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化
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及其改革对策

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及其改革对策司法体制的行政化是指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对司法活动的指导、干预和干预过度现象过多,以至于影响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情况。
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不仅影响了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效率,也损害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因此需要进行。
首先,要加强司法独立性建设,确保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具体而言,应建立健全司法人员选任和晋升制度,严格遵守法官任职资格和选拔程序,杜绝人事干预和任命不当的现象。
此外,要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自律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执法技能和专业素质,确保他们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其次,要推进司法审判公开化,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司法审判公开化是司法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庭审判公开制度、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等方式来实现。
公开审判不仅能够提高司法活动的公正性,也能够增强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和信任。
再次,要加强司法监督机制的建设,形成有效的司法权力制衡机制。
具体而言,可以建立独立的司法监察机构,负责对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问责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和权威性。
此外,还可以通过促进司法的综合配套措施,加强司法体制的法治化建设。
例如,可以建立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解释制度和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对司法实践的规范和引导。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了解和支持,形成共识和合力。
综上所述,司法体制的行政化是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只有通过加强司法独立性建设、推进司法审判公开化、加强司法监督机制的建设以及促进司法的综合配套措施,才能够实现司法体制的法治化和行政化的有效,提高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效率,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浅谈中国司法行政化倾向的历史缘由

浅谈中国司法行政化倾向的历史缘由引言中国的司法行政化倾向自20世纪以来逐渐显现,并在近年来越发明显。
这种行政化倾向对司法独立和法治的发展构成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从历史角度探讨中国司法行政化倾向的历史缘由,并分析其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1. 历史背景中国的司法行政化倾向根植于中国近代史的特殊背景。
自19世纪中叶以来,中国经历了许多重大的历史事件,如洋务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等。
这些事件导致了政治权力的削弱和社会秩序的崩溃,司法制度也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此外,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家族观念和人情主义,导致社会关系在司法判决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司法独立的发展受到了限制。
2. 政治干预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中国的司法体制一直受到政治干预的影响。
在这个时期,司法被视为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具,政府对司法机构行使着强大的操控权。
司法人员的选拔、任命和晋升往往依赖于政治派系之间的关系,而非专业能力和独立判断。
由此导致了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受到质疑,司法行政化的倾向日益加强。
3. 社会压力中国的司法行政化倾向还受到了来自社会的压力。
中国在不同历史时期都有着广泛的社会问题,如贪污腐败、犯罪率上升等。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政府往往通过加强行政干预来维护社会稳定,司法机构成为政府的工具,执行政府的命令和政策。
这种社会压力对司法独立和法治的发展构成了严重的挑战。
4. 经济考量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成为了国家的首要任务。
