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财经大学关于本科生转专业的暂行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关于本科生自主选择专业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学校允许学业成绩突出、确有专长的学生自主选择专业。
学校鼓励学生转入基础学科专业、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
第二条自主选择专业是我校面向各专业一年级本科生进入二年级学习时实施的一项举措,在学生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过考核,统一办理学生转换专业事宜。
目的在于扩大学生选择专业的自主性,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潜力,实现学生的学习能力与专业兴趣的相互协调。
第三条转出转入专业实行双向选择,由转入专业所在院(系)择优录取。
第四条自主选择专业在一年级第二学期末实施。
获准转入新专业的学生进入转入专业的二年级插班学习。
学生在原专业完成一年级教学计划一般等同于完成转入专业的一年级教学计划,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自主选择专业:1.申请人成绩积点一般应达到3.4以上(含3.4),根据情况,每年对成绩积点要求将会有所调整;2.确有专长,转入新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3.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须转入其它专业学习者,参照《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自主选择专业:1.入学后违纪受到处分的;2.定向生、委培生;3.应作退学处理的;4.必修课程不及格或高等数学、英语成绩平均低于80分的;5.经学校审核确认其他不适合自主选择专业的。
第七条自主选择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1.在同有关院(系)协商的基础上,教务处根据相关专业插班容量和全校总体情况控制比例,拟定自主选择的专业目录与名额,经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提前向学生公布;2.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自主选择专业申请表》,经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审批后连同本人成绩单及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送达相关转入院(系);3.转入院(系)组织专门考核小组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后,确定转入人选,并张榜公示;4.教务处收到转出、转入院(系)均同意自主选择专业的学生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予以初审,报学校批准后,办理转换专业手续。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工作细则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工作细则(2008年1月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促进学科的健康发展,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学科门类授予。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学位的学术要求第三条学士学位的学术要求,根据《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5月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硕士学位申请人应修满我校相应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已很好地掌握本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研究工作的能力或从事实际工作的专门技术水平。
第五条博士学位申请人应修满我校相应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已熟练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第六条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以前,必须通过我校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学位课程考试以及格为通过。
第七条申请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科目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一门;(2)基础理论和专业课一般四至六门,其中学科主干课二至三门,专业主干课二至三门;(3)外国语一门。
第八条申请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科目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一门;(2)第一外国语;(3)专业课一般为两门;(4)学科综合考试。
第九条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后,须参加学科综合考试。
学科综合考试,由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三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主持。
具体考试范围,由考核小组提出。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以参加考核小组,但不担任组长。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 房地产经营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房地产经营管理方向本科培养方案(中外合作)一、指导思想本专业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精神,全面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对人才的需要;实行“专通结合”和“复合型”人才教育,以增强毕业生的适应性。
加强基础教学,拓宽专业口径,合理设置和安排课程体系,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注意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注意创新教育,鼓励尖子人才脱颖而出。
二、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较全面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强业务技能及能力较强,富有创新、开拓精神及务实的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人才:能掌握房地产经济理论、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在政府部门从事房地产管理的公务员;能运用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知识以及土木工程技术知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营单位、房地产中介咨询单位和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部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的专业人才;能运用物业管理知识在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的决策、监督等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才;能运用经济学、管理学等知识在科研机构、高校和中等学校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学研究人员。
三、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本科学生,通过在校学习,应该达到以下基本人才要求:掌握房地产经济、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方法和土木工程技术知识;掌握基本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并能较熟练地进行有关的财会操作;熟悉土木工程技术、房地产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掌握物业管理、投资经济基本知识;了解国内外房地产经营管理的发展动态。
四、学制本专业教育实行4学年的基本学制,并实行弹性学制。
凡按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提前学完全部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允许提前毕业,或副修另一专业的主干课程。
学生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可延长在校学习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延长期。
具体规定详见《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双专业、双学位教育试行办法》等。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管理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为8年(含休学),累计实际在校修业时间最长为6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校医疗部门复核,由本人申请,学校招生办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未缴费者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本科生因病缓考申请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因病缓考申请办法根据《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参照相关医院病假处理条例,结合高校具体情况,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因病缓考申请办法如下:一、因病缓考申请范围:1.正在治疗或者隔离期间的国家规定的传染病患者。
