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操作实务

合集下载

债转股的实务操作关键点

债转股的实务操作关键点

王健律师:债转股的实务操作关键点(一)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王健律师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所导致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上至国家下到个人都有负债的表现,债务本身是资产经营性流通一种表现,负债状态本身无可厚非,甚至负债能力高的企业往往其预期盈利能力也高,完全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负债数额超出偿债能力,原本稳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波动,引发预期风险,相关利益人就有必要采取行动对债权债务关系重新调整,国家机构也根据法律参与到负债能力判断和解决债务的程序中,对此技术性操作更是需要专业人(律师、会计师)针对具体情况拿出各种的方案最终达到债务消亡。

各种主体在被评议为“债务危机”的标准有所不同,对企业而言,资不抵债成为债务危机的评判标准;对国家而言,是债务外债清偿率指标,即一个国家在一年中外债的还本付息额占当年或上一年出口收汇额的比率。

一般情况下,这一指标应保持在20%以下,超过20%就说明外债负担过高,可认定为“债务危机”出现。

总而言之对企业而言,破产标准与企业(或者其他主体)财务危机临界点的关系密切。

(对银行业担保业评判另有标准)? 常见债务解决方式:? ? (一)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

中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债务的清理也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协商清偿债务具有简便易行、成本低、中断时效等优点,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如果债务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偿债协议,就只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 ? (二)诉讼清偿债务。

协商偿债是私力救济的手段,而法院的强制偿债是公力救济。

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偿债时,债权人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

债转股政策解读及实操手册

债转股政策解读及实操手册

债转股政策解读及实操手册债转股政策是指企业借款人将欠款转化为股权,以解决企业债务问题的政策措施。

其目的是通过债转股,降低企业的债务负担,帮助企业实现转型升级。

债转股政策的核心是债转股,即将借款转化为公司股权。

在债转股过程中,企业借款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将债务转化为公司股份,自愿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债转股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股份公司设立特殊投资主体,债权人持有特殊投资主体的股份;另一种是直接将债务转化为股份,债务人成为公司股东。

债转股政策的实施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债转股的条件:债转股政策要求企业借款人有真实债务,且具备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发展前景,同时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2. 法律保护措施:债转股过程中,应注重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权人按照协议要求享受相应的权益。

3. 资金来源:债转股需要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资金来购买股份,同时也可以由债权人提供相应资金支持。

政府也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来支持债转股。

4. 债转股后的管理和监管:债转股后,债务人成为公司股东,需要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债转股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合法运营和发展。

实施债转股政策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制定合理的债转股计划: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合理的债转股计划,包括债转股的方式、股权比例、投资金额等。

2. 引入专业机构:企业在债转股过程中可以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提供相关的法律、财务和经营咨询,确保债转股的顺利进行。

3. 多方合作:企业可以与多方进行合作,包括债权人、金融机构、投资者等,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和优势,共同推动债转股的实施。

4. 注重后续经营:债转股政策的实施并不是解决一时问题,企业在债转股后需要注重后续经营和发展,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总的来说,债转股政策是一项有利于企业发展和债务解决的政策,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制定合理的债转股计划,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确保债转股的顺利进行。

债转股业务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债转股业务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
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论债权 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 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前面的分析,债务人因债转股业务而增加的股本和资本公积,均 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本案例中,如果执行的是新会计准则,能达 公司由于债转股业务增加股本 100万元,资本公积 700万元,应缴纳印 花税(100 700)×0.05%=4000(元);如果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能达 公司增加股本 100万元,资本公积 900万元,应缴纳印花税(100 900) ×0.05%=5000(元)。可见,由于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对于债转股业务 的处理存在差异,即使对于同一笔债转股业务,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纳 税人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的方法和金额不同,从而导致计缴印花税的差 异。
债务重组损失 200万元。由此可见,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
务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 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如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同 时,债权人暂不将其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其取得 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本案例中,如果符合 特殊性处理条件,能达公司当年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200万元;智华 公司也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200万元,同时按该债权的账面价值 1000 万元确认对能达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在特殊性处 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是一致 的,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因债转股业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 失,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依据财税〔2009〕59 号文件规定,债转股业务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债务人因债转股 确认的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的,债务人可以在 5 个 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 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 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两 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

股权转债权实务操作指引

股权转债权实务操作指引

股权转债权实务操作指引
一、概述
本操作指引旨在提供股权转债权实务操作的详细指导,以帮助投资者理解和顺利进行股权转债权相关交易。

二、股权转债权操作流程
1. 股东决定转股: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转股条款等相应规定,决定将股权转换为债权。

2. 申请转股:股东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将股权转换为债权,同时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转股凭证。