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和促进经济增长,政府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来提高司法效率和预测性,以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权益。
这种经济考量导致了司法独立和法治原则的侵蚀,司法机构更倾向于服从政府和经济需求,而非维护公正和公正。
5. 建立司法独立的挑战和前景展望面对中国司法行政化倾向的历史缘由,建立司法独立是一个复杂和长期的过程。
首先,政府应该树立法治意识,积极推动司法独立的建设。
其次,司法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专业能力和独立性,避免政治干预和行政干涉。
刑事司法程序的科学发展——以司法的去行政化为视角的解读

一
断 出 台新 的 举措 改 革 司法 体 制 中不 合 时 宜 的制 度 、 补 司法 体 制 弥
中 出现 的漏 洞 ,努 力 为 刑 事 司 法程 序 的科 学 发 展 营 造 制 度化 、 科 学 化 的外 部 环境 。 二、 司法 的 行 政化 对 刑 事 司 法 程序 科 学 发展 的背 离 ( ) 曲 司法 规 律 , 行 政 性 取 代 司法 性 , 离 以人 为本 的 一 扭 以 背
加 依 赖 于 外 部 环 境— — 尤 其 是 直 接 依 赖 于 所 在 国家 司法 制 度 运 行 的制 度 背 景 。 【】 2 1 年来 , 国坚 持 推 进 司法 体 制 改 革 , ”1 p 3 ) f 近 我 不
成 极 大危 害 。要 实现 刑 事 司法程 序 的科 学发 展 。 必 须 实现 司 法 就
鉴 定 反 复 进行 等 奇 怪 现 象 就是 明证 。再 次 , 它极 大 扭 曲 了司 法权 力 的监 督模 式 , 以确 保 司 法权 力 的可 控性 。 国外 立 法 例看 , 难 从 司 法 监 督 主要 体 现 为 法 官 弹 劾制 度 。而 在 我 国 , 对 应 的是 法 官惩 相
化、 虚无 化 , 司法 公 正 构 成直 接 威 胁 。其 次 , 极 大 贬 损 司 法 权 对 它 威. 削弱 司法 公 信力 。 司法 行 政化 背 景 下 , 在 司法 机关 只能 沦 落 为 贯 彻 政 治权 威 特 定 意 志 、维 系社 会 秩 序 稳 定 与 安 全 的制 度 性 工
司法独立与司法行政化的界限

2008.01(下)司法独立与司法行政化的界限田百龙摘要司法独立原则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原则,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而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司法存在征行政化的倾向,成为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的一个特点,也是近年来为许多学者所诟病的司法制度的一大弊端。
本文从司法独立理论的要求出发,确立司法行政化的合理界限。
有利于人们认清司法独立的内在含义,能够使人们对司法行政化有理性的认识,消除对司法行政化盲目的排斥心理。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行政化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1-130-02一、司法独立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司法独立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制度,是近代民主革命的产物。
它是建立在“主权在民”和分权理论的基础上的。
由于人民很难直接管理国家,而只能通过选举产生政府,由政府代表人民管理国家。
为了防止被选举产生的政府权力腐败与异化,启蒙思想家们建议未来的政府应当实行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这就是司法独立产生的社会条件和历史背景。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人们通常认为,司法独立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分立”理论,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还不够全面。
权力分离的根本目的是权力的制衡,“权力不受制约必然腐败”的原理,具有超时空的性质,因此古代就有了朦胧的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思想。
这一点,对深刻理解“司法独立”的价值是十分必要的。
通常认为,西方古代的分权思想起源于古希腊思想家亚里斯多德。
近代西方的分权理论是由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等思想家奠定的,而完整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提出的。
孟德斯鸠说:“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或裁判私人犯罪或争治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4、审判机构总体上上是对应行政区划设置的,法院人财物的管理权均被地方行政权“代行”,法官的管理也以行政方式进行。
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及其改革对策

2023-11-10•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危害•司法体制行政化的改革对策•防止司法体制行政化反弹的制度保障•案例分析目录01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03司法裁判的作出上司法裁判的作出往往受到行政因素的影响,例如法官的判决往往受到上级法院或政府官员的影响。
司法体制行政化的表现01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运作方式上司法机关往往以行政机关的模式来设置和运作,具有类似的科层制结构,按照行政化的方式进行决策和管理。
