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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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整理)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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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标准目录1 见证取样送检范围 (1)2 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1)3 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1)4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频率与方法 (2)4.1 水泥 (2)4.2 钢筋混凝土用钢材 (3)4.2.1 钢筋原材料 (3)4.2.2 钢筋焊接 (3)4.2.2.1 闪光对焊 (3)4.2.2.2 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 (4)4.2.2.3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 (4)4.2.2.4 钢筋机械连接 (4)4.2.2.5 钢筋焊接骨架及焊接网 (5)4.3 砂、石 (5)4.4 混凝土、砂浆性能 (6)4.4.1 混凝土抗压强度 (6)4.4.2 混凝土抗渗 (7)4.4.3 混凝土抗折强度 (7)4.4.4 混凝土配合比 (8)4.4.5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 (8)4.4.6 砂浆配合比 (8)4.5 简易土工 (9)4.6 混凝土掺加剂 (9)4.6.1 混凝土外加剂 (9)4.6.2 粉煤灰 (10)4.7 沥青、沥青混合料 (10)4.7.1 沥青 (10)4.8 预应力钢材、锚夹具 (11)4.8.1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11)4.8.2 预应力锚、夹具 (11)4.9 钢结构工程用钢材、连接件 (12)4.9.1 钢结构工程用钢材 (12)4.9.2 网架节点承载力 (12)4.9.3 高强螺栓连接副 (13)4.10 建筑节能工程检测 (13)4.10.1胶粉聚苯颗粒保温系统 (13)4.10.2 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14)4.10.3 硬质泡沫聚氨酯系统 (14)4.10.4 保温砂浆同条件试块 (14)4.10.5 门窗 (15)4.11 室内环境监测 (15)4.11.1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 (15)4.11.2 人造木板 (16)4.11.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涂料 (16)4.11.4 胶粘剂 (16)4.11.5 天然花岗岩石材、瓷质砖 (16)4.12 建筑水电 (16)4.12.1 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管件 (16)4.12.2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U-PVC)管材、管件 (17)4.12.3 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管件 (17)4.12.4 电工套管 (18)4.12.5 电线电缆 (18)4.12.6 低压配电箱 (18)4.12.7 开关、插座 (19)4.13 墙体、屋面材料 (19)4.13.1 砌块 (19)4.13.3 瓦 (19)4.14 饰面材料 (20)4.14.1 饰面石材 (20)4.14.2 陶瓷砖 (20)4.14.3 建筑涂料 (20)4.15 防水材料 (21)4.15.1 防水涂料 (21)4.15.2 防水卷材 (22)4.15.3 高分子防水材料 (22)4.16 门窗物理性能 (23)4.17 混凝土路面砖 (23)4.18 混凝土路缘石 (23)4.19 建筑石灰 (24)4.19.1 建筑生石灰 (24)4.19.2 建筑生石灰粉 (24)4.19.3 建筑消石灰粉 (24)1 见证取样送检范围1.1 见证取样数量: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DB22∕T5040-2020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标准

DB22∕T5040-2020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标准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标准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witnesssampling testingDB22/T 5040-2020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施行日期:2020年04月20日2020·长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通告第551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发布《市政桥梁结构监测技术标准》等6项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告现批准《市政桥梁结构监测技术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城镇道路再生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标准》《预拌混凝土(砂浆)及沥青混凝土企业试验室配置标准》《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依次为:DB22/T 5035-2020、DB22/T 5036-2020、DB22/T 5037-2020、DB22/T 5038-2020、DB22/T 5039-2020、DB22/T 5040-2020,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标准》,编号为DB22/T 1035-2011,同时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020年4月20日前言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7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标〔2017〕1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结合本省实际,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专家反复讨论,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 术语;3基本规定;4 胶凝材料;5集料;6 混凝土及砂浆外加剂;7钢材及连接件;8 混凝土及预制构件;9建筑砂浆;10墙体材料;11饰面材料;12 防水材料;13 简易土工试验;14建筑幕墙及门窗;15室内环境污染;16 建筑节能材料;17 建筑电气材料;18建筑给水及空调供暖材料;19市政道路工程材料。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模板(2篇)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模板(2篇)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模板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指导取样送检工作,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保证检测结果真实有效。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取样送检的工作场所。

二、工作责任1. 取样人员负责根据需求收集样品,并确保取样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2. 检测人员负责对取样样品进行检测,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3. 监督人员负责对取样和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并记录相关信息;4. 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整个取样送检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三、取样方案1. 根据检测要求和标准,编制详细的取样计划;2. 确定取样点位和次数,并记录在取样计划中;3. 根据取样计划,制订取样方案,包括取样工具、容器等的选择和使用方法。

