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的成功案例
在饭店吃饭摔骨折赔偿案例答辩书

在饭店吃饭摔骨折赔偿案例答辩书杨国成投资开办了"稻花香"饭店,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2007年9月1日,杨国成将"稻花香"饭店的房屋出租给了高建清,并将"稻花香"饭店的营业执照出借给高建清使用,同时双方约定,经营期间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高建清自负。
2008年1月20日,史淑君到"稻花香"饭店吃喜酒,因饭店地面湿滑,史淑君在进入饭店包厢时不慎滑倒摔伤。
后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149.26元,经鉴定,史淑君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因赔偿问题史淑君与高建清、杨国成达不成协议,遂将高建清和杨国成诉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要求高建清和杨国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万余元。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稻花香"饭店的实际经营者高建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业主杨国成作为出租方负有监管义务,对原告之损伤均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史淑君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一个消费者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了自身伤害,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原、被告双方之间主观过错的大小,判决被告高建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及2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万余元,被告杨国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原告享有诉因自由选择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据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据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史淑君以人身损害赔偿的案由提起诉讼,显然是让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财产性损失之外,另适当赔偿原告史淑君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被告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必须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为来其经营场所内的所有人员提供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
民事答辩状案例范文

民事答辩状案例范文案件概述本案为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之间的民事纠纷案件。
甲方要求乙方赔偿其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乙方认为其行为并未违约,故拒绝赔偿。
答辩状正文尊敬的法院:本案中,甲方要求乙方赔偿其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乙方认为其行为并未违约,故拒绝赔偿。
本答辩状就此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关于甲方的主张甲方主张乙方违约,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要求乙方赔偿。
但是,乙方并未违约。
具体如下:1.甲方要求乙方在合同中承诺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但是甲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货款,导致乙方无法按时交付产品,这是甲方违约的原因。
2.甲方在合同中承诺支付货款,但是在交付产品后,甲方却拒绝支付货款,这也是甲方违约的原因。
3.甲方在合同中承诺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乙方无法按时交付产品,这同样是甲方违约的原因。
综上所述,甲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乙方并未违约。
二、关于甲方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甲方要求乙方赔偿其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乙方并未违约,甲方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三、关于甲方的诉讼请求甲方要求乙方赔偿其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乙方并未违约,甲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四、关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方违约,而乙方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其并未违约。
具体如下:1.甲方提供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和数量,也没有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和方式,甲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2.乙方提供的交付记录和货款支付记录,充分证明其并未违约。
综上所述,本案中乙方并未违约,甲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甲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故乙方请求法院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
结语以上就是本案的答辩意见,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丹柱成功案例】一份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答辩暨反诉状

【丹柱成功案例】⼀份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答辩暨反诉状丹柱按语近⽇,丹柱律所代理被告(反诉原告)的⼀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终审判决,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获得部分⽀持。
在该案中,本所刘京柱律师撰写的民事答辩暨反诉状涉及到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常见的合同解除、消防检查、租⾦⽀付、装修损失、停业损失等问题,可谓较为典型。
