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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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订)正文:---------------------------------------------------------------------------------------------------------------------------------------------------- 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宁国土资[2010]180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宁国土资〔2010〕180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管理,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竞买条件限制1、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在土地出让条件设置中,原则上不得设定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的限制性条款。

2、对于生产工艺需要以及规划、环保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可以从竞买人资质、产业类型及后期建设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的竞买条件,但不得有针对性、唯一性。

3、凡有以下行为的企业或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参加所有土地招拍挂活动时将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为:①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拖欠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行为正在发生的,所欠款项未交清前,受让方不得参加我市范围内的土地招拍挂活动。

②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拖欠土地出让金被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出让合同的,自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市范围内的土地竞买,且今后也不得参与该地块的再次竞买。

二、关于竞买保证金、加价幅度确定及土地成交价款交付1、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起始价的20%确定,加价幅度按出让起始价的1-3%确定,分别取整。

房地产开发用地加价幅度原则上控制在50-2000万元之间。

2、地块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缴纳首期成交价款,首期成交价款不得低于土地成交价款总额的50%,其中成交价款总额的20%作为出让合同定金。

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定稿版

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定稿版

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术规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ArrayHUA SyStem OffiCe room【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 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媼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佔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

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佔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佔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佔,底价应山集体决策。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佔,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委托给土地佔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

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悄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佔。

二、出让土地佔价报告应山土地佔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佔价规程》和《规范》。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佔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佔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 35号)要求,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惜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拍挂出让国有⼟地使⽤权规范.4.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1)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式;(2)编制、确定出让⽅案;(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4)编制出让⽂件;(5)发布出让公告;(6)申请和资格审查;(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8)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9)核发《建设⽤地批准书》,交付⼟地;(10)办理⼟地登记;(11)资料归档。

4.4地⽅补充规定地⽅可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国⼟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5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式5.1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国有⼟地使⽤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有条件的地⽅可以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地使⽤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块,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地使⽤权出让计划以及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在中国⼟地市场⽹()上公布。

5.2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公布国有⼟地使⽤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明确⽤地者申请⽤地的途径和⽅式,公开接受⽤地申请。

公开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

5.3需要使⽤⼟地的单位和个⼈(以下简称意向⽤地者)应当根据公布的国有⼟地使⽤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以及⾃⾝⽤地需求,向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地申请。

5.4⽤地预申请为了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可以建⽴⽤地预申请制度。

单位和个⼈对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地块有使⽤意向的,可以提出⽤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付的⼟地价格。

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地出让计划和⼟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参加。

提出⽤地预申请的单位、个⼈,应当参加该宗地的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地价格。

5.5根据意向⽤地者申请情况,符合4.3规定条件的⼟地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式。

最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最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最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贯彻实施与具体操作疑难释疑实用手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编中国土地科学出版社《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11月1日施行第一篇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热点解读国土资源部解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房地产行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点评谈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对楼市的影响……第二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原则第一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性质第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的形成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民事法律关系的诸要素第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第六章宅基地使用权概论第七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消灭与流转第三篇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形式与热点难点第一章经营性建设用地概述第二章市场经济下的土地使用制度第三章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定形式第四章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制度的热点难点问题第五章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务问答第四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范与前期准备第一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范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方案制定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具体组织和前期准备第五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和起拍价确定及具体工作准备第五篇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的原则、程序与计划、方案拟定及实施第一章招标概述第二章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组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第四章制订宣传招商方案第五章编制招标文件第六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投标程序第七章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实例第八章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资料表格实例第六篇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的原则、程序与计划、方案拟定及实施第一章拍卖的一般理论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原则和标的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当事人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动作程序第五章国有土地拍卖主持人的职业要求与主持拍卖技巧第六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书格式第七章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实施第七篇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具体实施疑难释疑1.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2.哪些土地属于国有土地?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性质是什么?4.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应该遵循哪些原则?5.哪些土地使用权可以拍卖?6.谁能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7.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方式?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哪些方式?9.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10.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禁止采取拍卖方式出让?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有何规定?12.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地块一定要是“熟地”吗?1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主体范围有哪些?14.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客体范围是什么?15.在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政府以何种身份出现?16.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的来源有哪些?17.我国法律允许哪些机构可以组织实施拍卖活动?18.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由谁组织实施?19.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合法性表现在哪些方面?20.《拍卖法》是否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的拍卖活动?21.为什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不属于《拍卖法》调整的范围?22.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组织机构?2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吗?24.拍卖行可以接受委托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吗?25.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拍卖行应具备哪些条件?26.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应具备什么资质?27.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需经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吗?28.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应掌握哪些拍卖技巧?29.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会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第八篇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原则、程序与计划、方案拟定及实施第一章挂牌出让第二章挂牌出让文件第三章挂牌出让程序第四章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实例第九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第一章土地估价的基础知识第二章土地估价的基本理论第三章城镇土地分等定级第四章土地估价的基本方法第五章基准地价的评估第六章宗地地价评估第七章主要用途土地价格评估第八章其他权利土地价格评估第九章地价评估的相关法规第十章土地估价报告实例第十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证金管理第一章土地出让金概述第二章土地出让金的入账和管理第三章土地出让金补偿制度形式第四章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规范第五章土地出让金管理机制、财务财政管理方式第六章土地出让金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第十一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防范第一章《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及实施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纠纷处理与预防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纠纷处理与预防第四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纠纷处理与预防第十二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监察与法律责任第一章土地监察概述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违法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第三章土地使用权出让违法案件查处第十三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配套法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0429部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

20080429部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

20080429部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简介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该通知旨在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文本,提高国有土地管理和使用的标准化水平,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基本条款。

其中,最为重要的几个条款包括:1. 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应明确标明国家和出让方、使用方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授权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联络方式等。

2. 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该部分主要描述土地出让的规模、位置、用途等基本条件。

其中,描述土地用途时应以城乡规划用途界线为准,并严格按照土地出让计划的要求进行描述。

3. 土地出让的方式和程序该部分主要描述土地出让的方式和程序。

出让方式包括竞买、协议转让等方式。

出让程序包括开标、评标、交纳保证金以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等。

4. 土地出让的合同条款该部分主要描述土地出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中,应具体阐明出让方事先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及其比例,建设期限和建设条件等事项。

5. 质量保证该部分主要描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以及使用方的质量保证责任。

其中,出让方应承担对所出让的土地的权属及使用权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的责任,使用方则应承担保证其在规划、建设、保管、使用及转让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责任。

本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合同文本已经进入规范化和标准化时代。

同时,该通知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意识,为我国国土资源的高效使用和合理开发提供了有力保障。

国土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国土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 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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