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竞买保证金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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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办事服务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办事服务指南

4
后 的 心休宁县分中心业务部

卖挂 资格确认书
第 二 0559-7530084
牌出 日
休宁县公共资
让国
出让
源交易监督管
有建 5 组织交易 设用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理局市场监督 文件
心休宁县分中心业务部 科
地使
规定 0559-7530084
时间
0559-7519315
用权
签订成交
6
规 成交确认书
即时 出让人和竞得人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竟买
1.办事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买 2.办事依据:《招标拍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 定》 3、申请材料:竟买申请书、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法人管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 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联合竟实协议、竞买保 证金缴纳凭证、承诺书、商业合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4、办理流程: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办结 5.办理时限:报名截止后的 2 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无。 7.咨询电话: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休宁县分中心业 务部 0559-7530084 8.监督电话:休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 科 0559-7519315
确认书
定》
提 交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发布成交 7
系统提交成交信 当 天 心休宁县分中心业务部
系统
公示

操作
审核 0559-7530084
退还保证 8

中心出具退还保 证金通知单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休宁县分中心业务部 0559-7530084
9 合同备案
由出让人和竞得 人签订的纸质合 同事服务指南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进场交易流程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订)正文:---------------------------------------------------------------------------------------------------------------------------------------------------- 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7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7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7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出让地块概况本次出让地块位于______,地块总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大写:______亩),具体面积和边界以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地图为准。

该地块用途为______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本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______年,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计算。

在出让期限内,乙方享有该地块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权益。

出让期满后,乙方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继续持有或归还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支付方式1.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3. 剩余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1)______;(2)______;(3)______。

四、地块开发建设与利用要求1. 乙方应依法依规进行地块开发建设和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乙方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按时竣工。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建设,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期。

3. 乙方在出让期限内,如需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甲方应确保该地块权属清晰,无争议。

(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在出让期限内依法依规使用、开发和经营该地块。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受让受理通知书》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如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公告期内须交纳交易保证金时,意向受让方应当按公告要求的期限将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不具备意向受让资格。

第八条转让方设定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如转让方另有要求,按转让方要求的比例设定。

第九条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基本情况本合同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位于__________,地块编号为__________,土地总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该地块用途为__________,规划条件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文件为准。

二、出让方式甲方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将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出让年限为______年。

三、出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出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给甲方。

3. 甲方收到定金后,乙方须在______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4. 出让价款的支付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四、土地交付及登记1. 甲方在收到全额出让价款后,办理土地交付手续。

2. 乙方应在土地交付后,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双方责任1. 甲方须保证对出让土地拥有完整的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2. 乙方应依法使用土地,并按照约定的用途、年限使用土地。

3.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规划条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4. 乙方需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否则视为违约。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约,须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 双方因违约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2.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7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7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7日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平台,完善交易机制,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及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出让等公共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按照“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模式,分别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职能,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监督管理服务体制。

(一)市公管委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指导协调机构,负责研究、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海南省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可使用银行保函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海南省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可使用银行保函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海南省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可使用银行保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琼自然资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海南省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可使用银行保函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恢复发展,有效稳定经济大盘,加快缓解新一轮疫情带来的冲击,根据《海南省稳定经济助企纾困特别措施(2.0版)》要求,决定在我省土地交易市场增加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函的定义和基本要求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使用的银行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是由土地竞买人(即保函申请人)向银行(即保函开立人)申请开立的一种保证函,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土地出让人(即保函受益人)开立的书面担保,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

保函开立银行在担保责任期限内承担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

(二)保函应为见索即付保函。

保函开立银行在担保责任期限内收到土地出让人符合约定的索赔请求的单据后应履行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

(三)保函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保函编号、开立日期、开立银行、竞买人、出让人、土地名称(编号)、出让公告号、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等。

(四)保函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全额土地竞买保证金,担保保证事项应与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手册等交易文件明确的担保责任一致。

(五)保函的保证期限应当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结束后不少于60日。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保函,土地出让人应不予接受。