特在此展⽰,以飨读者诸君。
⽂书展⽰民事答辩暨反诉状案号:(2019)xxx民初xxx号答辩⼈⼀兼反诉原告(被告):HL公司,住所:xxxxxxx,统⼀社会信⽤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盛某,该公司执⾏董事兼总经理。
答辩⼈⼆:盛某,男,汉族,系答辩⼈⼀执⾏董事兼总经理,⾝份证住址:xxxxxxx,公民⾝份号码:xxxxxxx。
答辩⼈⼀暨反诉原告(以下简称答辩⼈⼀或反诉原告)就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马某(以下简称原告⼀或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章某(以下简称原告⼆或反诉被告⼆)提起的与⼆答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提出答辩意见与反诉如下:⼀、关于本诉部分之答辩主张与理由(⼀)答辩⼈⼀同意解除与原告⼀所签订的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且解除时间应为答辩⼈⼀的民事反诉状送达反诉被告之⽇。
答辩⼈⼀虽同意解除合同,但不认可两原告诉讼主张的系因“该房屋⽆法正常使⽤,xx娱乐会所也⼀直⽆法营业”⽽由其单⽅⾏使合同解除权的理由。
解除权为形成权,依解除权⼈单⽅意思表⽰即可发⽣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在解除权⼈以通知⽅式⾏使解除权时,合同⾃通知到达对⽅时解除。
两原告作为违约⽅,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答辩⼈⼀作为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和守约⽅,在诉前未经通知程序⾏使解除权,⽽选择以反诉⽅式提出解除合同,即通过法院向反诉被告送达法律⽂书特别是反诉状通知反诉被告解除合同的⽅式,当载有解除合同请求意思表⽰的反诉状副本送达反诉被告时,即发⽣解除合同的效⼒。
优秀民事答辩状

优秀民事答辩状尊敬的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此,针对原告刘占合、胡景芝、刘沛荣提起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我作为答辩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首先,原告起诉的主体并不适格。
我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我与司机张明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租赁关系。
我将京G46361重型自卸货车租赁给张明,并每月收取租金。
洪维云作为雇主,雇用张明及其租赁的货车,张明亦承诺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等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未认定张明或我有责任。
此外,原告与死者刘淑华的身份关系,以及原告的近亲属和家庭成员关系,均未能明确。
其次,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2006年6月18日上午10时25分,张明驾驶租赁的京G4636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路350东站附近发现轮胎漏气。
在寻找修理厂过程中,将车开至军靓汽配门脸房前,停车等待检修。
由于修理场地存在安全隐患,货车侧翻导致两名维修工不幸身亡。
此次事故被认定为意外,张明和死者均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我深感同情,积极救治伤者,抚慰死者家属,并已通过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然而,军靓汽配的所有人肖启来并未对员工进行工伤申报和赔偿。
再者,原告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8条和第7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28条、第29条、第23条和第22条的规定,答辩人和张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
基于以上理由,我恳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敬礼具状人:[答辩人姓名]代理人:李浩2007年3月[具体日期]。
法律辩论赛民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产。
合同约定,乙应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将房屋过户至甲名下,并交付房屋钥匙。
甲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乙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内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且在交付房屋钥匙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甲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原告甲的诉求1. 要求被告乙返还定金人民币50万元。
2. 要求被告乙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 要求被告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被告乙的答辩1. 对于返还定金的要求,被告乙认为甲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故乙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2. 对于赔偿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的要求,被告乙认为房屋质量问题系因房屋本身质量问题所致,与乙无关,故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对于承担诉讼费用的要求,被告乙认为甲在诉讼过程中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形,故乙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辩论环节(一)原告甲的辩论要点1. 关于定金返还问题:甲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乙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乙应返还定金。
2.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乙在交付房屋时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乙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3. 关于诉讼费用:甲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调查,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形,故乙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乙的辩论要点1. 关于定金返还问题:乙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是因为甲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支付剩余房款。
