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

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知识产权法涉及到了关于创新、激励和保护的议题,它为创作者提供了对其创作成果的专有权。
然而,这种专有权并非绝对,而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在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体系中,公共领域理论占据了重要地位。
本文将围绕这一理论展开讨论,分析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内涵与价值。
自知识产权法诞生以来,公共领域理论便与之相伴。
这一理论旨在平衡知识产权的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程中,公共领域理论经历了诸多挑战与变革,但它始终保持着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核心地位。
公共领域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
在知识产权法中,公共领域指的是那些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和分享这些成果。
私人领域则是指那些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专有权。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是知识产权法中的重要界限,它决定了创作者和公众之间的权益分配。
在实践案例中,公共领域理论的应用可见一斑。
例如,在版权法中,作品的"合理使用"便是对公共领域理论的体现。
合理使用允许在不经版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作品进行一定限度的使用,这无疑是对版权人专有权的限制。
在专利法中,对于具备必要性的技术特征,即使被申请了专利,也可以被其他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使用,这也是公共领域理论的实际应用。
公共领域理论在知识产权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为创作者提供了必要的保护和激励,还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通过合理划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公共领域理论为知识产权法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平衡机制,既确保了创作者的权益,又保障了社会公众对知识的获取和利用。
因此,在未来的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继续深入研究并完善公共领域理论将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任务。
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创新和激励科技发展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专有权和公共领域是两个核心概念。
专有权旨在保障创新者的权益,而公共领域则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随着文化产业与数字技术的发展,影视作品已经成为大众文化娱乐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文化价值。
随之而来的是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需求,以确保创作者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并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但同时,对于一些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影视作品,如何来保护它们的著作权也成为了一个热议的话题。
本文旨在从公共领域视野下,探讨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公共领域的概念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50年,此后即进入公共领域。
所谓公共领域,是指著作权的保护期已过,作品进入自由使用状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复制、传播、修改等,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版权费用。
公共领域的存在对于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利用有重要的意义,在保证公众利益的同时也引领着文化产业的发展。
进入公共领域的影视作品,因为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在使用、传播和修改等方面,都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版权费用。
因此,如何保护这些作品的著作权,成为了一个众所关注的问题。
1、特许使用授权一种可行的办法是特许使用授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与他人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并支付报酬或者以其他形式支付报酬。
虽然作品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但是如果有需要,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签订特许使用合同,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影视作品。
例如,博物馆和影视机构可以签署特许使用许可合同,让影视机构获得在博物馆展出时拍摄的影像著作权,以获得一定的利益。
2、版权保护管理组织介入另外,版权保护管理组织可以介入进一步保护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版权保护管理组织是指由权利人自愿组建的、依据《著作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从事著作权管理业务的社会团体。
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权利人维护著作权、处理权利纠纷、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等。
版权保护管理组织可以向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提供版权保护服务,通过维护、管理和宣传公共领域的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促进创作和创新,提升文化产业的效益和发展。
版权合法使用规定

版权合法使用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获取信息、分享内容的主要平台之一。
然而,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和乐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遵守版权合法使用的规定,以保护版权持有人的权益。