3. 公司审核:公司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确认股东符合转股的条件和规定。

4. 转股确认:公司经过审核并确认后,会向股东发出转股确认函,告知转股手续已经完成。

5. 债务返还:一旦转股确认函发出,公司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相应的债务给股东。

三、注意事项
1. 股东应仔细阅读公司章程和转债条款,了解转股的条件和规定。

2. 转股申请必须书面形式,股东应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和转股凭证。

3. 公司会对转股申请进行审核,股东应确保自己符合相关条件和规定。

4. 转股确认函发出后,股东需确认收到,并及时核对债务返还情况。

5. 如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及时与公司联系,以便获得进一步指导和解决。

四、总结
本操作指引是股权转债权实务操作的指南,通过详细阐述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旨在帮助投资者顺利进行转股交易。

投资者在操作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公司保持及时的沟通和联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

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一文看懂“债转股”的操作流程及参与方式

一文看懂“债转股”的操作流程及参与方式

一文看懂“债转股”的操作流程及参与方式前言:债转股作为企业不良债务处置的一种可选途径,对企业长期盈利能力的提升,产业结构转型均有改善作用,因此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

前些天,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再次引发债转股讨论热潮。

今天带大家看看什么是债转股、具体流程如何操作、私募基金参与的方式以及债转股经典案例。

来源:金融干货什么是债转股当企业背负高额债务,且资不抵债,无法偿还时,可通过国家组建的金融管理公司,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成股权、产权的关系。

简而言之,就是把公司债务人转变为公司股东,将债权转化为股权的过程,也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特殊方式。

早在1998年,我国曾实施过一段时间的债转股,让不少深陷泥潭的国企,重获新生。

但债转股的对象仅限于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良好,却因负债而导致发展有限的企业,且数额有限,考察严格,有相关的规则,达标后才能债转股。

债转股条件及具体流程1、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b、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c、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2、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a、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b、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c、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d、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

3、债转股的具体形式: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

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4、一般包括以下流程:债转股的操作方式债转股本身并不复杂,但当它与资本运营的其他手段结合起来后就有了十分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

操作中可分别情况根据不同企业的条件和要求采取不同的办法,尽可能地减少交易环节和成本,避免与制度发生冲突。

债转股的具体做法

债转股的具体做法

债转股的具体做法债转股的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三种:1.直接债转股:债权人将其持有的债务转为资本。

2.间接债转股:先由债权人与第三方(如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再由第三方将股权转让给原债务人。

3.资产置换债转股:债权人以所持有的债权,与原债务人提供的股权进行置换。

债转股的具体做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确定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1)债权人(通常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首先需要确定适合进行债转股的企业,这些企业可能是因为经营困难、负债压力大但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等原因。

2)确定可以转化为股权的债务范围,这通常涉及到对不良贷款或面临偿付困境的债务进行评估和筛选。

2. 开展尽职调查与协商:1)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未来发展前景等信息。

2)与目标企业进行深入谈判,商定债转股的比例、价格、条件以及后续股东权益安排等核心条款。

3. 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1)在中国,一般由国家支持设立专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四大AMC(华融、长城、东方、信达),或者市场化运作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来实施债转股操作。

2)如果是市场化债转股,则可能通过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来执行。

4. 签订债转股协议:双方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债转股协议,明确将债权转换为股权的具体方式、时间表、权利义务等内容。

5. 办理法律手续:1)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将债权人的身份转变为股东身份,并在相关部门完成相应的股权登记。

2)修改公司章程以反映新的股权结构,调整董事会成员和决策机制,确保新股东能有效参与公司治理。

6. 后续管理与退出机制:1)实施债转股后,债权人(现为股东)可能需要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状况并提升价值。

2)制定清晰的退出策略,如待企业经济状况好转时,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回购等方式实现资金回收。

在整个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充分考虑风险控制,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债转股方案操作步骤

债转股方案操作步骤

债转股方案操作步骤
债转股,是指将一部分债务转化为股权。

在进行债转股操作时,债务人将其一部分债务转化为股权,从而降低债务负担,实现资产优化。

债转股是一种常见的企业债务重组方式,通过将债务转化为股权,既可以缓解企业的负债压力,又可以为债权人提供更多回报机会。

一、债转股前期准备
1、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及债务人双方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意实施债转股操作。

2、资产评估:企业应进行全面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评估,确定是否适合进行债转股操作,并了解债转股的可行性和风险。

3、债务协商:与债权人进行充分的协商,明确债务转化的方式、转股比例和条件,并达成一致意见。

二、债转股的实施操作步骤
1. 设立债转股工作小组,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调查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2、制定债转股方案协议:企业与债权人共同制定债转股方案,明确债务转化的具体比例、股份价格和转股期限等重要细节。

