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课文翻译(1-3课)
法律英语课文翻译

P21第一段的“procedure”:this is a proceeding upon writ of a death benefit award by the Industrial Accident Commission in favor of the widow and three minor children of Karl Lund, deceased. petitioner State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 seeks an annulment of the award, on the grounds that respondent Commission had acted without and in excess of its power and that the evidence was insufficient to justify the fingdings of fact.这是一个死亡令状效益赔偿,有关工业事故委员会赞同对寡妇和已故的卡尔隆德的三个未成年的孩子进行赔偿。
申请人,国家雇员退休系统,旨在废除该赔偿为由,答辩委员会擅自行动,且超过其权力行使权力,其证明的事实证据不足。
P22 倒数第一段:on the contrary, we are required to indulge all reasonable inferences which may be drawn legitimately from the facts in order to support the findings of the Commission ,and in doing so all that is required is reasonable probability; not absolute certainty.反之,我们需要放纵所有合理的推断,可能是合法的事实来支持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如此一来,这样做所需的一切就是合理的可能性,而非绝对的确定性。
法律英语unit-3翻译

1 The principal legal systems that exist in various forms throughout the world are the Romano-Germanic[1 Romano-Germanic: “Romano” is the combining form (构词成分) of “Roman”, which takes this form when it is part of a word, eg Romano-British. “Germanic” is th e adjective form of “German”. ]1 (civil law), common law, socialist law, and Islamic law. The Romano-Germanic systems predominate in Europe, in most of the former colonies of France, Germany, Italy, Spain, Portugal, and Belgium, and in countries that have westernized their legal systems in the nineteenth and twentieth centuries. Common-law systems are predominant in English-speaking countries. Islamic systems are found in the Middle East and some other parts of the world to which Islamic religion has spread. Socialist legal systems prevail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Vietnam, Cuba, and North Korea. Remnants of socialist systems are still found in the former Soviet Union and Eastern European countries.1的主要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各种形式在世界各地是Romano-Germanic[1 Romano-Ger manic:“罗马”是组合形式(构词成分)的“罗马”,以这种形式时,它是一个词的一部分,比如罗马时期。
《新编法律英语》(姚骏华)课文翻译校对版(课文3)

第3课 Constitution宪法美国宪法确定基本原则,指导国家的政府及法律。
这些基本原则最初制定于1787年,当初只是一个用于确定国家如何来确认它的政府形式。
例如,宪法写明美国有一名总统和一名副总统。
宪法同时也写明人们选出他人来代表他们,这些被选出来的人组成国会。
宪法还保障美国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比如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
现今,宪法仍然是对政府各个部门最重要的指导。
这通常被称为“国家的最高法律”。
那就是意味着没有一个州,没有一个政府部门,没有一个个人,没有一个选出来的官员,连总统或国会都不能制定一部法律或强制实现一个环境违反宪法。
宪法持续保护美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的广泛议题包括美国宪法的解释与执行。
宪法是美国的基础,宪法处理社会中最基础的关系。
这包括州与州之间的关系,州与联邦政府的关系,联邦政府三个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立法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在与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关联中的权利。
最高法院在宪法解释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宪法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最高法院的裁定。
原则和权力美国宪法以几项重要原则,即主要观点为基础。
第一条原则就是政府权力来自人民。
这个观点,也就是人民主权,在《独立宣言》中也得到了确认。
第二条原则就是联邦制度。
宪法划分权力,把一些权力给了中央政府,一些给了州政府。
宪法列举了中央即联邦政府有权做的事,这些就是职权。
宪法同样列举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不能做的事。
一些权力,比如征税权,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能够共同行使的。
下表给出了一些例子。
中央政府权力共同权力州政府权力宣战征税建立学校处理外交事务创设法庭制定婚姻法印刷钞票惩罚罪犯设立县市政府宪法从来不真正列举州的权力,第一条:州政府禁止做的事情,比如印制钞票、对其他国家宣战,与其他国家签订条约。
宪法第十条修正案确认没有授予中央政府,同时又不禁止州政府的权力都保留给州政府。
宪法的另一项原则就是三权分立原则。
前三条把政府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
法律英语 1-12课翻译

法律英语第一课美国法律制度介绍第一部分特征与特点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
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
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
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
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
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以及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
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
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
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 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
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 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 巨卷的司法案例。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
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
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可以被称为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第二部分普通法和衡平法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判例法制度。
许多私法领域仍然主要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
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以及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于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一般法——优于地方法。
采纳或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所构成的体系。
法律英语全文翻译