02司法人员的选拔和任用上司法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往往采用行政化的方式,即通过考核、面试、审查等程序来选拔和任用司法人员。
政治原因由于中国政治体制的特点,政府对司法机关的控制和干预较强,因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政治原因造成的。
历史原因在中国的历史上,司法体制曾经是行政体制的一部分,因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现象具有一定的历史根源。
经济原因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特点,经济发展往往优先于司法独立,因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经济原因造成的。
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原因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影响阻碍法治建设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会阻碍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使法律制度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维护。
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会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使公众对司法失去信心,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损害司法独立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会损害司法的独立性,使司法机关无法独立行使职权,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02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危害1破坏司法独立性23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机关的审判和执行,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导致司法机关不能公正地行使职权。
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权力介入司法审判,使得司法机关的判决和执行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降低了司法的权威性。
弱化司法权威由于司法机关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影响司法公信力降低司法公正性扭曲司法原则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审判,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得不考虑行政因素,从而扭曲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2023年司法行政行业趋势分析与未来发展方向

2023年司法行政行业趋势分析与未来发展方向2023年司法行政行业趋势分析与未来发展方向2023年将是司法行政行业发展的新起点,行业的各种变化和趋势正在渐渐出现。
在这个时间节点,了解司法行政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发展方向,是我们更好地把握机遇、规避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司法行政行业的发展趋势1.智能化成为司法办案的主流、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已经深入到司法行政的各个环节中,成为司法办案的主流。
智能化将使司法行政行业的效率得到大幅提升,案件的办理速度将会更快,对律师和当事人来说也更加便利。
2.司法行政服务质量的提升司法行政的服务质量将会在逐步提高。
以前司法行政主要为政府机关提供服务,2016年后,司法行政机关开始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务,老百姓对于司法行政的服务需求在不断提高。
未来司法行政行业将会加大对培训力度,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态度,为大众提供更加贴合需求、高质量的司法服务。
3.司法行政行业的数字化升级司法行政已经不再是以往的纸上作业,全部数字化的运营和数字化的技术手段将会成为司法行政行业的发展侧重点,未来的司法行政信息化将覆盖从立案到执行、司法解释等全局。
虽然数字化升级需要高成本,但其带来的收益也不容忽视。
二、司法行政行业未来发展方向1.加大智能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智能化技术在司法行政行业的应用早已远远超过人们的想象。
未来,智能化将以更高的速度加快司法行政行业的系统化、集成化、整体化,以更高的效率、更加完善的流程、更好的监管,提高司法行政行业的运作效率,以更高的服务水平,满足当地司法服务水平的需要。
2.加强行业竞争力司法行政行业,由于拥有独特的资源和技术优势,在逐渐的市场化竞争下,拥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未来,司法行政行业将更加重视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提高行业竞争力,以满足新时代的服务需求。
3.加强协同发展司法行政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行业,涉及到很多方面的规划和建设。
以司法机关去行政化为视角探析检察权转型