版权是指对创作出来的作品享有的法律保护。
在互联网上,各种文学作品、音乐、电影、图片、软件等都属于版权作品。
这些作品的创作者或版权持有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展示、表演、传播等权利。
合法使用版权作品需要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征得版权人同意:在使用版权作品前,必须获得创作者或版权持有人的明确同意。
可以是书面许可或者明示的口头许可,也可以是通过特定网站或平台上的“授权”功能获得的许可。
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将涉嫌侵权,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2. 注明出处:在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应注明出处和署名。
这是对创作者劳动成果的尊重,也是一种道德和法律的要求。
注明出处不仅可以显示你对知识产权的尊重,还可以防止他人误以为这些作品是你自己的创作而引发争议。
3. 合理使用原则:在版权法中,存在一个合理使用的原则。
该原则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未经版权人同意,他人也可以以非商业性目的或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式使用他人的作品。
例如,学术研究、评论、新闻报道等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使用是被允许的。
但是,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仍需尽量避免侵权行为,尽量不影响版权人的利益。
4. 公共领域的作品:版权有时限,过了一定的时限后,作品会进入公共领域,也就是没有版权保护的状态。
公共领域的作品可以自由使用,不需要征得版权人的同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改编、翻译或再创作等有创造性的使用需要符合版权法的规定,以免侵权。
5. 特殊许可协议:在某些情况下,版权持有人可能会使用特殊的许可协议来规定作品的使用方式。
例如,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就是一种常见的特殊许可协议,它规定了作品的使用条件和限制。
在使用这类作品时,需要仔细阅读并遵守对应的许可协议。
著作权司法考试题及答案

著作权司法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以下哪项?A. 音乐作品B. 电影作品C. 计算机软件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2. 下列哪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A. 诗歌B. 小说C. 建筑设计图D. 体育比赛答案:D3.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通常是多少年?A. 作者生前加50年B. 作者生前加70年C. 作品发表后50年D. 作品发表后70年答案:B4. 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哪项?A.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B. 新闻报道、评论C. 教学和科研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5. 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哪项?A.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B.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C.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6.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以下哪些?A.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B. 表演艺术作品C.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D. 计算机软件答案:ABCD7. 著作权法不保护以下哪些内容?A. 思想、过程、操作方法B. 事实和数据C. 官方文件D. 公共领域的作品答案:ABCD8. 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以下哪些?A. 复制权B. 发行权C. 出租权D. 信息网络传播权答案:ABCD9. 下列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A. 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用于商业广告B. 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传至互联网供公众下载C. 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改编成电影D. 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用于教学答案:ABC10. 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包括以下哪些?A.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B. 新闻报道、评论C. 教学和科研D.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答案:ABCD三、判断题11.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需登记。
答案:正确12.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答案:错误13. 著作权人可以转让其著作权。
答案:正确14.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无限的。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概念

第17卷 总第101期3本文为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著作权的宪法维度”[批号为07CFX037]的部分研究成果。
33李雨峰,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牛津大学访问学者。
1Jessica L it m an,W ar and Peace,53Journal of the Copyright Society of U.S 101-121(2006).2I d,at 103.3参见李雨峰:《版权扩张:一种合法性的反思》,《现代法学》,2001年第5期;冯晓青:《版权扩张及其缘由透视》,《政法论坛》,2006年第6期。
