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要点讲课讲稿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要点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建设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对于完善上海金融市场体系和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探索建设与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的证券市场对接的股权托管交易市场是上海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家部署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 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 2012 年 2 月 15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启动, 首批 19 家企业成功挂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出席启动仪式并为本中心敲响开市锣, 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就我中心建设发表重要讲话, 市委常委、副市长屠光绍为上海智富场外市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揭牌。
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 (沪府发〔 2011〕 99 号部署,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职能主要包括: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转让、融资、结算、过户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组织和监督股权托管交易活动; 发布市场交易信息; 代理股权买卖服务; 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场挂牌提供咨询等综合服务; 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储备上市或挂牌企业资源, 协助落实本市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
总体而言, 本中心为一、二级市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综合服务。
目前,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注册资本 1.2 亿元,股权结构为:上海国际集团持股60%、张江高科持股 23.25%、上海联交所持股 16.75%; 中心下设挂牌管理部、投资银行部、交易管理部、经纪业务部、登记结算部、市场监管部、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风险控制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的启动不仅是中国资本市场的盛事, 同时也兼具多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 是贯彻落实国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4年,是中国首家专门从事股权托管业务的机构。
托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提供股权交易、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为公司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便捷、透明的股权交易平台。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是指在托管中心进行的股权交易,对于挂牌公司来说,股份转让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和股权退出方式。
下面将介绍一些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和流程。
1.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适用范围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适用于已经在股权托管中心挂牌的公司股份。
挂牌公司是指已经完成了挂牌条件,通过股权托管中心公开挂牌交易的公司。
2.转让对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转让对象需要满足托管中心的相关规定,同时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转让方式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和公开竞价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条件,然后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公开竞价转让是指通过股权托管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竞价,最终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
4.转让登记和履约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转让登记是指将转让双方的信息和交易信息录入到托管中心的系统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转让双方需要履行相关的交割和付款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5.监管和信息披露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包括信息披露要求和交易监管要求。
挂牌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和交易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同时,证监会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进行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6.相关费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包括挂牌费、转让费、登记费等。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由托管中心制定,并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中明确。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试行)》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股交”)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科技创新板”)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信息披露包括申请挂牌公司信息预披露、挂牌公司挂牌前信息披露、挂牌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价格、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介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应依据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本规则仅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上股交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具有科技创新板推荐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推荐机构”)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应当指导和持续督促所服务的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上股交有关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或挂牌公司自行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上股交指定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信息披露规则讲解》课件

02
临时报告
对非预期重大事件进 行的及时披露。
03
互动平台
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进行的信息披露 。
04
媒体发布
通过新闻发布会、媒 体专访等方式进行的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
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 (如24小时或48小时内)进行披 露。
新闻发布会和媒体专访应在事件 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进行。
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社会组织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 监督,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02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要求
Chapter
定期报告的披露内容与要求
总结词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规要求定期发布的 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详细描述
定期报告的披露内容包括公司财务报表、经营情况 、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等,要求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如并购、破产重整 等。
详细描述
重大事项的披露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可能的影响、公司的应对措施等,要 求及时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内容与要求
总结词
预测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基于自身情况对未来业绩的预测和 展望。
其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证券交易所
负责证券市场一线监管,对上市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
中介机构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等,负责对企业财务 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或鉴证。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或披露的信 息存在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要点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要点第一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要点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挂牌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仅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
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推荐机构会员负责指导和持续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上海股交中心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及挂牌公司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向上海股交中心咨询。
第八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或盖章确认。
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1 露事务。
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挂牌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十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尚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份转让价格。
一旦出现尚未披露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份转让价格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推荐机构会员和上海股交中心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上海股权托管中心业务交流会幻灯片PPT

凤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Fengbo Equity Fund Co,ltd
凤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Fengbo Equity Fund Co,ltd
3、投资人要求及开户流程
个人投资者要求: 1、2年以上证券投资 经验 2、100万以上金融资 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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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荐机构会员要求
推荐机构会员要求(主要有银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目前暂时 没有券商)--官方 1、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2、具有良好的信誉及经营业绩 3、认可并遵守执行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4、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收到监管部门或其 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5、最近一期末未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6、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 经验 8、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9、推荐机构会员不得持有推荐公司7%以上的股份,不能成为推荐企 业前五名股东之一 10、推荐企业不得持有推荐会员机构7%以上股份,不能成为推荐机 构会员前五名股东之一 11、推荐机构会员前十名股东中任何一名股东不得为推荐企业前三名 股东之一
10万 思路: 1、走访高新区领导宣传上海股交所,得到领导配合 2、做企业工作 3、负责协调会计师事务所(10万年费)、律师事务所(5万年
费)、券商 摊销到企业每年给会计、律所费用,长期合作机构 4、企业与券商签订补充协议、凤博与企业签订挂牌申报协议 (约定挂牌成功后,企业与券商结算60%费用,券商需要将所有
(完整版)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制度法律法规汇编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司应在取得上海股交中心同意挂牌的通知后,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设立电子化股份登记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
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上海股交中心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第五条登记结算各方应按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交纳登记结算相关费用。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投资者应持有有关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参与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
第七条股份转让账户的开立、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登记托管第八条非上市公司在获得上海股交中心关于同意挂牌的通知及股份简称和代码后,与上海股交中心签订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股份登记采取申报制,上海股交中心对非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非上市公司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非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登记申请;(二)上海股交中心同意挂牌的通知;(三)股份公司设立的批文;(四)签字盖章的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五)公司股东名册;(六)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名册和其他依法依约需限售的持股名册;(八)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九)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讲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上述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挂牌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挂牌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挂牌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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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挂牌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挂牌公司披露的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上海股交中心认为应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注明 朱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 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挂牌公司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全文;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挂牌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关保密法律法规或者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挂牌公司可以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豁 免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 告的同时备臵于挂牌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 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 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向上海 股交中心咨询。
第八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或盖章确认。若有 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1
第二条本规则仅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 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推荐机构会员负责指导和持续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条上海股交中心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及挂 牌公司行为进行监管。
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 信息披露事务。
挂牌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十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尚未披露 重大信息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份转让价格。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 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 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主要项目的附 注。
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挂牌公司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全文;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八条 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 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 持有的可转让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 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二章挂牌前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挂牌前,挂牌公司应披露股份转让说明书、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书等。
第十六条 披露的股份转让说明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三)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
(四)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五)公司治理情况;
(六)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第三章持续信息披露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披露的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 上出现与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有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 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挂牌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挂牌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股交中心认可 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2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 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非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规范信息披露行 为,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挂牌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股 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一)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 年度报告。披露的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挂牌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