以司法机关去行政化为视角探析检察权转型[摘要]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但由于当前存在着检察机关机构设置行政化、办案程序行政化、队伍管理行政化等体制的弊端,造成了检察机关不能完全依法、有效、独立地行使检察权。
因此改革检察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促进检察权转型,完善检察权的配置、行使和监督,是保证检察权正确独立行使,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检察权;行政化;检察机关;转型检察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78年重建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显示出自己的优势和强大生命力。
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渗入,导致检察机关在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能时受到一定的干扰和影响。
笔者认为,淡化行政管理色彩,既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化改革、促进检察权转型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检察权的性质警察权是行政权,审判权是司法权,这两点均已成定说。
但对于介乎二者之间的检察权的性质,在学说上则有不同主张。
第一种观点是“行政权说”,它从检察权具有的命令性、国家代表性、强制性和执行性等特征上,认为检察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检察官是行政官;第二种观点是“司法权说”,它认为检察权与审判权具有类似的特征,检察官被称为“站着的法官”,如德国学者戈尔克称:检察官虽非法官,但“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1]第三种观点是“双重属性说”,它认为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第四种观点是“法律监督权说”,它认为检察权是独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第三种国家权力,是与国家行政权、军事权、审判权相并列的,必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来行使,检察机关正是此项权利的行使者。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如何定位我国检察权的性质,不仅要从权力本身的共同性出发,还要结合我国宪政体制及司法体制。
而我国宪政意义上的“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统一,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权在国家体制上仍属于司法权。
司法行政化与司法独立的辨证思考——法官独立审判和责任的统一

者紧密联系、 互为因果。 缺一不可。而在我 国,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均未得到真正实现 , 法官的独立更是名不副实。本文认 为其 中一个 重要 原 因是与 之息 息相 关的 法官独 立 审判 制 和法 官责任 制还有 待 完善 。 中国现代 法官 责任 制度—错 案追 究制
在 争议 中不断 演 变和 改善 , 效果 仍 不理 想。鉴 于此 , 本文将 根据 中国法官独 立 审判 和责任 制 的现状 , 阐述 二者之 间 的关 系, 对 完善 中国特 色法 官独 立审判 和责任 制提 出 自己的观 点 , 适 当借 鉴 中 国古代 及 国外的 经验和 教训 , 以期 为促进 中国的司法
所 建立 的司法 制度 中的审 判独立原 则来源 于苏联 宪法 , 苏联宪法 错案 也不 用承担 责任 。 找 不到错 案 的责任 承担者 , 责任不 明为徇 第 l l 2条 明确规定 : “ 审判 员独 立 , 只服 从法律 。 ” 在苏联 , 审判 员 私舞 弊创造 条件 。 也就是 说法 官不独 立行 使审判 权会造 成法 官
制 占缸金
2 0 1 3・1 1 ( 中) ◆ 司 法 天 地
司法行政化 与司法独立 的辨证思考
法官独立 审判 和责任 的统一
刘 发 成
摘 要 司法公 正是 司 法制度 的本 质 ,是社 会 正 叉的一个 重要 组成部 分 。司 法独 立是 司法公 正最 重要 的前提 和 司法独 立
集 体把关 , 个别 法官就 不努 力钻研 法律 、 研究 案件 , 容 易形成惰 性、 依赖性 , 影响法 官队伍整 体业务 素质 的提 高 : 又 或者一些法 官
( 一) 司法行 政化 的 由来和表 现
在 中 国古代 , 司法权 一直从属 于行政 权 , 皇权 至上 , 对 司法 实 依法 、 公正 审判案件 , 却受 到上级领 导的过 多干涉 , 致 使法官判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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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化一、中国司法行政化倾向的现状1、法院运行体制行政化。
随着法制改革的深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中国的司法独立受到行政的严重,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具有严重的行政化倾向。
首先,法官的产生方式行政化。
在中国,法官是国家公务员,其产生与行政官员一样。
以院长为例,在中国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受同级人大监督,对同级人大负责,任期与同级人大相同,如果在任期内有失职或其他严重,人大可予以罢免。
这样的设计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其负面影响。
一是司法缺乏稳定性,每开一届人大,必换一班人马,司法队伍不稳定。