英文资料参见NeilW einst ock Netanel,Copyright and De mocratic Civil Society,106Yale La w Journal 292-305(1996).4有关资料可参见美国因1998年通过《索尼・伯尼版权期限延长法》而引发的争论,特别是Eldred v .A shcr oft,available at <htt p://www .sup re mecourtus .gov/op ini ons/02pdf/01-618.pdf >5See Peter K .Yu,The Escalating CopyrightW ars,32Hofstra Law Revie w 907-951(2004).6David N i m mer,The End of Copyright,48Vanderbilt La w Revie w 1420(1995).7近年有关公共领域研究的重要文献包括:Jane C .Ginsburg,“Une Chose Publique ”?The author ’s Domain and the Public Domain in Early B ritish,French and US CopyrightLa w,65The Ca mbridge Law Journal 636-670(2006;.Ja mesBoyle (ed .),Public Domain:Collected Papers,in 66La w and Contemporary Pr oble m s 1-483(W inter/Sp ring 2003);P .Bernt Hugenholtz and Lucie Guibault (eds .),The future of the public domain:identifying the commons in infor mati on la w,Kluwer La w I nternati onal,2006;Tyler T .Ochoa,O rigins and meanings of Public Domain,28U.Dayt on La w Review 215(2002);Yochai Benkler,Free as the A ir t o Common U se,74N.Y .U Law Revie w 361-362(1999);Anupam Chander and Madviha Sunder,The Romance of Public Domain,92California La w Revie w 1331(2004).中文资料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知识产权》,2007年第3期;李雨峰:《版权、市民社会与国家》,《知识产权》,2006年第3期。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1. 引言1.1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意义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意义在于保护影视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活动的持续进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影视作品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通过法律保护,可以确保创作者对自己所创作的影视作品拥有独占性的使用权利,使其能够从自己的创作中获取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也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造力,推动影视作品创作水平的提高,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还能够促进产业的规范发展。
在法律的监管下,影视作品的生产、发行、传播等环节将更加有序,市场竞争环境也将更加公平。
著作权保护还有利于影视作品的国际交流和合作,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交流与传播。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意义深远,对于推动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文化繁荣起着重要的作用。
1.2 公共领域的定义公共领域是指那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满的作品。
在公共领域中,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复制、修改、传播和利用这些作品,而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任何费用。
公共领域作品的特点包括可自由利用、不受限制、无需付费等,这使得公共领域成为创意与知识的共享空间。
公共领域的形成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二是作者或著作权人主动放弃著作权,使作品立即进入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的作品范围包括各种文学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从古典文学到近现代电影,都有可能成为公共领域中的作品。
公共领域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也并非没有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旨在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发展,同时也确保公众享有平等的创作与利用权利。
对公共领域作品的法律保护是重要的,必须确保公众对这些作品的使用受到合理的限制和规范。
2. 正文2.1 公共领域视野下的影视作品著作权范围在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部影视作品只有当其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后,才能进入公共领域。
公有领域中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研究

公有领域中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也越来越完善。
在版权保护的范畴中,知识产权法律已经为作者和版权所有者提供了较为完善的保护措施。
但是,如何看待那些被公认为是公有领域中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呢?这些作品又包括哪些类型呢?这些问题一直是关注着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者们。
本文将试图从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定义出发,探讨这些研究问题的热点与前沿。
一、公有领域中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定义与类型定义:公有领域一般是指作品已获得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或未能满足版权条件,不能受版权法保护的情况。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会成为公有领域中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这些在法律上不受保护的作品已经被广泛承认为共有财产;而且,其自由使用将有助于知识的普及和全人类进步的实现。
类型:公有领域中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所谓公共领域,是指这些作品的保护期已经届满,或者这些作品从未被制作为与著作权有关的作品,而是一些具有通用性的作品。
这些作品一般是针对类别的客观事实而言,具体有:a.超过版权时间期限的作品对于那些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通常是因为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已经届满。