二、保函使用流程(一)保函开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发布后,竞买人选择使用保函参与竞买的,可向省内外各类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土地竞买保证金保函》(格式文本见附件1)。

保函开立的审核条件、流程和时限按照各银行相关业务办理和服务约定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投标竞买保证金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投标竞买保证金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投标竞买保证金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沪规土资财规〔2015〕305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投标竞买保证金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规土资财规〔2015〕305号各区县规土局,市土地交易中心:为了顺利推进土地交易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工作,现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投标、竞买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投标、竞买保证金专户”)有关操作管理流程通知如下:一、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的投标人、竞买人应支付投标、竞买保证金。

二、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后,投标人、竞买人应根据出让文件的具体要求,以贷记凭证、电汇或大额支付系统的形式将投标、竞买保证金汇入投标、竞买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

三、投标、竞买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根据公告中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节点和投标、竞买保证金实际到账时间节点来区分按期到账和逾期到账情况,并对该保证金专户中每次不同公告号下、不同地块、不同投标人、竞买人的保证金分别建立纸质和电子信息表。

四、公告地块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银行须对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统计,并将《保证金到账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入账凭证的银行回单(以下简称“银行回单”)及投标人、竞买人的保证金入账纸质信息表(以下简称“入账信息表”)以密封信函形式于保证金截止日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9点半之前送至土地交易市场。

五、土地交易市场应在收到保证金到账情况资料当日转交公证部门,由公证部门解封后进行资格审查。

六、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土地交易系统根据招拍挂结果自动生成《保证金退转名单》,土地交易市场于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将《保证金退转名单》、银行回单以及银行制作的入账信息表送交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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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竞买保证金保函
保函编号:
(转让人):
我行客户(开户名称:,开户帐号:),拟申请参加地块(地块公告号:)的转让竞买活动。

现我行同意,为该客户(下称“申请人”)出具人民币(大写)万元(元)的转让竞买保证金保函(下称“保函”)。

我行承诺,若申请人在本次转让地块的竞买(竞得)中有下列任一情形,我行将为其履行担保义务,保证在收到你单位的索款书面要求和具体情况说明后,向你单位赔付共计上述金额的款项:
1、申请人作为转让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藏事实的,包括有确凿证据证明该转让竞买人曾在本市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和竣工,且没有按相关处置意见进行整改的;
2、申请人作为转让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
3、申请人作为转让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上海市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
4、申请人作为转让竞得人在招拍挂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未能按规定提供竞买申请材料(复印件)中相关原件进行备核的;
5、本地块因无人报价或报价均无效而最终不成交的,而申请人已通过资格审查并获得竞买资格的;
6、自签订转让合同至缴付第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期间,申请人未履行转让合同中规定义务的;
7、申请人在转让活动中有其他违规违约行为的。

其他约定事项:
1、保函有效期:本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若申请人未竞得此地块,本保函于转让竞买活动结束后第6个工作日起失效;若申请人竞得地块,本保函
于申请人按规定缴付第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后第6个工作日起失效,但本保函有效期最晚至年月日失效(详见注1)。

2、转让竞买活动结束日和竞得人缴付第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并取得有效交纳凭证日以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3、你单位的相关书面索赔要求,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否则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自动解除;我行将在收到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索赔情况并凭本保函正本支付索赔款项。

4、因交易活动延期等原因需要延长保函有效期限的,应由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在本保函有效期限截止前向我行申请保函延期并换领新保函。

5、本保函不得转让,我行对除你单位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6、本保函适用中国法,与保函有关的争议应提交你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

7、申请人已履行本保函所担保的义务、保函超过有效期或我行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行失效。

担保银行:(银行全称)(盖章)
银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姓名);(签字/盖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邮编:
传真:;保函签发日期:年月日
注:1、本保函有效期的最晚截止时间应至少为地块首次发布转让文件中的转让竞买活动结束满4个月之日。

2、本保函编号应由各银行分行统一编订。

3、本保函格式及内容均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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