二是突出了院长在法官群体中的地位,院长往往从行政官员中选出,形成”院长出自法官之外”的局面,有人说,”十个院长,九个法盲”。
对普通法官,《法官法》设立门槛太低,有大量的非专业人员进入,虽然也设立了一些保障措施,但并非是终身安全的,具有不稳定性。
这种情况与中国古代行政官员兼任司法官员是很相似的。
其次,法官内部存在众多的级别,酷似行政机关。
根据《法官法》的明确规定,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如此众多的级别划分,形成一个法官的官僚层级系统。
在这样的官僚体制下,法官的才能和品德是次要的,而资历则成为最重要的砝码。
审判的正确与否不是决定于法官的学识和才能,而是取决于其级别、职位。
在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系统也存在着”首长负责制”,即院长负责制。
我国法院存在着长官把关的制度。
司法的行政化色彩又显露出来了。
2、司法权定位行政化。
我认为,在今日中国是没有独立的司法权。
这个问题,我想从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首先,在中国的政治架构中,司法权没有独立的地位。
其主要任务是为行政权提供保障,也就是说,司法权的设立不是基于司法权本身,而是基于行政权的需要。
根据中国的国家和法律理念,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意志,因此,社会主义司法的目的在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镇压敌对阶级和反动分子的反抗,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在具体的政治制度设计中,全国人大是全权机关并拥有宏观的立法权,行政机关是人大的执行机关,因此,行政权具有大量权力和部分立法权;司法权来源于立法权,当然也受控于它的执行机关了。
因此,司法权不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并由公、检、法三家所分享,分工负责,共同为行政权服务。
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机关是”准行政机关”。
其次,司法权对人大负有政治责任,同于行政机关。
中国是”议行合一,人大至上”的政治制度,一切机关都要向人大负责。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又规定司法机关向人大负责,人大可进行个案监督,也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在实践中,还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
在中国,不提”司法独立”,只提”独立行使审判权”。
显然,政治的依附性与职能的独立性是一个逻辑矛盾。
特别是在今日中国,我们的司法机关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维护党的领导,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因此,不难理解,我们的司法机关为什么要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所谓,”经济要上,法律要让”,”调查摸底,主动收案”、”案子有了结,服务无止境”,尤其是在历次”严打”斗争活动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作办案,满足和迎合政治需要,简化程序,从重从快的判决案件。
这都体现着司法机关追求着政治目的,而不仅是法律目的。
最后,司法权沦为行政权的附庸,成为其一部分。
在的中国,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不仅要受地方权力机关的个案监督,还处处制肘于各级地方政府。
在人事安排、经费调拨、家属就业、子女就学、水电供应等诸方面均受制于地方。
而且,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法院必须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而地方党组织的领导往往就是地方政府领导,本着”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政治原则,地方官员必然会管理司法事务,为经济建设服务。
这样,司法权由于既没有宪法上的独立地位,又在事实上接受行政权的主导,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异化为行政权的一部分,而事实已经证明正是如此。
以上以较多的篇幅论述了我国司法的行政化倾向的现状,下面讨论起历史原由。
二、中国古代司法的历史形态孟德斯鸠说:”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有关系”。
(1)依据现代法学,国家政务和权力可划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此三部分相互制衡、运作,共同推动国家机器的运转。
那么,在古代中国社会,存在上述分权体制吗?由此,我们来探讨中国古代司法体制在国家结构中的存在形态和运作方式。
1、皇权与司法权。
今天,我们的法学界普遍承认”中华法系”的存在,以及法律形成和国家形成一致性。
在古代中国,国家的雏形在夏朝已经出现,经商、周、春秋、战国,至秦汉而完备,中国成为一个地域辽阔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
在这样的政治架构中,皇权是至高无上的,它在本质上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具有无限的行使空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夫天下者,陛下之家也”。
(2)皇帝是真命天子,九五之尊,一切权力属于皇帝,皇帝掌握着行政、立法、司法、军事、文化等一切权力。
查士丁尼说:”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兵器,并且须要法律来巩固”。
