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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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停车收费标准

上海停车收费标准

上海停车收费标准
上海停车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停车场的情况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在市区繁忙商业区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较高,而在郊区或低密度商业区收费标准较低。

按照上海市政府的规定,私人停车场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大致为10-20元人民币。

而公共停车场的每小时收费标准通常为5-15元人民币。

此外,也有一些特殊类型的停车场,如机场停车场、医院停车场等,它们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也推行了一些特殊政策,如限制停车区域、限制停车时间等,违反规定可能会被罚款。

因此,在停车时需要注意相关政策并遵守规定。

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停车收费标准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建议查阅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告或咨询当地停车场的收费情况。

上海停车费标准

上海停车费标准

上海停车费标准上海市停车费标准一直备受市民和车主关注。

停车费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市民的出行成本和停车体验。

因此,了解上海停车费标准对于市民和车主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上海停车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上海停车费的收费标准。

根据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的规定,上海市停车费分为两类,一类是路边停车收费,另一类是停车场收费。

对于路边停车收费,按照不同区域划分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市区的停车费要高于郊区。

而对于停车场收费,收费标准一般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制定,但需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涨价。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停车费标准。

比如,对于残疾人车辆和军队车辆,上海市有相应的停车优惠政策。

残疾人车辆可以在指定区域内免费停车,而军队车辆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停车优惠政策。

此外,对于共享单车停放在违规区域的,也将面临相应的罚款。

再者,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关于停车费的支付方式。

目前,上海市的停车费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和移动支付两种。

市民和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便利性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同时,一些停车场还提供月租车位,方便经常需要停车的车主。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关于停车费的监督和投诉渠道。

如果市民和车主对于停车费的收费标准有异议或者遇到停车费相关的问题,可以通过拨打12345交通违法举报电话或者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投诉和举报。

相关部门将会对投诉进行核实,并及时处理。

总的来说,了解上海停车费标准对于市民和车主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了解了相关的收费标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上海停车费标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虹桥停车场收费标准

上海虹桥停车场收费标准

上海虹桥停车场收费标准
上海虹桥停车场是上海市内一座重要的停车设施,为前来停车的车主提供了便利的停车服务。

为了规范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确保停车费用的公平合理,现将上海虹桥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停车收费时间。

上海虹桥停车场的收费时间为24小时,不分白天和夜晚,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停车时间。

二、停车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首小时10元,之后每半小时加收5元,封顶费用为50元/天。

2. 大型车辆(SUV、MPV、商务车等),首小时15元,之后每半小时加收7.5元,封顶费用为60元/天。

3. 超大型车辆(客车、货车等),首小时20元,之后每半小时加收10元,封顶费用为80元/天。

三、停车优惠政策。

1. 会员优惠,停车场设有会员卡,会员可享受每次停车费用8折优惠。

2. 长期停车优惠,对于停车时间超过3天的车辆,可享受每天停车费用9折优惠。

四、停车缴费方式。

上海虹桥停车场支持多种缴费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刷卡支付、手机支付等,为车主提供了便捷的缴费途径。

五、其他注意事项。

1. 车主在停车时应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未按时缴费将被视为违规停车,将受到相应处罚。

2. 停车场内禁止乱停车、占用他人车位,否则将被罚款并移车处理。

3. 车主在停车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停车安全,不得随意变更车位或危害他人车辆安全。

综上所述,上海虹桥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合理公正,为车主提供了便捷的停车服务。

希望广大车主在使用停车场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停车场秩序,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感谢大家的理解与配合。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停车规则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停车规则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停车规则一、停车场(库)的管理责任1.停车场(库)应当定期进行巡视,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停车秩序良好。

2.停车场(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库)的管理和维护,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3.停车场(库)应当制定停车场(库)管理制度,明确停车场(库)的规范管理规定,并通过有效途径向顾客公示。

二、停车场(库)的开放时间和服务对象1.停车场(库)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对外开放,为各类车辆提供停车服务。

2.停车场(库)应当为残疾人车辆预留特定停车位,并提供无障碍的停车服务设施。

3.停车场(库)应当设有儿童车位,以满足携带儿童出行的车辆需求。

三、停车费用收费标准1.停车场(库)应当公示停车费用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项目、方式和标准。

