事假必须报公司负责人批准。请病假由其直属领导审批,事后须出示医院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其他如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按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其直属领导审批。手续办完后及时交人力资源部,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七、请事假一天按本人当月固定工资的1/30计扣。

八、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员工。

九、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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