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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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2届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或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制定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新制定、修改和废止。

违反本规定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对人大代表采取留置措施须经许可

对人大代表采取留置措施须经许可

员 在 指 定 时间 、 指 定 地 点 就 调 查 事 项 涉 及 的 问 题 作 出 解释 和 说 明 、 取 保 候 审 、 刑 事 行
政拘留
监视

居住等 限
制人身


措 施 的


某 地 人 大 常 委 会 在 使 用 电 子 表 决 器 表 决 任 免 案 时 , 把 表 决 器 的 显 示 设 置 为 在 电 子 显 示 屏 上 可 以 看 到 “ 赞 成 ” “ 反 对 ” 和 “ 弃 权 ” 人 数 递 增 全 过 程 的 形 式 。 有 人 认 为 这 种 做 法 值 得 提 倡 也 有 人 认
大 会 主 席 团 或 者 常 务 委 员 会报 告 。 对 县 级 以 上 的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会 代 表 如 果 采 取 ,
法 律 规定 的 其 他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措 施 应 当 经 该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主 席 团 或者 人 民 代 ,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许可 。

置 实际 上 就是原 来 的 “ 双规 ” 既 然 对县 级 以 上 人 大 代表 “ 双规 ” 没 有许哥 的 要 求 , 那 么 留置 县 , 级 以上人大 代表也不 需要 本级 人 大主席 团 或 者人 大常 委 会 的 许可 。
近 期 话 题


投 票 全
过 程 合 适


由的
措施
均 应 报请 本 级 人 大 常

委会 或人
大主 席 团 许
可后
方可
采取
限制




措 施 的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2年修订)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2年修订)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2年8月29日通过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2月14日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01年8月2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12年8月29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2012年12月14日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花都“才子书记”潘潇受审 女子为其挡镜 传包养5空姐(图)

花都“才子书记”潘潇受审 女子为其挡镜 传包养5空姐(图)

花都“才子书记”潘潇受审女子为其挡镜传包养5空姐(图)花都“才子书记”潘潇受审女子为其挡镜传包养5空姐(图) 8月23日,广州花都区原区委书记潘潇被指控受贿罪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受审。

早上8时,潘潇从一辆遮挡着号牌的救护车走下,在几个彪形大汉的护卫下走进广州中院。

期间一个妙龄女子多次阻挡记者拍摄。

现场直击女子自称家属现场阻挡镜头23日早上8时15分左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一辆白色救护车悄然停下。

一位身着连衣裙、身材瘦削的女子通过电话与法院的工作人员接头碰面。

工作人员发问:“你是家属吗?”女子点头称是。

在工作人员示意下,该女子快步走回到白色救护车旁。

车门随后打开。

一个眼戴墨镜、身着灰色上衣和黑色裤子的中年男子在另外几名男性的搀扶下缓缓走下救护车,脸色略显疲惫。

旁边有人说了一句:“这就是潘潇。

”正在排队等候进入法庭的数位记者先是一愣,之后纷纷掏出手机拍照。

此时,之前自称家属的女子则主动走到潘潇前面帮其挡住镜头,甚至伸手阻止旁人拍照。

很快,潘潇在旁人的扶引下进入法院。

潘潇画作庭审中,面对指控,潘潇当庭表示:“是有这么些事儿,具体数额和情节需要法院判定。

”庭审中途,潘潇提出身体不舒服,需要吃些带来的药物。

法院因此休庭片刻。

私下收受贿赂台上誓言反腐庭审中面对受贿指控,潘潇并不否认,但颇具戏剧性的是,他曾多次在公开场合批评权钱交易。

今年3月2日,就在被带走接受调查前不久,潘潇在花都区第12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6次全体会议上,面对全区700多名党员干部表示:“要毫不动摇地反腐败”、“规范领导权力的正确行使”。

今年4月,因涉嫌违纪,潘潇被带走接受调查,同时被带走的还有另外两名区相关部门负责人。

在花都区政府网站,至今仍可看到潘潇出席各类反腐倡廉会议的发言。

据统计,自2005年至2011年,他每年都会有至少一次的反腐讲话,就已有资料来看,仅2006年,即他到任花都区区委书记的次年,就有至少4次。

2008年7月,在“花都区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动员大会上,潘潇要求党员干部要“坚决抵制和反对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保证为民掌好权、用好权。