2.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乙在交付房屋时已告知甲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甲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该情况,故乙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 关于诉讼费用:甲在诉讼过程中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形,如提供虚假证据等,故乙有权要求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律答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李四,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李四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一次性付清。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过户手续问题产生纠纷,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二、原告张三的主张1. 被告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构成违约;2. 被告李四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90万元;3. 被告李四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李四的答辩1. 原告张三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 被告李四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且在原告张三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违约责任;3. 原告张三要求被告李四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该诉讼请求。
四、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证据。
3.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4. 关于房屋过户手续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5. 关于被告李四支付定金问题,法院认为,被告李四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但在原告张三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李四有权解除合同。
五、法院判决1. 驳回原告张三要求被告李四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2. 被告李四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3.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三承担。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张三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民事抗诉成功的典型案例

民事抗诉成功的典型案例1. 赵某与王某的财产纠纷案:赵某与王某在共同经营一家公司时发生了财产分配纠纷。
赵某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其应得的股权和利益,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的请求合理,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成功获得了自己的权益。
2. 李某与公司解雇纠纷案:李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突然被公司解雇。
李某认为公司解雇他的理由不充分,侵犯了他的劳动权益,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胜诉,认定公司解雇李某的理由合理。
然而,李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公司解雇李某的理由确实不充分,违反了相关劳动法规定,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成功获得了赔偿和恢复工作的权益。
3. 张某与邻居的噪音纠纷案:张某的邻居经常在深夜进行扰民的噪音活动,给张某的生活造成了困扰。
张某多次与邻居沟通,但邻居不予理会。
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停止噪音行为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邻居胜诉,认为噪音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
张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发现,邻居的噪音确实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邻居被要求停止噪音行为并赔偿损失。
4. 王某与销售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王某购买了一台电视,但在使用几天后发现电视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王某联系销售商要求退货或维修,但销售商拒绝了王某的请求。
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商承担退货或维修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销售商胜诉,认为王某购买的电视没有质量问题。
王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发现,王某购买的电视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销售商被要求退货或维修电视。
5. 张某与邻居的土地边界纠纷案:张某和邻居就一块土地的边界问题发生了争议。
双方在协商无果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土地的真实边界。
成功案例的民事答辩状

成功案例的民事答辩状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成功案例的民事答辩状,欢迎大家阅读。
成功案例的民事答辩状1答辩人梁某某,女,19 年6月日生,汉族,贵州兴仁县人,农民,住贵州省兴仁县乡村组号。
被答辩人邱某某,男,岁,汉族,文盲,贵州兴仁县人,农民,现住兴仁县乡村组。
被答辩人郑某某,男,岁,汉族,文盲,贵州兴仁县人,农民,现住兴仁县乡村组。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财物损害赔偿纠纷案,具体答辩如下:一、被答辩人所受财物损失是否因答辩人的行为所造成,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
