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的管理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旨在规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执行,促进生猪屠宰行业的健康发展。
适用于所有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生猪屠宰许可证办理1. 申请材料:(1) 申请表;(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3)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 有关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证明文件;(5) 其他相关材料。
2. 审核程序:(1) 材料审核:屠宰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下一步审核。
(2) 现场审查:屠宰行政部门对申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3) 审批:屠宰行政部门对整个申请流程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颁发生猪屠宰许可证。
3. 有效期限:生猪屠宰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到期前需重新办理续签手续。
三、屠宰场设施和设备要求1. 建设规范:屠宰场应按照卫生、安全、环保等相关标准进行合理规划和建设。
2. 设施要求:(1) 设有猪只待宰区、宰杀区、肉品处理区、包装区等功能分区。
(2) 猪只待宰区应设有充足的清洁水源和猪只储存设备。
(3) 宰杀区应设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屠宰设备,包括屠宰线、杀猪槽等。
(4) 肉品处理区应设有冷藏、储存和加工设备,以确保肉品质量和卫生。
(5) 包装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和设备。
3. 设备要求:(1) 屠宰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2) 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3) 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
四、屠宰过程管理1. 疫情防控:屠宰场应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机制,加强猪只健康检测和流行病监测。
2. 屠宰操作规范:(1) 屠宰操作人员应遵循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正确使用屠宰设备进行操作。
(2) 屠宰过程中,应保证猪只的福利,采用无痛宰杀和合理杀猪流程。
(3) 屠宰场应配备专业兽医,确保猪只在屠宰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3. 肉品质量把关:(1) 肉品应经过合理的冷却、分割、包装等处理,确保其质量安全。
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23

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231. 引言为了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的监管,保障屠宰环节的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23》。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生猪屠宰场,旨在规范屠宰过程,提高生猪肉品质和产业竞争力。
2. 术语定义在本办法中,以下术语的定义适用于全文:•生猪屠宰场:指从事生猪屠宰的集中场所,包括屠宰、切割、处理、包装等作业环节。
•屠宰环节:指生猪从到达屠宰场到成品肉出场的全过程。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3. 生猪屠宰许可3.1 许可条件a)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拥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场地和设备。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追溯体系。
b)许可申请程序:•申请人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
•审核通过后,颁发生猪屠宰许可证。
3.2 许可证管理a)屠宰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b)屠宰许可证过期前需要重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能继续屠宰经营。
4. 生猪屠宰场设施设备4.1 场地选择生猪屠宰场应远离居民区、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选址应符合环保安全要求。
4.2 设施要求a)屠宰场设施包括生猪接收区、屠宰区、处理区和包装区。
b)生猪屠宰场内必须设有洗净区、消毒区、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4.3 设备要求a)生猪屠宰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b)设备应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5. 屠宰过程管理5.1 生猪接收管理a)生猪应符合出栏检疫检验标准,具备出栏证明。
b)接收生猪时,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并记录相关信息。
5.2 屠宰操作管理a)屠宰操作应符合卫生要求和工艺规程。
b)屠宰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3 屠宰现场卫生管理a)屠宰现场应保持良好的整洁卫生环境。
b)废弃物应妥善处理,避免滋生病菌和传播疾病。
6. 质量管理和追溯体系6.1 质量管理体系生猪屠宰场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控。
屠宰厂生猪管理制度范文

屠宰厂生猪管理制度范文屠宰厂生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屠宰厂生猪的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屠宰厂的生猪管理工作。
第三条屠宰厂应建立健全生猪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确保生猪健康、合规屠宰。
第四条屠宰厂应配备专职生猪兽医,负责生猪的健康管理、饲养环境的检测和卫生防疫工作。
第五条屠宰厂应建立完善的记录系统,记录生猪来源、数量、健康状况等信息,并保留一定时间。
第六条生猪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生猪管理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或疫情疑似病例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二章生猪饲养管理第八条屠宰厂应当建立健全生猪饲养管理制度。
第九条生猪饲养场应设立固定的栏舍,确保生猪有足够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十条生猪饲养场应定期进行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屠宰厂应选择健康的生猪进行屠宰,不得屠宰有疾病的生猪。
第十二条生猪饲养场应配备专业的饲养人员,对生猪进行日常管理和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上级。
第十三条生猪饲养场应定期进行兽医检查,确保生猪健康。
第三章生猪运输管理第十四条屠宰厂应建立生猪运输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生猪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杀菌。
第十六条生猪运输车辆应具备温度调节设备,确保生猪在运输过程中的舒适度。
第十七条生猪运输车辆应保持通风良好,避免因高温或缺氧等原因造成生猪死亡。
第十八条生猪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循交通规则,避免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生猪运输过程中,应根据生猪的品种、数量、运输距离等因素,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和路线。
第四章生猪屠宰管理第二十条屠宰厂应建立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屠宰厂应配备专职兽医,负责生猪的屠宰前检查,确保生猪符合屠宰要求。
