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09734
票据法

•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只针对人的抗辩) • 1. 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 由对抗持票人。 • 2. 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 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向 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 利瑕疵和相互间抗辩影响。 •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 由于其享受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对抗事 由对抗该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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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 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 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 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 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 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 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 教材p245案例
• 【多选题】
• 票据上的非票据关系包括( ) • A. 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 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请求返还票据权 • B. 依据票据法因失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 票据权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 在其利益限度内的请求返还权 • C. 汇票持票人对于收票人发给复本的请 求权 • D. 票据资金关系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第二部分 汇票
二、出 票 • (一)定义和法律效力 • 出票是出票人制作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 受款人的票据行为。 • 法律效力:1.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 保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2.付款人只有 承兑后才成为债务人;3.收款人取得汇票后, 即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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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票据权利的分类 • (1)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 • (2)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国家开放大学《商法》形考任务第四次考核试题

国家开放大学《商法》形考任务第四次考核试题题目:出票日期是1995年5月31的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间的最后一日是(): 1995年8月1日; 1995年7月1日; 1995年6月30日; 1995年7月31日题目: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他不能向()行使追索权。
: 其前手背书人; 其后手; 承兑人; 出票人题目:关于汇票的下列说法中,何者为正确?: 收款人可以写全称,也可以写简称或代码。
; 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一类的条件的,条件无效,但票据有效。
; 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 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签章的,所有签章者对票据记载事项负连带责任。
题目:汇票附有条件的保证()。
: 只有满足保证条件时保证才有效; 也被称为单纯保证; 视为有害记载; 保证行为无效题目:民法上的非票据的资金关系不包括:(): 汇票的誊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原本接受人返还原本的关系; 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
这种资金关系在支票中最为常见。
;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出票人垫付资金。
; 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
题目: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包括:(): 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汇票复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复本接受人返还复本的关系; 即票据原因关系题目: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有:(): 受让人、预备付款人、保证人; 承兑人、预备付款人、背书人、; 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保证人、预备付款人; 背书人、保证人、保证人题目: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有:(): 受让人、保证人; 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保证人; 承兑人、背书人; 背书人、保证人、保证人题目:票据的签章被伪造的,持票人应向()主张票据权利。
: 以上均可; 票据上的其他真正签章人; 伪造人; 被伪造人题目:票据丢失以后,失票人不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向人民法院起诉; 和债务人协商; 公示催告; 挂失止付题目: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 票据法具有统一性、强行性; 票据法具有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 票据法具有强行性、技术性; 票据法具有技术性、统一性题目: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包括:(): 付款人付款后请求交出票据的权利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票据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0〕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 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经济法(第三版)第十一章票据法-PPT精品文档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六、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 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向票据的付款人申请承兑并请求支付票载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在票据不获得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使付款请求权无 法行使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依合法方式或法定原因而取得有效的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过程,被称为票据 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2)继承取得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一、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2.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金钱证券 (4)票据是文义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无因证券
第十一章 票据法
案例分析11-1
票据无因性特征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假酒买卖合同,A供货 后,B于4月20日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0万元、期限为4个月的商业 承兑汇票交付给A,4月30日,A从C公司购原材料,便将该汇票 依法转让给了C。之后,假酒被查封,A、B之间的合同被裁定为 无效合同。 【问题】试分析C公司能否拒绝付款。 【解析】本案中C不能拒绝兑现票据金额。票据是无因证券,依 法出票后,便与当初签发票据的基础原因分离,不论基础原因是 否合法,只要票据本身无缺陷,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据,即享有票 据权利,付款人应当见票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实施日期】2004.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票据法(四)

本案持票人韦金华,案外人石头城酒店陈 建共同前往坪南市信用社交付二张银行汇 票,经该社业务员张新利核对后,韦金华 将其身份证交张新利,并由张新利代其在 该二张银行汇票背面书写韦金华姓名、身 份证号码、住址、发证机关。陈建在该两 张银行汇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加盖预留印鉴。 至此,韦金华背书转让汇票的法律行为完 成。韦金华称此为寄存汇票,既无事实依 据,又不符合寄存的法律特征。韦金华汇 票寄存之说不能成立,应视为背书转让。 汇票一经背书转让就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 2、其所签发的票据有效。 3、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 应承担票据责任。 4、本案中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 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 定代理人的同意。”
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 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 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 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本案参考结论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拒绝付款。 参考理论分析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 的。 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特征之一是票据行为 的无因性,票据是无因证券。
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 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永固房地产有限 责任公司不得以水泥不合格为由来对抗吉 祥有限责任公司,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 司必须付款。 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 系的瑕疵请求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赔偿损 失。
再贴现和转贴现。再贴现是指票据到...

6商法之票据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071156商法之票据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txt第六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出票人A基于和收款人B之间的买卖关系,向B签发汇票,B又基于和C之间的借贷关系,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则C在请求付款时,无须证明A、B间的买卖关系及B、C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即使A、B 间的买卖关系不存在了,或有瑕疵,C亦可以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当然地行使票据权利。
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
2.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法律法规严格地规定了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
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导致票据的无效。
此外,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
这就是票据的要式性。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
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
如,当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不一致时,必须以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为准。
这就是票据的文义性。
4.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
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
第七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一、支票
❖ 1.绝对记载事项
❖ (1) 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 表明该票据是支票的文字。
❖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 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 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
❖ (3) 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支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 数额。如果支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等,支票将无效。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
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 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它区别于社员 权证券,其表彰的是社员权,如股票。
三、票据的功能
四、票据法
❖ 3.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1月1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司法 解释》) 。这是票据法领域最重要的司法解释。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 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 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 承兑。
(2) 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 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 绝承兑。
❖②接受承兑。这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 付款人需要向持票人办理的收取汇票的手续。付款 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 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 4.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金融主管机关,制定 了一大批有关票据的部门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 其中较为重要的,如《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 19日)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 办法》(1997年5月22日)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 理办法》(2009年10月16日)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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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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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票据与票据法
一、票据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本人或本人委托的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
(一)设权证券
(二)完全有价证券
(三)金钱债权证券
(四)无因证券
(五)要式证券
(六)文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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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票据为流通证券
三、票据的分类
(一)法律上的分类
1、英美法系——“合并主义”或“包括主义”,把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票据统一立法;
2、大陆法系——“分立主义”,把汇票和本票作为票据统一立法,而把支票作为另外一种有价证券,将其独立于票据之外单独立法。
3、我国——合并主义或包括主义的立法体例。
(二)学理上的分类
1、自付票据与委付票据
2、信用票据与支付票据
3、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及指示式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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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的功能
(一)支付作用
(二)汇兑作用
(三)信用作用
(四)结算作用
五、票据法
(一)概念和特征
是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强行性
2、技术性
3、公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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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性
5、实体法与程序法
(二)历史发展与国际统一化趋势
第二节票据行为
一、概念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票据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除了包括上述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付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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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2、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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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只有汇票才有承兑制度。
定期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未按照规定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4、保证——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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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的性质
1、契约说
2、单方法律行为说,后者又分为创造说和发行说。
3、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的性质,采用的是单方法律行为说中的发行说。
三、票据行为的特征
1、要式性
2、文义性
3、无因性
4、独立性
四、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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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3、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书面形式作成
2、签章
3、符合法定的款式
4、交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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