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答辩人对此负有举证的义务,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财物损失是由答辩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情况下,答辩人对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xxxx年2月25日,兴仁县大山乡上务村红背组弯丘山发生火灾,大火将被答辩人邱某某家房屋、厢房及房中财物烧毁,将郑某某家一间毛草房及房内堆放木材烧毁。
兴仁县公安机关对火灾作了现场调查,经勘验现场和调查取证,最后将火灾的引发指向答辩人,并对答辩人进行立案侦查,但很快作无罪释放。
火灾的引发是否答辩人所为?这其中有一个非常大的疑点,就是这场大火正式引发时,没有任何人亲眼目睹,包括答辩人本人也不在火灾引发现场。
当时,相距弯丘山起火地点最近的是在岩脚种甘蔗的陈、沈汝琴、郑昌会三人,但相距火灾引发现场也比较远,按陈的说法是“隔我们很远。
”并且火是从弯丘山的另一面燃起的,陈等人并不能直接看见火灾引发现场。
当弯丘山起火后,陈等人第一个想到可能引起火灾的并不是答辩人,而是陈丈夫周兴友,而答辩人想到自已在来到岩脚这边前曾在弯丘山那边放火烧过一些稻草(阳草),于是怀疑是自己烧阳草所引起的。
所以,要证明弯丘山起火是不是梁某某烧稻草所引起,仅靠梁某某本人交待及其他人的证言是不能形成证据链的,如果由此认定火灾是答辩人引起的,证据是不充分的,极有可能冤枉了一个无辜者。
如果说还有什么证据还能够证实火灾引发的真相,那就只能是对着火现场及时进行现场勘查,但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是只是对被答辩人的房屋受损现场进行了勘查,却没有及时对答辩人所烧的稻草现场进行勘查,这场火灾引发原实际上再难以确定,引发火灾的原因有可能是答辩人烧稻草所引起,也可能是其他人路过时乱丢烟头所引起,并且也不排除在特殊的天气情况下出现自燃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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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的成功案例关于民事答辩状的成功案例有哪些呢?下面是整理的民事答辩状的成功案例。
民事答辩状的成功案例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兰州A物业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一案答辩如下:一、20xx年10月8日被答辩人兰州A物业有限公司、兰州B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个体户马x祥三方经协商一致作为联合投资的乙方共同与C公司就甘南州合作市D金矿的投资、勘探、开采、加工生产等事项达成协议。
签订了《合作市D金矿合作联营协议书》,并制作了《合作市D金矿股东章程》。
该《协议书》和《股东章程》明确规定被答辩人、兰州B数据有限公司、马x祥三方作为一个合作的整体组成乙方。
乙方的三方合作者作为一个整体才具有与甲方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脱离乙方整体,没有独立主张权利的资格。
答辩人在《协议书》中的地位仅作为乙方合作组成单位兰州B数据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参加金矿的勘探、开采等工作。
既不具备乙方合作整体组成单位的法人地位,也不是任何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答辩人不具备《协议书》、《公司章程》民事约定下的诉讼主体资格。
不是适格的被告,不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对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合作联营协议书》、《合作市D金矿股东章程》明确约定:甲乙双方按照拟定的投资比例方式进行投资,承担风险责任和利益分配,由甲方代表尕x英,乙方股东代表程x荣、杨x元(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逮x玲的丈夫)、马x林四人组成董事机构,共同制定决策该矿山的重大事项。
合作方委派专人或自行出任承担矿山的生产管理职责。
《协议书》第十条中明确约定:“任一合作方或合作人在合作有效期间,不得有损合作方共同利益的行为,未经合作方或代表人一致同意,任一合作者不得转让退出合作和其他人参股。
”《股东章程》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矿山总投资为100万元人民币。
其中被答辩人出资30万元,参股比例为30%。
《协议书》生效后被答辩人先后投资6万元,并提供一辆支付首期预付款项的奥林皮卡车(甘******)用于矿山的勘探、开采使用。
在协议的履行和章程的执行过程中,答辩人作为投资参股方B数据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人,在合作市D进行探矿,做了大量的地质勘查、开采工作,开洞六个,累计进尺600米。
现有联营合作方C公司和甘南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乙方与合作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站签订的协议书、合作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整改指令书佐证。
在此期间作为参股人的杨x元不履行《协议书》和《股东章程》,不按时依约出资,造成整体出资不到位,致使开矿业务停止。
奥林皮卡车(甘******)也因被答辩人拖欠车款于20xx 年被奔马公司扣走。
现答辩人不仅不承担因其违约给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反而提起诉讼要求受害方答辩人返还投资款14万元,并承担损失1万元,这与理与法不能自圆其说。
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予以驳回。
三、20xx年4月20日被答辩人的代表人杨x元以帮助答辩人审验车辆为名,将答辩人的私人车辆(甘xxxxxx)陆地巡洋舰开走,并将该车的行车证等手续一并拿走。
其后又以到珠海出差为由不将车辆还给答辩人。
此后,非法对该车改色过户,私自占为己有。
答辩人得知这些情况后,立刻向司法机关报案。
但不曾想到被答辩人为掩盖、逃避其犯罪事实,恶意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答辩人支付被其占为已有的(甘xxxxxx)车的大修费用59544元及管理费6000元。
试问,被答辩人私自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财产所有人还应为其支付汽车修理费和其他各项费用支出吗?非法行为能得到法律保护吗?这种滥用诉权的行为难道不应受到法律制裁吗?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的被告(答辩人)不适格,诉讼请求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起诉显系滥用诉权,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
