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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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31日最新修订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

2024年05月31日最新修订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

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专业水平、保障市场和消费者的利益,我们制定了本准则,旨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评审和认定。

二、评审准则1.法律法规遵守: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检验检测过程的合法合规,以客观、公正、公平、可靠的态度为社会提供服务。

2.人员素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员工队伍,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持有相关的人员资质证书。

3.设备设施条件: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先进的设备和设施,以确保检验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相应的保养和维护措施。

4.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文件编制、程序管理、质量控制和纠正措施等。

质量管理体系应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提高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水平。

5.服务能力: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充足的服务能力,包括人员数量、设备设施、技术水平等方面,并能够按时、按要求完成所承担的检验检测任务。

6.保密措施: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保密制度,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三、释义1.专业技术人员:指在相应的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

2.管理人员:指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行政人员和负责质量管理的人员。

3.设备和设施:指用于检验检测工作的各种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等。

4.质量管理体系:指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并实施的一套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文件编制、程序管理、质量控制和纠正措施等,旨在提高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水平。

5.保密制度:指检验检测机构为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建立和完善的制度。

四、结语本准则旨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评审和认定,以提高其专业水平、保障市场和消费者的利益。

各检验检测机构应认真遵守准则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为社会提供更加可靠和高质量的检验检测服务。

实验室评审准则

实验室评审准则

实验室评审准则
实验室评审准则是为了确保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科学、规范实施,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本准则所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与试行版区别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与试行版区别
服务客户程序
15
4.5.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的程序。
4.5.9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和申诉的程序
申诉和投诉程序
16
4.5.9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的处理程序
4.5.10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
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17
4.5.10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当发现潜在不符合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4.2.5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明确检验检测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确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的程序;
人员培训程序
5
——
4.3.2……对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设施和环境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
环境控制程序
正式版4.3.4包含了原4.3.2的要求,正式版要求的“内务管理程序”包含此内容,因此删除该要求
抽样管理程序
28
4.5.1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程序
4.5.20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用于检验检测样品的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的程序;
样品管理程序
29
4.5.19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程序
4.5.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检验检测有效性的质量控制程序;
4.5.1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纠正措施的程序;
纠正措施程序
18
——
4.5.12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潜在的不符合原因和改进,所采取预防措施的程序;
预防措施程序
正式版删除单独建立“预防措施程序”的要求
19
4.5.1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记录管理程序
4.5.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验室的实际状况、国内外实验室管理经验和我国实验室评审工作的经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订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评审准则》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评审准则》,加强宣传和指导,及时进行新评审准则的宣贯,督促实验室及时进行转版。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三、国家认监委将依据《评审准则》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开展国家级评审员及省级评审员师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级以下评审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执行实验室现场评审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具有注册评审员资质。

四、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只对本准则有别于认可准则的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殊条款进行评审。

五、本准则有关规定与原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准则规定为准执行。

六、本评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版工作,届时,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废止。

特此通知。

Ze on P D F D r i v e rT ri a l ww w.z e on .c o m .t w D o c uC o mP DF T r i alw ww .p d f w iz a r d .c o m附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要素及要点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要素及要点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要素及要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是否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1.4 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5 对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资质认定,只对本准则特定条款(⿊体字部分)进⾏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定条款进⾏评审。

参考⽂件 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的通⽤要求》 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的通⽤要求》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86 号局长令)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质技监认实函[2000]046 号)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GB/T15481: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的通⽤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管理要求 4.1 组织 实验室应依法设⽴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1.1 实验室⼀般为独⽴法⼈;⾮独⽴法⼈的实验室需经法⼈授权,能独⽴承担第三⽅公正检验,独⽴对外⾏⽂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帐⽬和独⽴核算。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质量管理的前提条件,
技术运作的重要保证,
持续改进的基础框架,
服务客户的必备需要
一个完备的质量体系应具备如下功能:有效和连续的控制,预防为主,减少问题的发生,出现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同时对不同的客户保证提供同样质量的检测服务;实验室不同人员工作保证提供同样质量检测服务;不同时间变化始终保证提供同样质量的检测服务
技术要求: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检测和校准方法、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抽样和样品处置、结果质量控制、结果报告。
4.管理要求
4.1组织
本要素是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诸要素中的第一个要素,也是实验室管理要求中的最重要的一个要素。他从法律地位、建立体系、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资源配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相互关系、保守机密和防止商业贿赂方面都提出了要求。
对特别贵重、操作技术难度较高、涉及安全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应授权和固定操作人员,并实施操作资格管理。
对不符合工作的鉴别一般都在管理体系和技术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
在管理和检测工作中出现个别不符合是难免的,重要的是应当及时地发现和识别不符合,进行妥善的处置,以保证检测工作的最终质量。
纠正措施:为消除已发生的不合格或其他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是在不合格工作发生后,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不合格工作再次发生,是亡羊补牢的被动行为。
所有的检测活动必须坚持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诚信原则是实验室的立足之本,确保公正性是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坚守的道德防线。
4.1.6关于保密的规定
1. 实验室保密义务是基于数据和结果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作为公正数据将产生法律后果,其重要作用要求实验室必须负有保密的义务;
审查认可(验收)是政府质量管理部门对依法设置或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质检机构设立条件、界定任务范围、检验能力考核、最终授权(验收)的强制性管理手段。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全文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全文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全⽂ 今天⼩编给⼤家分享的是关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全⽂,希望⼤家喜欢!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本准则所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是否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1.4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5对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资质认定,只对本准则特定条款(⿊体字部分)进⾏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定条款进⾏评审。

