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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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暨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暨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暨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合交政法〔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暨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暨法治工作要点》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4月3日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暨法治工作要点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暨法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法治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法治交通部门建设,为加快推进我市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一)常学常新习近平法治思想1.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支部党员学习的必学内容,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专题研讨不少于1次。

牵头单位:局政策法规处、局机关党委协同单位:局属各单位、各县(市)交通运输局2.充分采用专题讲座、网络培训、执法人员轮训等方式开展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全战线、全覆盖培训轮训。

牵头单位:局政策法规处协同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交通运输局3.综合使用传统方式和新媒体手段广泛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见行见效。

牵头单位:局政策法规处协同单位:局属各单位、各县(市)交通运输局(二)深入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4.印发年度法治工作要点、出台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实施方案、部署实施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行动,全面抓好合肥市“一规划两方案”和《合肥市贯彻落实安徽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任务分工方案》、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一规划两纲要”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任务落实、见效争先。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抽查事项清单管理第三章“两库”管理第四章年度抽查计划、比例和频次第五章实施抽查第六章检查结果后续处理及应用第七章其他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市“放管服”改革部署和“一次办好”改革要求,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以公平公正公开监管为遵循,以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守法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为目标,推进交通运输系统改革落实,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系统实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和《威海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是指根据威海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由市局主管业务科室、执法机构单独或联合实施,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实施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开展行政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第三条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协同推进、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均应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之外设立或实施随机抽查检查事项。

协同推进,是指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推行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权责明确,是指参加检查的单位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威交发〔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市交通运输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字〔2018〕6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围绕重大部署着力推进公开(一)及时公开交通运输行业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有关工作政策措施、相关规划政策落实情况、新旧动能转换成效进展情况等信息。

(局规划基建科牵头,各科室和各单位配合)(二)聚焦“三大攻坚任务”做好公开。

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进公开,公开并解读交通运输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措施。

(局安全监督科牵头,各单位配合)(三)聚焦“放管服”改革做好公开1.做好权责清单调整与公开。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依法全面规范履职。

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削减权力事项等情况,继续精简行政权力事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开。

积极探索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局政策法规科牵头,各相关科室和单位配合)2.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

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公开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信息。

持续深化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提高监管效能和公正性,增强监管威慑力和公信力。

对在企业设立、项目建设、许可经营等领域采取承诺制审批的企业承诺,全部上网进行公示,对未能达到承诺要求的,依法停止事项办理并予以处罚。

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涉企检查报告等制度,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9.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三张任务清单”推进工作落实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三张任务清单”推进工作落实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三张任务清单”推进工作落实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字号】烟政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三张任务清单”推进工作落实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17〕4号今年是新一届政府的开局之年,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在新起点上实现新发展,市政府决定建立“三张任务清单”,推动各项工作落小落细落地落实,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把握总体要求“三张任务清单”是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作落实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6〕7号),对新一届政府抓落实工作的深化、细化、具体化。

战略性工作清单体现“重中之重”,是本届政府聚焦重大项目、重大载体、重要产业、重大工程、重大事项和重大政策,中长期需要接续抓好的战略重点;突破性工作清单体现“争先创优”,是部门、单位以及县市区实现“跳跳脚、够得着”目标,年内要着力突破的工作亮点;职能性工作清单体现“分内之责”,是部门、单位根据职责要求,年内必须完成的底线任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落实“三张任务清单”作为重要抓手,列入“一把手”工程,确保所有工作达到进度、见到成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战略性工作清单由各副市长牵头负责抓落实;突破性工作清单由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县市区负责抓落实,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和县市区的由牵头部门、单位统筹推进;职能性工作清单由职能部门、单位负责抓落实,有共同责任单位的,由牵头部门、单位协调共同责任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协作推进。

各责任主体对每项工作都要提出抓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使各项工作具体到单位、实化到项目、量化到指标,建立“事有专管之人、人有明确之责、责有限定之期”的工作体系。

三、强化工作调度战略性工作由各副市长每半年调度一次推进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突破性工作、职能性工作由牵头部门、单位每季度调度汇总一次进展情况,并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17
17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 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18
18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19
19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20
20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24
24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 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未出示驾驶证、 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罚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120
120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 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 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 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35
35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
36
36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37
37
对经营者停业期间营运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和现场执行机构管理职责(试行)的通知-邯交字(2016)14号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和现场执行机构管理职责(试行)的通知-邯交字(2016)14号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和现场执行机构管理职责(试行)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和现场执行机构管理职责(试行)的通知邯交字(2016)14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交通运输部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实施意见》(冀交基〔2012〕7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建设中市局项目法人和各县(市、区)现场执行机构的管理职责,建立权责明晰、配合密切、运行高效的项目管理模式,特通知如下:一、设计阶段(一)初步设计(如有)由项目法人报市局基建管理处初审后,报省厅基建处审批;(二)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法人报市局基建管理处初审后,报省厅公路局审批。

二、招标阶段(一)项目法人负责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和双院制审查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监理的招标工作;负责施工招标上限的编制及施工招标文件的审查及上报工作;负责项目招标过程中各有关投标人提出异议的受理工作;应全程参加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工作。

(二)现场执行机构负责施工招标工作,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负责指定评标委员会的业主代表。

三、建设阶段(一)开工前准备1.现场执行机构资格核备文件由现场执行机构按交通运输部和省厅有关要求编制,经项目法人审核后,向市局基建管理处申请办理。

2.监督申请和施工许可由项目法人负责办理,现场执行机构负责提供有关资料。

3.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和现场执行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审批。

4.施工单位项目部驻地、料场及拌合站建设经现场执行机构初验后,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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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2017版)
序号
职权类 型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1
行政许 道路货物运输 可 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 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 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 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交通运输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2016年4月7日修正)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 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 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 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 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 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 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 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 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 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 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 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备案。
交通运输 局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 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2) 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 者更正的,实施机关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 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 关受理,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对申请材料的实 质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作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 定,并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实施机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运 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1)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 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2)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 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 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 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 局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 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2) 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 者更正的,实施机关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 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 关受理,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对申请材料的实 质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作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 定,并出具《客运车辆租赁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实施机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运 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1)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客运车辆租赁经营行政许 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2)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 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市交通运输局是我市客运车辆租赁行业的 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本 规定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 做好客运车辆租赁的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 型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2
行政许 客车租赁经营 可 许可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地方性法规】《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 5月22日修正)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 公交联营客车、长途客车、出租汽车、租赁客车、旅游客车 和专项包车等道路客运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道路客 运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十二条 开办道路客运经营业务应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须持有关证明,报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到 公安、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办理有关证照;(三)取得上 述证照后,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客运准运证》 、《客运准驾证》。第13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 后6个月仍未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 经营许可证》。第14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停业或歇业的,应 当在停业前7日内或歇业前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 门申报,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停业时间超过 6个月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 【规章】《沈阳市客运车辆租赁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 府令2005第46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企业从事客运车辆租赁须履行下列审批程序:(一) 持有关证明、资料及书面申请书,到市客运交通运输管理部 门进行资审; (二)资审合格后,到工商、税务、车辆定编 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和手续;(三)取得上述证照后,由 市客运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客运租赁车辆准运证》及营 运票据,准予营运。 第八条 租赁经营者停业、更新或转卖车辆的应于7日前, 歇业的应于30日前向市客运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按照规 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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