答辩人:20xx年3月22日民事答辩状的成功案例答辩人(被告)李xx,男,19xx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泰山庙街338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原告)陈x、李x、乔x、李x起诉合伙纠纷一案,答辩意见如下:一、起诉状诉称“由于李xx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混乱”与事实不符。
虽然合伙协议约定“李xx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但是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合伙人的经营理念不同,从一开始,每个合伙人就各自当家,李x大肆装修自己的办公室,又装空调又铺木地板,又买家具。
而李xx的办公室仅有一个办公桌椅。
虽然由李x管理财务,但是各合伙人随意使用合伙资金,白条冲账的行为比比皆是。
在经营过程中,合伙人之间经常出现分歧,矛盾和纠纷不断,李xx无法正常行使管理权,使合伙企业不能正常经营运作,最终使合伙人协商一致解散企业。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都有管理权和监督权,将责任全推到李xx一人身上不但与事实不符,也是不公平的。
二、李xx并没有将合伙企业剩余资金和剩余物资装入自己囊中,更未违反合伙协议中解散清算的约定,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0xx年10月31日合伙人算账后,在乔x的公司办公室共同协商签订了“解散合同”,就合伙财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1、李x、乔x、李x各分现金57000元,陈x分现金26000元;2、厂里原有剩余设备归李xx所有;3、厂里李x 办公室内所有设施归李x所有;4、上述内容已电话通知陈x,陈x再有异议纠纷,由李x、乔x、李x、李xx承担。
”该“解散合同”是李x起草的,用乔x的打印机打印的。
当时仅仅陈x的不在现场。
根据协议,李x、李x、乔x的现金他们均已全部拿走;陈x的现金她也得到了9900元,仅余16100元尚未领取。
当时并未约定每人“先得”那么多现金,“解散合同”以及每人的收条上也没有“先得”的字样和内容。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过程完全符合“合伙协议书”中关于解散清算的约定,也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且这份“解散合同”正是原告起草和打印的。
李xx的农业银行卡中并没有尚未分配的资金,卡中的款是合伙人经过清算后用来归还欠款的资金,其中包括李xx 在合伙期间垫支的款项。
这些资金在签订“解散合同”前的算账时已经考虑在内,原告现在却不承认了。
三、被答辩人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他们这一诉讼行为恰恰暴露了他们的不讲诚信的态度,以及他们行使诉讼权利的随意态度。
这种行为也是对国家的诉讼资源的肆意占用和浪费。
根据20xx年10月31日的“解散合同”第二条约定“厂里原有剩余设备归李xx所有”。
“企业合伙协议书”第七条约定“李xx出资比例为22%,分配比例为25%”,李xx的分配比例应当高于其他合伙人,而李xx在清算中资金分文未得,只分得了剩余的旧设备,这些旧设备折合成现金远远不到50000元,但是李xx 考虑到合伙企业亏损的客观事实,本着以和为贵、朋友一场、好聚好散的想法,对现金的分配并未斤斤计较。
这些旧设备至今仍然堆积在李xx的房子里,原告竟然要求分割,实在令人费解。
再者,从原告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上可以看出,原告对合伙财产掌握得是如此透彻,分割财产是如此仔细,那么,他们在签订“解散合同”时,吃亏的事情他们会干吗?他们可能让留存剩余资金吗?另外,木地板、大龙骨、窗子窗帘这些装饰材料都在当时租赁的房子里,原告尽管去拆除取走好了。
会计李x5、6、7三个月的工资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合伙企业欠她工资,那么应当由她本人做原告起诉全体合伙人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去告骨求四、20xx年10月31日所签的“解散合同”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应当得到确认。
20xx年9月30日,全体合伙人所签的“企业合伙协议书”第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
”事实上,全体5名合伙人中有4名合伙人参与了清算,并签订了“解散合同” ,完全符合合伙企业清算的约定即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虽然陈x当时未在现场,但是“解散合同”的内容当时已经电话通知了陈x,陈x并未提出异议,这一事实有“解散合同”上李x、乔x、李x、李xx的签字相互印证。
因此,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解散合同”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应当得到确认。
虽然合伙人没有形成书面的清算报告,但是合伙人之间的算账就是清算行为,试问如果没有清算行为,那么怎么可能签订“解散合同”呢?而“解散合同”的内容就反映出了财务清算的结果,事实上也就是一种财务清算报告。
那种没有书面清算报告散伙协议就属无效的认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五、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中所称的合伙企业,并没有办理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也没有经过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合伙经营进行期间,被告李xx为了使合伙企业的具备印刷合法资质身份,将王兰经营的开封市绿叶彩印厂的工商登记变更到合伙企业的地址上。
而原告在诉讼中根本就不承认开封市绿叶彩印厂的存在,因为合伙企业自始至终一直对外称为开封市海堡彩印厂。
所以,本案中所称的合伙企业根本就没有依法成立,事实上是一种自然人的合伙关系,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再有,“解散合同”第四条约定“若陈x再有异议纠纷,由李x、乔x、李x、李xx承担。
”所以李x、乔x、李x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李xx,其主体不适格。
本案应当终止审理。
若陈x再有异议纠纷,应当由她将李x、乔x、李x、李xx一并列为被告,另行起诉。
六、关于陈x的银行卡的问题。
因为银行卡里边的款项是一个动态的状况,该卡先后由不同的人拿着,卡在谁手里掌握,关系着谁使用了卡里的钱。
李xx说该银行卡是往卡里打9900元(即20xx年11月6日)以前一个月的时候从李x手里接过来的,也就是20xx 年10月初的时候,而按照原告证人李x的证言该卡是20xx 年4月25日交给被告李xx的。
从银行卡的交易记录上可以看到,20xx年4月25日和20xx年10月初这两个时间点以前银行卡分别已经透支9797元和 9900.38元,李xx的妻子王兰于20xx年11月6日将9900元存入卡以后,卡中透支额仅剩290.38元。
可见这9900元的性质确实是根据“解散合同”分配的资金。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除了应当支付陈x16100元清算资金以外,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相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本案中,合伙人已经签订了散伙协议即”解散合同”,对合伙财产进行了清算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