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_酒驾肇事_案件的刑法理论问题
酒驾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酒驾是指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酒驾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数量不断增加,酒驾事故也呈上升趋势。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刑法对酒驾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酒驾案件的剖析,对酒驾的法律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市某路段,因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酒驾的法律分析1.酒驾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
2.酒驾的认定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酒驾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法院依法对张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4.酒驾的行政处罚除了刑事责任外,酒驾行为还会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酒驾案件的启示1.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酒驾酒驾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酒驾法律论文

通安全法》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处罚是这样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的处暂扣一 个月以上 3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 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 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我们再看看《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构成酒后驾驶犯罪又是如何定罪量刑的,具体规定如下: 该 刑法只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里用很小的一个篇幅对此做出了规定;第一百 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致人死亡 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下如此严重的罪行,得到的惩罚却是如此轻,违法成 本之低,真是让人匪夷所思。 与许多汽车业发达的国家相比;不是等到醉酒者开车 造成他人死亡才处以重刑,而是平时就严格管理,将事故隐患降到最低,我们来看 看国外是如何从严治理酒后驾驶的。 ③ 美国:醉驾或以“蓄意谋杀”定罪 。 美国 是世界上拥有汽车最多的国家,共 1.7 辆,如此高的汽车密度,也造成了高车祸发 生率。 在美国,酒后驾车一经查实,随即逮捕,并列入个人档案记录。司机血液中 的酒精浓度超过 0.06时,无条件吊销其驾照,并将其送到医疗部门,专门看护住院 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当司机血 4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 0.1时,则以酒醉驾车论处。 如属首次,醉酒驾车,除了罚款 250400 美元之外,还可判处坐牢 6 个月,倘若酒 后驾车被吊销执照后,仍继续驾车,则将罚款 500 美元或坐牢一年。 美国有些还 将酒醉驾车视为“蓄意谋杀”定罪,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者,最高刑罚?膳写λ佬獭T 诼迳理叮坪蠹莩等舯环⑾郑 艽ΨM猓挂 ?300 美元在车内安装一种电子 装置,这种装置对酒味非常敏感,只要车内有酒味,车就发动不起来。在哥伦比亚, 交通部门会强迫违章驾驶员看一套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影片;在加利福尼亚,对酒 后开车的普通处罚是罚款,罚扫大街等,若罚后照喝不误,便会去参观城内停尸房, 让他们看车祸中死亡者的解剖过程。 日本是一个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处罚在法 律上趋严规定的国家,纵使无伤亡事故发生,最高亦处拘役 3 年④。当驾驶员血液 中酒精浓度超过 0.05时,要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 5 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 时追究向驾驶员供酒者的责任。醉酒开车两次以上要处六个月的徒刑,违章者被关 在特殊的监狱里,令其盘腿静坐反思,检讨自己的错误。 在 2001 年,把违法驾驶 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刑期提高到 15 年,到了 2005 年,日本又将酒后驾驶导致死亡 者的最高刑期提高到 20年。 2001 年以前,日本关于交通肇事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现 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比较接近,最高只能判处 5 年有期徒刑。而 2000 5年, 发生了“小池大桥案件”,无照酒后驾驶者在人行横道轧死两名大学生,日本法学界 和民间人士由此发起了对法律进行修订的运动,3.7 万人联暑签名要求修改法律, 惩治恶性交通肇事行为。 关于 2001 年 12 月, “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的新法通 过施行,在 2007 年还增加了对摩托车肇事同样严厉惩治条文,严刑的威慑力是显 见的,近年来在日本已极少发生酒后开车伤人的恶性事件。 对于超速的处罚,日本 2008 年实施的新《道路安全法》非常 ⑤严厉 。一般的超速会根据超速的多少增加 罚金。如果超速不多,需缴纳 800 美元罚款。如果超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 面临服苫役半年的命运。 通过上述对比,我们应该可以看出差距在哪里吧!我国的 法律对酒后罪重罚”
酒驾肇事的定罪量刑及其刑法完善

量 1主 观犯 意的 区别 。 以危险方 法危 害公 共安全 罪” 交通 笔 者认 为 , 刑 中应主 要掌握 以下 几 点: . “ 和“ 肇事 罪” 大 的区别 , 当是犯 罪者主 观 内容 。 以危 险方法 危害 最 应 “ 公共 安全罪 ” 的罪犯 的主观 内容 是直接 故意或者 间接 故意 , 交 而“
舆 论 的广 泛 关注 。那 么对于 饮酒 驾车 后造 成人 员伤亡 这一 系列 性 质 的犯罪 。 酒驾 车一般 可 以分为两 种情 况 , 是醉 酒驾车 肇 醉 一
的案件 , 究竟 是 以交通 肇事 罪还是 以危 险方 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定 事 后立 即停止 行驶 , 即所谓 的一 次碰撞 : 二是 醉酒 驾车肇 事后仍
2 危 害程度 与犯 罪性 质 的区别 。 以危险 方法危 害公共 安全 其 辨认或 控制 行为的 能力 , 行为人在 无意识 的情 况下实施 了犯 . “ 是
制 日趋严 重 的醉 酒 驾车 案件 。 ‘
二、 驾肇 事犯 罪的量 刑 酒 酒驾 肇事犯 罪, 是构 成交通 肇事罪 还是 以危 险方法危 害 无论 公共 安全罪定 罪 , 决定行 为人 的刑 罚时 , 综合考 虑很多 问题 , 在 要
在 具体 的司法 实践 中交 通肇 事罪 与 以危险 方法危 害公 共安 如 行 为人的主 观恶性 、 犯罪 的具体情 节、 后果 的危害程 度 、 悔过态
