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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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二〇一二年十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绿色施工导则》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0)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绿色施工过程中应用和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在节材、节能、节地、节水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示范工程的申报、立项审查、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二章【工作环节】第四条“示范工程”管理工作包括申报资料、立项审查、中期检查、验收评审、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三章【申报要求】第五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一般应由项目施工单位组织或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联合组织。

项目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六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合法、合规。

第七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具有优良的规划设计,保证施工质量与安全,满足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境保护等国家与行业的相关要求,且在使用功能上满足的节能环保的要求。

第八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是具有一定规模的拟建或在建(主体尚未完工)项目,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2.住宅建筑:(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一般应在5万m2以上;(2)单体住宅一般应在2万m2以上;(3)住宅建筑必须为全装修工程。

3.应用重大、先导、高新技术的建筑可不受规模限制。

第九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建设事业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中的推广应用技术、“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项目等先进适用技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项目验收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项目验收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项目验收标准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人口的持续增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担着重要的工作责任。

为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需要遵循一系列的项目验收标准。

本文将介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在项目验收中需要遵守的标准和要求。

一、项目建设前的准备工作在项目建设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要对项目的规划和设计进行评估,确保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

其次,要详细了解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的经济可行性。

此外,还需要对项目的施工团队和材料供应商进行审核,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

二、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起着重要的监督和管理作用。

他们需要确保施工方按照项目规划和设计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还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此外,还需与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联络和合作,确保项目的施工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项目竣工验收和相关证件的申领项目竣工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需要进行验收,并对项目进行评估和检测。

他们会对项目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同时,还需协助申请相关的竣工验收证明和使用许可证等证件,确保项目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四、项目使用期间的监督和维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在项目投入使用后,仍然需要履行监督和维护的职责。

他们会对项目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使用。

同时,还需及时处理项目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投诉,维护项目的良好运行和秩序。

五、项目改造和拆除的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项目可能需要进行改造和拆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需要依法管理和监督项目的改造和拆除工作。

他们会对改造和拆除计划进行审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施工和拆除工作。

同时,还需确保改造和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科技项目。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六条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第七条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

第九条科技示范工程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满足现行技术标准但采用的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选用的技术与产品应通过有关部门的论证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

第十条科技示范工程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的方式;以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等方式联合申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建标〔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标〔2024〕1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培育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部科技创新平台),规范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

重点实验室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统集成和应用。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项日验收通过公示——青岛海湾大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示范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项日验收通过公示——青岛海湾大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示范工程

来 ,达 到进 度 管 理 的形 象 化 和 可 视化 。
国 际先 进 水 平 。专 家 委 员 会 一 致 同意 通 过 验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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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 化 系 统 和公 共 网站 等 。 系统 功能 齐全 ,用 户界 面 友好 。
3 .该 系统 采 用 开放 式 架 构 设计 , 以合 同 管理 为
快 速 传递 等 功能 实现 主动 防范 、快速 救 援 ,提 高 安全
防范 和管 理 预 控能 力 ,降 低 海上 施 工安 全事 故 率 和风
来 ,在 系统 中 将 数 据 形 成 了 一 个 关 联 的 、 整 理 的 应 用。该 项 目空 间 跨 度极 大 ,涉 及十 多个 施 工承 包方 的 跨 海 建设 项 目,作 为业 主 方 的高速 领 导 如何 能 全盘 把
度 高 、 安全 性 好 、可 扩 展 性 强 、 性 能 稳 定等 特 点 。
示 ,并 进 行 了 质询 。形 成 验 收 意 见 如 下 : 1 该项 目提 供 的验 收资 料 完整 ,符合 验 收要 求。
标控 制 和预 测等 功 能 ,探 索目管 理体 系 。
2 该 系统包 括 工程 项 目管理 子 系统 、4 形 象进 D
主线 ,投 资控 制 为 目的 。在 统 一 的平 台 上完 成 了工 程
项 目管 理 子 系 统 、4 形 象 进度 子 系 统 、 视频 监 控 子 D
险 ,确 保 工 程 顺 利 进行 。
海湾 大桥 投资 近 1 0亿 ,如何 控制 好项 目的投 资 0 是 投 资者 和管 理 者 非常 重 视 的问题 ,项 目管理 系 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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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二〇一二年十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绿色施工导则》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0)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绿色施工过程中应用和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在节材、节能、节地、节水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示范工程的申报、立项审查、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二章【工作环节】第四条“示范工程”管理工作包括申报资料、立项审查、中期检查、验收评审、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三章【申报要求】第五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一般应由项目施工单位组织或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联合组织。