2.停车费用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存在价格歧视、捆绑销售等不合理行为。

3.停车场(库)应当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收费,并提供支付凭证。

四、停车场(库)的停车顺序和指引1.停车场(库)应当采用科学的停车顺序和指引,以确保停车位的最大利用率。

2.停车场(库)应当在入口处和停车位附近设置明显的停车指引标识,以提供方便的停车引导服务。

3.停车场(库)应当设有中央控制室,及时调度停车位,避免拥堵和滞留。

五、停车场(库)的安全管理1.停车场(库)应当配备安全防范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摄像头、照明设备等。

2.停车场(库)应当设有安全巡逻制度,定期巡视停车区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3.停车场(库)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做好紧急情况的处理和疏导工作。

六、停车场(库)的文明停车1.停车场(库)应当设置停车位,并确保停车位合理,以满足不同车型的需求。

2.停车场(库)应当设立专用的行人通道,并保持通畅,方便行人通行。

3.停车场(库)应当设有禁止停车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七、停车场(库)的服务意识1.停车场(库)在提供停车服务的同时,应当注重服务质量,尽可能提供便捷、高效的停车服务。

2.停车场(库)的工作人员应当有礼貌,尊重顾客,为顾客提供耐心的解答和帮助。

上海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上海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上海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上海火车站停车场是上海市内最繁忙的停车场之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场,提供更优质的停车服务,上海火车站停车场制定了一套收费标准,以满足不同车主的需求。

以下是上海火车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

30分钟内,免费。

30分钟-1小时,10元。

每小时递增,5元。

封顶价格,60元/天。

2. 大型车辆(客车、面包车等)。

30分钟内,免费。

30分钟-1小时,20元。

每小时递增,10元。

封顶价格,120元/天。

3. 摩托车。

30分钟内,免费。

30分钟-1小时,5元。

每小时递增,3元。

封顶价格,30元/天。

4. 自行车。

免费。

停车场收费标准根据车辆类型和停车时长进行区分,以最大程度地满足车主的停车需求。

同时,停车场还提供VIP会员卡服务,持卡车主可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具体优惠内容可咨询停车场工作人员。

为了方便车主缴费,上海火车站停车场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刷卡、移动支付等,以满足不同车主的支付习惯。

同时,停车场还设置了自助缴费机,方便车主自行缴纳停车费用,节约时间。

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秩序,提高停车效率,给车主提供更加便捷的停车体验。

希望广大车主在使用上海火车站停车场时,能够遵守停车场规定,文明停车,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

总之,上海火车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旨在为车主提供更好的停车服务,同时也希望车主们能够理解和支持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共同营造一个文明有序的停车环境。

希望广大车主在使用上海火车站停车场时,能够遵守停车场规定,文明停车,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

上海市对小区停车费的法律规定

上海市对小区停车费的法律规定

上海市对小区停车费的法律规定
根据上海市《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小区应搭建停车场,最低建设标准要求符合市政厅规定。

上海市有关停车费征收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民用车辆在小区内停车,月租费用不得超过同类车辆停放在市政停车场停车费用的1.5倍。

二是小区内收费车辆不能有任何其他用途,除了小区内泊车使用,必须明确标出收费标准。

三是单位专用车辆以及货运车辆在小区内停车,不得收取比市政停车场的费用高的停车费用。

四是停车费用的征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收费标准,做好明确的张贴告示等。

五是点收变更停车费用的,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并且在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后,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各业主。

上海市对小区停车费的法律规定,不仅保证了费用有效合理,还确保了缴费者享有足够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投诉权,相信能为小区停车费的征收带来公平、公正的环境。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规定一、背景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停车位的分配和收费管理问题已逐渐成为城市管理的热点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上海市停车管理难题,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以规范停车收费行为。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全面介绍。

二、相关机构《上海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实施。

交通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对停车场所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物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协助居民和车主解决停车难题,同时监督停车场所的收费行为;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非法停车行为的处罚及相关法律维护。

三、主要内容《上海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停车场所的审批和监管停车场所是指在固定场所内划定的专门用于汽车停放的区域,包括小区停车位、路边停车位、商场停车场等。

为了规范停车场所的管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将对所有停车场所进行审批和监管,包括保障停车位数量、设置标识、规范管理等。