四、取样操作1. 取样前,取样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2. 取样人员应按照取样方案规定的取样方式、时间和地点执行取样操作;3. 取样人员应确保取样工具和容器的清洁和无污染,并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4. 取样时,取样人员应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采样量的准确性;5. 取样完毕后,取样人员应按照要求进行样品标识,并记录取样相关信息。

五、送检操作1. 取样人员应将取样样品及时送至检测实验室;2. 送检时,取样人员应与检测人员一同前往实验室,并确保样品的安全和完整性;3. 检测人员应按照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样品的检测操作;4. 检测人员应记录检测参数和结果,并制作检测报告。

六、记录与追溯1. 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应在各自的记录表中详细记录取样和检测过程;2. 记录内容包括取样时间、地点、样品特征、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的信息等;3. 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应保留相关记录和样品,以备追溯和核查。

七、培训与评估1. 全体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本制度的要求和操作规范;2. 定期组织培训,对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进行操作技能和知识的评估,以确保工作质量的可控性和稳定性。

八、监督与管理1. 部门负责人应监督和管理取样和检测工作,确保工作的规范执行;2. 监督人员应对取样和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并记录相关信息;3. 检测实验室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相关监督和评估。

材料管理制度及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模板模版

材料管理制度及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模板模版

材料管理制度及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模板模版一、介绍本公司建立材料管理制度及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旨在规范材料的采购、储存、使用和报废等环节,确保材料品质,提高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材料采购1. 采购需求确认在开始采购材料之前,相关部门需确认并编制材料采购计划,明确材料的种类、规格、数量等详细信息,并提交给采购部门进行采购。

2. 供应商选择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在已备案的供应商清单中选择适合的供应商,强调选择具备相关资质、有良好信誉和服务质量的供应商。

3. 采购合同签订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4. 材料验收采购部门收到材料后,应进行验收,确认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与采购合同一致,并对外包装进行检查,确保材料的完好无损。

三、材料储存1. 储存场所材料应储存在适宜的储存场所,确保材料免受潮湿、阳光直射、高温等不良环境影响。

2. 材料分类储存采购部门应根据材料的特性,进行分类储存,确保易受损的材料得到特别保护,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3. 材料保管专人负责材料的保管工作,记录材料的存放位置、数量等信息,并定期进行盘点,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材料使用1. 领料登记使用部门在领取材料时,应填写领料单并登记相关信息,确保材料的使用记录可追溯。

2. 材料使用申请使用部门需要使用特殊材料时,应向相关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明确使用的目的和数量。

3. 材料使用控制使用部门应按照工艺要求正确使用材料,杜绝浪费和不良用材的情况发生。

五、材料报废1. 报废审批对于损坏、过期或不合格的材料,使用部门应向相关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方可报废。

2. 报废处理经过审批的报废材料,应由负责人进行统一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私自出售。

3. 报废记录相关部门应妥善保存报废材料的记录,包括报废原因、数量、处理方式等信息,以备日后查询和验证。

六、见证取样送检制度1. 见证取样申请当需要对某些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时,相关部门应向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明确检测的目的和需求。

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常用原材料见证取样送检

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常用原材料见证取样送检
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常用 原材料见证取样送检
2020/11/12
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常用原材料见证取 样送检
一、见证取样的环节 取样(封样) 送检 见证——同步进行 二、各方主体的职责 施工单位:取样和送检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见证取样、见证送检和见证检测
(保证取样送检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常用原材料见证取 样送检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 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
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常用原材料见证取 样送检
混凝土试件制样
试件制作
根据混凝土拌合物稠度确定混凝土成型方法:
①、坍落度不大于70mm宜用振动振实;
②、坍落度大于70mm宜用捣棒人工捣实。
三、取样、送检的关键要素 真实性 代表性
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常用原材料见证取 样送检
四、见证取样的基本程序 检查书面文件 进行外观检查 进行见证取样与送检 做好台账登记
核查检验报告
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常用原材料见证取 样送检
目录
一.水泥 二.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 三.砂浆 四.钢筋 (钢绞线) 五.钢筋连接接头 六.砌墙砖、砌块 七.砂、石 八.沥青混凝土
2)砌体工程用水泥按同一生产厂家、同 品种、同等级、同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 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 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常用原材料见证取 样送检
水泥取样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应按同一生产 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的进场水泥应至 少抽取一组样品的规定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 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常用原材料见证取 样送检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模板模版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模板模版
4. 形成见证报告:见证人员应在见证完成后,及时撰写见证报告,记录见证过程中的重要细节和结果,包括取样的具体操作步骤、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见证人员的名称和职务等。
五、取样方法
1. 抽样原则:取样时应遵循随机性原则,确保取样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
2. 抽样工具:根据被取样品的性质和要求,选择适当的抽样工具,如钢铁勺、玻璃瓶、无菌容器等。
三、基本原则
1. 公正性原则: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应公开、公正,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禁止参与。
2. 准确性原则:取样过程应准确无误,确保取样结果与被取样品的真实状况一致。
3. 代表性原则:取样应充分代表被取样品的特征和性质,确保取样结果对整体具有代表性。
4. 样品保护原则:对取样过程中的样品应进行妥善保护,防止样品被污染或损坏。
四、见证取样程序
1. 安排见证人员:在进行见证取样之前,需明确安排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关背景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且对本次取样的目的、要求和流程有清晰的了解。
2. 制定见证计划:根据取样的需求和要求,制定见证计划,明确取样的时间、地点、范围和方法等。
3. 进行现场见证:见证人员应在取样现场全程见证,对取样的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和监督,并确保取样的过程和环境符合规定要求。
2. 编制送检清单:对送检的样品进行明确清单,列明样品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和送检要求等。
3. 运输和保存:样品在运输和保存过程中应注意避免样品遭受外界环境的污染或变质。合理选择运输方式,并确保样品的保存条件符合要求。
4. 送检报告查验:在收到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后,对报告进行仔细查验,确保报告中的结果和结论真实准确。
3. 抽样位置:抽样位置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被取样品的特征和性质,避免过于局部化或片面化。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检测机构。

