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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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中,工程设备与材料是不可或缺的要素,对于工程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相关部门制定了一些规定。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规定。

首先,在工程建设中,根据设备与材料的功能和用途,可以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常见的类别包括:1.建筑设备与材料:主要用于建筑工程的施工、修缮和维护的设备和材料,如起重机械、混凝土搅拌站、钢筋、水泥等。

2.交通设备与材料:主要用于交通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的设备和材料,如挖掘机、压路机、沥青、道路标线材料等。

3.水利设备与材料: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的设备和材料,如抽水机、水泵、水管、阀门等。

4.电力设备与材料:主要用于电力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的设备和材料,如发电机、变压器、电线、电缆等。

其次,在划分工程设备与材料时,还需要考虑其重要性和复杂程度。

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可以将设备与材料划分为主要设备与材料和辅助设备与材料。

主要设备与材料指的是对工程的建设起到关键作用的设备和材料,其选购和使用需要特别注意。

辅助设备与材料指的是对工程建设起到辅助作用的设备和材料,其重要性相对较低,但仍然需要合理的选购和使用。

此外,在划分工程设备与材料时,还需要考虑其质量和安全问题。

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有关部门对工程设备与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例如,对于建筑设备与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且必须通过相应的质量检验和安全检测。

最后,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也需要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进行调整。

不同类型的工程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因此对于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也需要灵活调整。

例如,在沿海地区建设海洋工程时,需要有特殊的设备和材料来适应海洋环境的特殊性。

综上所述,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规定主要包括根据功能和用途划分、根据重要性和复杂程度划分、考虑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根据特定工程的特点灵活调整等。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能够确保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合理选购和使用,从而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管理的规定 京建法[2021]101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管理的规定 京建法[2021]101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管理的规定京建法[2021]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21〕101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同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有关要求。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第三条材料设备采购,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1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或者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三)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重要材料设备。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时,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本规定旨在加强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使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二、建筑材料采购管理1. 审查供应商合格在进行建筑材料采购前,必须对供应商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能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

2. 确保材料质量采购建筑材料时,必须对样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项目要求和国家标准。

材料的质量检验结果必须与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相符,否则不得采购。

3. 建立采购清单在采购建筑材料时,必须事先制定清单,明确需要采购的类型、规格和数量,避免超出实际需要。

4. 采购程序建筑材料的采购程序必须按照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包括投标、评审、签订合同等环节。

5. 材料验收采购的建筑材料必须经过验收,验收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对不合格材料必须及时退货或更换,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三、设备采购管理1. 审查供应商合格在进行设备采购前,必须对供应商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能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产品。

2. 设备选型在进行设备采购前,必须根据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经过充分论证,选择合适的设备型号和规格。

3. 设备质量检验采购设备时,必须对样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项目要求和国家标准。

设备的质量检验结果必须与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相符,否则不得采购。

4. 设备验收采购的设备必须经过验收,验收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对不合格设备必须及时退货或更换,确保设备质量符合要求。

五、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1. 储存管理建筑材料和设备必须妥善储存,避免阳光直射、雨淋和受潮。

对易腐烂、易损坏的材料和设备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 施工使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正确使用建筑材料和设备。

对材料和设备的安装、连接、固定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

3. 记录管理对每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领用、使用和退还等情况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材料和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检验情况等。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穗建质监字[2007]142号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参照建质[2006]192号、建建字[2000]211号、穗建筑[1999]387号、穗建材[2001]200号及穗建质监字[2007]118号文,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现将我市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使用、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场复验(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选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二)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具体项目详见表一)必须按规范的要求进行进场见证取样复验,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按规范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

表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二、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一)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1、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2、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

(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

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主要检测项目及要求详见表二。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指南。

河北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河北住房和城乡

河北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河北住房和城乡

河北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河北住房和城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厅于2021年5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限制和禁止使用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对建筑工程领域违法、违规、低质量行为的严厉打击,重点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

主要内容根据通知中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禁止使用农村土堆砖、废炉渣、废弃建筑材料等建筑材料;•限制使用含氟、含氯、含溴和化学药剂等高污染建筑材料;•限制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灰砂、混凝土等建筑材料;•限制使用配电箱、电缆桥架等低质量建筑材料。

