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规定(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油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要求,结合油田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油田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储运、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执行。
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应保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五条油田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质量安全环保处,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向相关部门备案;(四)组织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整改,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五)负责对本单位的中国石油HSE信息系统和自治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的填写、更新维护。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六条各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普查和辨识,普查和辨识为重大危险源的报油田安全部门登记备案,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报油田安全部门核实后注销,同时更新中国石油HSE信息系统重大危险源管理模块信息。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管理条例一般指针对某一项目、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的一种方法。
与条例的定义类同,管理条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一般为国务院)制定而发布的用于管理和规范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行业领域的法规文件。
接下来由店铺为大家整理出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企业自主管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估第五条单位应当对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的危险物品进行定期检查,确认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立即进行评估。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物品的性质、数量、储存方式、使用状况等;(二)可能引发事故的类型、概率、影响范围和程度等;(三)现有安全措施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完善程度等;(四)事故应急预案的合理性、适用性和完善程度等。
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明确重大危险源的监测、检测、报警、应急等职责和分工。
第九条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实行24小时监测,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条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检测、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及时更新重大危险源档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举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是中国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一项法规,用于监督和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以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分类和分级管理:将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其危险性和规模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级别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
2.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监测: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自身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监测机制,随时掌握危险源的变化。
3.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包括设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事故应急预案等。
4.监督检查和评估: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5.信息公开和应急演练: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提高公众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认知;同时还需要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该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频率,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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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是指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该规定旨在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重大危险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重大危险源的范围和分类:规定了哪些危险化学品企业属于重大危险源,并根据危险性级别进行分类。
2.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和备案: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下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定期的安全评价,评估其危险度和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管理措施。
4.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规定了监督机构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方式和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
5. 重大危险源的应急管理: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 重大危险源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发生重大危险事故后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大危险事故的发生具
有重要意义。
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落实,并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燃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特性,一旦泄漏、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总则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本规定适用于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装卸、运输等环节。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指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包括设计、施工等)、使用、贮存、装卸、运输等环节。
二、责任主体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它们分别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对应的企业,则需要对其生产、使用、贮存、装卸、运输等环节进行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重大危险源评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包括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核查。
安全评价是指通过对生产、使用、贮存、装卸、运输等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分析,从而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后果等,为制定适当的措施提供技术依据。
安全设施核查主要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用的工艺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工艺管道等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定其能否满足事故发生时的安全需求。
四、风险评估与报告对于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通过将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核查结果相结合,确定风险等级和重大危险源防范、应急救援措施等,为企业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降低其发生危险事故的概率。
企业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方案和相关应急预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报告制度。
所编制的文件内容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应急事件和相关的处置措施。
企业还需要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演练等活动,提高其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意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解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是我国政府对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中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它主要是为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规定共分为七章,下面我将从七章中提取主要要点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规定了监督管理的对象、原则、目标、基本要求等内容。
其中,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大型存储安全距离内的群众等;监督管理原则包括法律法规优先、风险控制为主、公开透明等;监督管理目标主要是确保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基本要求包括科学合理、严格监管、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等。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本章明确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辨识及分类方法。
其中,危险源的定义是指在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中可能引发重大危险的某种物质、设备或作业活动等;危险源的辨识主要是通过开展危险源辨识研究、职业卫生调查及安全评价等手段,确定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危险源的分类主要是根据其性质、特征和危险性等方面进行分类。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本章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以及其组成和工作机制等内容,主要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他们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地方政府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本章详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的具体要求和流程,主要包括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方法、危险源等级评定、危险源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等。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本章明确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措施,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防范措施等内容。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龙滩水力发电厂(下称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____〕____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三)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在龙滩电厂组织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中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如升船机等;(四)重大危险源界定范围见附表1、2、3。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龙滩电厂。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龙滩电厂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二)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并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厂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及时进行整改;(三)保证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四)完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第五条安全监察部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及龙滩电厂相关规章制度;(二)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实施标准;(三)组织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四)监督检查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五)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六)参加公司组织的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七)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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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规定(最新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规定(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参见附件1。
第六条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港口经营人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第七条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第八条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二)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时);(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单位、人员状况;(六)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七)事故应急措施;(八)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安全评估和完善档案:(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二)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三)港口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四)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或人员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以上事故的,或影响到公共安全的;(五)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第三章登记与备案第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对辨识确认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
档案的主要内容:(一)辨识、分级记录;(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三)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五)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和应急演练计划;(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九)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十)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在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后,应将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和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报送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备案,出具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不予备案。
港口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九条所述情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对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核销申请报告。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的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31日前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设区的市级港口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的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省级港口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的港口重大危险源汇总信息逐级上报,省级港口主管部门下一年1月15日前汇总后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种类、数量、装卸工艺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异常状态报警、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电子数据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二)对港口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等重点储存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并记录检测、检验结果。
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八港口经营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制定和完善有关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
所配备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的数量应与危险货物储运规模相适应,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障其完好。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配备便携式浓度监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涉及剧毒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两套以上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应与其危险货物储运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针对港口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演练:(一)对于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二)对于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港口经营人应当记录和评估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情况,并根据记录和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区域性的综合应急演习。
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港口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人员。
第二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与应急系统,全面掌握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情况、周边应急设备设施和医疗资源情况等,实现监控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事故风险与应急能力评估,制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库,应急物资和装备规模应满足港区的应急能力要求。
第二十五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建立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队伍的规模应满足所辖港区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港口经营人做好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和安全管理、应急准备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巡查制度,根据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等级和危险程度等,确定检查频次,定期对存在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监督检查。
首次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港口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二十八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台帐,内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意见、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港口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