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圣才出品)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2)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既要保证无罪 的人尽早脱离追究程序,又要使有罪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的维护;
(3)保障被依法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罚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不 人道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
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 但绝不仅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通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权利和自由来捍卫和保障全体公民的个人权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法律一方面应要求专门机关不得滥用权力,另一方面还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 护其实体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所需的程序性权利。具体而言包括: ①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各种程序性权利,确保个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把个人 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延伸到刑事诉讼中; ②对侦查、起诉权力的行使以及各种具体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程序以法律的形式明 确限定,对政府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动用的权力加以严格限制; ③以控、审分离和不告不理原则等手段限制审查权的启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以审判 程序对政府的强制权力的行使进行终局性的审查,并通过人事、财政等资源配置措施和法律 职业的专门培训程序以及辩论、公开、陪审或参审、言词直接原则等广泛的系统化、制度化 的措施,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2)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 在诉讼民主和保障人权的价值中,必须既重视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又重视被害人的权 利保护。其具体内容包括:①取得公理和公平待遇;②赔偿;③补偿;④援助。 另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外,
刑事诉讼的价值 过程价值观
刑 事 诉 刑事诉讼的认识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强制措施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强制措施笔记一:概述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公正裁决,法律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介绍了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的笔记和课后习题,重点探讨了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笔记二:强制措施的种类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常见的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这些措施的适用情况不同,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来判断。
比如,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如果存在逃避刑事追究的危险,可以采取拘留措施;如果案件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对其进一步了解,可以执行逮捕措施。
樊崇义在笔记中详细阐述了每种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笔记三:拘留的适用条件与限制拘留是一种低限制措施,适用于较轻罪行或初次犯罪的人员。
樊崇义在笔记中指出,拘留的适用条件包括:存在逃避刑事追究的危险、可能对证据进行破坏、可能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等。
同时,拘留的期限有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樊崇义还提供了一些课后习题,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拘留措施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笔记四:逮捕的程序与要求逮捕是一种较严厉的强制措施,适用于较严重罪行或有重大逃避刑事追究危险的人员。
樊崇义在笔记中总结了逮捕的程序和要求。
逮捕过程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逃避追究的危险,同时也需要配合法定逮捕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笔记五: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特点与限制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相对轻微的强制措施,适用于一些案件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
樊崇义在笔记中介绍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特点和限制。
取保候审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监管,但不需要羁押在看守所。
监视居住则是指被告人需要在指定地点居住,接受公安机关的监控和管理。
习题一:请解释逮捕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习题二:列举并分析拘留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习题三:比较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异同点。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3~15章)【圣才出品】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证明13.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证明概述1.证明的概念诉讼证明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诉讼证明有如下特征:(1)证明主体的特定性①证明主体必须有自己的诉讼主张。
②证明主体必须实际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成立的行为责任。
③证明主体有可能承担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结果证明责任,即证明主体未能充分履行证明责任以说服事实裁判者相信其诉讼主张时,需承担败诉或对他不利的诉讼后果。
(2)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3)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①证明的法律性。
证据法学上的证明是一种法律活动,因此,这种活动的进行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即具有法律性。
证明的法律性表现在:a.证明的主体由法律规定。
b.证明的对象由法律规定。
c.证明的标准由法律规定。
d.证明的主要程序由法律规定。
e.证明的方法和手段由法律规定。
②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
证明主体是依法承担证明义务、享受证明权利的主体。
证明责任与证明主体不可分离,谈到证明责任,必然涉及证明主体。
③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
对司法人员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认定的,属于违法;对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④证明方法。
证明方法包括逻辑推理、司法认知、推定等。
逻辑推理是最重要的证明方法。
⑤证明程序。
证明程序通常表现为诉讼程序。
证明程序是证据法与诉讼法密切联系的集中表现。
2.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原理(1)证明的真理性只有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认识,才能保证对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但是,受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和人的主观能动性、认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证明的结果总是与案件事实真相存在着差距,出现这种情况,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①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识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诉讼1.诉讼(1)诉讼的概念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2)诉讼的分类按照国家的历史类型,诉讼可以分为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资本主义国家诉讼和社会主义国家诉讼。
按照诉讼程序的特征,诉讼可以划分为控告式(或日弹劾式)诉讼、纠问式(或日审问式)诉讼和混合式(或日审问辩论式)诉讼。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形式又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划分。
二战以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程序相互吸收,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尤其是大陆法系各国,对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吸收,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趋势。