法律英语全文翻译(一)米兰达规则你有权保持沉默——米兰达规则在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方面,没有比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更著名的了。
许多人视米兰达案为沃伦法庭正当程序判决中最为核心的一个案件。
这个案子牵涉到了在亚里桑那非尼克斯被捕的米兰达,他被控告绑架和强奸了一名年轻女子。
在警局总部被受害者指认他犯了罪。
经过两小时的讯问,米兰达承认被指控罪,并签了一份供诉状,法院据此给他定了罪。
在最终向美国最高法院的上诉中,法院作出一个对最近几十年的刑事审判都有极大深远影响的判决。
法院认定米兰达的罪名是不成立的,因为在警察局的整个审讯过程中并没有告知他权利以及提供法律顾问,用以征服审判者的个人判断。
法庭还说被提任何问题之前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在法庭上作为对他的不利证据,他有权请辩护律师出场,并且如果他请不起律师,如果他愿意,将在提问前为他指定一位律师。
在讯问过程中,必须告知他有机会去行使这些权利。
在警告做出和这些机会提供给他以后,他个人可以有意识地放弃这些权利并且同意回答问题或者做出供述。
但是除非这些告知和放弃的权利在审判中原告可以举证,否则任何讯问结果都不能用来对抗他。
为了确保当犯罪嫌疑人被捕时被及时告知了这些合理的建议,现在著名的米兰达权利应当在任何问题提出前宣读。
这些权利通常会出现在警察局的米兰达警告的卡片上。
18岁或18岁以上被拘留的人,在审问之前会被告知这些权利。
这些权利如下:1、你有权利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成为法庭对你的不利证据。
2、你有权利和你的律师交谈,并且在被讯问时有权请你的律师在场。
3、如果你想在讯问前或讯问过程中请一位律师,但是你请不起一位律师,讯问前将会为你免费指派一位律师作为你的代理人。
4、如果你愿意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回答问题,你仍有权利随时停止回答提问。
(二)美国宪法序言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法律英语_何家弘编_第四版课文翻译(1-20课)

第一课美国法律制度介绍第一部分特征与特点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
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
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
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
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
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以及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
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
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
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
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巨卷的司法案例。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
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
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可以被称为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第二部分普通法和衡平法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判例法制度。
许多私法领域仍然主要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
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以及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于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一般法——优于地方法。
采纳或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所构成的体系。
法律英语第一课翻译。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 however, equity law and equity case law developed into an independent legal system and judiciary (Court of chancery)which competed with the ordinary common law courts. 15世纪,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发展成独 立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大法官法 庭),大法官法庭与普通法法庭并列存 在。
Most fields of private law still consist primarily of case law and the extensive and steadily growing statutory continues to be subject to binding interpretation through case law. 私法的大多数领域主要包括判例法, 以及广泛的不断增加的成文法,这些 成文法继续通过判例法受制于有约束 力的法律解释。
The Period of the English Colonies
The Revolutionary War in America (1775-1783)
The Period of the United States
2013-8-4 法律英语 3
2013-8-4
法律英语
4
Characteristics
2013-8-4
法律英语
14
No one document, no handful of documents, can properly be said to reveal the character of a people or of their government.
法律英语第一课翻译。