二、责任主体1.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工程进度和规范要求,及时进行见证取样并送检。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见证取样的过程,确保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3. 检测机构负责对送来的样品进行科学、准确的检测,并提供正式的检测报告。

三、取样原则1. 见证取样应遵循随机、代表性的原则,确保样品能够真实反映材料或工程的实际情况。

2. 对于关键材料和重要施工环节,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定取样数量和频率。

3. 取样过程应有监理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并对取样过程进行记录。

四、送检程序1. 施工单位应在见证取样后24小时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

2. 送检时,应填写送检单,并附上样品的相关信息,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等。

3. 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并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

五、结果处理1. 检测合格的材料方可使用于工程中。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次材料,并查明原因。

2.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施工单位应及时更换或返工,并重新进行取样和送检,直至合格为止。

3. 所有检测报告应妥善保存,作为工程质量档案的一部分。

六、质量控制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力度,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例文(三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例文(三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例文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防火材料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见证取样的防火材料主要包括:阻燃剂、饰面型防火涂料、钢结构防火涂料、有防火性能要求的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见证取样的材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的防火材料进行取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行为。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建筑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进行备案抽查时,应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有关文书中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防火材料名称、批次及燃烧性能要求等。

第六条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使用的不同规格型号不同批次的防火材料应分别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第七条取样的样品应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监督的状况下,按照《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检测分类表》(见附录2)中规定的样品规格和数量随机抽取,并将样品当场封装,加贴见证取样封条(见附录3)。

第八条取样时应填写《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见附录1),对所取样品的使用部位、样品批次、规格等进行记录,有关人员应签字确认并加盖有关单位印章。

第九条取样结束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将抽取的样品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同时提交《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并确保样品的运输安全和包装的完整性。

第十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共同对样品的代表性和实际现场使用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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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非成败
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
时间:2020.12.13
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为规范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检测的项目:
1、用于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8天标准养护);
2、用于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
3、用于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4、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
5、用于结构的钢材和焊接材料;
6、用于工程的防水材料;
7、用于工程结构的砂、石;
8、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
9、用于国家规定必须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
1、工程项目施工开始前,项目监理机构要督促施工单位尽快落实见证取样的送检试验室。

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室,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

试验室一般是和施工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

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5个方面对施工单位委托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⑴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⑵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鉴定证明;
⑶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⑷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⑸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2、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

标识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3、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

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三、实施见证取样的要求:
1、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见证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理机构。

3、施工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由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4、送往试验室的样品,要填写“送验单”,送验单要盖有“见证取
样”专用章,并有见证员的签字。

5、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6、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上报的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⑴材料、半成品及构件,必须有供应部门或厂方提出的证明合格的文件,或在产品上盖有“合格”印章,由承包单位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

对于没有此类证明或虽有证明合格的文件,但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可在使用中发现有怀疑时,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抽样检查或复验,证明合格后,方可使用在工程上。

⑵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水泥、钢筋、焊条、混凝土构件等用在结构部位的材料、半成品以及防水、防腐蚀材料的合格证、试验报告等文件及按材料试验检验制度的有关要求,抽取试样的复试单据。

⑶对用于工程上的各种设备,监理工程师要审查承包单位或供货单位提供厂家资质、产品批号、出厂合格证和符合认证资格文件等,对
进口设备必须审查海关商检书。

⑷监理工程师可视情况做试样抽检。

⑸监理工程师对检验证明有疑问时,应要求承包单位及时补做检验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重新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作者:非成败
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
时间:20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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