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泥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指引

合集下载

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变化管理指导意见-尤其适用污水处理行业

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变化管理指导意见-尤其适用污水处理行业

****** 集團有限公司.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变化的管理指导意见1各******:由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增值税免税期间的管理要求较低,因此,历史沿袭下来的增值税管理较为松散。

而增值税管理本身又相对复杂,涉及多个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谈判、采购合同管理、环保罚款管理、库存管理、供应商管理、发票管理等,因此,增值税管理与企业管理息息相关。

为避免日后存在管理漏洞,造成更大的税务损失,集团对增值税典型管理事项做出如下统一指导:1本指导意见中提及《》中的表单,凡未以附件形式下发的,都属于税务机关或申报系统中已有表单,请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或系统中直接填报。

一、热点问题解答:1.78号文对税务和会计的影响?对税务的影响:(1)水费收入需要拆分不含税价和销项税(不含税价部分按照17%缴纳销项税,即含税水费收入/(1+17%)=不含税水费收入)(2)成本费用中能够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的部分,拆分为不含税价和进项税,成本费用科目中列支不含税价部分;(3)当月计提并缴纳全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经验来看,次月退增值税税款;(4)附加税费不享受退税(财税[2005]72号);(5)增值税退税款计入营业外收入,作为计税收入征收所得税。

对会计的影响:(1)水费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收入将受到价税分离的影响而下降;(2)能够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费用在维持原价格的基础上,将受到价税分离的影响而下降;(3)营业外收入将受到退税款的影响而上升;(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将受到附加税费的影响而上升;(5)应交税费-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将记录增值税税金的缴纳情况;(6)所得税费用将受到上述综合影响而发生变动;(7)净利润将受到前述综合影响而下降。

2.即征即退征税税率为多少?一般而言,无特殊规定应当归属于增值税一般税率17%。

根据总局货劳司相关人员的解释,污水处理行业属于加工劳务,因此适用于17%。

但由于暂无正式文件,地方执法过程中存在解读不一致的情形,建议从如下角度与税务机关做出解释和谈判:(1)污水处理厂的增值税链条中下游为政府,政府作为最终负税人,意味着在污水出厂环节征税不存在经济意义;(2)污水处理业务不属于加工劳务。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大全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大全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大全近年来,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旨在鼓励相关产业发展,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

即征即退,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现行常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较多,快来学习一下吧!一、限额即征即退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全额即征即退1.铂金及其制品即征即退: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黄金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三、按比例即征即1.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和劳务不同,设置了30%—100%退税比例)四、超税负即征即退1.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8156号

财税2008156号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一、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煤矸石、碎屑、粉末、粉尘和污泥。
二、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
三、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和废石膏模。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412技术要求)。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8年12月12日15:38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财政部 财税2008156号

财税【2008】156号(国税)

财税【2008】156号(国税)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2008年12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湖北国税公告2012年第4号-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湖北国税公告2012年第4号-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现将《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发布,从2012年1月1日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按《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第四条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同时报送下列资料:(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务资格认定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能力、经营规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额、利用资源名称、利用资源主要购进单位等。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专项资料。

资料具体情况分产品项目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资格认定及退税专项资料一览表》(见附件1)。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

资料不全的,要求纳税人补报。

资料齐全的,将相关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X1 0 2对 沼气发 电或供热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 ,财税 研磨阶段掺兑废 渣数量 +其他材 料数量 ) 0 % ;. 外购 熟
掺兑废 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 【 0 16 2 91 3号 文件 明确 规定 垃 圾 发 电或供 热 中 包括 沼 气 。沼 气 发 料经研磨 工艺生产水泥产 品的企业 , 0 电或供热享受增值 税即征即退, 需要满足沼气用量 占发 电燃料的 掺兑废渣比例 =熟料研 磨过程 中掺 兑废渣数量 ÷( 熟料数量 + X1 0 财税 比重 不 低于 8 % , 且 生产 排 放 达 到 GB 3 2 — 0 3第 1时段 熟料研磨过程 中掺 兑废 渣数量 +其他材料数量 ) 0 % . 0 并 12 3 2 0
2 1 . 0 2 CHI 0 NA CEM ENT

在计算公式上 , 财税[0 81 6号第三 条第 五项 规定 :. 2 0 15 1对 例计 算公式为 : 掺兑废渣 比例 = 生料烧制 阶段掺 兑废 渣数量 + ( 熟料研磨 阶段掺 兑废 渣数 量 ) 生料数量 +生料烧 制和熟 料 ÷(
“ 关于 财税 2 0 15 ] 文 中修 改 水泥 废 渣计 算 方法 的 建议 ”并 当 经生料烧 制和 熟料研磨 工艺生产水泥产 品的企业 ,掺兑废渣比 0 81 6 号 ,
标 准 或 者 GB 4 5 2 0 1 8 — 0 1的 有关 规 定 。 8 同时 需 要注 意 , 于 享 受 【0 91 3号 文件更为科学 、 对 2 0 16 合理 , 将第 1个 公式 中的 “ 生料 数 即征 即 退政 策 的 纳 税人 , 必须 向主 管税 务 机 关提 出 申请 。 时 间上 从 自 2 0 0 8年 7月 1日起 实 施 。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增值税即征即退流程

增值税即征即退流程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或者进口货物时,按照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其及时退还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具体流程。

首先,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在取得资格证书后,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纳税期限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工作。

其次,企业在购进符合政策规定的货物或者劳务时,可以在购入发票上申报相应的增值税。

购入发票需要符合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包括发票的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的要求。

接着,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入发票等相关材料报送到当地国家税务部门,进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申报工作。

在申报时,企业需要准确填写各项信息,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随后,国家税务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企业的购进发票真实性、合规性等情况。

在审核通过后,国家税务部门将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将企业申报的增值税款及时退还给企业。

最后,企业需要及时核对退还的增值税款是否与自己的申报一致,确保退还的增值税款金额准确无误。

如有发现问题,需要及时向国家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调整,以确保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流程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流程相对来说比较复杂,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国家税务部门也会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以确保政策的落实和税收的合规性。

希望企业能够充分了解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确保自身的权益和合规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泥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指引中汇山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九月
第一部分即征即退政策
【目前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四条: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
第一部分即征即退政策
【旧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第二条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

——根据财税〔2008〕156号此文件已作废
第二部分税务备案程序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国税发〔2009〕179号)
第四条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会计核算健全,能单独计算每种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二)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属于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
(三)取得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第二部分税务备案程序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国税发〔2009〕179号)
第五条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申请表》;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结论文件(复印件)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含有利废比例的检验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二部分税务备案程序
第八条经实地核查后,对纳税人提出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申请,由县(市)区税务机关按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审核认定,并及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纳税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税款所属期)至《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终止的当月。

第三部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基本流程:
第一步•企业提出申请,报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地市经信委初审后上报省经信委。

第二部•省经信委对地市上报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审定意见上报国家发改委。

第三部•国家发改委根据省经信委上报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如果审核通过,省经信委制发认定证书。

第三部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山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晋经资源字[2006]696号)
•第五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三部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六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
第三部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九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经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
•(二)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
•以上情况的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7月底前,审核工作在受理截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

•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申报材料上报时间为每年5月底前。

第三部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十八条省经委根据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核意见,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经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等有关管理部门。

对审定不合格,未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由省经委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样式,省经委印制。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部分会计核算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国税发〔2009〕179号)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的企业应当:会计核算健全,能单独计算每种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