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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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合政办秘[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0〕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试点工作已经省政府同意。

为贯彻落实好此项工作,现制定《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同意合肥市开展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试点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09〕53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调整扩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除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外,增加行使涉及宾馆、旅馆、餐饮、娱乐、沐浴、机动车维修清洗、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的下列行政处罚权:(一)环境保护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二)公共卫生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在公共场所擅自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三)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市工商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3.08.07•【字号】合商商贸[2013]248号•【施行日期】201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试行)》的通知(合商商贸〔2013〕248号)各县(市)区,开发区早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企业:为加快推进便民、惠民的早餐工程建设,切实从制度上、标准上管理规范早餐工程,现将《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肥市财政局2013年8月7日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便民早餐体系建设,提高社区居民生活便利程度,按照商务部《全国餐饮业发展规划纲要》(商商贸发〔2008〕520号)和《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95号)要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早餐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早餐经营规范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为居民提供安全卫生、方便快捷和价廉物美的早餐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早餐经营企业。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早餐经营企业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

第四条早餐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商务部《早餐经营规范》、《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等行业标准,依法经营。

第五条早餐经营企业所售产品货真价实,买卖公平;服务人员文明礼貌、服务规范,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合政办〔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行政复议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应议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市政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

第三条被起诉或者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由市直部门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或者市直部门应当以市政府名义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法定职责引发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市直部门为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应诉、应议的具体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含滨湖新区建设管委会、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下同)、区政府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以市政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为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牵头单位负责承办应诉、应议的具体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案件的应诉、应议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收到《应诉通知书》或者《提出答复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第三条规定拟定承办单位,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将起诉状副本或者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在接收案件材料后,对应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对应议案件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状或者复议答复书以及全部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不法的重要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不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突出重点,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1、各地应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当前,要以国务院所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2、为加强对区域性制假产地、城乡批发市场、商标和包装印制行业以及货物托运业的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查处、教育、规范、扶持相结合,堵住制假售假的源头。

3、发挥生产企业掌握案件线索和识假辨假的优势,继续开展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行动。

进步健全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健全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依法支持企业追偿索赔;落实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加强与网络成员企业的情况交流。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和发布《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13)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和发布《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13)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和发布《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工商合字[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和发布《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合字〔2013〕57号)各市、省直管县工商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拍卖行为的规范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重新修订和发布《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

省局工商合字〔2002〕246号文《关于发布〈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同时废止,其合同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再使用。

自2013年7月1日起,应使用新的《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附件:1.《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2.《拍卖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5月29日附件1《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委托人拍卖人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2013年5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拍卖标的(如委托拍卖标的数量较多,或标的为不动产的,可另附表)拍卖标的总保留价(人民币大写):拍卖标的瑕疵说明:第二条拍卖标的交付1、交付时间:2、交付方式:3、拍卖标的交付费用及承担:拍卖标的交付后,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拍卖标的。

第三条拍卖时间、地点1、拍卖时间:2、拍卖地点:第四条拍卖方式拍卖人采用下列第()种拍卖方式:(1)增价拍卖;(2)减价拍卖;(3)无底价拍卖;(4)有底价拍卖;(5)标卖;(6)其它。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合政[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4〕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2014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2014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2014年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2014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即1个若干规定、3个管理办法和5项具体政策,简称“1+3+5”政策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7日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体要求(一)我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促进自主创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五大”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应按照“由事后为主向事中事前介入为主转变、由分散使用向集中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为主向有偿使用为主转变、由直补企业为主向创造外部环境为主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三)坚持政策传承和政策创新相结合、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给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使产业扶持政策更好地适应我市产业发展新阶段的新要求。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三月十六日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秩序。

第四条“门前三包”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协调、监督、检查。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及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商业步行街、广场等地区的专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具体执行情况。

规划、工商、园林、市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安徽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政府行政决策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这些事项主要包括:(一)编制或者调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四)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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