按照诉讼的任务和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不同,诉讼可以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刑事诉讼(1)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特点①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②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③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④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⑤刑事诉讼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曰诉讼模式、诉讼结构)下进行的。
⑥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最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五章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又称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在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时间逃匿不能归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予以处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来看,这一程序具有以下几方面特性:(1)在性质上,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只是处理特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产问题,不涉及刑事责任。
(2)适用对象特殊。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财产的处理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贯彻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4)监督救济机制完善,兼顾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意义(1)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追缴流入境外的财产。
(2)有利于预防、遏制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
(3)有利于挽回国家财政经济损失,维护涉案财产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内容1.适用案件的范围和条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有两种情形:(1)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依据刑诉法第28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正式启动主体,具体而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处理①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刑诉法第280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查明全部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 笔记和课后习题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圣才出品】

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诉讼目的1.刑事诉讼目的的含义刑事诉讼目的为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总体思路、发展方向,并设定了界限和范围。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3.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统一在现代一些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有关刑事诉讼的讨论往往围绕两个问题展开,一个是实体真实,另一个是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法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为双重目的,就应当将它们统一起来,在各个制度和程序之中加以贯彻。
原因有:(1)如果只注重追究犯罪,忽视人权保障,势必导致司法专横,从长远的效果看,达不到使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
(2)如果只注重人权保障,忽视惩罚犯罪,势必导致犯罪猖獗、民众失去安全感、社会动荡、社会秩序紊乱,同样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
(3)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在许多案件中可以和谐一致,不出现矛盾,但在一些具体案件中有时却会发生直接的冲突,出现此消彼长、此存彼亡的状态,因此需要加以选择和协调。
二、刑事诉讼的价值1.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性对于刑事司法价值,可以开列出如下价值清单,即社会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和效率。
社会秩序是法治的基础,社会秩序若陷入崩溃,法治也就无从谈起。
维护社会秩序并非刑事法律的唯一价值,个人自由同样是法律——特别是刑事法——的重要价值。
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在诉讼中表现为符合公正标准的程序被严格遵行。
在司法活动中,正当程序理念包含了严格执行程序的要求。
公平体现为法律的平等适用,即要求法律无偏倚地适用于每一个人,做到使人们不感到自己受到的对待与和自己地位相似的人不同。
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法律纠纷,如何以较少的司法资源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是立法、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乃至一般民众都关心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 笔记和课后习题(起诉)【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起诉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起诉概述1.起诉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为使其指控犯了罪的人受到刑事制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请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人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意义(1)起诉是履行控诉职能的方式。
起诉是控诉职能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履行这一职能的方式,也是落实国家刑罚权的基本方式之一,公民个人要维护自身权益,往往需要借助于这一基本方式。
(2)启动审判程序。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审判是以起诉为前提的,没有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犯罪。
(3)划定审判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范围要受到起诉范围的限制。
这一要求是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
二、起诉类型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
与之相应,起诉权也分为公诉权和自诉权。
1.公诉公诉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通常为检察机关)及其人员(通常为检察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给予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2.自诉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三、审查起诉1.审查起诉的概念和意义(1)审查起诉的概念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受理,并予以审查,进而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
其内容主要包括:①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受理;②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即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获取的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③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确认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并纠正违法情况;④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2)审查起诉的意义①体现了慎重起诉的思想,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公诉活动的严肃性。
②对侦查成果的检验。
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④履行控诉职能的准备。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可以通过审查案件,了解案件事实,熟悉案件证据和材料,为下一步出庭进行支持公诉的工作做好铺垫。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附带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第十章附带民事诉讼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1.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性质(1)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有两种理解:①广义的理解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要求,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②狭义的理解认为,附带民事诉讼仅仅是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即损害赔偿之诉。