和 驾驶人 员 都呈现 了迅 速 的增长 ,然 后对 于交通 法律 法规 的漠 客体都 是公共 安全 , 者之 间有很 多相似之 处, 两 很难划 分清 楚, 因
醉酒 视 , 后甚 至酒醉 驾 车的肇 事案 件也 日益增 多 , 驾肇事 是当代 此 关键 就在于 正确认 定醉酒 人犯罪 的罪过 形式 , 驾车造 成重 酒 酒
酒驾论文

毕业论文学生姓名杨滢滢学号学院函授本科专业法律题目醉酒驾车的量刑与预防郭继法学博士指导教师(姓名)(专业技术职称/学位)2011 年9 月10 日目录摘要 (2)引言 (4)一,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的成因分析 (4)二,刑法修正案适用存在的问题 (5)(一) 精神状态与量刑 (5)1,酒精中毒 (5)2,身体因素 (6)3,量刑考虑 (6)(二),认罪态度与量刑 (6)1,什么是认罪态度 (6)2,规范“认罪态度”之标准 (6)3,量刑考虑 (7)(三),社会影响与量刑 (7)(四),行为危害性与量刑 (7)三,禁止酒后驾车的防范对策 (8)四,总结 (9)五,致谢 (9)六,参考文献 (9)…摘要最近,醉酒后驾车致人伤亡案件频发发生,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对于量刑,我们可以从醉酒驾车者被查获时的精神状态、认罪态度、社会影响以及行为危害性等四个方面简要探讨。
关键词醉酒驾车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罪量刑ABSTRACT Recently, after a drunken driving cause person casualties frequent cases occurs, which causes the whole social concern. 1 May 2011,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riminal law amendment (8) "officially implemented, drunk driving will serve as a dangerous driving charges were driving people shall be investigat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is paper tries to be drunk drivers seized state of mind, attitude, pleaded guilty influence on society and dangerous behavior and so on four aspects of the influence of the paper briefly discusses the sentencing.KEYWORD Drunken Driving committing traffic offencesRisk control the sin sentencing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汽车已经变成普遍的驾驶工具。
对醉酒驾驶刑法规制的探讨

对醉酒驾驶刑 法规制 的探讨
徐春莉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北京市 10 3 0 08
摘要 :醉酒驾驶致群死群伤的恶性案件近年来连续不断地发生,其 恶劣 的后果严 重影 响着社 会公众的安全感和稳 定感, 而我 国法律对醉酒驾驶的立法 处置存在许 多缺憾 。刑 事政策作为社会政策的一部分 ,在风险社会背景 下当突出其保障社会安 全的价值 ,将 防范和堵截犯 罪的防线前移 ,刑 法作 为治理犯 罪的重要手段 ,可将醉酒驾驶行 为适度犯 罪化 ,创制抽 象危险犯 的犯 罪构成 ,构建罪责均衡的 阶梯式 的醉 酒驾驶刑罚体 系,通过刑法的治理将交通规则意识根植 于公众 的脑 海,维持公众的
险驾驶游离于刑法规制体 系之外 ,使刑法抗击公共风险 的功
能 极大 受 损 。
可见 ,我 国对危险 驾驶处 罚体系存在 的弊端是 :刑法是 过失实害犯的构成模式 ,对单 纯的危险驾驶不能涵盖 ;行政 处罚威 慑力不足 ,不足 以抑 制危险驾驶 。反思我 国对醉洒驾
驶的立法处置 ,与其严重 的社 会危害性不相适应 ,不利于有
社会 安 全 感 和信 赖 感 。 关 键 词 : 醉 酒驾 驶 ;刑 法规 制 ;立 法 构 想
近年来 ,醉酒 驾车犯 罪在 我 国呈多发 、高发态 势 ,危 模式。这一规范构成存在 三个 缺失 :一是构成要件对危险结 害更加严重 ,据公安机关统计 ,1 9 年 ,全 国共发生5 7 起 果的要求过高。如果有严重违 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 尚未 8 9 05 酒 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伯 ,造成2 6 人死亡 ;2 0 年 ,发生 有法定程度的结果发生 就只能予以行政处罚 ,即使是高度危 33 08 7 1起 , 5 8 死亡3 6人 ;2 0 年 1 月 ,共发生3 0 起 ,造成 险驾驶致人轻伤 ,也无法纳入 刑事制裁范 围;二是对高度危 00 0 9 至8 26 险驾驶使公共安全面 临严重威 胁 ,如引起公众恐慌 、造成严 1o人死亡 ,其 中,酒后驾车肇事2 6起 ,造成8 3 32 12 9 人死亡 ;
法律案件酒驾(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逐渐进入寻常百姓家,交通事故也呈上升趋势。
其中,酒驾事故所占比例较大,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以一起酒驾案件为例,对酒驾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关启示。
二、案件简介2019年6月15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驾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
被告人王某,男,35岁,个体经营者。
2019年5月10日晚上,王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某重伤,王某本人也受伤。
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三、案件审理(一)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查,王某在事故发生前曾在某餐厅就餐,期间饮用了两瓶啤酒。
事故发生后,王某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调查。
(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王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承认酒驾违法。
辩护律师则从王某酒后驾车时的紧急避险、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等方面进行辩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王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赔偿情况,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案件剖析(一)酒驾成因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驾驶员对酒驾的危害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
2. 社交应酬:在商务宴请、朋友聚会等场合,饮酒成为常态,驾驶员在饮酒后难以控制自己,酒后驾车。
3. 消费观念: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驾驶员认为饮酒驾车无伤大雅,消费观念扭曲。
(二)酒驾危害分析1. 危害自身安全:酒后驾车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危及驾驶员本人及乘客的生命安全。