2.因病正在住院治疗过程中的患者。
3.发生下肢严重外伤尤其是骨折,无法行走的患者。
4.发病二日内,体温曾达39度和39度以上的患者。
5.其它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期(此情况是否办理缓考由门诊部专门工作小组商议决定)。
6.其它符合急诊条例规定的疾病(由门诊部教务处商议)。
二、提供材料:1.外省市学生在财大定点医院就诊者,需提供定点医院病史、治疗费用清单、发票、病情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结果(如化验单)。
2.外省市同学如果在外地因实习等发生疾病,需要办理缓考,要求提供如下材料:a学院证明。
b当地医院医院病史、治疗费用清单、发票、病情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如化验单)。
3.沪籍学生如果在学校定点医院就医者,需提供医院病史、治疗费用清单、发票、病情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如化验单)。
4.沪籍学生如果在居住地发生急诊,在居住地附近医院就医,需提供医院急诊病史、治疗费用清单、发票、病情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如化验单)。
三、其它注意事项1.缓考申请,应根据有效病情证明,在考试前的二天内办理,不得提前。
2.不得在考试结束后申请缓考(符合急诊条例规定的疾病除外)。
3.如果在考试中发生急病,不能坚持考试者,须由急诊出诊医生提供病情证明和监考老师出具考场情况说明,经门诊部最终商定决定是否给予办理缓考。
4.特殊情况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商议决定。
上海财经大学门诊部2014-12-8。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管理手册

本科教学质量管理手册教务处二〇〇六年十月上财教(2006)第18号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管理手册教务处二〇〇六年十月目录一、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的制订1. 培养方案2. 教学计划二、专业建设与招生1. 专业建设2. 招生环节3. 双专业、双学位教育三、选课管理1. 选课准备2. 选课内容3. 选课安排四、课堂教学1. 教学准备2. 规范教学3. 教学秩序五、考试管理1. 考试组织与命题2. 监考与阅卷3. 补考与重修4. 考试舞弊处理六、实践教学1. 毕业实习2. 毕业论文(设计)3. 实验教学七、第二课堂与素质教育1. 社会实践2. 第二课堂3. 科研创新八、学籍与学位管理1. 新生入学2. 成绩登录3.自主选择专业与转学、转专业4. 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核九、课程与教材建设1. 课程建设2. 外语和双语教学3. 教材建设十、教学质量监控1. 教学督导2. 学生评教3. 听课制度4. 教学检查5. 课程评估6. 教学事故处理附录:1. 教学大纲样式(货币银行学)2. 听课评价表3.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调查问卷4. 上海财经大学使用双语教学课程考核表5. 教学事故范围6. 试卷分析表7. 试卷样张8. 毕业论文等有关表格本科教学质量是人才培养的保证,是评价和衡量高等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科教学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牢固确立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牢固确立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牢固确立教学工作在高等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本科教学工作要着眼于国家现代化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更加注重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为此,要把学校的主要精力真正放到教学工作上来,把质量意识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不断推进高等学校的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开创本科教学工作新局面。
上海财经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

上海财经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序言上海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源于1917年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创办的商科。
1921年学校迁至上海,创建上海商科大学。
1932年独立建校,定名为国立上海商学院。
1950年,学校更名为上海财政经济学院。
1985年,学校更名为上海财经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财经大学,简称上海财大或上财;英文名称为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缩写为SUFE。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国定路777号。
学校设有三个校区,主校区位于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中山北一路校区位于上海市中山北一路369号,昆山路校区位于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是……第四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
学校由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
教育部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财政部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关注、指导与支持;学校积极服务国家财政经济事业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支持;学校积极服务上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七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根据需要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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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速完善学分制管理模式下的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25日发布)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第一条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而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处。
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复查。
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户籍也随之转回)。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学生入学资格的保留、取消,由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院系、校医院研究后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
第六条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缴纳学费、报到、注册。
未经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
各院系须在学校规定的学生注册时间,及时将报到注册、请假、迟到、旷课等学生人数及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第七条保留学籍、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办理复学手续,学校不予注册。
第八条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必须取得有关证明,事先办好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因伤、病请假,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到校报到注册的,自上课之日起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成绩考核与记载成绩考核与记载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 学生所学课程均应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课程成绩作零分记载。
学生参加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后的成绩及所得学分载人学生成绩登记表及学生成绩总表,学生成绩总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课程成绩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
平时考核包括出勤、学习态度、平时作业等;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等形式进行。
实践教学环节(含军事训练、社会实践、体育锻炼、毕业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在结束时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