第二十二条屠宰厂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确保屠宰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屠宰厂应建立生猪屠宰的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屠宰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管理行为,保障生猪屠宰的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猪屠宰管理应遵循的原则:1. 全程可追溯原则:确保生猪屠宰全程可追溯,追溯信息真实准确。
2. 安全优先原则:重视生猪屠宰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确保生猪及其产品安全。
3. 公平竞争原则:促进生猪屠宰业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生猪屠宰行为管理第三条生猪屠宰前的备案管理:1. 生猪屠宰厂应当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
2. 生猪屠宰厂应当定期更新备案信息,并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备。
3. 生猪屠宰厂应当建立屠宰管理制度,明确屠宰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四条生猪屠宰设施管理:1. 生猪屠宰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保证生猪屠宰过程卫生安全。
2. 生猪屠宰设施应定期维修和清洁,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生猪屠宰设施应设置适当数量的屠宰线,以确保屠宰效率。
第五条生猪运输管理:1. 生猪运输车辆应具备相关许可证,并符合相关运输标准。
2. 生猪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避免污染生猪和生猪产品。
3. 生猪运输过程中,应提供适当的饲养和歇息设施,保障生猪福利。
第六条生猪屠宰前的检疫管理:1. 生猪屠宰前应进行检疫,确保生猪健康。
2. 生猪屠宰厂应配备兽医,并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操作。
第三章生猪屠宰质量与安全管理第七条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卫生管理:1. 生猪屠宰厂应设置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卫生操作。
2. 生猪屠宰过程中,应执行卫生操作规范,保证生猪产品的卫生安全。
第八条生猪屠宰操作规程:1. 生猪屠宰厂应建立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明确屠宰过程的每一个环节。
2. 生猪屠宰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和健康状况,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生猪屠宰产品的质量检验:1. 生猪屠宰厂应建立质量检验制度,对生猪屠宰产品进行检测和评估。
2. 生猪屠宰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含有有害物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条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猪屠宰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11-15导语:猪肉是我们的日常菜之一,下面小编整理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屠宰厂生猪管理制度

屠宰厂生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屠宰厂内生猪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动物福利,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屠宰厂内生猪的管理和操作,包括生猪的运输、屠宰、检验和检疫等环节。
第三条屠宰厂生猪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生猪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屠宰厂应建立完善的生猪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做好生猪的登记、追溯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屠宰厂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生猪管理,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指导,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操作能力。
第六条屠宰厂应加强卫生防疫,建立规范的清洁消毒制度,确保生猪环境的卫生和整洁。
第七条屠宰厂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第八条屠宰厂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营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
第九条屠宰厂应不断完善生猪管理制度,适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生猪的采购和运输第十条屠宰厂应在合法渠道采购生猪,确保生猪的来源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屠宰厂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考察和评估,建立供应商合作档案,对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屠宰厂应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加强监管,确保生猪运输车辆符合卫生标准,生猪装运前进行体检及疫病检测,确保生猪健康。
第十三条屠宰厂应建立快速通道,加快生猪进厂流程,减少生猪在运输过程中的压力和损伤。
第十四条屠宰厂应制定合理的生猪装卸计划,确保生猪进出厂顺畅,减少生猪在装卸过程中的伤害。
第三章生猪的饲养和检疫第十五条屠宰厂应建立完善的生猪饲养制度,采用科学的饲养方法,确保生猪的生长和发育健康。
第十六条屠宰厂应严格控制生猪的饲料质量和配比,确保生猪的营养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七条屠宰厂应定期对生猪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生猪的疾病和异常情况,保障生猪的健康。
第十八条屠宰厂应建立健全的生猪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疫情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疫工作。
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一、引言生猪屠宰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关系到食品安全和农业发展。
为了规范安徽省的生猪屠宰管理,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安徽省范围内生猪屠宰的管理,确保生猪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和食品质量,并对涉及到的生猪屠宰场、屠宰工作人员以及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进行明确。
适用范围包括安徽省内所有从事生猪屠宰的场所和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
三、生猪屠宰场的设立和管理3.1 生猪屠宰场的设立生猪屠宰场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场所选择应远离居民区、水源保护区、食品生产区等敏感区域;•场所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和卫生条件;•场所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3.2 生猪屠宰场的管理生猪屠宰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进行管理,确保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和食品质量。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保持场所的卫生状况;•保证良好的光照和通风条件,避免细菌滋生;•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程,确保屠宰过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四、屠宰工作人员的管理4.1 屠宰工作人员的资质要求从事生猪屠宰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职业资质和技术能力,接受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同时,屠宰工作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无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影响工作的病症;•无违法犯罪记录。
