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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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实施条例(3篇)

建设工程招标实施条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六条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招标代理资质;(三)具有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业务的专业人员;(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二)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准确;(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中标人。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不少于三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招标项目的工程概况;(三)招标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四)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五)招标项目的工期要求;(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七)评标标准和方法;(八)投标保证金的要求;(九)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要求。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1.1 目的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效率,保障招标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依据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及其他招标活动主体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一、招标文件编制要求2.1 编制组织人员的要求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由经验丰富、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的专业人员负责,确保编制质量。

2.2 适用标准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

2.3 文件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合同条款、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必要内容,在表述上要准确、清晰、具体,避免产生模棱两可的问题。

二、招标文件发布程序2.4 发布媒体的选择招标文件应通过法定渠道进行发布,如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招标信息公告板等。

同时,可以选择一些具备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媒体进行公告发布。

2.5 公告发布时间招标文件应在足够的时间内提前发布,确保供应商和承包商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2.6 公告的内容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开标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公告应明确表达对投标者的要求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接收与评审一、投标文件的接收3.1 接收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避免因时间和地点的偏差而产生争议。

3.2 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投标人可以通过邮寄、快递、送达等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投标文件的评审3.3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应包括能对工程项目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家及相关部门的代表。

土建施工招标方案(3篇)

土建施工招标方案(3篇)

第1篇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提高施工管理水平,本项目特制定土建施工招标方案。

本次招标项目主要包括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旨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选择具备良好资质、业绩和信誉的施工单位。

二、招标范围及内容1.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整个土建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基础工程:包括桩基、地基处理、地下室等;(2)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钢结构等;(3)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室内外装修、门窗安装、墙面涂料等;(4)安装工程:包括给排水、电气、消防、通风空调等;(5)其他工程:包括室外绿化、道路、广场等。

2. 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内容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方案等。

三、招标方式及程序1. 招标方式: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2. 招标程序:(1)发布招标公告:在相关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布招标范围、内容、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2)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了解招标要求。

(3)投标报名: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名,提交相关资料。

(4)资格预审: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审查,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5)开标、评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评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中标公示:公示中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7)签订合同: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招标文件及投标要求1.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2)招标文件;(3)工程量清单;(4)技术规范;(5)施工图纸;(6)项目管理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

2. 投标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2)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业绩和信誉;(3)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4)投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a. 投标函;b. 投标报价;c. 施工组织设计;d. 项目管理方案;e. 业绩证明;f. 质量保证措施;g.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h. 其他相关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3篇)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自行招标的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自行招标:(一)招标人依法具备招标资格;(二)招标人依法取得招标项目所需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招标人依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四)招标人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示;(五)招标人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自行招标:(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招标人未取得招标资格的项目;(三)招标人未取得招标项目所需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项目;(四)招标人未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项目;(五)招标人未编制招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示的项目。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公示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投标人须知;(三)评标办法;(四)合同条款;(五)技术规格、技术标准;(六)投标文件格式;(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全文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一)招标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投资估算等;(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三)投标截止时间;(四)投标保证金要求;(五)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编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细则,旨在确保招标和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并规范招标和投标各方的行为。

以下是一个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为了确保招标和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招标和投标各方的行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开招标活动和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招标机构应依法设立招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审,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

第四条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提供联合体协议和联合体成员的资格证明。

第五条招标广告招标机构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具体信息和要求,并确定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

第六条抗辩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错误或疑问时,应及时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抗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投标保证金招标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的投标真实性。

第八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按时递交给招标机构,同时,招标机构应公开、公平地进行开标活动,确保开标活动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评审招标机构应组织招标评审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评标结果的公示招标机构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评标结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质疑和申诉。

第十一条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招标机构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合同的履行要求和时间。

第二章违约和惩罚第十二条违约责任投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未按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要求,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惩罚措施对于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违规行为,招标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取消投标人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等。

招投标法实施新细则范文(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新细则范文(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新细则范文一、引言招投标是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过程,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我国制定了招投标法,并随着时代的变迁逐步修订和完善。

本文旨在对最新修订的招投标法实施新细则进行详细介绍,以期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二、招投标法实施新细则的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招投标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不断完善招投标法,并于近期修订了招投标法实施新细则。

新细则主要对招标条件、投标方式、评标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提高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三、招投标法实施新细则的主要内容1. 招标条件的规定新细则对招标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对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予以排除。

同时,新细则还强调了公告透明度的重要性,要求招标人将招标公告及时、明确地发出,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能及时了解到招标信息。

2. 投标方式的规范新细则对投标方式做出了规范。

除了传统的书面投标外,新细则允许采用电子招标方式。

招标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发布招标信息,并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接收投标文件。

这样不仅节约了时间和成本,还提高了信息传递的效率和准确性。

3. 评标标准的明确新细则规定了评标标准的具体要求。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标准,并按照标准进行评标,确保评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新细则还强调了评标专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要求评标专家不得受到任何利益干扰,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 中标公告的规定新细则对中标公告作出了明确规定。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结束后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招标人还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供中标结果的解释和评审意见,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度。

四、招投标法实施新细则的意义1. 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新细则对招标条件、投标方式、评标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使招标活动更加透明和规范。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法(3篇)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建设项目;(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条件;(四)有健全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二)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招标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编制:(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和地点,并保证招标文件的质量。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技术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二)对投标人的信誉、业绩等进行审查;(三)对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二)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资格;(三)有健全的投标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篇)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主体第五条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组织招标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投标人是指具备投标资格,愿意参加投标的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招标投标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招标人:具备法人资格,有明确的招标项目,具备组织招标活动的条件。