2. 危害他人安全:酒驾驾驶员的视线模糊、反应迟钝,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他人带来伤害。
3. 损害社会秩序:酒驾违法行为扰乱交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浅论醉驾入刑法律问题

浅论醉驾入刑法律问题作者:于新明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摘要】随着近些年来醉酒驾车造成的事故的接连报道,把醉驾推向了风口浪尖,《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将醉驾包含其中,是立法者对醉驾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的回应。
但在醉驾入刑后,当我们重新审视这样的立法是否合理,当前的立法是否可以真正的扼杀醉驾时,不得不产生随之而来的疑问和困惑。
本文首先从我国醉驾的现状,并从法理,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这几个方面分析了醉驾入刑的合理性,为我国醉驾立法提供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醉驾;刑事立法;建议《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行为进行了入罪的处理,“醉驾入刑”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学界对醉驾入刑的合理性等相关问题也是众说纷纭。
高晓松醉酒驾车造成了四车连撞的追尾事故,撞在“枪口上”的高晓松也因此付出了代价,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成为“酒驾入刑”实施以来国内首例最高量刑的判决。
这样的判决不得不说是醉驾入刑实施上的破冰之旅,也为以后对于醉驾的处理提供了相关的依据。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这一判决的出现引发了社会和学界使得对醉驾入刑问题的争论再一次被推向了顶点,醉驾如何确定以及对醉驾的处罚等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问题。
这也是本文写作的初衷,本文从醉驾的现状入手,肯定了醉驾入刑立法上合理性,并分析了立法中确实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以期“醉驾入刑”可以在实践中可以真正起到抑制醉驾的作用,而非仅仅流于形式。
一、醉驾入刑的合理性醉驾入刑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众说纷纭,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有说辞,笔者认为醉驾入刑是立法的趋势,不容置疑,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其合理性。
(一)法理的分析对醉驾愈发严重的当今社会,刑法将其纳入惩罚体系也不足为怪,并不能以刑法的谦抑性来否定醉驾如刑的合理性。
国外立法也大多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的惩罚体系并予以惩罚。
而且从法律的作用而言,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五个方面,强制作用只是其一,我国刑法在修订前的立法对于醉酒驾车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予以惩罚,使得法律的其他作用也很难得到发挥,也就无法对醉驾者产生威慑力,醉驾者的侥幸心理的产生也不足为奇了。
触犯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法治社会中,触犯法律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经典的案例,探讨触犯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以警示人们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交通肇事逃逸案案情简介:某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死一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后经群众举报被警方抓获。
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和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李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家属的损失。
法律后果: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
2. 案例二: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某公司财务主管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50万元。
分析: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并退还侵占的资金。
法律后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退还侵占的资金。
3. 案例三: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因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持刀将李某刺成重伤。
分析: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法律后果: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4. 案例四:贩毒案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与同伙合作,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涉案金额达50万元。
分析:本案中,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陈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并依法处罚。
法律后果:陈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依法处罚。
三、结论以上四个案例分别展示了触犯法律的几种常见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触犯何种法律,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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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09年第12期/醉酒驾车0专题研究作者简介:袁 彬(1976-),男,汉族,江西临川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
高雪梅(1968-),女,汉族,山东青岛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¹ 参见汤涛、黄富颖:5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与急性酒中毒的司法精神病鉴定6,载5法医学杂志62000年第4期。
论/酒驾肇事0案件的刑法理论问题On The Crm i i n al Theoreti c Proble ms About Cases OfDrunk Dri vi ng袁 彬 高雪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875;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青岛 266021)内容提要:/酒驾肇事0是对当前发生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酒后、醉酒驾驶行为的统称。