关于许可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制度的探讨

关于许可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制度的探讨

表 ,= 经 本 级 人 比 代 丧 火 会主 席 代表的履职情况 .是否存征对代 提 交常 委 会例 会 或 临 时 加 丌 常 委
团许 可 ,在 本 级 人 代 表 大 会 闭 表 存 各 种 会 议 上 的发 言 和 表 决 进 会 会 议 议 、决 定 。 人 大 及 其 常
司 法 机 关 对县 级 以 一f 人 火 代 表 采 查和 实 体 审 查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以 取 保 候 审 、 监 视 居 住 )、理 由 和
取 强 制措 施 ,必 须 经 人 代 丧 大 形 式 审 查 为 主 、实 体 审 查 为 辅 ; 依 据 、实 体 审 查 主 要 是 审 案
不 决 定 ,既 不 能 有 效 地 保 护 代 表 或 人 大 街 道 工 委 出具 涉案 代表 存 氍 序 合 法 的 .应 当 许可 时 于 提
的 人 身 权 , _ 义/f 程 度 地 响司 大 会 期 间和 闭会 期 间 的 职情 况 请机 关 捉 请的 材 料 不 翔 实 、不 完
许可有关机关捉 清许可 中睛的主 由有 关 专 门委 员 会 或 常 委 会 法制 办 案 机 关 派 员 到 场 ,充 分 听 取
体 能 是 各级 人 民代 丧 火 会 主 肺 工 作 机 卞勾从 法 律 专 业 角 度 进 行 审 情 况 说 [】』J,依 法 作 }{』决 议 决 定
异 ,有 许 可 的,也有 不 许可 的, 查涉案代表 的履职表 现 ,主要 E}1 仪 利 的 一 种 重 大 处 分 ,必 须 慎 之
甚 至 对 许 可 中 晴 长 时 问不 市 查 、 涉 案 代 表 所 在代 表 团 、代 表 小 组 义慎 . 通 过 审 查 ,对 于理 充 分 、

2024年企业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带答案(综合卷)

2024年企业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带答案(综合卷)

公司法律法规考试姓名:得分:一、单选题1.江门市交警大队以王某违章停车为由,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

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行政强制执行B.行政监督检查C.行政处罚D.行政强制措施答案:C2,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B.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C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单位人事任免不服的答案:D3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O日。

A.15B.20C.30D.60答案:D4 .下列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叙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A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B.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直接补充设定行政C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D.商务部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答案:B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且该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O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A.1年B.2年C.3年D.4年答案:C6.关于部门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暂扣许可证的行政处罚8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规章制定部门职权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C.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许可作出具体规定D.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答案:C7,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依据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大。

中共中央政法委1996年第18号通知
规定“今后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应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以利于政协党组及时掌握情况,采取相应的配合措施,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处。

”。

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特殊程序几个问题的思考

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特殊程序几个问题的思考

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特殊程序几个问题的思考作者:杨留强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7年第14期杨留强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防止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两种特殊保障程序:一是提请许可程序。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除现行犯被拘留外,应当启动提请许可程序。

二是报告程序。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如果因现行犯被拘留,应当启动报告程序;乡镇级人大代表无论被采取什么类型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都应当启动报告程序,不用启动提请许可程序。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规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启动程序的事由依照代表法规定,只要是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就需要启动提请许可和报告程序。

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具体包括哪些,并不明确。

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六条仅规定了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的提请许可和报告程序。

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通过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六十三条则规定了对人大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提请批准逮捕的提请许可和报告程序。

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启动提请许可和报告程序的事由是三个:逮捕、刑事审判和拘留。

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包括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应当是在特定时间被特定机关限制在特定区域内,以是否影响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为判断标准。

从公安部的规定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理解来看,“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包括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关于拘留,既包括刑事拘留,也包括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将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作为限制出境的事由。

但“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不包括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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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审判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4.30
【实施日期】2014.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审判的若干规定》业经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30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4月30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审判
的若干规定
(2014年4月3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障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维护代表合法权益,规范许可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审判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有关国家机关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审判的活动。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有关国家机关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审判的活动,按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得对代表实施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也不得对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如果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常务委员会送达书面报告。

第四条提请许可的机关为具有决定或者批准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审判职权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

委托或者报请提请许可的,接受委托或者报请的机关为提请机关。

第五条需要决定或者批准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或者实施刑事审判的,按照下列方式向常务委员会提请许可:
(一)市本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应当自行提请;
(二)本市各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应当报请市本级相应机关提请;
(三)驻本市的海事、铁路、缉私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应当自行提请;
(四)本市以外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应当委托本市市本级相应机关提请;
(五)国家和广东省级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可以自行提请或者委托市本级相应机关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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