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总分发生差错须改动成绩,应由评分教师书面说明情况,连同试卷交教研室审核,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报经教务处核准。
考核成绩每学期在教学管理网络系统中发布。
第十条 成绩考核与绩点第十条第十条课程考核成绩采用五等十级制记分,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教师阅卷时按百分制评分,再折合成相应等级和绩点。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成绩(百分制) 成绩等级 绩点 优等 90~100 A 4.0 85~89 A- 3.7 良等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中等 72~74 C+ 2.3 68~71 C 2.0 64~67 C- 1.7 及格 60~63 D 1.0 不及格 <60 F 0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
用学生所修全部课程(含重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含重修学分),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它可以作为学生学业的继续、奖学金的发放、双专业或跨校辅修、提前毕业、毕业后就业等的重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 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
学生学习某门课程,学期考核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成绩达到或超过“D”级者,即获得该门课程在该学期的学分数;成绩为“F”者,不能取得学分,必须补考或重修。
实践教学环节按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
公益劳动不计学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其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不及格者应予重修。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随下一届学生或由各院系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一次重修,所需费用(包括重修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因重修课程考试或奖励学分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考试时间相冲突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持相关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校医院病假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次日凭急诊病假证明办理申请缓考手续。
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课程的缓考在下学期初进行,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记载。
缓考者须在考试前办理有关手续,若再次缺考,一般按旷考处理。
旷考者必须重修。
任意选修课和随堂考试课程没有缓考。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课程考试试场规则》。
凡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重修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批准,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生上课应实行考勤。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四章第四章 选课与课程补考与重修选课与课程补考与重修选课与课程补考与重修、、免修免修、、免听免听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选课选课原则与程序见《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选课手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补考与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并交纳课程重修费用,参加下一学年(学期)同一课程考核。
其中考试成绩在51分(含51分)以上的学生,如果重修课与正常课程在时间安排上有冲突,学生可向该重修课程任课教师书面申请免听课,并办理有关手续,经同意后可部分听课或自学,参加下一学年(学期)同一课程考核,并在学习过程中按老师要求提交重修课程的课堂作业。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重修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备案,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学年。
每门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及格成绩。
各课程重修的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成绩总表,时间按实际取得学分的时间登记,并注明“重修”。
重修考核不及格者可再次申请缴费重修(原则上重修不得超过二次)。
学生重修同一门课程超过一次的,在备注栏中注明第几次重修。
选修课不及格者,学生不必重修,但毕业时必须满足总学分要求。
第八学期需重修的毕业班学生原则上只允许办理1-2门重修课程。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免修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知识,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备案,可交纳一定费用后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或在高一年级该课程期终考试时参加免修考试,凡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或良好以上(含80分或良好)者,准予免修。
但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军训、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等不能申请免修。
办理免修申请手续,须提前一学期进行。
第五章第五章 转院系转院系转院系((专业专业)、)、转学与专业选择转学与专业选择转学与专业选择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院系和专业完成学业。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院系(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准许转院系(专业)、转学:1.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专长,或对拟转入的院系(专业)有特殊志趣和才能,并有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者;2.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3.学校认定确有其他某种特殊原因,不转院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4.学生要求转入其他院校,经学校审核同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适合其身体条件者;5.其他经学校认定的事由。
申请转院系(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院系(专业)学习,否则认定为旷课并以校纪论处。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院系(专业)或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予退学的;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院系(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院系(专业),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经所在院系院长(主任)同意,向拟转入的院系推荐,由拟转入院系按本院系同级标准严格进行专门的业务考核。
一般应考核与拟转入院系(专业)密切相关的课程一至两门,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在90分以上,并报教务处审批,方可同意转院系(专业)。
2.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须由转出院系推荐,教务处审核,报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报教育部备案。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转出院系推荐,教务处审核,报市教委批准后,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由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部门批准,我校接获有关批准文件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转院系(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转院(系、专业)、转学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按照学校统一安排按宽口径招生的学生可根据各院系的有关规定在本院系范围内自行选择专业。
学生须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选择专业。
学生选择专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负责人批准,方可确认,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休学与复学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六年(含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