3. 签订债转股协议;企业与债权人确定好债转股方案后签订债转股协议,并根据债转股协议内容实施转股方案。

4、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根据债转股方案,企业进行工商股权变动登记及备案手续,将债权人的债务转化为相应的股权份额,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收款凭证证明债权人将债权转化为股权。

5. 股权交割和交易确认:债务人需要完成股权交割程序,确保股权转让的有效性。

债权人则需要确认股权转让事项,并进行相应的交易确认。

6. 债务转股完成:债转股协议签署后,根据协议的约定,将债务转化为股权。

债转股完成后,企业的债务减少,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债权人成为股东之一。

债权转股权实务操作指引 债转股操作程序

债权转股权实务操作指引 债转股操作程序

债权转股权实务操作指引债转股操作程序债权转股权操作指南首先,被投资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以形成决议同意债转股事项,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债权人拟债转股的债权价值进行评估。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需经批准,被投资企业或债权人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然后,被投资公司应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债权人拟用于债转股的债权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接着,被投资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形成确认资产评估报告、同意债权人以债权转股权出资金额、增加注册资本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等内容的决议。

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对债权人以合同之债转为股权的,尚需签订《债权出资承诺书》。

根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以及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投资公司对债转股会计事项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被投资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办理债转股验资业务,并出具验资报告。

被投资公司办理相关以债权转股权出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而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书。

最后,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债转股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则:首先,债权转股权出资方式应经被投资公司股东按章程规定程序表决通过。

其次,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需经批准,被投资企业或债权人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债权人应与被投资公司协商一致确定债转股的债权,在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中加以明确,并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以债转股方式出资的债权价值进行评估;债权人拟以债权转股权的金额不得高于债权评估价值。

债权转股权出资方式,仅适用于被投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之时出资。

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六)对于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债务人必须召开股东(大)会,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决定债权的作价出资金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债转股操作实务
一、债权转股权的涵义(简称“债转股”)
根据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债转股的涵义为:“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一)公司制企业债转股的形式
1、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只发生股东的变更。

这种情况只能在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从而折抵债务,这种转让可能在股东之间,也可能在股东与股东以外。

简明一点的意思,就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的收入,冲抵债务。

2、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即增加股东或股东股权,也就是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

例如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

现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

3、企业改制时的债权出资。

债务人为非公司企业法人时,利用其转制为公司的机会,债权人作为出资人,将债权作为拟设公司的投资,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应股权。

《办法》中的债转股指的仅是第2种情形,债转股属于增资,且不适用于债权人以其拥有的第三方的债权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且债转股不适用于公司设
立,只适用于公司设立之后的增资,因为在被投资公司设立之前,由于此类债权没有相应的法律主体不可能存在,因此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二)上市公司的债转股
《办法》不仅规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进行债转股,而且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也可以债转股。

因此,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在工商局层面也具有可行性。

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增资除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外,均需要证监会严格的审核程序。

二、可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类型
根据《公司法》中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条件要求为可评估和可转让,《办法》第三条对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了限定,仅为三种:
(一)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可转为股权的合同之债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非合同之债,如果经法院的裁定文书或判决文书的确认,也可以转为股权。

(三)和解协议确定的债权:“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办法》第四条还规定了多人之债的处理方式:“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也就是说,在作出债转股的决议之前,债权人必须先把债权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三、债转股应履行的程序
(一)债转股的评估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债权出资的,应履行评估程序。

又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而且,由于《办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因此,实务操作中也需要股东大会在评估后,对评估价格进行确认,并形成决议。

(二)债转股债权的验资程序
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2)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3)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4)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三)债转股的工商登记变更程序及手续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2)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3)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综上所诉,企业在准备债转股登记资料清单时,至少应准备以下资料:(1)债转股合同;(2)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3)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4)验
资报告;(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7)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和解文书等。

四、债转股的涉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指财税[2009]59号)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又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二)款3项规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第六条(一)款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会计处理,一般按照财会函[2008]60号,《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总第2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5号处理。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六条和第十一条对于债转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下面结合一个具体的债转股案例进行全面的分析
2009年1月16日,能达公司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智华公司货款1000万元。

由于能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10年5月8日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
协议约定能达公司以其100万股普通股抵偿所欠智华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能达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协议生效日能达公司的市价为8元每股,豁免能达公司200万元的债务。

(1)新会计准则下的账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确认为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损失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按照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

本案例中,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债转股后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100×(8-1)=7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0-100-700=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享有能达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

(2)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债务重组的条件和内容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种情况。

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依据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

本案例中,能达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对能达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

由此可见,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如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同时,债权人暂不将其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本案例中,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能达公司当年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200万元;智华公司也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同时按该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确认对能达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由此可见,在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是一致的,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的规定,企业因债转股业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此外,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债转股业务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债务人因债转股确认的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人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