项目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六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合法、合规。

第七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具有优良的规划设计,保证施工质量与安全,满足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境保护等国家与行业的相关要求,且在使用功能上满足的节能环保的要求。

第八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是具有一定规模的拟建或在建(主体尚未完工)项目,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2.住宅建筑:(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一般应在5万m2以上;(2)单体住宅一般应在2万m2以上;(3)住宅建筑必须为全装修工程。

3.应用重大、先导、高新技术的建筑可不受规模限制。

第九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建设事业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中的推广应用技术、“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项目等先进适用技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单位,部管有关社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我部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科技项目申报书、验收申请表、验收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请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网址: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科技项目。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六条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第七条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建科验字[ ]第号项目名称:完成单位:(盖章)组织验收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盖章)验收日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二〇一〇年一月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项目验收信息表2.完成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全称,不得简化,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并填入完成和名称的第一栏中。

其下属机构名称则填入第二栏中。

3.所在省市代码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填写。

4.详细通信地址要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街道和门牌号码。

5.隶属省部是指本单位和行政关系隶属于哪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主管。

并将其名称填入表中,如果本单位由地方/部门双重隶属关系,请按主要的隶属关系填写。

. 专业.专注.6.单位属性是指本单位在1.独立科研机构2.大专院校3.工矿企业4.集体或个体企业5.其它五类性质中属于哪一类,并在栏中选填1.2.3.4.5.即可。

. 专业.专注.. 专业.专注.. . .. . .填写说明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本证书规格一律为标准A3纸,激光打印,骑马装订。

必须打印或铅印,字体为4号字。

本证书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制定的标准格式,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内容、增减证书中栏目。

2.编号:指组织验收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年度组织验收的顺序编号。

3.项目名称:申请验收时经组织验收单位审查同意使用的项目名称。

4.项目完成单位:指承担该项目主要研制任务的单位。

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按对项目贡献由大到小的顺序排列。

5.组织验收单位:组织此项目验收的单位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6.验收形式:指该项目采用的验收形式,即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

7.验收申请日期:承担该项目的主要研制单位提交验收申请表的日期。

8.验收日期:指该项目通过专家验收的日期。

9.简要技术说明和主要性能指标及推广应用前景与措施:应包括:(1)应用领域和技术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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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项目验收
函审表
成果名称:
完成单位:
组织验收单位:
送审日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一○年一月制
填写说明
1、项目名称:由项目完成单位填写。

2、完成单位:由项目完成单位填写,二个以上单位完成的,原则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承担单位的顺序由第一单位填写。

如有变化,填写前,各完成单位必须协商一致。

3、组织验收单位:由组织验收单位填写并加盖项目验收专用章。

4、送审日期:由组织验收单位填写。

5、函审专家:
⑴函审专家的姓名、出生年月、技术职务、文化程度(学位)、所学专业、从事专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单位、家)、通信地点、邮政编码等均由函审专家填写。

⑵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并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⑶隶属省部:指函审专家所在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哪个地方或部门,如果本单位有双重隶属关系,请按本单位最主要的隶属关系填写。

隶属省部的名称由项目完成单位填写。

代码由组织验收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与代码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机构名称与代码”填写。

⑷所在地区:是指函审专家所在单位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名称由项目完成单位填写,代码由组织验收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与代码”填写。

⑸通信地址:指函审专家所在单位的通信地址,由函审专家填写,要依次写明省、市(区)、县、街和门牌号码。

6、函审内容简介由项目完成单位填写,主要内容包括:
⑴任务来源:计划项目应写清计划名称及其编号。

计划外的应说明是接受委托或自选项目。

⑵应用领域和技术原理。

⑶性能指标(写明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实际达到的性能指标)。

⑷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

⑸项目的创造性、先进性。

⑹作用意义(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

⑺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7、技术资料目录:由项目完成单位填写,目录应与送专家审查的资料相符。

8、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项目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情况、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由函审专家亲自填写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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