•2020/6/1
•28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 however, equity law and equity case law developed into an independent legal system and judiciary (Court of chancery)which competed with the ordinary common law courts.
•2020/6/1
•21
enforcement 强制执行; claim 请求; action 诉讼行为; writ 法院令状; classical Roman law 古罗马法
•2020/6/1
•22
The enforcement of a claim presupposed the existence of a special form of action, a writ, with the result that the original common law represented a system of ‘action’ similar to that of classical Roman law.
Record of the present fifty States 当前50个州的记载
The intricate network of relationship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 各州与联邦之间错综复杂关系的记载
•2020/6/1
•12
The reports of the United State s Supreme Court fill 350 volume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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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课文翻译第一课美国法律制度介绍第一部分特征与特点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
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
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
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
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
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以及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
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
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
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
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巨卷的司法案例。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
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
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可以被称为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第二部分普通法和衡平法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判例法制度。
许多私法领域仍然主要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
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以及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于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一般法——优于地方法。
采纳或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所构成的体系。
如果存在令状(于1227年),诉讼请求就可以被采纳或执行;没有法院令状(为前提)的诉讼请求就没有追索权,因而该诉讼请求也不存在。
“牛津条例”(1285年)禁止创设除了“个案令状”之外的新令状,这种“个案令状”使该制度变得较为灵活了,而且导致了后来合同和侵权法的发展。
对于诉的形式的严格限制及由此产生的对追索权的限制导致了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的发展。
“衡平”的一般意义就是寻求“公平”,即公平且善良地裁决,它最初是由国王,后来由作为“国王良知守护人”的大法官颁行,以便在艰难的案件中提供救济。
但是到了十四世纪,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发展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和与一般的普通法法院一争高下的司法系统(衡平法院)。
其规则和格言变得非常固定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不像在其它法律制度中一样灵活。
衡平法的特点有:以特定履行(或实际履行)的方式提供救济(与普通法提供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救济方式形成对照);强制令(为或者不为某项具体行为的临时或者最终法令);渗透了整个法律制度并且能在许多场合下揭示现代法律概念的起源的所谓的衡平法格言的发展。
不过,一般都是只有在普通法救济不充分时,才会出现衡平法救济。
比如,优于普通法损害赔偿金被认为是不充分的,这是因为考虑到不动产所具有的唯一性,这些赔偿金无法补偿不动产购买人(的损失),就可能判以特定履行购买不动产。
与普通法一样,衡平法通过司法接纳或通过明确的制定法条款,成了美国法律的一部分。
目前,这两个法律制度在许多美国司法管辖区中得以融合(始于1848年的纽约),因而,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以及联邦的实践中只存在一种形式的民事诉讼。
只有为数很少的州还保留着单独的衡平法院。
尽管如此,提及这一历史演变仍然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一方面解释了许多当代法律概念(如财产法中的所有权分割)的起源和意义,另一方面,它仍然与做出某些裁决有一定的关联,比如是否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理(这仅发生与普通法的讼案中,在其它案件中仅由法官审理)。