当前国际上通行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一般是其作者死亡后的70年。
例如,莎士比亚、莫桑比、黑格尔、科林斯等人的作品已经届满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因而它们已经成为了公有领域中的一部分。
b∙版权不再适用的作品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著作权法可能已经不能再适用于某些作品。
例如,美国的一些法律规定,在作品被公布或发布90年后,它们就不再受版权保护。
C.未满足版权条件的作品在某些情况下,作品可能未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例如,如果作品不符合版权保护的要求,它就可能被认为是公有领域中的作品。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通过陈述和表达使事实明朗或仅仅是事实的记录,并不是著作性的创作,还包括仅仅是他人著作的汇编、播放、阅读等活动,也不能构成著作,因此也没有版权的保护。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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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版权 法公 共 领 域 的 衰 落 ;版 权 法上 公 共领 域 的兴 起 ; 念 转 型 ; 理 制度 创 新
中图 分 类号 :F 2 . D 5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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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标 识 码 : D I1.99 ji n 10 2 9 .0 00 . A O :0 36 /.s .0 1— 37 2 1 .4 s
前者则关系 到公共 领 域 和 以前作 者 的贡 献 ……两 者的相互作用才使得版权 作 品得 以产 生 : 即通过 经
商法学 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
验、 解释 和吸收公共 领域 的要素 ……作者将 天生 的
能力转化为 了实 际 能力 ” …。这 就 是说 , 何作 者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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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 : 权 法 上公 共 领 域 的 衰 落 与兴 起 版
互补 的基础来加 以定义 的 : 即共 同的和个体 的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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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关系到作 者 的本 能 、 识及 其反 应 力 的应 用 , 常 而
基 金项 目 : 国家 社科 基 金 项 目( 7 &Z 0 ) 0 D0 6 。 作者 简 介 : 汇 ( 9 9一) 男 , 西 上 饶 人 , 南 政 法 大 学 民 黄 17 , 江 西
版 权 法上 公共 领域 的衰落 与兴起
黄 汇
(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 0 3 ) 0 0 1
摘 要 : 权 法上 公 共 领 域 是 人 类 自由 文化 创 造 的 源泉 , 2 版 但 0世 纪 晚 近 以降 , 种 将 一
“ 权财产” “ 版 与 公共 领 域 ” 立起 来 加 以看 待 的做 法 开 始 变得 日益 兴 盛 . 使 版权 法 上 公 对 致 共领域 日 衰亡。该种 衰落背后 的近 因还 在 于 当今 的版权 受到 两种错 误 思潮的影 响: 趋 其 是“ 浪漫主义的作者观” 在版权法上 的错误 配置; 其二 , “ 是 有价值便有权 利” 以及 “ 版权 保 护 必 须和 复 制技 术成 反 比例 变化 ” 的观 念在 版 权 人 世界 的广 为流 传 。 而 为 了使 版 权 法公 共领域重获兴起 , 了需要展 开理念上的转型而推行 “ 除 义务公共领域” 的理论学说 外 , 我们 还 需要 展 开 一 系列 的 制 度创 新 : 展 开 “ 作 共 享 ” 有领 域 运 动 、 向“自由演 绎 ” 共 领 如 创 公 迈 公 域的未来以及建立 网络 时代的 “ 示许 可” 有 空间等等 , 默 公 由此我 们才能看到版权 法上公 共领 域 重 获 兴起 的 曙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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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卷 总第101期3本文为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著作权的宪法维度”[批号为07CFX037]的部分研究成果。
33李雨峰,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牛津大学访问学者。
1Jessica L it m an,W ar and Peace,53Journal of the Copyright Society of U.S 101-121(2006).2I d,at 103.3参见李雨峰:《版权扩张:一种合法性的反思》,《现代法学》,2001年第5期;冯晓青:《版权扩张及其缘由透视》,《政法论坛》,2006年第6期。
英文资料参见NeilW einst ock Netanel,Copyright and De mocratic Civil Society,106Yale La w Journal 292-305(1996).4有关资料可参见美国因1998年通过《索尼・伯尼版权期限延长法》而引发的争论,特别是Eldred v .A shcr oft,available at <htt p://www .sup re mecourtus .gov/op ini ons/02pdf/01-618.pdf >5See Peter K .Yu,The Escalating CopyrightW ars,32Hofstra Law Revie w 907-951(2004).6David N i m mer,The End of Copyright,48Vanderbilt La w Revie w 1420(1995).7近年有关公共领域研究的重要文献包括:Jane C .Ginsburg,“Une Chose Publique ”?The author ’s Domain and the Public Domain in Early B ritish,French and US CopyrightLa w,65The Ca mbridge Law Journal 636-670(2006;.Ja mesBoyle (ed .),Public Domain:Collected Papers,in 66La w and Contemporary Pr oble m s 1-483(W inter/Sp ring 2003);P .Bernt Hugenholtz and Lucie Guibault (eds .),The future of the public domain:identifying the commons in infor mati on la w,Kluwer La w I nternati onal,2006;Tyler T .Ochoa,O rigins and meanings of Public Domain,28U.Dayt on La w Review 215(2002);Yochai Benkler,Free as the A ir t o Common U se,74N.Y .U Law Revie w 361-362(1999);Anupam Chander and Madviha Sunder,The Romance of Public Domain,92California La w Revie w 1331(2004).中文资料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知识产权》,2007年第3期;李雨峰:《版权、市民社会与国家》,《知识产权》,2006年第3期。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概念3 李雨峰33摘 要:在版权法上,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发端于19世纪中期的法国,专指权利保护期届满的作品。