酒驾肇事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与酒后、醉酒犯罪的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我国5刑法6惩治酒驾肇事案件存在法条设置和刑罚制裁均缺失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酒驾肇事 原因自由行为 法条设置 刑罚制裁一、酒后、醉酒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一)酒后、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特点酒精对人体神经的毒害作用简称酒精中毒,也称醉酒。
醉酒一般可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由于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的范畴,因此刑法上通常所讲的醉酒是指生理性醉酒。
关于生理醉酒,医学上一般将其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期为兴奋期,又称轻度醉酒,表现为脱抑制现象,如兴奋话多、情绪欣快、易激惹、容易感情用事、招惹是非等,此期控制能力有所减弱。
第二期为共济失调期,又称中度醉酒,此时醉者动作笨拙、步履蹒跚、举止不稳、语无伦次、辨认和控制能力都有减弱。
第三期为昏睡期,又称高度醉酒,此时醉者面色苍白、皮肤湿冷、口唇微紫、呼吸缓慢伴有鼾声,此期可有一定程度的意识障碍。
¹根据饮酒量和酒精发作周期的不同,酒后、醉酒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第一,在兴奋期,行为人虽然出现脱抑制现象,控制能力也有所减弱,但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完好,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其对自己酒后、醉酒时实施的行为仍然可能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二,在共济失调期,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都有所减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对自己酒后、醉酒时实施的行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
第三,在昏睡期,行为人已经出现了意识障碍,其对自己的行为既无辨认能力也无控制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酒后、醉酒犯罪的主观心态特点第一,根据醉酒原因的不同,醉酒可分为自愿醉酒和非自愿醉酒。
在非自愿醉酒中,行为人醉酒系不得已而为,其主观并未预见到醉酒的危险性。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非自愿醉酒者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当然,对因非自愿醉酒陷入限制责任能力而犯罪,则可根据犯罪时的心态确定是否成立故意或者过失,并可依5刑法6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根据醉酒前有无犯意的不同,自愿醉酒又可以分为事前无犯意的醉酒和事前有犯意的醉酒。
事前有犯意的醉酒,是指行为人出于逃避惩罚,减轻罪责的动机或想借酒精对神经的兴奋作用来增强其犯罪勇气,故意醉酒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利用此状态实施犯罪行为。
事前有犯意的醉酒并因此而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
第三,根据醉酒后的责任能力状态不同,事前无犯意的醉酒又可区分为:一是因醉酒而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的事前无犯意醉酒;二是因醉酒而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事前无犯意醉酒。
对于第一种情形,一般来说,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无犯罪的故意、过失,但其对醉酒时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对此,可依其醉酒时对危害结果的心态而成立故意或者过失。
对于第二种情形,行为人不仅对醉/醉酒驾车0专题研究法学杂志#2009年第12期酒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而且对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也有故意或者过失。
对此,可依其犯罪时心态而成立故意或者过失。
(三)酒后、醉酒犯罪与原因自由行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º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
»结合有关学说,我们认为,酒后、醉酒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主要在于:第一,行为人的酒后、醉酒犯罪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我国5刑法典6第1条规定,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0。
因此,尽管刑法既要保护人权也要保障人权,但是从社会政策的角度,刑法立法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重,保护社会的根本利益,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予以惩处。
这是行为人对其酒后、醉酒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社会基础。
第二,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与酒后、醉酒犯罪的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行为人酒后、醉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饮酒这一原因行为所引起的。
行为人是整个饮酒行为、酒后或醉酒犯罪行为的发动者。
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是一个行为整体,共同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出现。
行为人对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行为人对其酒后、醉酒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基础。
第三,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虽然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只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是行为人在饮酒的时候完全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他有义务和能力控制自己的醉酒行为以防止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没有控制。
因此,行为人应当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行为人对其酒后、醉酒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基础。