2. 收费标准和管理停车场所的收费标准应在合理范围内,且确保符合市场竞争规则。

对于未经批准私自设置收费标准的停车场所,将会被严厉查处,并对其处以罚款。

同时,停车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收费标识,以方便车主参考。

3. 停车的优先顺序停车场所应按照优先需要解决问题的顺序进行停车。

例如,如有行人正在过境或疏散车辆时,车主应优先考虑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安全。

另外,对于老弱病残和急救车辆,停车场所应设置专用停车位,确保他们的权益得以保障。

4. 监督和投诉为了加强管理和监督,启动投诉机制,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设立 24 小时热线,车主和居民可通过热线举报和投诉停车场所的不法行为。

收到举报和投诉后,相关部门将会针对所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并在最短时间内进行处理和回复。

四、总结《上海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是一项有力的法规,对于规范停车场所的管理和收费行为,优化城市交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上海 停车费收取标准

上海 停车费收取标准

上海停车费收取标准上海停车费收取标准。

上海市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停车费收取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停车费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出行成本和城市交通秩序,因此,上海市政府一直在不断完善停车费收取标准,以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促进城市交通的有序发展。

目前,上海市的停车费收取标准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道路停车费,另一种是停车场收费。

道路停车费主要是指在市区的街道上停车所需缴纳的费用,而停车场收费则是指停车场内停车所需支付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首先,对于道路停车费,上海市根据不同的区域划分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市中心地区的停车费要高于郊区地区。

在市中心地区,一小时的停车费大约在10-20元不等,而在郊区地区,一小时的停车费则在5-10元左右。

此外,上海市还实行了不同时间段的收费标准,比如高峰时段和非高峰时段的收费会有所不同。

这样的收费标准旨在引导市民错峰出行,减少交通拥堵。

其次,对于停车场收费,上海市也实行了统一的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停车场的位置、规模和设施等因素进行调整。

比如,在市中心地区的高档商业区,停车场的收费会相对较高,一般在每小时15-30元不等。

而在郊区地区或者住宅区,停车场的收费则相对较低,一般在每小时5-15元不等。

此外,上海市还鼓励停车场实行分时段收费,比如夜间和节假日的收费会相对较低,以吸引更多市民选择停车场停车。

综上所述,上海市的停车费收取标准在不断优化和完善,以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和促进城市交通的有序发展。

未来,上海市政府还将继续加大对停车费收取标准的监管力度,确保停车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市民营造更加便利和舒适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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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停车收费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突出收费的管理,维护治安秩序,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停车收费相关管理规定,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上海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希望能帮到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统称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市政工程、公安交通、房地资源、财政、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行业协会)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可以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推广)本市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 (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构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用地控制)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配套建设)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 (补建)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审查)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经营登记备案)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库)挪作他用。

改变公共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停放车辆服务规范)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一)设置醒目、统一的停车场(库)标志牌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停放车辆规则,公布监督电话;(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计时收费设备;(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五)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第十六条 (驾驶员行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库)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第四章道路停车场管理第十七条 (设置原则和方案)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公共停车场(库)300米服务半径内设立道路停车场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管理者的确定)道路停车场管理者确定的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计费方式)道路停车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

道路停车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办法计费。

第二十条 (收费方法)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可以采用电子仪表方法或者人工方法,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一条 (收费管理)道路停车场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第二十二条 (撤除)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应当及时予以撤除,并通知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库)已能满足停车需求。

道路停车场撤除后,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三条 (道路停车服务规范)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以及下列服务规范:(一)在道路停车场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二)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三)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并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第二十四条 (道路停车行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二)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三)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场不得超时停车。

机动车驾驶员在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应当将交费凭据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的明显位置,以备查验。

第五章其他相关管理第二十五条 (收费价格管理)本市停车场(库)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票据管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或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管理)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统计)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停车场(库)的泊位数。

申报专用停车场(库)泊位数的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专用停车场的调用和开放)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公共停车场(库)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在公共停车位不足的区域,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公众开放。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六)项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补缴停车费;对拒不缴纳停车费或者超时停车的,可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三)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专用停车场(库)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建设、价格、票据、道路、交通安全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委托行政处罚)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妨碍公务的处理)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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