2.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设备•禁止使用过时、淘汰、退役设备;•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生产标准的建设工程设备;•禁止使用擅自改装、私设的建设工程设备。

为何推广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限制和禁止使用?1.提升建筑工程质量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是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举措,是遏制建筑领域违法、违规、低质量行为的有效方式。

通过规范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可以大大减少建筑过程中常见质量问题的发生,提升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保障环境健康建筑领域一直是污染源之一,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直接影响建筑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能够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

3.促进行业发展推广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限制和禁止使用有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规范材料设备的使用,有利于促进产业技能提升,推动环保发展模式,提高行业竞争力,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总结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限制和禁止使用是国家为保障公众利益、提升建筑质量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限制和禁止使用工作的通知》,以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为重点,规范建筑行业生产和施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投资构成的合理划分、概预算编制以及施工产值的计算等方面。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对建设过程投资和管理,现对工程建设中设备与材料界限不清,特别是通用性较强的有争议的共性问题提出划分原则,并对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设备与材料进行了划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1、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它机械等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设备。

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

(4)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为完成建筑、安装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型施工或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2、工艺设备(1)制造厂以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2)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和组成部分。

穗建质监字[2007]142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

穗建质监字[2007]142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穗建质监字[2007]142号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参照建质[2006]192号、建建字[2000]211号、穗建筑[1999]387号、穗建材[2001]200号及穗建质监字[2007]118号文,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现将我市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使用、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场复验(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选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二)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具体项目详见表一)必须按规范的要求进行进场见证取样复验,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按规范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

表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二、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一)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1、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2、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

(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

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主要检测项目及要求详见表二。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指南。

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是为了统一工程建设行业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设备与材料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规定的详细说明。

一、设备划分规定1.设备的分类划分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类型和需求,设备可以分为土建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运输设备等多个类型。

土建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等用于土方工程施工的设备;机械设备包括起重机、混凝土搅拌站、钢筋加工设备等用于工程施工中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包括发电机组、变压器、开关设备等用于工程建设中的电气设备;运输设备包括汽车、卡车等用于工程运输的设备。

2.设备的评估标准设备的划分和评估标准一般以设备的功能、工作原理、能力等为基础。

例如,挖掘机的评估标准包括挖掘能力、挖掘深度、挖掘速度等;起重机的评估标准包括起重能力、起升高度、工作范围等。

3.设备的管理要求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对于工程建设中的设备必须进行管理。

管理要求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的操作培训和证书要求、设备的更新和淘汰等。

二、材料划分规定1.材料的分类划分根据材料的性质和用途,材料可以分为原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多个分类。

原材料是指用于生产和制造其他材料或成品的材料,如石灰石、铁矿石等;建筑材料是指用于建筑工程中的材料,如水泥、砖块等;装饰材料是指用于室内装饰的材料,如地板、墙纸等。

2.材料的质量要求对于材料的质量要求,一般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评估。

例如,建筑材料的质量要求一般涉及材料的强度、抗压性能、防水性能等;装饰材料的质量要求一般涉及材料的环保性、防火性能等。

3.材料的供应要求为了保证工程建设材料的供应和质量,对于材料供应商有一定的要求。

例如,材料供应商需要有相关的资质证书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总结: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是为了统一管理和规范工程建设行业,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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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
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闽建筑〔2018〕4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规范计价活动,防范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建〔20XX〕5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考虑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因素,合理报价。

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风险承包幅度为零。

三、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

四、建设工程发承包,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编制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格式见附表一),作为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代理机构未编制清单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中列出的品种,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含设备)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累计比例不少于70%。

投标人应根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的主
要材料和设备清单,填写“投标单价”栏(格式见附表二),并确保投标单价与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相应单价一致。

如不一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五、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单价原则上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综合价格进行编制;未发布综合价格的,其基准单价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经询价后确定。

六、合同履行期间,需要调整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其单价和数量由承发包双方及时共同确认,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七、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合同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进行调整的品种、风险承包幅度和调整办法未约定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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