另外,这种区别将决定“通常的”普通法赔偿金救济是否适用或者是否可以使用“特别的”衡平法特定履行救济。
“判例法”代表了整个的法官造法体系,而且在现代还包括了普通法和衡平法先例。
在不准确的和令人迷惑的用法中,“普通法”和“判例法”这两个术语通常被当作同义词来使用,在这里,“普通法”这个术语一般代表着法官制定的法,以示区别制定法。
“判例法”总是代表着法官制定的法律,而“普通法”则相对来说,根据想表达的意思不同,要么代表普通法主题事项(即具体问题)上法官制定的法律,要么在更广范围内指所有法官制定的法律。
第二课法律职业第一部分律师协会法律职业的规范主要是各州的事务,每一各州对于执业许可都有其自己的要求。
大多数州都要求三年的学业和法律学位。
各州自行管理本州申请律师资格的书面考试。
不过,几乎所有的州都利用“多州律师资格考试”,这是一种长达一天的多项选择测试,在这项考试之外,各州还会再增加一次主要是关于其本州法律的时长一天的论文考试。
大多数申请人都可以通过第一次考试,而且许多失败者都会在下一次考试中通过。
每年有四万多人通过这些考试,在经过人品调查之后,他们便可获准在相应的州执业许可。
在获得许可之前或之后都不要求实习。
到各联邦法院执业的许可规则互不相同,但一般来讲,那些获准在州最高法院执业的律师在办理一些无关紧要的手续之后即可获准在联邦法院执业。
律师执业范围通常仅限于一个地区,因为尽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到其它地区办理事务,但是一个人只能在其获得许可的州内执业。
人们习惯雇用本州的律师办理其它洲的事务。
但是,只要一个人已经在其获得职业资格的州执业达一定时间(通常是五年),那么他移居到另外一个州时通常无需考试便可获得执业许可。
律师不仅可以从事法律事务,还允许从事任何其他公民能从事的事务。
执业律师在企业客户的董事会中工作、从事商业或者积极参与公共事务都是很平常的事情。
律师即使在成为法官、政府或者私人企业集团的雇员或者法律教师之后仍然是律师协会的会员,他们可以辞掉这些其它事务,回头开始私人执业。
为了在工商业中担任重要的执行职务而放弃执业的律师人数相对较少。
这一职业中的流动性和公共责任感的一个例证是哈兰·菲斯克的职业生涯,他曾多次成为一名纽约州律师、一名教授和哥伦比亚法学院院长、美国总检察长和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律师并不按照职责进行正式的划分。
在英国对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的区分并没有移植到美国,既不存在拥有特别或者专有出庭权的职业群体,也没有专门制作法律文书的职业群体。
美国律师的业务范围包括出庭辩护、咨询和起草文书。
另外,在被广泛地成为“法律执业”的范围之内,律师的业务范围是专有性的,不对其他人开放。
在出庭辩护领域,这种规则非常清楚:任何个人都可以代表其自己出庭,但除了一些基层法院之外,只有律师可以代表他人出庭。
不过,律师不得代表他人参与一些行政机关设立的具有司法性质的正式程序当中。
在咨询和起草法律文书领域的界限并不是太清晰,比如在在联邦所得税领域的法律执业和会计执业之间就是如此。
但是,纽约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决表明了大多数美国法院的严格标准,该裁决认为,一个获准在外国执业单位获准在纽约执业的律师不得在纽约对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即使该意见仅限于该律师获准执业的该外国的法律。
但是,一个外国律师可能获准在一个州执业,而且无需获得许可便可以以一个外国法律顾问的身份向美国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第二部分私人执业中的律师每十五个执业律师中有九个(明显的多数)都是单独执业者。
剩下六个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这些所一般是合伙制。
这六个律师中有四到五个都是合伙人,其余的为非合伙律师(雇佣律师)。
这种集体执业的趋势只是在近年来才开始出现。
十九世纪的大多数时间内,律师执业都是非专业化的,其主要内容是辩护而不是咨询和起草法律文书,因此美国律师的最早形式是单独执业。
明显的专业化出现于十九世纪后期金融中心附近的大城市里。
随着出现大型的企业、庞大的政府和大规模的劳工,律师的工作本身要适应客户对解决争端以及专业咨询和起草法律文书等预防性法律事务的需要。
出类拔萃的律师都被吸引到这一领域,而且律师职业领导的重心转向了那些很少出庭的从事顾问、做计划以及从事谈判的人。
现在,律师认为不断熟悉客户的业务问题并参与其政策制定的各个步骤已经成了一种正常、合理的执业形式。
第三部分专职法律顾问每二十个律师当中有两个受雇于私人企业,如工业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
他们通常在企业的法律部门工作,作为专职或者企业法律顾问。
公司规模的扩大、业务的复杂以及政府管制所产生的问题的多样化使得这类企业需要在企雇员中有受过法律培训的人员,这些人同时还非常熟悉企业的具体问题和情况。
在一些大公司中,法律部的人数可能超过百人。
该部门的主任,也叫总法律顾问,通常是公司的一名高级职员,可能供职于重要的决策委员会,甚至是董事会成员。
专职法律顾问也是律师协会的成员并有权出庭代理诉讼,尽管公司打官司通常还是回请外部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但是,专职法律顾问的特长是咨询而不是诉讼代理,这是他的一种宝贵资产。
由于不断接触雇主的各类问题,专职法律顾问的理想定位是预防性法律事务,它还可以根据要求向公司就其对公众和国家更为广泛的义务提供咨询。
第四部分政府律师律师职业在政府中也出现了同样的发展,目前每二十个律师中有两个(不包括法官)受雇于联邦、州、县和市镇政府。
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人许多是认为在其工作生涯的这一阶段政府工资有吸引力和寻求锻炼机会并将这种锻炼作为私人执业前奏的法学毕业生。
他们大多数都是通过任命而供职于联邦和州的各级政府机关以及劳工组织中的法律部门。
仅美国司法部一家就雇佣了两千多名律师,纽约市的法律部雇的人数超过四千。
其他律师的角色是公诉人。
联邦公诉人,即美国的检察官及其助理由总统任命,受美国总检察长领导。
州公诉人,有时是地区检察官,通常由各县选举产生,并且不受州检察长的控制。
作为一种规则,政府律师都是直接从事法律工作,因为法律培训很少作为一般的政府服务的准备工作。
但是,那些被任命为高级行政职务和被选举担任政治官职的人是这一规则的一个少数但却很重要的例外。
尽管近来律师参与政府工作在减少,但两个世纪以来律师已经构成了美国国会和各州州长的大约半数。
这些数字证明了斯通大法官的话:“在我们的职业传统中,没有一个能像其担任公共事务领导的传统那样受到律师们的钟爱。
”第三课法律教育1983年,在170多所经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里就读的法学学生有125000多名。
这些法学院包括由部分由政府资助的公立法学院、靠个人和基金会捐助维持的私立法学院、以及提供全日制或者业余法律学习课程的地方性和全国性学校。
作为事实上的走向法律职业的唯一途径,美国的法学院履行着许多职能,包括开展职业培训、使未来的律师具备社交能力以及对准备进入法律职业的人进行筛选和把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