第四,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虽然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当时无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受到限制,因而在主观上可能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但这种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出现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行为人应当对其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行为人对其酒后、醉酒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
因此,基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行为人应当对其酒后、醉酒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并且不能从宽处罚。
二、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法条设置问题(一)我国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法条设置及特点在我国刑法中,可以规制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法条主要是5刑法6第115条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和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我国5刑法6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0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0从我国5刑法6关于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法条设置看,它的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在立法方式上,刑法没有专门设置有关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法条,而是将酒后、醉酒驾驶与其他相关的不法行为放在一起统一规定。
这种立法方式,在效果上,不利于有效发挥刑法有针对性地惩治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作用。
第二,严格区分了故意和过失犯罪。
在法条设置上,我国5刑法6严格区分了故意的酒后、醉酒驾驶犯罪和过失的酒后、醉酒驾驶犯罪,并分别设置罪名。
其中,对于故意的酒后、醉酒驾驶犯罪,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对于过失的酒后、醉酒驾驶犯罪,则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
/只有当先前的肇事行为必然会造成当事人的死亡时,其逃逸行为,即-不作为.才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0¼而交通肇事中过失的确立与认定与现代社会的信赖原则密不可分。
½第三,在犯罪的成立条件上,规定必须发生了严重危害后果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5刑法6第115条和第133条的规定,酒后、醉酒驾驶,只有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负刑事责任。
在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中,除要求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外,发生重大事故的结果是个非常重要的罪与非罪界线和适用不同量刑档次的标准。
¾(二)我国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法条设置缺失第一,没有将酒后、醉酒驾驶行为入罪。
韩国2009年4月1日修订的5道路交通法6第4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
对于违反者该项规定醉酒驾驶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者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我国,酒后、醉酒驾驶只有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才成立犯罪,单纯的酒后、醉酒驾驶行为不是犯罪。
这使得对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惩治延后。
第二,没有规定拒绝酒精检测的刑事责任。
酒精检º»¼½¾¿参见林山田:5刑法通论6,台湾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76页。
参见赵秉志:5论原因自由行为中实行行为的着手问题6,载5法学杂志62008年第5期。
参见龚昕炘、刘佳杰:5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分析6,载5法学杂志62008年第6期。
参见毛元学:5信赖原则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6,载5法学杂志62009年第6期。
参见黄伟明:5交通肇事罪构成中结果标准的数量因素分析6,载5法学杂志62005年第2期。
参见5韩国:新增醉酒驾驶车辆罪6,载5法制日报62009年9月1日。
法学杂志#2009年第12期/醉酒驾车0专题研究测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酒后、醉酒驾驶的重要保证。
在国外,有不少国家规定对拒绝酒精检测的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
如韩国5道路交通法6就规定,交通警察在有相当理由认为驾驶人员处于醉酒状态而驾驶人员拒绝酒精呼吸检测的,要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但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第三,没有将酒后、醉酒驾驶的部分共犯行为入罪。
关于酒后、醉酒驾驶的共犯,日本2007年9月19日生效的5道路交通法6对酒后驾车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除对酒后驾车者本人严加惩处之外,还设有/车辆提供罪0、/酒水提供罪0以及/同乘罪0等新罪种。
À这实际上将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多种共犯行为分别入罪了。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5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将部分指使、强令酒后、醉酒驾驶的行为纳入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但并没有规定提供车辆等帮助行为可以入罪。
三、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刑罚制裁问题(一)我国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刑罚制裁检视关于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刑罚制裁,主要体现为我国5刑法6第115条第1款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