(二)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完成招标项目的条件。

(三)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组织招标活动的条件。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九条招标投标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布;(二)投标文件接收;(三)投标文件的审查;(四)开标;(五)评标;(六)中标通知书发出;(七)合同签订。

第十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工期;(二)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五)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六)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三)投标报价;(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五)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六)相关业绩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二)投标人是否符合投标资格条件;(三)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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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三篇篇一:XX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凡具有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投标证书的单位,均可按规定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凡联合投标的单位其资质和经营范围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严格禁止挂靠投标。

第十四条参加投标的二级资质以上(含二级)企业中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经理证书的项目经理,在承担当年竣工项目的同时,可承担一个跨年度工程项目;在具有投标资质的企业中三级以下(含三级)项目经理每年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冒名顶替参加投标者,取消该项目经理投标资格两年。

第十五条市外单位来我市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后进行。

第十六条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申请书和全部资质信用证明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印鉴,密封后在有效时间内送达招标人。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报送投标书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工程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十八条招标人主持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开标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

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当众启封投标书,并宣读投标书中的标价及施工工期等主要内容,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一)未密封;(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价浮动幅度;(六)投标书逾期送达;(七)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的时限:从开标之日起,大中型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5日,其他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一条定标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定标后,招标人应持评标、定标报告向管理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申请核发中标通知书,并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的定标结果,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五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二十三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依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或省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中标人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同时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工程竣工验收后退回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

第二十五条定标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除向中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赔偿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严格禁止中标人将中标工程项目转包或非法分包。

第二十六条加强中标合同管理,合同价、工程最终结算价,原则上应当与中标价一致。

但由于设计变更和合同内容调整而引起工程量的变化,可按原中标单价进行调整,其他均应含在风险系数之中,不做调整。

篇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市、区和县级市建委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依权限审批招标机构的资格。

(四)复议不服招标管理机构所作的行政裁决的案件。

第七条市建委设立“XX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以下称市招标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实施。

市属区、县级市建委以及享有县级以上经济管理权限的经济区应设立工程招标管理机构,依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市招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招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对申请主持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实施资格审查。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裁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纠纷和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七)对中标的建设工程实行跟踪并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章范围与条件第九条凡属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工程都要按下列规定实行招标:(一)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或建设监理的招标。

(二)重要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开发小区、街景和广场的规划及重点建设工程,实行设计招标。

(三)建筑面积20XX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及工程发包价在3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建设(包括公路、铁路、市政、航道、码头、堤岸等)工程,均应实行施工招标。

(四)中外合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十条申请主持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评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格的单位代理组织招标,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主持项目招标工作,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向招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如资料齐全的,招标管理机构应在7日内批复并报建委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建设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或批准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XX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以下称承包许可证)。

(三)经市建委核定的承包范围应符合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等级。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施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实行设计招标的,其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并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可靠基本资料。

(二)实行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的,应具有获批准的计划文件或计划(设计)任务书并落实了建设资金和地点。

(三)实行建设监理招标的,其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并已确定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

(四)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开工条件,领取了计划和报建等有关证件,提供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以及经批准的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实行建设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投标企业资质等级,有权按规定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全部工程一次招标、单项(幢)工程招标或特殊专业工程招标。

如特殊需要又具有条件的工程,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可分开基础和上盖建筑物两部分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可分别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招标:(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或其他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实行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的邀请。

(三)议标,不适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可实行议标。

第四章招标投标程序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一)由招标单位向招标管理机构领取《招标申请表》,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应按总承包、设计、监理、施工的不同类别编制。

并连同《招标申请表》送招标管理机构审定后,发出招标通知。

(二)投标单位可选择符合自己承包能力的招标工程直接向招标单位提交参加投标的申请。

(三)投标单位申请经招标单位认可后,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资质验证。

(四)招标单位通知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投标单位领取时,须向招标单位缴交500元至1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双方同时踏勘现场。

(五)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后,拟订询问提纲,做好参加招标会议的准备。

(六)招标单位应按分工组成评标小组,其中市属局(总公司)的建设工程及区属项目中建筑物的层数超过15层以上的,邀请市招标中心、市建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经办建设银行支行共同派人组成;区属建设工程的层数在15层(含15层)以下的,邀请区招标管理机构、经办建设银行支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派人组成;县级市属的建设工程邀请县级市招标管理机构、经办建设银行支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派人组成。

(七)召开招标会议。

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小组全体成员、投标单位参加,介绍招标工程情况,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咨询疑点,作出招标会议纪要,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资料。

(八)招标单位在招标会议结束后,应组织人员编制标价。

没有能力的,可委托有编制能力的单位代编。

编制施工招标的标价,应按投标企业不同等级,依据招标文件内容要求、设计图纸、资料及现行国家定额单价、材料设备供应渠道、责任及建设期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现行定额外各种必需的施工费用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编制;外商投资和中外合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本办法或按量价分离办法编制。

(九)投标单位在招标会议结束后15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价并填写标书,盖好印鉴,密封后,按时送交招标单位;招标单位接收标书时应再次密封,并加盖印鉴,签发回收条,按机密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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