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课件

二手车环保检测问题
总结词
严格、规范、科学
VS
详细描述
二手车环保检测问题是二手车流通中的重 要环保问题,需要严格、规范和科学的检 测标准。建立科学的检测方法和标准,确 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加 强环保监管力度,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二 手车进行处罚和限制流通。
规范的管理办法有助于增强消费者对二手车的信任度,进一步扩大 二手车市场规模,提高二手车交易量。
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汽车维修与保养行业
01
随着二手车市场的扩大,将增加对汽车维修与保养服务的需求,
为相关行业带来更多商机。
金融服务行业
02
二手车市场的活跃将带动相关金融服务需求,如汽车贷款、保
险等业务的发展。
二手车保险政策
保险种类选择
规定二手车交易后,买方 可以选择相应的保险种类, 如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 任险等。
保险费率制定
根据二手车的价值、年限、 出险记录等因素,制定合 理的保险费率,确保保险 市场的公平竞争。
保险理赔服务
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优质的 保险理赔服务,简化理赔 流程,提高理赔效率。
二手车环保标准
监管机构
二手车流通管理由商务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包括制定相关政策、监督实施情况等。
监管职责
监管机构负责对二手车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要求。
监管方式与手段
日常检查
监管机构对二手车流通企业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
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锁定本词条由“科普中国〞百科科学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目提供专业容并参与编辑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安康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公布单位商务部、公安部发文字号2005年第2号公布时间2005-8-29目录▪第五章附那么2解读3相关法规法规全文【法规标题】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公布单位】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公布时间】2005-8-29【实施时间】2005-10-01[1]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安康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到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展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易和相关效劳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与其价值进展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宁政规字〔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27日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商务局是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做好行业发展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的技术标准;牵头做好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的资格认定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及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资质审核和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六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发展、规范经营、反对垄断、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召集人,市商务、工商、公安、税务、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为成员的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宏观指导、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分管领导兼任。
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与管理方案

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与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 (4)1.1 制定目的与依据 (4)1.2 适用范围 (4)1.3 基本原则 (4)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4)2.1 市场准入条件 (4)2.1.1 合法性条件 (5)2.1.2 资质条件 (5)2.1.3 财务条件 (5)2.1.4 信誉条件 (5)2.2 市场退出机制 (5)2.2.1 自愿退出 (5)2.2.2 强制退出 (5)2.3 市场主体资质审查 (5)2.3.1 审查机构 (5)2.3.2 审查内容 (5)2.3.3 审查程序 (6)2.4 市场监管与处罚 (6)2.4.1 监管机构 (6)2.4.2 监管内容 (6)2.4.3 处罚措施 (6)第三章交易流程与规范 (6)3.1 交易流程概述 (6)3.2 交易合同范本 (7)3.2.1 车辆信息 (7)1.1 车辆品牌及型号:__________ (7)1.2 车辆识别代号:__________ (7)1.3 车辆发动机号:__________ (7)1.4 车辆注册日期:__________ (7)1.5 车辆行驶里程:__________ (7)1.5.1 交易金额 (7)2.1 乙方同意以人民币 ________ 元购买甲方所述车辆。
(7)2.1.1 交易时间及地点 (7)3.1 交易时间为__________。
(7)3.2 交易地点为__________。
(7)3.2.1 交付及过户手续 (7)4.1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车辆及相关文件交付给乙方。
(7)4.2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8)4.2.1 违约责任 (8)5.1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8)5.2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8)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手车管理办法

二手车管理办法【二手车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管和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合用范围本管理办法合用于在本市区范围内销售和购买的二手车交易行为。
二、二手车流通环节(一)交易市场环节1.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严格落实“三证”制度和备案制度。
2.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在交易现场设立交易咨询区,提供有关二手车交易的法律、技术、检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3.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加强对交易信息采集、核实和发布的管理,提高交易双方对交易信息真实性的认识和准确性。
(二)车商环节1. 车商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经营二手车的资格证书。
2. 车商应当按照规定将经营场所设立在闭合、安全、方便、整洁的场所,标明经营名称、经营范围等,严格规范经营行为。
3. 车商应当严格遵守标准合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私人交易环节1. 私人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私人交易双方应当在公开、安全的场所进行交易,注意保护交易信息的安全。
3. 私人交易双方应当逐一核对车辆的证件、配置等情况,并确保车辆的交付和款项的支付安全。
三、二手车质量管理(一)质量鉴定1.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配备专业的检测人员和鉴定设备,对二手车的质量进行检测鉴定,确定车辆基本情况和实际价值,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验车、鉴定、评估、认证等服务机构,确定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二)权益保护1.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保障消费者的购车质量和产权安全。
2.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和纠纷,认真调查事实和责任,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理。
四、监督管理(一)监督执法1.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对二手车市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和执法,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2. 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手车质量鉴定、交易合同和信息发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成府发[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8〕3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二手车流通工作的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部门职责)商务部门负责制订二手车市场发展、布局规划和建设标准;负责二手车拍卖企业、评估机构、经销企业、外资进入二手车经营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二手车交易统计数据的汇总上报和发布。
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工作;依法打击二手车流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负责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二手车经营活动中各种格式合同的推广工作;负责受理二手车消费者投诉举报。
国家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和发放;负责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使用;依法查处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违法行为。
物价部门负责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核定。
负责监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鉴定评估费。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经国务院批准,现制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遵循全国统一规划,建立健全二手车市场流通管理体系,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购买和销售二手车的合法主体权益,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交易、置换、出租等用途的所有二手车交易行为。
第三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实行国家统一监督,做到尽可能地方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的交易流程。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流程中,要求公平交易、诚信经营、消费者知情、统一规范。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要与司法、公安单位联动,防止盗车、抵押倒卖等现象。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第六条二手车市场按照流动、市场销售、统一管理的原则,遵循“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治理、合法经营”的原则。
第七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应当制定并公示规章制度,对市场参与人规范行为和责任有明确规定。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健全和完善,保障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中的企业应当设立相关部门,对二手车的验车、鉴定、评估、估价等主要环节进行岗位设置,确保交易流程规范。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健全线上交易平台,提供交易、鉴定、评估、提车、物流、服务等无缝专业服务,确保消费者购车安全和方便。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落实维修保养和质量保障责任,建立车辆信息档案,维修养护记录应追溯至销售商出售时间,供消费者了解车辆使用状况和安全质量等信息。
第三章二手车交易资格管理第十二条销售、交易、置换、出租等用途的消费者和商户,应当到当地有效法定机构,取得二手车交易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以二手车交易许可证为条件的商户,加强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社会信誉度,确保二手车交易的诚信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资格管理中对车辆的要求:一、车辆必须经过交通管理局、公安机关的备案,车辆上的号码牌佩戴齐全、规范;二、车辆必须具有购置发票、材料清晰,车主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已取得;三、车辆未曾被过户,或车辆所有人已完成过户手续并有有效证明。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1)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动车,属于二手车交易,二手车交易根据购进时间与是否抵扣进项税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机动车也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置时也要按照固定资产处理规定执行。
所以,该企业,200 9年以前购进没有抵扣进项税的卡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年初购进已抵扣进项税的按照机动车适用税率17%征收。
关于2009年以前购进的卡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