(2)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①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民事诉讼,其本质是把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侵权行为而要求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属于一种民事给付之诉。
②附带民事诉讼又是一个特殊形式的民事诉讼。
原因有二:a.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即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不同,但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b.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加以解决的,而不是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解决的。
2.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2)被害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不是人民法院以生效判决确定的犯罪行为。
(3)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
的行为准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以下几项特征:规范性、根本性和普适性。
1.规范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规范性,是指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对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作用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得以发挥:
(1)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与普通条文一样被适用。
(2)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发挥规范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为解释刑事诉讼法条文提供依据以及补充法律漏洞。
2.根本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根本性特征,是指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根本性规范的地位。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这种根本性地位表体现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构成了刑事诉讼法其他程序规则的原理、基础和出发点。
3.普适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机制内在规律和特质的反映,具有公理性意义,它超越了具体的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公理性和普适性并不否认其包容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反映刑事诉讼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同时,也将反映特定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文化和价值取向。
二、刑事诉讼的公理性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的概念
程序法定原则,也称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程序法制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2)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
①程序法定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是主张通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明确规定国家司法机关的权限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以防止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导致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专权擅断,侵害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权利。
②程序法定原则除了要求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刑事司法机关的权限以外,还要求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2.司法审查原则
(1)司法审查原则的概念
司法审查原则的含义是指未经法院的司法审查,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科处其他刑罚;未经法院审查,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以及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
司法审查原则在某些国家的理论和立法上又被称为正当程序原则,也是一项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指导性原则。
(2)司法审查原则的的意义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追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着强大的刑事追诉权,由于国家权力本身的特质,刑事追诉机关行使侦查权与控诉权时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强制性,从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权利构成威胁。
为了防止侦控机关滥用强制权、非法侵犯公民的权利,必须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中立的法院要求审查的权利,由法院对刑事追诉机关权力行使
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控审分离原则
(1)控审分离原则的概念
控审分离原则,指的是作为两种功能不同的诉讼职能,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应当由不同的国家机构分别承担。
其基本要求就是实现机构设置上和人员组织上的审检分离,即检察院作为专门的国家控诉机关独立于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检察官不得同时在法院兼任审判法官。
(2)控审分离的原因
①从刑事司法权力体系的结构来看,刑事侦查权、刑事控诉权与刑事审判权本质上都是一种国家权力,在这一点上,可以说三种权力具有同质性,为三权的集中、合一提供了基础。
集中性是权力的本性,任何权力都趋向于通过扩张而膨胀成为不受制约的专断权力,刑事司法权也不例外。
②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历史,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照,为了控制这种权力的过分集中,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辩方的利益,使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防止法官权力高度集中,必须要实行控审分离。
4.审判中立原则
(1)审判中立原则的概念:
审判中立原则是指审判机关作为裁判者应当在诉讼过程中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距离,对双方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和行为。
审判者的中立地位不仅体现在庭审阶段,而且体现在审前程序阶段。
为维护诉讼机制的正常运作,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确保审判的中立性。
(2)审判中立原则的程序保障机制
①必须实现司法独立
作为一项抽象的法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要产生预期的效果,有赖于相关保障措施的建立。
其中包括:
a.资源保障
即司法机关应享有充足的资源。
司法机关只有获得充足的司法资源后,才能确保自身的存在和职责的履行;
b.资质保障
第一,在技术能力上,法官必须受过适当的法律训练并且精通法律、熟悉业务;
第二,在人格品性上,法官应当正直无私、自觉抵制各种干扰,恪守中立。
c.身份保障
第一,法官任期固定。
不可随意更换、调任法官,除非法官不称职或行为不端以致不适于继续任职,否则不得将法官停职或撤职;
第二,法官优薪制。
法官应享有与他的地位、尊严和职务责任相适应的薪金和退休金;
第三,法官晋升制。
法官的晋升应以其能力、操守和经验为基础;
第四,法院内部事务自主。
法院向属下的法官分配案件等内部事务,应由法院自主,行政机关不得干预;
第五,司法人员的纪律惩戒应遵循公正的程序。
对法官的任意惩戒将严重影响法官独立,因而对法官的惩戒必须遵循公正程序进行。
d.权利保障
第一,司法人员应当享有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
第二,司法人员应享有民事司法赦免权。
②要建立程序保障机制
a.管辖制度
第一,管辖权必须法定,即不得有目的地任命法官去审决特定案件,对此应通过设立明确的法定管辖权原则予以规范;
第二,合议庭一旦组成,就不可变更,即通过“合议庭的不可变动性”,来摆脱政府对有管辖权法院的控制。
管辖独立的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借具体案件的分配干预法院具体审判权的运作,妨碍司法独立。
b.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是要求法官与案件有利益牵涉时,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官和裁判者。
c.合议制和陪审制
合议制和陪审制实际上是一种集体决策机制,而集体决策机制的一个突出优势就在于可以避免个人决策的片面性。
5.控辩平等原则
代表国家追诉的侦控机关与作为个人应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应当在地位平等、权利对等的基础上,展开对抗求证活动。
控辩平等包括“平等武装”和“平等保护”两方面的要求。
“平等武装”要求在立法层面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和攻防手段,以保障双方平等参与诉讼并最终赢得胜诉的机会和能力。
考虑到控辩双方在力量上的现实差距,仅仅赋予被追诉人应诉权是难以真正实现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的,因此,必须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适当地向被追诉方倾斜,赋予被追诉方抵御控诉权侵犯并借以自保的一些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