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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及目录清单的公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及目录清单的
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9.18
【实施日期】2015.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及目录清单的公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年9月18日)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快职能转变,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及目录清单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对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29项(含行政许可7项,其他权力事项22项),结合我市国税实际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我市国税系统保留的市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5项(含行政许可1项、其他权力事项4项),县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16项(含行政许可5项,其他权力事项11项),现予以公布。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按照本公告的规定,结合实际,向社会公开税务行政审批
事项及目录清单;不得在公开的审批事项和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终审行政许可和其他权力事项公开目录清单(5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6(0)10
【摘要】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总页数】3页(P83-85)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行政许可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告;税务行政审批制度;目录;审批制度改革;税务行政许可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J],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4号 [J], 无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J], 无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
第10号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览表

(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
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
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
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
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
行政许可决定。
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 27 条第 1 款规 ( 1)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实施机关 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
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 24 条规定:“ 使 ( 1)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实施机关 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
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
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
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不得跨规定的使用 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
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
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
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
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
实。( 5)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
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
5
货登记簿 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
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
行政许可决定。
或者使用
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
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
税控装置
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
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清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7.09
【实施日期】2018.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快职能转变,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5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告。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和办税大厅向社会公开本公告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不得在本公告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
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
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及目录清单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2015)-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2015)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2015)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等文件要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和调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对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目前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目前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共6项,均为税务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目前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1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6.26•【字号】青海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度第2号•【施行日期】201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度第2号)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开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4〕99号)要求,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青海省地方税务系统实施的审批事项。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本公告规定,加强对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搞变相审批,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同时,要加强对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并开展监督检查。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认真收集并研究目录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为进一步梳理审批事项做准备。
四、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是: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青海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6月26日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3.07
•【字号】2016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6.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2016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已经取消。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调整并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江西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3月7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1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0.15
【实施日期】2014.10.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1号)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结合青海省国税业务实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现就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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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企业
2
24002
省国税局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无
纳税人
3
24003
省国税局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无
纳税人
9
24009
省国税局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16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无
纳税人
4
24004
省国税局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无
纳税人
5
24005
省国税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无
纳税人
10
24011
省国税局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
无
纳税人
6
24006
省国税局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无
非居民企业
8
24008
省国税局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无
纳税人
7
24007
税务总局或省国税局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XX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序号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
24001
省国税局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