先看立法方面,中国自古就没有类似近代西方的立法机构,更没有独立于皇权以外的立法权。
君主是法律的源泉,这无论在还是在实践上都是。
”法者,治之端也,君主者,法之原也”。
(4)”是故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
(5)”“皇帝临位,作制明法,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6)在中国古代,任何法律都是在皇帝的直接参与或敕诏下制订出来,首先反映皇帝的个人意志、其次是皇权统治集团的意志。
在司法方面,皇帝是最高审判官,一切重大案件的终审都在皇帝那儿,皇帝哪怕再辛苦,也要牢牢掌握司法权,因为这是其专制的支柱和护符,一旦失去,皇权便失去保障。
如汉代的”上请”,魏晋及隋唐的”三复奏”、”五复奏”、宋代的”御笔断罪”和”审刑院”的设立,明清时期的”会审”,尽皆表明这一点。
中国封建社会从隋唐开始,司法职能在中央虽然有了具体的分工,即刑部主掌司法行政,大理寺主管审判,御史台主职检察,但三机关的各自活动或联合活动都要受到中央行政中枢机关和皇帝的控制,其审判结果一律要奏请皇帝裁决,违者治罪。
在中国古代,皇帝直接掌握死刑案的最后裁决权。
这显然是很有利于其统治的。
由上不难看出,在古代中国司法权完全是皇权的工具,直属于皇权,没有任何独立的地位;相反,司法是皇权的保障和支柱,直接为皇权的巩固服务。
2、司法与行政的关系。
古代中国,司法与行政难以严格区分。
因为在封建国家,权力是越集中越好,越有利于统治,大权旁落,谁会安心,”卧榻之旁,岂容他人鼾睡”。
皇帝是一国之主,事无巨细,样样要管,臣子们是为他管家的奴才。
在中央虽然有专职的司法机构,如秦汉时的廷尉,秦汉以后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但这些机构都要受行政的限制和领导。
行政权很大,几乎包容一切。
秦汉时期的宰相或丞相、隋唐时期的”三省”以及明清时期的”内阁”、”六部”等既是行政机构,又可参与或主持审判,并有权监督司法机构的活动。
因为所有的专职司法机构并没有获得独立于行政的权力,只是相对的职能分工有所不同,所以机构和职官建制都归属于行政系统。
以唐为例,刑部归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尚书省”管辖,大理寺归刑部管辖,御史台归皇帝直接领导,均归属于行政。
在地方上历来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
”依据国家法律,刑、名、钱、谷是地方行政长官的四大职能,其中维持地方治安和负责司法审判是首要之务”。
地方长官代表皇上在地方上行使统治权,当然要事无巨细,统统管理。
所谓一方的”父母官”。
不管是郡首、州长还是县令,都既是地方行政官,又是地方司法官。
既要实施国家法令,又要维护地方社会的安定,”镇国家,抚百姓”,维护封建统治。
出现诉讼,则是诉讼的当然主审官,并对其审判负责。
如宋代的包拯、明代的海瑞,都是身兼数职而以为政清廉、执法严明著称的地方行政长官。
由此可见,司法在中国古代是不独立的,无论在中央还是在地方,它都只是行政职能的一部分,司法权完全消融在行政权中。
这是由于在专制官僚体制中,行政权是唯一的真正权力,行政囊括一切,为皇权服务。
因为皇权是最高行政权,中央是全国的行政中枢,皇权和中央在权力上意味着一切。
三、我国司法行政化的缘由以上,我已论述了古代与司法的情况,现在就可以讨论他们的关系了。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历史是永远不会消失的,其是可以无限延续的。
马克斯·韦伯说:”中国司法行政化------是由世俗的原因造成的”。
克罗齐曾说,”一切历史都是现代史。
”这是十分正确的。
今天是昨天的延续,今天的事物当然会受历史的影响。
作为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人治传统的古老国家,历史的惯性是不会马上消失的,何况新中国成立不过五十余年!在如此短的时期内要完全消除封建人治的影响,何其艰难。
行政为什么要干涉司法,为什么会干涉司法?我认为其原因如下:首先,中国仍然是中央集权制国家,司法权要服从于党中央。
在我国现行中央集权体制中,党中央处于政治核心地位,掌握着内政外交军事等最高权力,这有如古代的帝王。
中国仍然是一元化的领导,最高权力归代表全国人民的党,通过党中央所掌控。
这和现代西方国家不同,西方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做到了各自掌握部分最高权力,中央权力多元化,从而达到分权制衡。
在中国,立法是党代表人民,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用于管理国家;司法是党用于维护人民民主专政,镇压反动阶级的工具,为实现党的革命纲领服务。
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主义建设,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来实行,因此,在我国,”党和政府”是经常连在一起使用的。
和古代一样,从中央到地方,我国政府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司法权也和古代一样,是从属于党和政府的,要服从党和政府的领导,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决议。
显然,在现阶段,我国司法在现行体制下较有成效的运转,与历史传统潜移默化的作用是有很大关系的。
其次,中国仍然是一个行政权占主导的”人治”型的国家,”人治”传统根深蒂固。
我国早在西周就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以礼治国”等原则,至唐代形成”德主刑辅”的国家制度基本模式。
在国家机构中,权力的运行强调人的道德,而不是强调法律,特点是”有治人,无治法”;在社会生活中,是”权大于法”而不是”法大于权”,是”官本位”,而不是”法本位”。
这和我国今日社会很相似。
传统中国没有民主政治,更无宪政,皇权支配着法权,官僚的权力来自皇上的恩赐而非法律,古代法不是取消特权,而是予特权法律化、制度化,”八议”、”上请”、”减免”、”官当”等,即是明证。
在中央,是皇帝的人治;在地方,是行政官员的人治,司法权消融于行政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