4.2 屠宰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屠宰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屠宰操作,并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卫生标准。
同时,屠宰工作人员还有以下责任:•及时发现和报告生猪屠宰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配合监管部门对生猪屠宰场进行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对屠宰过程中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五、监管部门的职责安徽省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生猪屠宰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生猪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和食品质量。
具体职责如下:•对生猪屠宰场进行注册登记,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测;•对生猪屠宰场的不合格行为进行处罚,并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定期发布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管信息,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生猪屠宰现场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现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现场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生猪屠宰现场包括屠宰场、屠宰设施、屠宰设备、屠宰人员等。
第三条屠宰场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设施设备完备,符合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第四条屠宰现场管理应当根据屠宰能力、屠宰品种和数量、卫生条件、产品销售情况等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屠宰场要加强现场管理经验交流,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生猪屠宰现场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章生猪屠宰现场管理责任第六条生猪屠宰现场管理应当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责任制度。
第七条屠宰场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知识,有责任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屠宰现场管理制度。
第八条屠宰场应当配备专职卫生、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卫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各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现场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生猪屠宰现场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奖惩制度,对屠宰场内部工作进行监督,对工作成绩进行检查评比,对工作成绩优秀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章生猪屠宰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生猪屠宰现场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屠宰场应当定期组织进行屠宰现场清洁卫生消毒,对生猪屠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第十三条屠宰场应当对屠宰现场进行24小时监控,确保屠宰现场安全。
第十四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生猪疾病监测预防和处置制度,对生猪进行健康检查并及时处理疾病疫情。
第十五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消毒灭菌制度,对屠宰现场进行全面消毒灭菌。
第四章生猪屠宰现场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屠宰现场应当加强屠宰现场卫生、质量、安全管理,制定生猪屠宰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卫生、质量、安全。
第十七条屠宰场要制定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生猪屠宰卫生档案,对生猪屠宰进行全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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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规范经营的原则,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定点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设置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全省设置规划、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九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生猪屠宰技术标准和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药品;
(六)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七)有符合病害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设施设备;
(八)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条设立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待宰间、屠宰间以及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设施设备,地面硬化不渗漏;
(三)有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设施和药品;
(六)有污水排放设施以及病害生猪、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措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销售区域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向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按程序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颁发全国统一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分厂,确需设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定点资格。
第三章屠宰与检验
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场点检查登记制度。
运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带畜禽标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屠宰现场依法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时申报检疫。
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
第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场点。
第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对检疫、检验发现的病害生猪以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害生猪以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