公共领域的范围包括版权不予保护的作品、版权保护的作品中不予保护的部分、使用者的某些特定使用方式等。
传统上,对公共领域概念的界定是否定式的,但肯定性的界定方式更易于把握这一概念的内涵。
从语源、语境及内容上看,公共领域具有公共财产的性格。
公共领域具有维护公共教育、信息自由、创作自由的功能。
关键词:公共领域 范围 公共财产 公共教育 信息自由 创作自由 2005年,美国著名版权专家李特曼曾就版权领域内不同力量的矛盾、分化与组合发表过一场题为“战争与和平”的演讲,1她认为我们正处在一场版权战争之中,并提醒我们注意因版权战争而带来的“损失、破坏和两极化”。
2大致说来,这场战争的两个阵营是作品的控制人与使用人。
一方面,在利益集团的推动下,版权控制范围在全球领域内出现了膨胀性发展的趋势;3另一方面,使用人试图调用宪法等资源来维持接触作品的权利。
4面对这场“正在升级的版权战争”,5有学者断言,“传统的版权制度已经死亡”。
6与此相应,对版权制度进行严肃的反思并重构版权法的未来构成了学者们的问题意识,而有关公共领域(pub 2lic domain )研究的勃兴就是这种反思的一部分。
7令人遗憾的是,不同的学者使用了不同的公共领域的概念,从而使问题的讨论遭致了事倍功半的2007年 第5期效果。
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梳理这个概念。
一 尽管有人将知识产权法上的公共领域追溯至远古的口头文化、8或者罗马时期、9或者1710年的《安妮法》,10但public domain 作为一个版权法上的术语却始于19世纪中期的法国。
之后,这一术语被用于《伯尔尼公约》,11并传播到英国和美国。
1896年5月18日,美国最高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首次使用这一术语,121908年的美国版权法在第6条、第7条也出现了这个概念。
之后,在汉德法官的倡导下,“公共领域”这一术语成了美国知识产权法上的重要概念。
13在此之前,类似今天公共领域概念所涵盖的内容主要通过“public p r operty ”、“common p r operty ”、“public ju 2ris ”等来表达。
事实上,美国的最高法院早期经常把这几个词与public do main 交替使用。
14饶有兴趣的是,对这一术语所指涉范围的研究却在美国而不是其发源地迅速展开。
公共领域在版权法上的最初含义指的是权利保护期届满的那种状态。
这不仅发生在法国,15也发生在英美国家。
当奥乔亚(Tyler T .Ochoa )在一篇探讨公共领域的起源与意义的文献中断言英国1624年的《垄断法》和1710年的《安妮法》首先认可了公共领域时,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公共领域的含义的。
168Tyler T .Ochoa,O rigins and meanings of Public Domain,28University of Dayt on La w Revie w 222(2002).9侯纯:《知识产权客体的扩张及与利益平衡》,《燕山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2期。
10Ronan Deazley,Rethinking Copyright:H ist ory,Theory and Language,Edward Elgar Publishing,2006.11参见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第14条。
12Tyler T .Ochoa,sup ra note 8,at 240.13汉德法官在1915年至1924年公开的12则判例中使用了这个概念,是所有其他法官的两倍。
Tyler T .Ochoa,sup ra note 8,at 243-244.14Tyler T .Ochoa,sup ra note 8,at 239-247.15Jane C .Ginsburg,“Une Chose Publique ”?The author ’s Domain and the Public Domain in Early B ritish,French and US Copyright Law,65The Ca mbridge La w Journal 638(2006).16Tyler T .Ochoa,sup ra note 8,at 222-223.17Benja m in Kap lan,An Unhurried V iew of Copyright:Pr oposals and Pr os pects,66Columbia Law Revie w 854(1966).18M.W illia m Krasil ovsky,Observati ons on Public Domain,14Bulletin of Copyright Society of the U.S .A 205(1967).19I d .20David Lange,Recognizing the Public Domain,44La w &Contemporary Pr oble m s 147(1981).21I d,at 151.但更多的学者认为,公共领域的范围远不止权利保护期届满的那些作品。
与版权的保护不足相比,他们更担心版权的过度保护,他们关心公众对人类心智产品的接触、使用和改进。
17早在1967年,一位学者在一篇专门讨论公共领域的文章中,指出“文学、戏剧、音乐、艺术中的公共领域是版权的另一面。
最好通过否定的方式来阐述它。
它缺少按照版权制度所授予的个人财产权的因素,因此,它不能排除他人的使用,就像公众对空气一样。
”18就范围而言,公共领域主要包括那些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除此之外,还包括政府出版物、不适应双边或者多边保护的外国作品、作者放弃版权的作品。
总之,是那些版权根本不予保护的作品。
1915年后,兰格(David Lange )对知识产权法上的公共领域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
他指出,“近些年来,知识产权的增长未受到控制,已经达到不计后果的程度。
”他的目的就在于“抵制对新型知识产权利益的认可,以平等地讨论公共领域中的个人权利”。
20为此,兰格指出了他提出问题的两个原则,其一,知识产权理论在边界上必须一直承认与“无主地”类似的某些东西;其二,除非其概念的对立面也获得认可,否则,不应承认排他性利益。
每种权利都必须清晰地与公共领域划分开来。
值得注意的是,兰格关注的是对当时知识产权利益增长的控制,因此,他的重点是为法院提出遏制知识产权这种“不计后果”扩张的方案。
为此,他并没有详细讨论何谓公共领域、何谓公共领域中的个人权利。
相反,他的研究建立在一个有关公共领域的模糊起点上———在他看来,这个起点为一般的知识产权学者所认可。
21李特曼(Jessica L it m an )提出了一个较为不同第17卷 总第101期的公共领域的概念。
在她看来,权利期限届满的作品、版权不予保护的作品只是公共领域中最不重要的部分;而版权作品中(copyrighted works )不受保护的内容,如思想、方法、系统等,才是公共领域中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