2.参考⽂件 GB/T15481:2000(GB/T27025::2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的通⽤要求》 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的通⽤要求》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局长令)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质技监认实函[2000]046号)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GB/T15481: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的通⽤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4.管理要求 4.1组织 实验室应依法设⽴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实验室是科研和创新的重要基地,而实验室的资质认定是评价实验室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准。

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评审准则是保证实验室质量和可靠性的重要依据,通过科学严谨的评审准则,可以有效提升实验室的水平,并推动科研工作的发展。

下面将介绍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的准则和标准。

1. 实验室设备和设施评审实验室资质认定时,首要考虑的是实验室的设备和设施。

实验室应当配备先进的设备,并保证设施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设施应当符合建筑规范,确保实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人才队伍实验室的人才是实验室的核心竞争力。

评审准则将重点考察实验室的研究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学术背景和科研经验,以及研究人员的数量和结构是否合理。

实验室应当有稳定的研究团队,各岗位人员分工明确,协作顺畅。

3. 质量管理体系实验室应当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实验过程的可控和可复制性。

评审准则将考察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符合ISO等相关标准,以及实验室是否有相关的质量管理人员和制度。

4. 安全保障实验室的安全保障是实验工作的重要保障。

评审准则将关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包括化学品管理、实验室安全设施和应急处置流程等方面。

实验室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规定,保障实验人员和实验环境的安全。

5. 研究成果和社会影响最后,评审准则还将考察实验室的研究成果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实验室应当注重科研创新,取得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同时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提升实验室的社会影响力和声誉。

综上所述,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保证实验室质量和可靠性的重要依据,实验室应当全面符合相关准则和标准,不断提升自身水平,推动科研工作的发展。

以上是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简要介绍,实验室在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全面评估,提升自身水平,确保科研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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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 总则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 术语和定义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4. 评审要求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4.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 2 —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4.2.2 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和承诺: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4.2.3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4 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5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

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 3 —4.2.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

培训计划应适应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

4.2.7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3.1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

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4.3.3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

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使用和进入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4.1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准则要求。

4.4.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配置、维护和使用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 4 —4.4.3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

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并标识其状态。

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在其检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

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检验检测机构的参考标准应满足溯源要求。

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4.4.4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

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应加以唯一性标识。

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

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

4.4.5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设备能正常工作为止。

应核查这些缺陷或超出规定限度对以前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

4.4.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

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5.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 5 —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4.5.2 检验检测机构应阐明质量方针,应制定质量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

4.5.3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标识、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4.5.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

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4.5.5 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体现分包项目,并予以标注。

4.5.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

明确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验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

4.5.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

保持与客户沟通,跟踪对客户需求的满足,以及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4.5.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的程序。

明确对投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回避措施。

4.5.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的处理程序,明确对不符合的评价、决定不符合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批准恢复被停止的工作的责任和权力。

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

该程序包— 6 —含检验检测前中后全过程。

4.5.1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当发现潜在不符合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4.5.1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记录管理程序,确保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符合要求。

4.5.1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以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质量负责人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

内审员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内审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应:a) 依据有关过程的重要性、对检验检测机构产生影响的变化和以往的审核结果,策划、制定、实施和保持审核方案,审核方案包括频次、方法、职责、策划要求和报告;b) 规定每次审核的审核准则和范围;c) 选择审核员并实施审核;d) 确保将审核结果报告给相关管理者;e) 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f) 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作为实施审核方案以及做出审核结果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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